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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請假制度

職工請假制度合集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職工請假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工請假制度1

  一、請假手續

  (一)教職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因病或遇特殊情況無法堅持正常上班的可請假。請假一般手續由個人申請,學校校長室審批。

  (二)凡需請病假一週及以上者必須附上病歷卡和市級以上人民醫院醫生診斷及病休證明。

  二、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一)病假全年累計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含國標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髮放。

  (二)病假全年累計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發給本人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的生活補貼不打折,下同)的90%。

  2.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髮放。

  (三)病假全年累計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四)教職工獲得由人事部與國務院工作部門聯合授予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和獲得國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省級勞模,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髮放。

  (五)教職工病假期間待遇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三、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一)教職工一次性請事假10天以內的,每天扣薪標準為除生活補貼以外學校人均月基本工資(即國標工資、績效工資中的崗位津貼,下同)的三十分之一。

  (二)教職工一次性請事假超過10天或全年累計超過20天的,超過天數每天扣薪標準為除生活補貼以外學校人均月基本工資的二十分之一。

  (三)教職工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其個人的基本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不發或減發。

  四、帶薪休假

  (一)年休假、探親假:教職工已享受寒暑假,按規定不再享受年休假、探親假。

  (二)婚假:男22週歲、女20週歲1-3天;男25週歲、女23週歲晚婚的,可延長婚假10天。

  (三)產假:法定婚育90天(含產假前15天),難產增加15天;女滿24週歲結婚的可增加1-30天,丈夫護理假3-7天。

  (四)喪假:教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親屬和公婆、岳父母死亡均可給予1-3天的喪假,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適當給予路程假。

  五、有關事宜

  (一)病事假期間,獎勵性績效工資扣減辦法按學校績效工資方案處理。

  (二)教職工病事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其病事假期間的全部工資(含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的生活補貼)。

  (三)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期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職論處。曠職6天及以下的,每天扣薪標準為學校人均月基本工資的十分之一;曠職7天以上的扣發當月全部工資;曠職連續15天或全年累計30天的作自動離職論處,並按規定到市教育局辦理自動離職手續或辭退手續。

  (四)本規定自實施績效工資之日起執行。國家、省、市如有新規定出臺,則以新規定為準。

職工請假制度2

  一、為了保證教育教學的正常秩序,學校實行坐班制。

  1、教師要認真做好課前準備,除按時上好各節課與處理各項公務外,其他上班時間應在辦公室辦公。

  2、職工要按時完成有關工作,其他上班時間均應在崗。

  3、其他人員執行各自崗位的上班制度。

  二、最佳化辦公環境,保持辦公室的安靜與整潔。

  三、教職工因病不能上班工作,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經領導批准後,方能生效。

  1、請假審批許可權:

  教職工一天至兩天由分管處主任或副主任審批;三天及以上,由校長室審批。半個月以上由校長簽署意見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備案。

  學校中層領導請假,一天內由所屬處主任審批;一天以上報校長室由校長或副校長審批。半月以上由校長簽署意見,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

  學校領導請假三天以內集體研究審批,三天至半個月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

  2、事假:事假一般必須先請假,待批准後方能離校,三天以內必須自行安排好課職務,報教務處、總務處備案。因緊急事故,無法事先請假者,可委託他人及時請假,否則作曠職論。事假一年超過15天,從第十六天起,按天數扣發工資和獎金。

  3、病假:因病請假,除填寫請假單外,三日內須有校醫室或鄉鎮醫院證明,三日以上須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病假期間工作由主管部門和有關班組統籌安排。因急病不能親自請假者,應委託他人及時請假,否則作曠職論。

  4、公假:因公事外出,必須事前報告主管部門。做好工作安排,方可離校。

  5、婚、喪、產假:婚、喪、產假按上級規定執行。假期規定時限如有伸縮餘地,本市範圍內,按下限執行,外阜按上限執行。

  6、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擅自離職者作曠職論。

  7、對曠職人員除扣發其曠職期間工資和獎金外,視其情節和認識態度予以適當批評或處分。

職工請假制度3

  一、請假手續

  1、教職工因病因事不能來校工作(包括各類活動),都必須辦理正式請假手續。

  2、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病假除出具醫院醫師的建議病休證明外,同時還需填寫請假條,請假條由本人交教務處,教務處下達到教研組長考勤。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寫請假條的,須電話請假,事後二天內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二、審批程式及許可權

  1、任課教師外出或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上課)由教研組長籤條,一天以內(不影響上課)由教務主任審批,二天或二天以上由分管教學校長審批,教務主任請假一律由分管教學校長審批。

  2、行政人員請假半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籤條,半天以上由校長審批,其他行政中層幹部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3、假期超過三天以上者必須在請假前二天向有關職能部門打招呼,便於妥善安排好代課、代工、代職,不影響學校正常工作。

