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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網路遊戲論文

大學生網路遊戲論文

  導語:隨著網路資訊科技迅速發展,計算機網路正在人們的工作、學習、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它們在帶給人們便利的同時,網路犯罪也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各種危機,網路犯罪已成為一個備受人們關注的問題。

  內容摘要:本文擬在對網路犯罪的發展、含義進行闡述後,分析我國網路犯罪的存在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對策,以期待對我國遏制網路犯罪的立法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網路犯罪問題應對措施

  一、網路犯罪在我國的發展及其含義

  1979年,我國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沒有關於網路犯罪的規定,直到1981年我國才著手製定有關計算機網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第八十三次常委會議通過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繼而1994年2月18日,我國國務院令第147號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這都是我國曆史上較為重要的法規。其規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管理、懲治侵害計算機安全的違法犯罪的法規,在我國網路安全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隨著我國計算機網路應用迅猛發展,計算機網路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也相應地表現出新的特徵。於是,1997年10月1日起我國實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網路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罪,破壞計算機系統資料、程式罪,製作、傳播計算機破壞程式罪等。這表明我國計算機法制管理正在步入一個新階段,並開始和世界接軌,逐步進入我國的計算機網路的法治時代。

  網路犯罪作為一種新的犯罪型別越來越受人們關注的同時,關於網路犯罪的概念的定義也是層出不窮,由於各國的國情和網路犯罪發展的趨勢的不同,致使其在概念的表述上存在差異,關於網路犯罪概念的界定,各國有多種不同的表述方法:美國將網路犯罪定義為“任何在犯罪、調查或起訴過程中,必須具備特別電腦網路技術知識的不法行為”。[①]日本將“對非法連線計算機網路系統的通訊電纜等附帶裝置的犯罪,以及所有消除、改換現金卡、信用卡的磁條部分的犯罪”界定為計算機網路犯罪行為。[②]法國學者對網路犯罪作如下陳述:根據有關法律專家的見解網路犯罪的概念實際上涵蓋了兩種型別的刑事犯罪,以資訊科技為犯罪物件的犯罪,以資訊科技為實施犯罪方法的犯罪,並根據法國的立法對網路犯罪進行區分。

  臺灣地區學者習慣於將網路犯罪叫做電腦犯罪,通說:“凡犯罪人行為是透過電腦之使用或對電腦本身所造成之損害皆屬之”或指

  “凡犯罪行為與電子資料處理有關的即是電腦犯罪”關於犯罪的種類名稱也有學者主張用“電腦濫用”一詞代替“電腦犯罪”。[③]

  在2001年11月透過的歐洲理事會《關於網路犯罪的公約》中將網路犯罪的內涵,界定為“危害計算機系統網路和資料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濫用這些系統、網路和資料的行為”,即指那些透過國際網際網路和其他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特別是包括了利用網際網路實施的侵犯著權犯罪、計算機相關詐騙、兒童色情犯罪和侵犯資訊網路安全的犯罪行為。

  國內學者對網路犯罪的概念表述也不一致,幾個代表性表述如下:有的學者將網路犯罪定義為“利用計算機、網路技術等資訊科技或者其特徵,危害計算機、網路和資料安全,危害社會資訊保安,社會危害性嚴重的行為”。也有一些學者從刑法學意義上對網路犯罪進行了界定。如一些學者認為網路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程式設計、加密、解碼技術或工具,或利用軟體指令、網路系統或產品加密等技術及法律規定上的漏洞或瑕疵,抑或利用其居於網際網路接入服務供應商、應用服務供應商等特定地位或方法,在網際網路上實施觸犯特定刑法規範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我們認為,要對網路犯罪這類新興犯罪的概念進行準確、科學、全面的總結,必須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注意犯罪形式和手段的多樣性和易變性,同時還應在概念中體現其成立犯罪所具有的特徵。正如一學者所說:“刑法學意義上的網路犯罪應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兩個基本特徵”[⑤]。綜上,網路犯罪可以定義為:利用計算機、網路技術等資訊科技或者以計算機網路為主要犯罪手段,實施危害計算機、網路和資料安全的行為或者實施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二、我國網路犯罪存在的問題

