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請假制度> 【熱門】請假管理制度

請假管理制度

【熱門】請假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請假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請假管理制度1

  公司依各種不同之事由,分列以下假別並詳列其範圍:

  一、病假

  1、 員工因病休假,必須憑醫院病假單方可病休,若當天無法交病假單,須在上班當天補交(須附病歷證明)。但必須在病假當天電話告知部門主管或經理。員工一般情況下不得用上班時間去看病。若確屬需要到醫院就醫,需先經部門主管或經理同意。就醫時間若不超過3小時,不按病假處理。多於3小時部分按病假處理。每月不按病假處理的就醫次數只限一次。

  2、員工按請假手續休病假的,所扣工資=休假天數*日工資(日工資=全額工資/22),並不享受當月全勤獎。

  3、員工休病假天數超過40(含40天)天的,公司有權與其終止勞動關係。

  二、事假

  員工因事確需本人處理,必須至少提前一天向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請,並填寫《休假申請表》,經批准後方可休假。因急事需當天休事假者,必須在本人應到崗的時間前用電話通知部門主管或經理,經同意後方可休假,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1、服務期滿半年者事假可用年休假抵衝,但必須在假單中特別註明扣抵年休假。否則一律以事假處理。

  2、仍在試用期的員工,一般不予批准事假。有特殊情況者除外。

  3、事假工資計發辦法:(每月累計事假天數為d)(全額工資/22)*(22 - d)

  4、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含15天),公司有權與其終止勞動關係。

  三、年休假

  1、凡正式員工在本公司連續服務滿一年者(包括試用期),可享受有薪年假,第一年為五天,第二年及以後每年七天。此年假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年假應以連續方式提取,需提前十五天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報請公司,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提取,年假不準累計及預提。公司有權因業務工作更改申請者之日期及天數。

  2、年休假以半天為計算單位。年休假可衝抵事假。

  3、到年底年休假未使用之部分可累積至次年使用,但只能修原來的半數。

  4、年休假的計算以自然年度為單位。

  四、婚假

  員工在試用期滿後,符合結婚年齡者,經總經理批准可獲得三天有薪婚假,符合國家晚婚規定的員工(女年滿23週歲,男年滿25週歲),另增有薪婚假七天。婚假期薪金獎金等照付。休婚假的員工須提供結婚證影印件。公司有權根據業務工作情況決定休假日期。

  五、產假

  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女員工,可享受三個月有薪產假(產前15天,產後75天)。

  六、慰唁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或養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享有三天有薪慰唁假;員工非直系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享有二天有薪慰唁假。員工必須出示有效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報經總經理批准,方可提取。慰唁假必須當時提取,不能保留或其他方式代替。

  七、工傷

  員工因工受傷,經公司指定醫療機構證明,由所在部門出具工傷報告,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報總經理批准後按工傷處理。

請假管理制度2

  1.目 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

  3.1 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 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後,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 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3.3.1事假

  3.3.1.1 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3.3.1.2 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後方為有效。

  3.3.1.3 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3.3.1.4 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3.3.1.5 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3.3.2病假

  3.3.2.1 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3.3.2.2 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3.3.2.3 由於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准酌情處理。

  3.3.2.4 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3.3婚假

  3.3.3.1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並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准予7天婚假。

  3.3.3.2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並附《結婚證》影印件。

  3.3.3.3婚假含節假日。

  3.3.3.4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3.3.4慰唁假

  3.3.4.1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3.3.4.2 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後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係的證明。

  3.3.5產假

  3.3.5.1 女性員工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3.3.5.2 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籤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並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3.3.6公傷假

  3.3.6.1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3.3.6.2 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3.3.6.3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3.3.7調休假

  3.3.7.1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3.3.7.3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4. 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4.假期審批

  4.1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籤準,否則視為曠工;

  4.2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籤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為曠工;

  4.3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稽核,副總經理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4.4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

  4.5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籤準,送行政科備案;

  4.6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後應補辦手續。

  5.職責

  5.1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核准許可權呈請部門主管批准。

  5.2 因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並知會行政科,並在假後上班當天補辦請假核准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

  5.3 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5.4 請假所需提供之證件,必須真實。如持假證明,將作嚴重違紀行為處理。

  6.附則

  6.1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行政科。

  6.2本規定自頒佈日起執行。

  附件:

  1、《請假單》

請假管理制度3

  學生請假考勤制度

  一、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時間,按時到校,按時上課,按時參加學校的一切活動,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