  三、假條管理

  假條一律由各教研組妥善收藏,一月後上交總務處工資員統計。

  四、關於續假

  請假到期仍不能回校上班,應以一定方式(如電話、電報、委託親友代辦等)提出續假申請,返校後兩天內補填請假條。

  五、銷假

  職工假期滿後,回校上班必須先向有關職能部門銷假,各職能部門轉達給教研組。

職工請假制度4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保證我校教育教學及各項工作高效運轉,根據上級的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職工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工作的,必須事先辦理正式請假手續。因不可預料的原因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者,應及時和相關領導電話請假,回校後應在當天補辦請假手續,超過一天未補辦請假手續,按曠工處理。請假時需安排好本職工作。凡未辦理手續且未得到批准而不到校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二、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全校教職工大會者,必須事先向校長請假。大型檢查、學校重大活動、質量檢測、監考、閱卷等活動期間,請假必須由負責此項活動的領導批准再由校長審批後方可生效。

  三、請假的審批許可權

  1.請假半天經分管領導稽核、同意並簽字後報副校長室審批。

  2.請假一天以上經分管領導稽核、同意並簽字後報校長審批。

  3.請假七天以上按規定報上級審批。

  4.中層幹部請假由校長審批。

  5.中層幹部外出辦公事必須事先向校長報告。

  四、請假的程式

  先到分管領導處領取並填寫請假條,由請假期間課務(或其他工作)委託人簽字並報分管領導稽核、簽字,然後由有審批許可權的領導簽字,最後將請假條交至校務辦公室備存。

  五、因公外出、教研活動等仍需正常履行請假手續,按出差處理。

  六、凡未按規定請假而造成考勤統計失誤的,由請假人負責。

  七、超假未歸且未辦理續假手續者按曠工(課)處理。

職工請假制度5

  一、總則:

  為了進一步完善請假制度,嚴肅教職工的勞動紀律,現根據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請全體教職工自學遵守執行,有關請假情況存入個人檔案,作今後職稱評定,工資晉級,教師考核等重要依據。

  二、請假制度:

  (一)假期批准許可權:

  (1)請假一週內的教職工,須填寫請假報告,經校長室(或主管校長)審批後,到相關科室安排好工作(教師到教務處安排好功課、班主任到政教處安排好班主任工作、後勤職工到總務處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崗。

  (2)請假一週以上一個月以內的,由學校校長審批,校務會透過。

  (3)請假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內,由學區研究審批,請假兩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審批。超過六個月的老師,不能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

  (4)學校中層幹部請假一月內的,由學校校長審批,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學區研究審批,兩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審批;學校正副校長請假一個月內的,由學區主任審批,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長審批、備案,並開具請假批准書。

  (二)病假:

  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請假在一個月內的,須經市級衛生院以上的醫院證明;一個月以上需市級人民醫院證明,由本人寫出請假報告,逐級審批。

  (1)病假待遇:非住院教職工請病假時間月累計為兩天(含兩天)的不扣當月福利;超過兩天以上的按市相關規定執行;請假一個月以上的,除扣除學校獎金外,其他按市局規定扣除相關部分。本學期福利以本人在學期的實際工作時間計算。

  (2)住院教職工超過兩天的按以下規定執行:按市局規定扣除,最高上限為扣完學校全部福利;請假一個月以上的,除扣除學校獎金外,其他按市局規定扣除相關部分。

  (3)學校因考慮工作安排,方便排課,科學管理,個別特殊請假人員,在違反上級規定的前提下,由學校校務會透過,另行處理。

  (4)合同職工病假待遇。合同職工、教師在超過兩天以上的病假期間自負代課金,假期超過一個月,作自動辭退處理,其它請假規定、手續照上述辦理。

  (三)事假:

  教職工請事應從嚴控制,因有緊事需請假的;假期一律不超過1周,無特殊情況不予請假。

  (1)學校正、副校長,請事假一週以內的,由學區主任審批,請事假一週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長審批。

  (2)學校中層幹部請事假一週內由學校校長審批,請事假一個月內的,由學區審批,請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審批。

  (3)教職工請事假半個月內的,由所在學校校長審批,請事假15天—30天,由學區審批,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政工科審批。

  (4)事假待遇。事假在2天內,辦好手續,不扣當月福利,自負代課金(10元/節),事假超2天按以下規定執行:3天—5天,每天扣20元,自負代課金,;5天以上每天扣30元,自負代課金;本學期福利以本人在學期的實際工作時間計算:

  三、公假:

  公假也須辦理手續,憑檔案或上級通知,到辦公室登記,報教務處安排功課,方可離崗,公假不扣款,補發公差期間的簽到費。

  四、婚喪假:

  (一)婚假:

  教職工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婚假1周,因學校工作在時間上的特殊性,教師婚假應儘量定在暑、寒假,請假報告要附結婚證影印件。如婚假應儘量在暑、寒假的,或上課時間不請假,不誤課,學校獎勵200元/人。婚假期間不扣發獎金、津貼。

  (二)喪假:

  喪假指的是教職工本人直系親屬的喪事而請假,根據國家勞動局和財政部規定,縣內准假3天,縣外准假3—5天,喪假期間不扣發工資,獎金和津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哺乳假。

  (一)產假:

  符合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按法定年齡結婚生育的,給予產假56天,符合晚婚生育的,給予產假90天;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產假20至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人工)流產的給產假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上述產假期間獎金、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資。