  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與發展,我國也相應地制定和修改了一些法律法規。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打擊我國的網路犯罪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從網路犯罪的現狀來看,我國對防範網路犯罪在立法上基本還處於起步階段,許多相關法條無法具體適應今日的網路犯罪的發展。筆者主要從刑事法學的角度來簡要分析,我國現行的法律在網路犯罪方面存在的問題,其表現在以下幾個的方面:

  (一)立法方式問題。

  目前我國以刑法法典為主,以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規範檔案為輔的立法方式,使得網路犯罪的刑事立法明顯具有滯後性、分散性和不和諧性。隨著資訊網路技術的日新月異,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一些新型的網路犯罪。《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對此就無用武之地了。

  (二)犯罪構成問題。

  在網路犯罪方面,我國刑法只規定了自然人可以構成相應的犯罪,對法人或單位的網路犯罪並無規定。但在實踐中,由單位實施的網路犯罪卻很普遍,這就使得許多由單位實施的相關的網路犯罪行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於是會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相應的犯罪行為。

  (三)罪名問題。

  現行刑法規定的幾種罪名難以涵括所有的網路犯罪,如我國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都只對“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事務、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規定為犯罪,其保護的範圍相對於狹窄,難以保護如銀行金融資訊系統等一些與社會公益和經濟安全有關的汁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

  (四)刑罰問題。

  第一是刑罰種類問題。我國刑法對網路犯罪的規定,自由刑,沒有規定財產刑和資格刑。這既不符合世界刑罰的發展趨勢,也不利於對網路犯罪的打擊,這是我國刑事立法上的不足。第二是量刑問題。網路犯罪往往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取證又比較困難,司法成本高,而我國現行刑法對於網路犯罪量刑卻相對較輕。如刑法第285條侵入計算機系統罪,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隨著網路技術的不斷髮展,網路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嚴重,而其法定刑則仍然沒有提高。

  (五)司法實踐中的'證據問題。

  網路犯罪的特殊性,給我國具體的刑事訴訟中會面臨很大的困難。如上文所述,最主要和明顯的困難是在證據的收集上。退一步來講,即使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蒐集到一些電子資料記錄,是否能作為法庭證據還是個問題。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了七種徵據形式,但並沒有包括電子證據。電子資料證據,是網路資訊化過程中產生的一種新型的證據形式,在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我國,計算機數字作為證據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仍然是個難題。[⑥]這就使得網路犯罪的認定存在一定難度。

  (六)刑事管轄問題。

  目前,以屬地原則為主,以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為補充的綜合刑事管轄原則是大多數國家普遍採取刑事管轄原則。但是,由於網路犯罪的跨地域性和超國界性,運用傳統的刑事管轄權原則來確定其管轄權就會出現一定的矛盾和衝突。因此,網路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問題一直是一個我國網路犯罪的法律大難題。我國的刑事法律對於如何確定網路犯罪的刑事管轄的問題並末作出明確規定。

  三、網路犯罪應對措施的幾點思考

  網路犯罪的防控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方面綜合治理,如技術層面、法律層面、道德層面、教育層面、管理層面、國際合作的層面等多方面的防控,才能使我國的網路犯罪的現象有所好轉。筆者僅從以下幾個層面來探索我國網路犯罪的應對措施:

  (一)技術層面上的防控對策。

  網路的發展依賴於其共享性、易用性,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的普及,網路犯罪問題越來越突出,雖然這是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網路技術的脆弱是不容忽視的,透過提高技術防控來控制網路犯罪是最基本的方法之一。目前許多計算機公司都在積極研製並不斷推出防範犯罪的新技術產品。一類是對軟體進行保護的技術措施,主要有軟體加密法、數字簽名法、抵禦軟體分析法等。二是對訪問者進行身份鑑別的技術措施,其基本思路是透過鑑別訪問者的一個或多個引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驗證訪問者是否合法,阻止非法使用者訪問系統,確保系統和資料的安全保密。三是對網路加設密碼的技術措施,根據國際化標準組織制定的相關安全機制和加密所處層次、物件的情況,分別設定不同的密碼,保證系統安全。