  二、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課,要履行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課者,作為曠課處理。

  三、非重病或特殊事故不的請假,更不得以口頭或他人代請假,請假時須由醫生正經和家長親筆簽名,可由家長代請。

  四、學生請假一天以內由班主任審批,在校內外出必須經主管人員簽字方可,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主管部門審批,三天以上由分管校長批准。

  五、凡正常休息日學生必須離校,特殊情況不走的經主管部門批准方可。

  六、凡開學後,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按時到校者,需用電話迅速說情理由,並在第二天之前由家長到政教處請假,經批准後方可生效。

  七、有病需長期治療的學生,憑醫院證明申請休學一年,休學期滿憑醫院證明辦理付息手續。

  八、凡請假期滿仍不能上課或會回校者,須辦理續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處理。

  九、請假手續

  1、請假須由班主任調諧請假條,簽署意見報政教處審批。

  2、請假期滿返校後,須到主管部門銷假,逾期不銷假者,以曠課處理。

  3、請假條一式三份,主管部門、班主任、班長各一份。

  4、續假手續同請假手續。

  十、每班設立點名冊,即每節課均考勤登記。考勤情

  況每週公佈一次,切忌把考勤表上報主管部門,學期結束後將出勤情況記入學生檔案。

  十一、班主任要及時將學生缺勤情況通知家長,未經

  請假批准,學生整天缺課,班主任要主動與家長聯絡,瞭解情況,將情況上報主管部門報。

  十二、一學期內無故曠課24節課(三天)給與警告處

  分,曠課滿40節(五天)給與記過處分,曠課滿80節課(十天)做自動退學處理,並正式通知家長,從處分之日起,取消學生學籍。

請假管理制度4

  一、凡在校期間,因病及其它特殊情況,不能正常參與課堂學習及有關集體活動需離開學校的同學必須請假,並履行相關手續。

  二、凡需請假離開學校的同學需填寫學校統一印製的請假單,上面必須寫明請假原因、請假時間、請假去向、聯絡地址或電話,有班主任或校務值班幹部同意請假的簽名並由家長接送,其它老師簽字無效。出校門時請假條需交門衛留存。

  三、住宿生請假離開學校,還需持請假條到學生公寓寢室管理員處登記後方可離開。

  四、凡在請假過程中弄虛作假,不履行相關手續的同學,門衛拒絕放行;若不聽勸阻、無理取鬧或混出校門,學校將視情節輕重根據《學分制管理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編制:德育處 稽核: 審批: 印數: 份 受控狀態:受控

請假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職工考勤和請假、休假的管理,確保公司各項工作正常運轉,維持良好工作紀律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職工。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請假休假,是指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喪假、加班換休假、年休假、探親假等。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條公司實行每天8小時標準工作日製度,每週5天標準工作周制度。

  第五條公司遵照國家雙休日、年休假及法定節假日製度。

  第六條公司上班時間: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第七條因公出差、因故請假或臨時性安排事務未能到達公司簽到的職工除外,其餘所有職工必須到辦公室進行考勤簽到。

  第八條考勤處分:

  1.遲到:在規定的上班時間30分鐘內未到達的,視為遲到,遲到1次罰款20元,在本月工資扣除。

  2.早退:在規定下班時間前30分鐘內下班的,視為早退,早退1次罰款20元,在本月工資扣除。

  3.遲到或早退超過1小時以上,未請假的,按曠工處理。

  4.曠工:

  (1)曠工是一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凡屬以下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論:一是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二是請假期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三是不服從公司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的。

  (2)職工曠工扣除當天全額工資,並且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當月工資不夠扣社保、公積金的,在下月補釦。

  (3)職工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考勤統計

  1.綜合辦公室考勤記錄,必須嚴格、真實地在《考勤表》上依據規定的考勤符號準確對員工上班、加班、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因公出差、遲到、早退、曠工等情況進行記錄。各種請假情況的考勤,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2.綜合辦公室考勤記錄,每天應對員工的考勤情況進行復核。考勤記錄員當天到次日上午必須完成前日的考勤記錄工作,考勤必須正確、及時、整潔。

  3.綜合辦公室考勤記錄在次月3日前須將上月的考勤表統計彙總,經公司領導簽字確認後交公司財務融資部處核算工資,綜合辦公室留影印件存檔。《考勤彙總表》後附當月員工因各種情況而請休假的審批表。