  (二)哺乳假:

  (1)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學校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放,不影響晉級調項,並計算工齡。請假1年(含1年)以上的按檔案精神實施(含法定產假,不能領獨生子女費,職務津貼,省直補貼停發)。

  (2)若產假、哺乳假跨學期超過法定請假時間(即3個月),教職工請一個學期假,學校在不違反上級檔案精神的前提下,發放本學期統發福利的30%,不扣發上發的雙考獎等福利。若教職工撫養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要求請假兩個學期的,需報學區、教育局審批,學校可給予兩個學期假,按規定發放本人基本工資的80%,在第二個學期,教師不享受校發一切福利,並扣除雙考獎、誤餐補等上發福利。

  (3)個別特殊情況由校務會協商討論決定。

職工請假制度6

  為規範教育教學行為,落實教工教學、服務常規,根據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現制定教工請假、調課的制度如下:

  一、全體教職工應當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持出滿勤。全體行政幹部、職員和年級組長、班主任實行坐班制,不得遲到、早退和曠職、曠工;其他教師實行彈性坐班制(凡已事先通知開會或參加活動的教工,若不能及時出席,將視為曠工)。

  二、行政職員上午上班時間為7:55,下班時間為11:55;下午上班時間冬季為2:10,夏季為2:30,下班時間冬季為5:30,夏季為5:40(因工作需要,職工有接受適當推遲下班時間的義務)。

  三、教工因病因事需要請假,必須履行請假、調課手續,具體要求如下:

  1、教職工因病因事需請假半天,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教師請假由教務處做好調課,其他人員請假由部門負責人做好臨時工作調整。

  2、教職工因病因事需請假1天以內,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教師由教務處調好課;職員由本部門做好工作調整),報辦公室批准、備案。

  3、教職工請假1天以上5天以內,應提前一天到辦公室領取請假登記表,按程式填好有關內容,由分管副校長批准;5天以上由校長批准;行政中層以上幹部請假由校長批准。病假都應有市級醫院病假證明單(突發病先無證明,但必須迅速補辦請假手續)。因公需請假的由部門負責人稽核確認。請假人上班之時,必須及時到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請假登記表交辦公室備查。

  4、教師需請假調課的,經校長(5天以上)或主管副校長(1~5天)或教務處值班主任(1天以內)批准後,到教務處由值班主任簽發調課通知,送教務處課表室負責老師作出課務調整並通知到班級和老師;在緊急情況下下年級行政幹部或年級組長可臨時調課,但要及時向教務處通報備案。

  5、課表室應將調課情況予以登記,並及時報給教學常規檢查老師。凡未按上述要求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未按要求履行調課手續的按私自條課處理。

  四、考勤與工資、課時津貼掛鉤:

  1、教師曠課1節,扣當月績效工資100元;上課遲到1次,扣當月績效工資30元;私自調課一次,扣兩名當事人當月績效工資各100元;

  2、職員上班遲到或早退1次,扣當月績效工資30元;每曠工1 天,扣當月績效工資100元。

  3、事假:請假每天扣月標準績效工資的二十分之一,累計超過5天部分每天扣當月標準績效工資的十分之一。

  病假:請假1天扣當月標準績效工資的四十分之一,累計超過20天(不含雙休日)不享受當月標準績效工資。

  4、當月有1次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病假、事假現象,影響當月全勤獎。

  5、病假超過15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一半;超過20天(累計),扣除當月全部績效工資。超過5天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一半,事假15天(含15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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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教職工考勤

  中心校由分管行政負責,村小由村小負責人負責,分塊進行。考勤情況每週一結,月底彙總,公示後報檔案室存檔。

  2、審批許可權及手續

  1)、審批許可權

  請假半天之內(含)的教學人員中心校由分管領導、村小由村小負責人籤批;超過半天在一天之內由教導主任籤批;請假超過一天在一週以內由校長籤批;超過一週(含)則透過校務會研究決定後由校長籤批。公假由行政會決定校長籤批;行政會成員請假由校長籤批。

  2)請假手續

  教職工請假需按照規定,先根據請假時限長短持學校統一製作請假條到規定責任人處批假,由責任人簽字同意後,再持條到學校辦公室,由辦公室人員填寫請假日誌。

  3)銷假

  請假結束後要銷假,先向批准人銷假,再到辦公室銷假,不及時銷假者所誤時間以曠工計。

  4)補假

  若遇有緊急情形,在校可先口頭向分管領導請假,不辦理請假手續,但事後必須及時補假;若在家或路上遇到特殊急難情況,可先行處理,過後再到校相關責任人處說明情況,辦理補假手續。

  3、病假

  1) 病假必須出具鄉級及以上醫院的病假證明(或病歷)

  2) 父母、配偶,子女住院,治療需陪床時,假期期限為:

  陪父母為住院天數除以子女人數;陪配偶為住院天數;陪子女為子女住院天數一半;陪父母外的直系親屬為其住院天數的五分之一,住院天數以醫院住院結賬清單為準。超過兩個月的作個人請假處理。