  (二)法律層面的防控對策。

  正如上文所述,1996年2月1日,我國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答理暫行規定》,由此了網際網路法治建設的逐步走上了正軌。此後,《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規又相繼頒佈。這些法規的出臺,結束了我國在網際網路管理方面無章可循的局面,有效地遏制了網際網路的種種負面的影響。但網路犯罪還是不斷地對網路立法這一領域提出了許多難題,特別是給我國的現行刑事立法帶來巨大的衝擊。

  1、司法管轄原則。我國刑法的空間效力管轄原則在網路犯罪出現之前近乎是完美的。然而,網路的開放性引發了刑法適用的極大的困惑。針對此問題,適當的擴大我國的刑事管轄權是必要的。傳統的司法管轄原則以屬地為主、屬人為輔、兼顧保護、尊重普遍管轄我們仍應遵循,但應有適當變通。首先,如上文所述,確立網路犯罪刑事管轄權的根本原則,應當是網路犯罪行為所本身具有的危害本國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且侵害的法益應當是具體化的。其次,對於外國侵犯我國國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不應完全拘泥於雙罰制原則,對於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特殊犯罪應明確具有管轄權。最後,加強國家合作,健全國際刑法體系。

  2、刑事責任年齡。隨著網路的快速普及,網路犯罪低齡化趨勢非常明顯,一些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進行網路犯罪,他們的主觀惡劣性和社會危害性都非常大,然而在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中卻處於無法可治的尷尬境地。因此,適當降低部分危害極大的網路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已經刻不容緩。

  3、增加新的刑種。網路犯罪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為了獲取暴利,僅僅對他們處以自由刑,不能很好地發揮刑罰的懲戒功能。國外刑法在這方面就做得更為可行,即可實行自由刑、財產刑和資格刑並用,甚至對後果嚴重的.還處以生命刑。同時可以對某些獲得計算機網路執業資格認證的行為人比照剝奪其從業資格,減少其再犯可能性。這些國外的做法非常值得我們借鑑。

  4、健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網路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和實體法相配套的程式法也非常重要。其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第一,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如上文所述,我國沒有將電子資料記錄作為證據的立法,從而給認定網路犯罪帶來難度。筆者建議透過立法的形式確定電子資料記錄的刑事法律證據地位。同時制定電子資料記錄儲存、保護相關規定,為偵破和懲治網路犯罪提供司法訴訟上的保證。第二,網路犯罪的跨國化特徵非常明顯,今後隨著其進一步的發展,必將使此類犯罪的引渡問題空前增多,我國2000年12月28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已經填補了這方面的空白,當然還會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第三,由於刑法固有的屬性,決定了它必須建立在其他相關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上,此即所謂“刑法次要原則”,而目前我國在計算機網路領域裡,相關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還很不健全,應當抓緊這方面的工作,以保證刑法與它們的彼此銜接和正確定位。

  (三)道德層面上的防控對策。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人們行為的重要手段,二者相互聯絡、相互補充、相互促進。法律是外部強制性的約束,道德是發自內心的自我約束。全社會的道德防控可以影響廣大網民自覺地擯棄不良的上網習慣,遠離一切網上違法行為,抵禦網際網路上一切黃色、下流、庸俗、反動的東西。

  總之,網際網路的日益推進和迅猛發展,為全人類建構起個快捷、便利的虛擬世界。為了更好的保障網路資訊保安,分析和防控網路犯罪任重道遠。全社會應該在技術、法律和道德等多層面全力出擊,做到“未雨綢繆,犯則必懲”,積極主動的開展網路犯罪的防控,增強對網路破壞者的打擊和處罰力度,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護網路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保證網路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的不斷進步。

  參考文獻:

  【1】馬克昌:《犯罪通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

  【2】馬進保,袁廣林:《高科技技術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

  【3】皮勇:《網路犯罪比較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

  【4】劉品新:《網路法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①]曹南燕:《網路犯罪引起的思考》[J],《清華大學學報》,1997年(3)

  [②]馮樹樑:《中國預防犯罪方略》[M],法律出版社,1994

  [③]黃丁全:《臺灣地區電腦犯罪立法評析》[J],《中外法學》,1999

  [④]皮勇:《網路犯罪比較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

  [⑤]馬克昌:《犯罪通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12

  [⑥]孫鐵成:《計算機與法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