  第三章請假、休假管理

  第十條請假的時限和准假許可權

  1.請假必須提前1天填寫《請假審批表》,無論時間長短都必須按照請假審批程式辦理,否則視為曠工。

  2.請假實行審批方式:

  (1)部長級以下請假時間在1天以內(含),由部門負責人稽核批准,1天以上3天以內(含3天)部門負責人稽核同意後報總經理稽核批准,3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總經理稽核同意後報董事長稽核批准。

  (2)部長級(含)以上,3天以內(含3天)由總經理稽核批准,3天以上由總經理稽核同意後報董事長稽核批准。

  (3)董事長、總經理請假由經開區管委會分管領導稽核批准。

  3.請假內容由本人填寫,按許可權報送稽核批准後生效。

  4.請假期滿需續假者,須按照請假審批程式稽核批准,否則視為無故曠工。

  5.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時,需先電話按照請假審批許可權進行請假,徵得同意後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6.請假條審批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附後交辦公室備案,請假結束後應及時到綜合辦公室銷假。

  第十一條事假:

  1.職工因事請假,以書面形式稽核批准,請事假最小單位為0.5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

  2.職工當月事假超過2天的,事假期間扣發全額工資,扣發標準按計薪天數計算,當月工資扣完為止,當月工資不夠扣社保、公積金的,在下月補釦。

  3.事假當月累計5天及以上的扣除當月績效工資。

  4.事假期間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十二條病假: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請假,按病假處理,在病假期間,根據所請病假的時間不同作下列規定:

  1.職工不需住院的病假,以書面形式稽核批准,請病假假最小單位為0.5天,須提供醫院門診發票,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5天。

  2.職工需住院期及出院需修養期期間,按本人正常出勤工資標準的70%執行,須出具縣級(或以上)醫院證明。

  3.病假當月累計10天及以上的扣除當月績效工資。

  4.病假超過三個月的,按照《雲南省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

  5.病假期間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6.凡弄虛作假,出具假證明病休者,一經查實,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婚假

  1.職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間結婚,可休婚假。

  2.婚假天數:

  (1)職工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根據《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增加婚假15天,共計18天婚假。

  (2)職工再婚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3.婚假在請婚假之日起一次性休完,婚假期間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4.婚假期間按原工資發放。

  第十四條生育假

  1.孕期產檢假

  (1)懷孕期間每月給予1天孕期產檢假,累計不超過10天。

  (2)孕期產檢假按正常工資發放。

  2.產假

  (1)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女職工產假期間,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依法從華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取產假工資。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由公司按員工月繳費基數標準發放產假工資。

  3.陪護假

  (1)男員工在配偶產假期間可以享受30天陪護假。

  (2)陪護假期間按正常工資發放。

  4.哺乳假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的,每天在工作時間內可自行安排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5.產假和陪護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十五條喪假

  1.員工親屬(限於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喪亡,可休喪假。

  2.喪假一般為5天,異地奔喪的,可以酌情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喪假在親屬喪亡期間一次性使用完。

  3.喪假期間按原工資發放。

  4.喪假期間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十六條探親假

  1.職工與探親物件路程距離要求最短公里數不得低於300公里。

  2.職工探親及待遇按《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年休假

  1.職工在本企業連續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給予5天的年休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給予10天的年休假;已滿20年以上給予15天的年休假。

  2.年休假時間計算不包括公休日和括法定節假日。

  3.年休假期間按原工資發。

  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當年請事假累計5天(含)以上,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2)職工當年請病假累計15天以上,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第十八條加班換休假

  1.加班的定義:在標準工作日內確實無法完成,而又需要繼續完成工作的時間為加班。

  2.加班的計算:按基礎單位0.5天計算,根據公司需要,嚴格控制加班人員和時間。

  3.公司原則上不安排加班,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職工應服從安排,各部門應安排好補休。

  4.綜合辦公室每月進行統計職工加班天數,以加班換休形式進行補休,加班費不另行核算,加班補休可以衝抵事假、病假,原則上在本年度內調休完畢,次年作廢。

  5.加班補休衝抵事假、病假的,只能在已存在的可休天數里衝減,如果職工請假時沒有可補休假期的,則不允許用未發生假期衝抵事假、病假。

  6.加班補休衝抵事假、病假的天數每月不得超過5天。

  7.加班補休期間按原工資發。

  第十九條工傷

  按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6

  美容院員工休息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員工的正常休假:

  (1)每月結束前兩天全體員工將自己下月休息安排報店長主管處,由店長主管進行統一安排,並製作員工休假安排表。

  (2)員工正常休假天數根據當地美容業的實際情況結合本美容院員工顧客數量比例進行安排。

  (3)正常休假時間,員工如有放棄者,美容院按照相應補貼進行員工嘉獎。

  (4)當月生日員工,可獲得生日假期1天。

  (5)上月加班累積時間超過10小時的員工,按照規定在當月可獲得多休息一天的嘉獎。

  (6)同一班次的基層美容師不可同天休息。

  (7)美容院中層管理者不可同天休息。

  二是員工的日常請假:請假是除掉員工正常休息時間,因個人事務需要安排假期。

  1、事假請假制度:

  (1)店長事假制度

  請假程式:提前一週填寫請假申請表格———交店務經理或老闆處———審批————提請一天進行工作交

  接給主管

  天數:店長事假原則上不超過1天

  (2)前臺人員事假制度

  請假程式:提請一天填寫請假申請表格———店長審批簽字———下班前進行工作交接給店長或顧問

  天數:前臺人員事假原則上不超過3天

  (3)美容顧問事假制度

  請假程式:提前三天填寫請假申請表格———交主管審批————店長助理簽字————店長簽字———下班前進行工作交接給本組其餘負責人

  天數:顧問事假原則上不超過2天(4)普通美容師事假制度

  請假程式:提前兩天填寫請假申請表格———交各顧問組長審批———主管簽字———店長簽字———下班前進行工作交接給其餘美容師或本組顧問

  天數:美容師事假原則上不超過3天

  (5)後勤人員請假制度

  請假程式:提前一天填寫請假申請表———主管簽字———店長簽字———進行工作交接給臨時工作人員或店長

  天數:後勤人員事假原則上不超過1天

  注意事項:如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增加請假天數或者臨時請假者都需由店務經理親自審批

  2、病假

  請假條件:

  (1)提供醫生開據病假條

  (2)工作時間生病不用請假條

  (3)勿須提前申請

請假管理制度7

  (一)請假程式、批准許可權:

  1.教師因事、因病請假要有請假條(1周以上要醫院有診斷書),中小學半日之內由主任教師或年級組長批准,1—— 3日之內由業務校長批准,3日以上有中心校長批准。

  2.教職工因疾病、急事等特殊情況,不能實現請假的,要及時委託他人說明情況代為辦理。

  3.請產假:教師個人要提出書面申請,由中心校長審批,並補交醫院開具的子女出生證明等相關材料。

  (二)關於病假的相關規定:

  1.學期累計病假在10天以內,不扣發工資;從起病假第1天起,累計11——22天的每日扣發10元,累計23天以上每日扣發20元。

  2. 病假工作量化扣分:住院1日扣0.2分,一班病假1日扣0.25分,以此類推,學年累計15天以上取消評獎評優資格;學年累計30天以上取消職稱評聘資格。

  3.教職工在病休期間應在住所或醫院安心休養,小病大養或以休病假為名,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一經發現即刻終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崗上班,當年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取消當年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資格,並進行批評教育;拒不到崗上班的,按曠工論處.

  4.教職工病癒後上班後,又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繼續休病假的,將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5.因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關於事假的相關規定:

  1.學期事假5天以內,工資照發,從請事假第1天起,累計6天以上,每日扣20元。

  2. 事假工作量化扣分:每1日扣0.5分,以此類推;學年累計 7日以上取消評獎評優資格;學年累計15天以上取消職稱評聘資格。

  3.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者,按曠工處理。

  4.利用事假從事第二職業的教職工,加倍扣發日工作,當年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取消當年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資格,並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並按指定日期或到工作崗位;拒不回到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論。

  (四)關於婚假的相關規定:

  1.婚假7天工資全額髮放;超過7天按事假處理。

  2.在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結婚的,開學後學校不再安排補休婚假。

  (五)關於產假的相關規定:

  1.女職工在法定規定的休產假期間,工資全額髮放。

  2.女職工產假為三個月(90天)(含期間的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年滿24週歲的為晚育,可享受晚育假一個半月(45天);產假期間報名夫婦終身只生一個孩子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一個月(30天);由醫院證明剖腹產或難產的另外增加產加半個月(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假期不扣除。

  3.按省 關於遲到、早退的相關規定:

  1.按規定的時間晚到,即遲到一次,提前離崗,即早退一次。學期累計遲到或早退6次,不作處理。

  2.不向領導請假,擅離工作崗位超過兩節課的,即為曠工半天。

  3.遲到、早退工作量化扣分:學期超過規定次數,遲到、早退:1節扣0.1分,每超過3次,請假的按事假1天計算,不請假的按曠工1天計算。早退半天扣0.3分。

  (八)關於礦工的相關規定:

  1.凡有下列情況之一,實為曠工:①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準而擅自不上班者;②擅離職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③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準而逾期不歸者;④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無故拖延不按規定時間到崗者;⑤以欺騙手段請假、事假者。

  2.學年曠工1天,當年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取消當年取消評獎評優資格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資格。

  3.計算曠工期限,從單位知道或應當知道缺勤當事人離開學校之日起計算;曠工每日,扣工資100元。

  4.礦工工作量化扣分:無故曠工每節課扣2分,每天扣5分,2天扣15分。

請假管理制度8

  1、請假審批手續程式《員工請假申請單》

  E4需請假員工於請假前填寫公司統一的請假條1個工作日

  如員工事先來不及填寫請假條(如病假),需由員工親屬電話通知員工所在部門或行政及人力資源部1個工作日

  D4員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進行審批1個工作日

  C4員工請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稽核後,報行政及人力資源部審批1個工作日

  A4員工請事假七天以上、病假三個月以上,由總經理審批1個工作日

  2、請假

  2.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嚴格執行勞動紀律,不得無故缺勤,不得擅離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公務外出必須經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部門/單位負責人外出須經總經理批准。

  2.2員工因事(病)請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並按規定履行休假審批程式,獲得批准並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開崗位.如遇突發事件無法提前請假者,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報告,並於當日由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依規定代辦請假手續(部門/單位負責人請假須經總經理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3、遲到、早退

  3.1員工均須按時上、下班,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下,每次扣除薪金30元;15分鐘以上(含15分鐘)、2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

  3.2確有原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者除外。

  3.3員工一年內遲到和早退累計達10次的,公司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4、曠工

  4.1以下情況,一律視為曠工:

  4.1.1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崗或續假未經批准者;

  4.1.2無故缺勤2小時以上(含2小時),返回單位上班後1個工作日內也未補辦請假手續或補辦手續未獲批准的;

  4.2對曠工的處理

  4.2.1曠工1天,按日標準薪資*3倍扣除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當月天數核算),同時不享受當月發放的慰問、獎金等福利,年終福利或慰問獎等視情節輕重予以部分或全額扣減;

  4.2.2連續或累計曠工達2天,視為重大行為過失,公司將與之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5、病假

  5.1員工請病(傷)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並按規定履行請假審批程式,並提交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因病批准休假但無法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有效證明的,則按事假處理。

  5.2員工病(傷)假在一個月(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累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計三個月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病(傷)假須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准。

  5、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醫療期期限依照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執行。

  5.3員工醫療期滿後返回崗位工作時,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也無法調整崗位或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將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5.4員工病(傷)假工資計算方式詳見《薪酬與福利》。

  6、事假

  6.1員工請事假須講明事由,並填寫《請假申請表》,事假三天(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累計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計七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

  6.2全年累計事假十天以下,事假1天扣1天日標準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核算);全年累計事假超過十天(含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事假1天扣1.5天日標準薪資;

  6.3全年累計事假十五天(含十五天),公司有權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7、出差考勤

  因公參加社會活動、赴外地出差,依公司規定履行審批程式並報行政人事部備案,視為正常出勤。行政人事部做好出勤記錄,作為薪酬計算和考核依據。

請假管理制度9

  為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確公司休假規定,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員工請假管理制度。

  一、假期種類:

  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法定節日、週休息日。

  二、請假制度:

  1、員工請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應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應提前3天請假;6天以上應提前10天請假。續假必須得到總經理批准,並及時補請假單,請假超過15天的,續假期不得超過5天。

  若遇特殊情況應先口頭請假,經獲准後可予事後主動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未辦手續擅離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2、請假時應辦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請假延誤工作。

  3、假期滿應準時到崗復工,上班時間請假或銷假必須在第一時間打卡記錄,併到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辦公室人員不在時,可暫由部門經理或總經理辦理,並在辦公室人員在崗時上交銷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

  4、假期計算:

  ⑴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⑵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⑶請假以半小時為最小單位,0-35分鐘為半小時,35-65分鐘為1小時,65-95分鐘為1.5小時,95-125分鐘為2小時,單次請假超過2小時以半天計。

  5、公司職員請假,均須記錄請假人聯絡方式,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6、請假審批流程:

  ⑴員工填寫公司制定的《請期申請單》,並按規定程式審批。

  ⑵辦公室、財務部、業務部:假期0.5天以下的由部門經理審批;超過0.5天由部門經理審批後報總經理審批。

  生產部、技術部、檢驗部、倉庫:假期由廠長審批。

  部門經理的休假一律由總經理審批。

  假期以有最終審批權領導批准的時間為準。

  ⑶員工直接上級依據總經理批准的《請期申請單》安排好請假員工的工作交接。

  ⑷請假期滿應按時復工,逾期未歸的按曠工處理。

  各部門應及時將超假未歸員工名單上報辦公室。

  7、曠工

  ⑴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為曠工:

  ――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領導分配工作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其他經公司認定,決定給予曠工處理的行為。

  ⑵曠工1日扣除當日工資的4倍。

  ⑶員工連續曠工3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者,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不支付工資。

  三、事假

  1,員工因家庭有重要事情確需本人親自處理的可以書面提出請假申請。

  2,員工全年請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5天。

  3、員工請事假按200%扣發實際請假天數日工資,事假超過1天(不含1天),取消當月滿勤獎,滿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獎金50%,滿5天(含5天)以上者則扣除當月獎金,當月無獎金。

  4、員工一年內累計請事假在15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不予保留原職務和崗位。

  四、病假

  1、員工因病(含非因工負傷,下同)無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療時應事先書面提出請假申請。突發疾病的應在上班時間前1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

  2、員工在工作時間需要看病時須徵得部門領導的同意後填寫《請假申請單》方可離開崗位。 3、凡請病假的1天以上的員工應在上班後2天內持縣區級及其以上醫院的建休證明、病歷、醫療藥品發票之一,補辦完善病假請假手續,未按上款規定補充完善病假請假手續的均以事假處理。

  4、員工全年病假累計不得超過60天,並按參加工作未滿2年100%、未滿5年80%,未滿10年按30%,滿10年以上10%扣發工資,當月病假超過2天,取消滿勤獎,獎金按請假天數扣發。

  5、員工病假連續30天以上或年累計60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公司不給予保留原崗位。

  6、員工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7、員工醫療期未滿合同期滿的合同期順延至醫療期滿時終止。

  五、婚假

  1、婚假(包括再婚)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內。

  3、婚假應當在領取結婚證書後3個月內一次性休完應休假期。逾期為自動棄權。

  4、員工請婚假應出示結婚證書。婚假期間(不含補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補貼不扣除。

  5、新員工入職前已經領取結婚證書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六、產假

  1、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需提供結婚證、準生證及有關醫院的證明等);

  2、女職工產假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3、已婚女員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計劃生育指標內懷孕三個月及以上的,憑醫院相關證明,每月給予一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八個月及以上的,每月給予兩次(每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兩次不能合併使用),孕期檢查假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沒有醫院相關證明的按事假處理。員工申請孕期檢查假,應事先經部門經理批准、總經理稽核同意。

  4、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不享受公司規定的產假、孕期檢查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七、工傷及職業病

  1、在工作崗位若發生工傷事故,有關人員須立即向直接上級報告,發生大事故時可以超級上報,並由公司指定醫院對受傷員工進行診治。用人部門須在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辦公室報告。上下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員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為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其它待遇依《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八、喪假

  1、員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天的喪假。

  2、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員工可申請獲得2天有薪假期。職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由辦公室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1至3天的路程假。

  3、職工親屬以職工戶口登記和職工的檔案的記載為準。

  4、職工請喪假期間(不含路程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工資等不扣除。

  5、喪假應在親屬死亡後7天內休假。

  九、週休息日

  公司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十、法定節日

  按國家法定規定,並結合公司經營生產情況安排假期。

  本制度公佈之日起生效,原有規定同時廢止。公司保留對本制度的解釋權。

請假管理制度10

  請假制度整改為強化全院教職工的紀律觀念,規範考勤管理,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根據上級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現對《XX學院教職工請假制度》修訂如下:

  第一條考勤管理

  1.教職工要認真遵守工作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因病、事、婚、喪、產、育、探親、進修、培訓、實踐鍛鍊、借調等需請假的,應事先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2.考勤工作以部門為單位,建立部門考勤制度,由部門指定責任心強、敢於堅持原則的同志任考勤員。此項管理工作納入部門年度考核。

  3.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考勤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考勤員應實事求是地填報本部門考勤表,並在每月3日以前將上月考勤表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組織人事處(如遇節假日、雙休日,報表時間順延)。