  3)、意外事故以病假論。

  4)、病假除以上規定外,不再作處理,但量化時按規定處理。

  4、公假

  1)、婚假

  教職工本人結婚,假期為一週,連同星期六、日在內共計7天(晚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一切待遇正常;子女娶嫁假期3天,兄弟姐妹娶嫁准假2天;超假以事假論。

  2)、喪假

  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過世,可請喪假。假期視其情況為3——7天,工資照發,因故需延期作事假論。

  3)產假

  女職工產假為90天,晚婚晚育者延長15天。但若遇跨學期情形或學校人員緊張,一般休假3個月,滿三個月後上課。上班後6個月內在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可適當機動;滿6個月後恢復正常上班。女職工意外懷孕後流產者,根據醫院或計生部門證明給予兩週工作日休假。產假和流產請假期間一切待遇正常。但流產請假需自行調整好自己工作後報相關處室備案。

  4)、函授進修考試等學習假

  按主管部門(或進修學校)通知時間准假,離校前3天向學校提出口頭申請,並填好請假條參加學習,按時往返,逾期不歸或提前不假離校者以曠工論。所任工作由學校相關部門協調安排。曠課一節扣40元。

  5)、凡規定公假不予處理。

  5、會議、升旗、臨時集會、各種日常常規會議遲到、早退、請假一次扣3元,並扣1分/次;曠會扣10元,另扣2分/次。每月請事假超過2次後即按曠會處理。曠課每節扣40元,並扣2分/次。上課遲到或早退10分鐘內扣10元,10—20分鐘扣20元,20—30分鐘扣30元,並扣1分/次。30分鐘及以上按曠課處理,扣40元,另扣2分/次。

  6、全校教職工每月合計請事假最多累計1天,每超過1天,即按所任工作予以每節課或每半天(非教學人員)扣5元,並扣1分/次。1天內不予經濟處理。

  7、一學期病假超過20天,事假超過10天或有2次曠工或曠課現象者不能參加任何評優晉級。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

  8、考勤每週統計公佈在公示內上,如有出入,請及時找相關人員核對。考勤在每期期末時與教育教學成績掛鉤。

  9、全學期無任何遲到、早退、曠課、事假、病假等即按全勤處理。學校將視學校具體情況在學期末對全勤者予以表揚。

  10、教師因病請假,另請其他教師代課,每節課補助該代課教師5元。

  11、凡上級檔案有規定的一律按上級檔案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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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教職工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請假,要先辦理請假手續,經學校領導批准後方能離校(遇急重事件且無聯絡條件除外)。無請假手續,或未經批准擅離崗位,或請“霸王假”,均以曠工論處。

  二、請假審批許可權

  教師請假在兩天以內(含)由分管副校長審批,如果分管副校長外出由值周領導審批;三天以上(含)由學校校長審批;中層以上幹部請假由校長審批。凡請假七天(含)以上須報教育局備案。

  三、請假程式

  ①到行政辦公室領取統一印製的請假條(一式二份)→②填寫請假條→③頂崗人員簽字→④工作移交簽字(班主任工作移交送政教處簽字;工勤人員送部門領導簽字)→⑤送分管校長審批→⑥一份交行政辦公室存檔,一份交相關部門。

  四、上班考勤

  1、上班考勤情況實行值周領導負責制。

  2、值周領導考核早晚自習輔導和班主任的到位情況,教務處負責考核上課情況。

  3、政教處和教務處每週統計考勤情況,交行政辦彙總後在周前會上予以公佈。若有誤,被考勤者及時申報糾正。

  4、上課考勤:以上、下課鈴響聲為準,5分鐘以內記為遲到或早退。一堂課缺席達5分鐘以上(不含)記為曠課。私下調課擅離工作崗位者視為曠課。

  5、教職工要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性教育教學活動(如上課、組織學生課外活動、各種會議、升旗儀式、兩操、教研活動等),活動開始5分鐘內未到達視為遲到,結束5分鐘前離開視為早退;缺席達10分鐘以上視為曠工(曠會)。

  五、缺勤處理

  1、公差視為出勤,不扣課時和津貼。

  2、事假每天扣獎勵性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效”)5元,超過兩天(不含)超過部分每天扣減績效20元;每期病假一天以內不扣發績效,二至三天每天扣績效5元,超過三天(不含)超過部分每天扣減績效10元。病、事假均不計發課時績效。

  3、請假時須安排好個人工作移交,特殊情況可由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調課或代課。代課按10元/節計發課時績效。

  4、教師上課遲到或早退每次扣績效10元;一學期上課遲到累計達5次計為曠課1次,每曠課一堂扣績效100元,並報請學校行政另作處理。

  六、請假說明

  1、病假須持醫院證明(急診除外)及本人請假條,經領導簽字批准方能生效。無醫院證明及本人請假手續,擅不到崗,以曠工論處。五個工作日以內病假,由鄉鎮級衛生院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五個工作日(含)以上病假,由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證明。教職工患病較嚴重,需到就近醫院檢查或輸液,在不影響教學和學校工作的情況下,經學校行政領導同意,可視為出勤。

  2、婚假: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實行晚婚(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視為出勤。

  3、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已婚婦女晚育(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實行純母乳餵養的(愛嬰醫院證明),增加產假30天。產假視為出勤。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而懷孕生育或流產的女教職工,不享受此項待遇。

  4、喪假:教職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或監護人、被監護人去世,可准假5天(路途時間除外),視為出勤。教職工本人及配偶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或孫子、孫女及兄弟姐妹去世,准假一天(下葬當日),視為出勤。超過規定天數的婚假、產假和喪假,超過部分按事假處理。

  5、教職工因公負傷或因工負傷,治療期間,視為出勤。

  6、教職工子女婚嫁,准假兩天(婚嫁當日和前一天),視為出勤。

  7、經學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職工外出學習、辦公事或公益活動,視為出勤。參加學習和活動的出勤情況,記入學校考勤。

  8、所有“視為出勤”的請假,也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無請假手續,按曠工處理(包括公差)。

  9、含法定假日的連續假期中,法定假日計入連續請假時間。

  10、會議請假及考勤按《會議制度》執行。

  七、附則:

  本制度從xx年上學期開學之日起執行。

職工請假制度9

  為加強教師管理,保障教師合法權益、保證正常良好的教學秩序,制定以下請假制度。

  一、請假原則

  1、實事求是,不得虛假。

  2、遵循請假制度,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二、請假規定

  1、病假

  (1)非住院病假

  ①持縣級以上醫院建議休息證明與病歷;

  ②假期一學期累計不超過3天;

  ③請假期間自行安排課務。

  (2)住院病假

  ①持縣級以上醫院住院證明、病歷、縣醫保辦證明;

  ②假期不滿一個月,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定奪後,由校長批准;

  ③假期超過一個月,經校長簽署意見,請假者持醫院證明、病歷、縣醫保辦證明,報縣教育局分管領導批准;

  (3)病假一年內累計超過120天,當年不得晉升職稱,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不得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4)長期病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教師,由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對其進行診斷並出具相關證明,經縣教育局與縣人民保障局核實後,按規定辦理病退手續;

  2、事假

  ①一學期累計不超過7天;

  ②不滿7天,報校長辦公會定奪後,由校長批准;

  ③超過7天,經校長簽署意見,報縣教育局分管領導批准,超過30天不準假;

  ④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不得享受學校福利待遇,不得晉升職稱,不得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3、公假

  ①必須見有關檔案通知或學校通知;

  ②時間以通知要求為準;

  ③請假期間自行安排課務。

  4、婚假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

  ②按連續的天數計假期(節假日、雙休日、包括在內)

  5、喪假

  ①必須是直系親屬;

  ②假期不超過3天;

  6、產假和人工流產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

  ②見《女職工產假制度》。

  7、函授培訓假

  ①必須出示有關檔案通知;

  ②假期不超過檔案通知上的要求;

  ③課務自行安排好。

  8、不經請假離崗者,按曠工論處。

  9、連續曠課15節,不得參加評職或職聘。

  10、凡有借請假之名從事獲取利潤或報酬工作的人員,扣回假期所有工資,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作自動離職處理。

  三、課務安排

  1、以上各類請假,除住院病假,婚假、產假由學校統一安排課務外,其他均由請假人自行安排。若請假人沒有安排,由學校安排,則扣20元/節;

  2、若請假人已安排好他人代課,並在教導處備了案,而代課老師沒有到位,則按考勤紀律處罰代課老師。

  四、請假手續

  1、請假人到教導處寫好請假條,填好代課表;

  2、請假條經教導主任,分管校長,校長簽字後生效;

  3、最後請假條交回教導處備案;

  4、假滿後返校到教導處銷假;

  5、超過學校請假許可權的按有關規定到上級部門批准;

  6、杜絕電話、他人代為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

  本制度解釋權歸校長室,如遇特殊情況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職工請假制度10

  一、請假制度

  1.教職工請病須持掛鉤醫療單位的病假證明。於當日向校辦請假。患急病來不及開具證明的須電話或託人口頭通知校辦,第二天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曠工處理。

  2.教職工請事假應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校辦,經批.準後方能請假,吝則作曠課曠工處理。

  3.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必須到校辦填寫有關請假安排通知書,經批准後請假通知書送達有關處室,備案調整工作。

  4.教職工結婚、產假、探親、喪事假均按國家有關規定給假,但必須向學校辦理有關請假手續。以上假期工資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5.教職工因公外出訪問、學習,出席會議,參加活動等要請公假的,必須持教育行政部門的正式檔案或通知。經分管領導批准方能請假。一律不得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曠工處理,且一切費用自負。

  6.請假期滿要及時到校辦銷假,否則繼續計假。

  二、考勤制度

  1.行政人員及職員考勤工作由校辦負責。教師考勤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班主任考勤工作由政教處負責。

  2.教師要嚴格按照學校作休時間表,課程表上課,不得遲到或提早下課,隨意調課。如有急事調課須經教務主任同意,同教務雖安排調課並作好記錄。未經同意擅自調課代課的,一經查實作曠課處理。