  4.嚴禁弄虛作假、隱報瞞報。考勤不實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考勤員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5.學院對教職工的出勤情況組織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檢查。

  第二條假期規定、請假手續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規定

  1.確有特殊原因必須佔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續。

  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過5天,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0天。

  (二)請假手續

  1.請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2.請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請事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4.請事假超過30天,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三)事假期間的待遇

  1.檔案工資:當月事假超過3天(含3天)者,按天數扣發本人工資[日扣發工資=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21.75天(月計薪天數),試用期、見習期工作人員以本人實際執行的試用期、見習期工資為基數];當月事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同時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者,不再發放當月全部檔案工資。

  2.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事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3.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二、病假

  (一)病休證明

  教職工請病假需在《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後附病休證明。

  1.院內病休證明:由學院衛生科醫生出具診斷證明書(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診斷結論;②建議休息天數,下同)。

  2.院外病休證明:需先由學院衛生科批准,到指定醫院就診(急診除外),由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3.病假2個月以內的為短期病休,2個月以上的為長期病休。

  (二)請假手續

  1.請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2.請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請病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4.請病假超過2個月,需個人提出書面申請(附病休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5.連續病休達2個月後要求恢復工作者,需持醫院出具的病癒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批准,方可恢復工作。從恢復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又請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外,其上班前後的病假時間合併計算。

  6.病假期間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連續計算。

  7.病假或因工緻殘導致休假,連續累計2個月以上或1年內累計病假在6個月以上,且不能恢復工作的,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鑑定,確認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並符合國發[1978]104號檔案,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參加工作年限(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應辦理退休手續。確實因病不能恢復工作,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鑑定,沒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研究同意後,可繼續休病假。從鑑定之日起,滿1年再進行鑑定,仍不能恢復工作的應辦理離崗手續。

  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鑑定,可以進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其工資和一切福利待遇;滿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8.教職工因工緻傷、殘期間的待遇,按照《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淄勞社發[20xx]41號)及《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淄勞社發[20xx]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病假期間的待遇

  1.檔案工資:當月病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除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外,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1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30%;工作年限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20%。

  2.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病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三、婚假

  1.婚假假期

  教職工按法定婚齡結婚,給予3天婚假,遇法定節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順延;男女雙方均符合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2.請假手續

  請婚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婚假期間的待遇

  婚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四、喪假

  1.喪假假期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給予喪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可另給路程假。

  2.請假手續

  請喪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喪假期間的待遇

  喪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五、產假

  (一)產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教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給予必要的處分外,休假按事假處理),其產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1.女教職工正常生育者,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後休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晚育(女23週歲以上)者,增加產假60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若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假、暑假休假時間不可順延。

  2.孕期不滿4個月流產者,可以根據醫療單位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孕期在4個月

  以上(含4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42天。

  (二)請假手續

  請產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學院衛生科負責人、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產假期間的待遇

  產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視情況可以延續1-3個月假期。其超過產假期間的休假,按照病假處理。

  六、節育假

  (一)節育假規定

  實行各種節育手術後可請3天節育假。

  (二)請假手續

  請節育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附醫療單位證明,經學院衛生科、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節育假期間的待遇

  節育假3天(含3天)以下,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超過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教職工,可享受哺乳假(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職工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在工作時間內每天哺乳兩次,每次半個小時,兩次哺乳時間可合併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半個小時。嬰兒滿1週歲後,請哺乳假者應正常上班。

  (二)請假手續

  請哺乳假教職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准,由部門負責核定其具體時間。

  (三)哺乳假期間的待遇

  在規定的哺乳假期間,完成崗位職責者,視為出勤。

  八、探親假

  (一)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工作滿1年的正式職工;見習期、試用期人員不享受探親假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3.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其中,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親假。

  (二)探親假期

  1.按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教職工應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包括出國、出境探親),探親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2.教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

  3.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1次的,假期為45天。

  4.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雙職工都具備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條件的,一方自願放棄探望父母,要求改為雙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別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規定處理。

  5.女教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產假期限後,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6.教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帶薪脫產進修教職工,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享受探親待遇。

  8.教職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們的定居地(戶口所在地)為準。

  9.已婚教職工配偶死亡或離婚後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在喪偶或離婚滿一年後,可按未婚教職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請假手續

  請探親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四)探親期間的待遇

  探親路費按《XX職業學院關於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淄職院政辦字[20xx]11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曠工

  (一)曠工規定

  1.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請假事由被證實為偽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曠工處理。