  3.職員必須按作息時間表準時上下班(部分職員按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行政領導與全體職員要實行上班簽到制度,中途不得隨意離校。有關處室人員按規定時間外出採購辦事,有急事,臨時外出必須經處室主任同意才能離崗。未經同意擅自離崗.一經查實作曠工處理。

  4.教工大會(包括全校性重要活動)由校辦負責考勤.缺席、遲到、早退均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5.行政人員及職員簽到考勤每月結算一次,每遲到一次扣結構工資分1分,無故不簽到作曠工處理。每學期累計遲到或早退10次以上,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每學期無故不簽到三次以上,考核等級下,降一等。

  6.上述請假考勤制度的處理依據參照校內結構工資方案中有關條例。

職工請假制度11

  一、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中途離崗。遲到一次扣2元,早退或中途離崗一次扣3元。

  二、凡因病、事不能工作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因病請假 5天以內須持區醫院的“疾病診斷書”,向負責考勤的校領導請假;因病請假5天以上的,須向學校校長請假,並由校長會議研究。因事請假2天向分管校長請假;因事請假2天以上的須向學校校長請假,並由校長會議研究。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情不能到校請假,可用電話請假或請人代為請假。

  三、教職工請假,須先到教務處調整好課務,再待相關領導批准後方可休假,批准請假時間已到仍不能回校上班的,應及時續假,重新辦理請假手續後方可繼續休假。凡未經相關領導批准而擅自休假的,或休假假期結束仍未到到上放的,按曠工處理。

  四、請病假一天扣6元,請事假一天扣10元。曠課一節扣10元,曠工一天扣50元。

  五、符合法定婚齡的職工可請婚假3天,實行晚婚的可請假15天。

  六、符合晚育要求的女職工法定產假為3個月,剖腹產者產假增加15天。產前可請假15天,按產假計算;凡產前超前請假或產假結束後繼續請假的,一律按事假處理。產假如逢節假日,不再延長假期。請產假必須出具醫院關於小孩的出生證明,按小孩出生時間計算產假。

  七、懷孕流產的要出具區醫院證明。三個月內流產的給假15天,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的給假一個月,六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期一個半月。

  八、教職工直系親屬病故的給假4天,奔喪去外地的可視實際情況適當放寬。非直系親屬病故,原則上不給假。

  九、凡因公出差、開會、培訓等人員,同樣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職工請假制度12

  為進一步加強教職工隊伍管理,確保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校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根據鹿城區教育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教職工請假制度的實施意見》(溫鹿教〔20xx〕17號)檔案要求,結合《江臨中學績效工資試行方案》相關規定,對本校教職工請假制度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假期類別和期限

  請假分為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生育假、探親假、公假等種類。

  (一)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的,可以請事假。

  (三)婚假。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生育假

  1.產假。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嬰增加產假15天;女教職工懷孕3個月內流產的,根據醫院意見給予產假20-30天,懷孕滿3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產假50天。產假正值寒暑假期內,其寒暑假中實際產假時間可以順延。

  2.哺乳假。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第2個子女的,可請哺乳假3個月。

  3.護理假。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五)喪假。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根據具體情況,可給予喪假1-3天。去外地辦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六)探親假。因教職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點,教職員工的探親假應安排在暑、寒假。

  (七)公假

  1.教職工參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召開的各類會議、教育教學有關的學習培訓、教研活動等,或者因學校工作需要外出辦事的,可以申請公假。

  2.被選為各級黨代表、人大、政協、團代表、工會代表或委員的教職工,以及經區教育局同意參與的社會兼職人員參加相關部門統一組織的會議或調研活動的,可以申請公假。

  新就業人員在見習期間請長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見習期順延,順延時間等同請假時間。

  二、請假程式

  (一)嚴格請假、續假、銷假制度。教職員工除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需要請假的,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憑相關證明材料,說明請假理由和要求,按規定許可權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急病可事後2天內補辦手續);請假期滿後,及時辦理銷假手續(患有傳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銷假上崗時應提供健康證明);確需延長假期的,應在假期內辦理書面續假手續。

  (二)請假所需證明材料

  1.凡請病假2天以上的,均需有市級定點醫療保險醫院證明,應當提供醫院出具的真實有效的材料,如醫院病歷單、疾病證明書、醫療費發票等。

  2.教職工請事假,應從嚴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況,原則上不予請假。

  3.教職工因公請假必須提供會議或培訓通知等材料,若電話通知的,應註明電話通知部門、時間和經辦人姓名。

  4.未滿40週歲的育齡婦女非住院治療連續病假或事假超過兩個月,或者臨近期末或期初連續病事假達一個月的,還應提供最近一次在計劃生育指導站婦檢的證明。

  (三)請假審批許可權

  1.病、事假。教職員工請事假累計1個月(含1個月)以內或請病假2個月(含2個月)以內的,由學校按規定程式審批,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備案。請病假2個月以上的,學校指派2名行政人員帶請假職工到市級以上醫院檢查後,出具書面報告由2名證明人、學校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後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審批。請事假1個月以上,經學校核實事假原因後,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審批。高度傷殘、精神病、傳染病等患者,及經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本人如無法提供病情證明材料的,學校每學期初出具書面報告,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備案。教職工出國(境)請假,經學校負責人同意後,報區教育局政工科稽核並報分管領導審批。

  2.學習培訓。應鼓勵教職工參加學習培訓,但要嚴格外出學習培訓請假審批制度,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審批。

  下列情形的,由學校審批:教職工因學歷提高進修參加規定的短期學習請假的;經區教育局同意舉辦或同意參加的各類會議、教育教學有關的培訓、教研活動等;其它活動如教職工單次連續在5天以內且在溫州市內的公務活動。

  下列情形的,經學校同意後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備案:由其它部門直接通知的'各類會議、培訓及其它活動單次連續超過5天或者須離開溫州市的公務活動。

  下列情形的,經學校同意後報區教育局政工科稽核並報分管領導審批:教職工申請脫產性質到高等院校進修學習或攻讀學位的;因私出國的。未經批准擅自脫產離崗到高等院校進修學習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三、工資待遇

  以下各類假期中工資待遇規定:其中基本工資、70%基礎性績效工資按區教育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教職工請假制度的補充規定》(溫鹿教〔20xx〕17號)檔案執行。對學校發放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待遇作如下規定執行。

  獎勵性績效工資是指學年度(學期)履職考核獎,考勤獎,月崗位考核獎,超工作量補貼,教育教學成果獎等五項組成(其中超工作量補貼、教育教學成果獎視實際勞動付出發放)。

  (一)病假工資待遇

  1當月病假累計在2-4天以內的,除課節費自行承當、月考勤獎每天扣5%外,其它專案按規定照發。

  2.當月病假累計超過4天不滿10天的,從第5天起,每天扣除月獎勵績效工資總額的5%。

  3.當月病假累計超過10天的,從第11天起,每天扣除月獎勵績效工資總額的10%,扣完為止。工作年限滿30年的教職工,可每週另外照顧半天的病假休養(無工作安排)。

  (二)婚假、喪假、護理假工資待遇

  在規定期限內的婚假、喪假、護理假工資待遇除課節費自行承當、考勤獎每天扣月考勤獎總額的5%外,其它專案按規定照發

  (三)事假工資待遇

  1.當月事假累計在2天及以下的,獎勵績效工資照發。

  2.當月事假累計在2天以上、4天以下(含4天)的,從第3天起每半天扣發月考勤獎總額的10%。

  3.當月事假累計在4天以上、8天以下(含8天)的,從第5天起每天扣除月獎勵績效工資總額的10%,

  4.當月事假連續4個工作日或累計超過8天的不發當月獎勵績效工資,學年度(學期)考核獎相應扣發。

  (四)女職工產假、哺乳假工資待遇

  1.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請假休息的,獎勵績效工資停發。

  2.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內,除考勤獎、教學常規獎與超工作量補貼停發外,其它獎勵績效工資照發。哺乳假期間,獎勵績效工資停發。

  女職工產假、哺乳假期滿後需請病、事假的,按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執行。

  四、曠工及其處理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未經領導批准不參加本單位規定的學習或活動,以及擅自停課、調課或自行請他人代為頂崗的;

  (四)因工作變動未按時到崗或未辦理調動手續,私自到外單位工作的;

  (五)教職工在請假期間內從事其它與請假事由無關的活動或非法活動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經商的,或到外單位工作的,以及醫療證明弄虛作假的。

  曠工3天及以上的,停發全部工資,並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辭退(解聘)或自動離職處理。教職工擅自離崗或逾期不歸的,學校按上級規定的程式及時書面通知本人督促返回單位。如果教職工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學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並將解聘手續上報區教育局。

  五、相關要求

  (一)請病假在2天以內的教職工,需提供鎮級以上醫院疾病證明、病歷卡、藥費發票等證明材料,才允許請假。無任何憑證的按事假處理。若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的,按曠工處理。

  (二)教職工每週請各種類別假後(公假除外),該周半天機動假一併納入計算,不再另外享受。

  (三)在職人員在公假期內、工傷治療期間,獎勵性績效工資不受影響。

  (四)教職工如擔任班主任的,不論何種請假原因,其不在崗期間內的班主任津貼,由其它代為管理的教師相應享受。

  (五)教職工請病、事假期間課節一律自行調換後報教導處備案,如由其它教師代課的代課費用自負。

  (六)只擔任九年級學科的教師在中考各項工作結束後,學校視實際情況適當放寬考勤。

  (七)本補充規定與原學校請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職工請假制度13

  一、事假

  根據學校教學工作的特點,原則上不予請事假。如必須請事假,應由本人辦理請假手續,批准後方可離校。

  二、婚假

  正常婚假三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婚假15天(含節假日、3天法定婚假)。超過規定視情況按事假或曠職處理。

  三、產假

  1、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假不得超過15天(以醫院預產期證明為準),難產的,剖腹產的增加產假15天(憑醫院證明、病歷記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限包括星期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在內計算。產假期滿,如身體沒有復原,不能從事工作的,要履行請假手續(需提供醫院病歷等相關證明),其超過假期與病假處理相同。

  2、配偶生養,男方護理假為3天。

  3、因避孕失敗,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4天流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流產假。因拒絕採取避孕措施,造成意外懷孕而需要流產的,按病假處理。

  四、病假

  凡屬生病或受意外傷害,不能堅持工作,必須本人或親屬持就診醫院的“疾病診斷書”辦理請假手續。超過醫院建議的治療休息期,仍不能上班(需要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病歷、發票等相關證明),需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職處理。

  五、喪假

  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喪假,准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喪假,准假1天。其他情況按事假處理。

  六、生日假

  教職工整十歲生日,准假1天。

  七、公出假

  1、根據學校實際工作需要,校長室及各職能部門,可以臨時安排教職工外出,但安排結果必須及時報負責考勤的學校領導。

  2、教師因會議,進修等原因,需持會議或培訓、考試通知履行請假手續方可離校。

  3、教師公出逾期不歸,視情況按事假或曠職處理。

  八、請假批准許可權及待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先履行請假報批手續:教師因事因病請假,一天由校長批准,一星期之內由教育助理批准,超過一星期須報教育局人事科書面批准,一個月以上的,由教師本人提出申請,學校同意,並附相關材料(因病附二級甲等以上人民醫院病情診斷書),報教育局人事科稽核,分管局長簽字批准。除特殊情況外,3天以內的公、事假需自己安排好課務和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當面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事後需要補辦請假手續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2、婚假、產假、喪假、公出假在規定的時限內享受學校各項福利待遇。

職工請假制度14

  1、有事要請假,請假時間超過一天者,要向校長請假;請假時間若在一天以內,前勤教師要向教務主任請假,後勤教師要向總務主任請假,職員一律向校長請假。

  2、請假並經批准的,要到教務處和級部主任處填寫請假記錄和調課通知單後方可離校。回來時要辦好銷假手續,非特殊情況不準電話請假、捎假和事後請假,否則作曠工處理。

  3、每學期事假不超過5天。事假3天以內不扣分,超過3天,每8節扣考核分20分,請假超過一週出勤不得分,並每超1節扣款5元處理。特殊情況下請假(如期中、期末考試、重大檢查、集會等)加倍計算。請假未滿3天的,獎勵相應出勤分數。

  4、有住院證明方為病假,病假超過兩週,出勤不得分,病假超過一個月的按規定辦理病休手續。

  5、婚假7天,產假3個月,晚婚者產假5個月;喪事直系親屬3天,超過規定時間辦理請假手續。

  6、校集會時間,除特殊情況外不準請假。

  7、請假要填寫調課通知單,並提前1小時通知替課教師,將通知單交級部,否則作空堂處理。

  8、接送孩子上幼兒園每次准假15分鐘,作事假處理。哺乳孩子的教師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時哺乳時間(孩子一週歲內)。

  9、函授學習,要有主管部門的正式通知,否則不予准假。對未取得大專或大本學歷的函授學習時間不作事假處理,其它學歷的學習作事假處理

職工請假制度15

  一、教育教學工作既是一項自學性高,崗位責任強的工作,又是勞動見效經歷時間長,可塑性大,更需要互相配合、團結協作的職業,根據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職工必須服從學校工作安排,有意見要向校行政領導小組提出,沒有新的安排之前,拒不上崗工作者,作曠工論處,並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

  三、教職工(校警除外)每天經常性的上班時間為:上午從早讀至放午學,下午從第一節至第三節。晚自修安排坐班者也是上班時間。

  四、任課教師必須嚴格做到按時上、下課,不遲到,不提前下課,不拖堂。學校實行簽到制度,每天簽到時間:上午上班8時前,下班11時後;下午上班15時前,下班16:30時前,不簽到者視為缺勤,代簽作缺勤論處。

  五、服務教育教學人員,如學校管理人員,各室(館)管理人員,學校會計、出納及其他人員,必須按上班時間出勤,主動自覺地完成本職工作,因公事離開辦公室及工作場所要報告考勤人員。

  六、治安保衛人員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治安崗位時間上、下班。

  七、教職工因私事或病不能出勤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由本人寫請假條,寫明請假原因及請假時數,由有關領導籤批後交教導處。不出勤又不請假者則為曠工。

  八、請假1天以內由教導處主任批准。請假6天以內由校長批准,請假7天以上送教育局批准。請產假和病假,須持醫院證明。婚假和產假按有關規定辦理。

  九、校外探親、度假、生病或因急病本人不能到校請假的,請假條和有關證明要託人交給學校,或上班後及時補交。

  十、請假後確實需要延期可以補假,外出因病不能按時返校可以憑醫院證明補假,其他情況,原則上不予補假,補假由校長批准。

  十一、上班的基本要求:上班時間即為工作、學習時間,每位教職工必須自覺工作、自覺學習,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任務。確有事(公事除外)離開工作場所每半天不宜超過一節課時間。不準在上班時間內從事如下棋、打牌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和影響他人工作的活動;不準在辦公室、教室等工作場所幹私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