  3.休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崗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滿至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4.教職工在休假期間從事第二職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請假之日至查實之日按曠工處理。

  5.不服從組織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待聘人員及借調、進修等外出人員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報到的,自拒絕之日起按曠工處理;無故拖延報到日期者(含內部調動),未按期報到的時間至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6.在申請辦理調動、進修及出國手續期間,未經批准藉故不上班的,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二)曠工期間的待遇

  1.曠工者,不發放當月檔案工資,不發放本學期院內崗位津貼,不享受年內一切福利待遇,並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不良後果給予處理。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含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按人調發[19xx]18號檔案規定予以辭退。

請假管理制度11

  1.總則

  1.1目的

  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公司有關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或股東方外派的員工,或與公司簽訂實習協議的人員,或外包服務人員。

  1.3職責分工

  1.3.1員工本人應自覺遵守公司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缺勤應按有關規定提前辦理請假手續。

  1.3.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勞動紀律管理,生產班組指定專人於每月22日前向總經辦提交考勤記錄並請員工簽字確認,考勤記錄由總經辦儲存。

  1.3.3總經辦負責制定和完善勞動紀律管理制度,組織勞動紀律檢查,彙總、核實和保管全體員工的考勤記錄(須有員工簽字)。

  1.3.4員工的考勤情況將作為考核員工工作表現和對員工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員工考勤記錄儲存年限不低於兩年。

  2.考勤管理

  2.1公司實行上下班指紋考勤制度,員工考勤時間以指紋考勤機記載時間為準。

  2.2考勤統計週期為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

  2.3工作時間

  2.3.1根據公司生產運營的實際情況,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兩種工作時間制度。

  2.3.2標準工時製為每週五天工作制,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8:30,夏季下班時間17:00,冬季下班時間為16:30。夏季(5月1日-9月30日)11:30至13: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11:30至12:30為午餐和休息時間,不計為工作時間。

  2.3.3綜合計算工時制適用於生產部實行倒班制的班組員工。

  3.遲到與早退

  上午上班,考勤記錄遲於上班時間15分鐘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的行為,為遲到;下午下班,考勤記錄早於下班時間15分鐘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的行為,為早退。

  4.曠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4.1工作時間未出勤且未辦理請假手續。

  4.2未經批准擅自休假或離開公司0.5個工作日(含0.5個工作日)以上。

  5.外出管理

  5.1員工工作時間因公外出,需徵得直接上級同意,部門負責人須報備總經理,並經指紋考勤後方可外出,否則視為曠工。

  5.2員工工作時間因私外出,需辦理請假手續並進行指紋考勤後,方可離開公司,否則視為曠工。

  6.出差管理

  6.1員工出差須填寫《出差申請審批表》,經部門經理和分管領導同意、總經理批准。

  6.2員工工作日出差和節假日(休息日)期間參加培訓視為正常出勤,節假日或休息日期間參加培訓人員(不含路途時間)可進行調休。

  7.加班管理

  7.1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須由本人透過OA系統提出加班申請,經部門經理審批,人力資源初審,分管領導稽核同意後方可認定為加班,特殊情況下的臨時性加班,應提前向主管領導電話報備並在上班後半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手續。

  7.2加班時間的統計

  7.2.1加班時間以小時為計算單位,累計計算;不足1小時不計為加班。

  7.2.2每月22日前部門將彙總資料上報總經辦,由總經辦負責統計、複核。

  7.2.3公司員工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須透過OA系統經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7.3下列行為不計為加班時間:

  7.3.1未辦理加班申請審批手續,且加班時間未進行指紋考勤的。

  7.3.2因接待、會議等拖延的時間。

  7.3.3特殊或臨時安排在晚間或假日的會議等。

  7.3.4員工因個人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工作。

  7.3.5經理助理及以上崗位人員法定工作時間外需完成的工作任務。

  7.4加班時間的處理

  7.4.1補休

  7.4.1.1員工加班加點的時間,按實際加班加點時間累計計算,由公司安排補休。員工補休需履行正常請假與銷假手續。

  7.4.1.2補休時間在6個月內有效,6個月內未能補休的,視為自動放棄。

  7.4.2支付加班費

  7.4.2.1特殊情況下無法安排補休的,公司支付加班費,支付標準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8.假期管理

  8.1病假

  8.1.1經批准,因病或因到醫院就診而不能到崗工作的,為病假。在工作時間內外出就診,按病假處理。請一天以上的病假須提供當地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8.1.2病假時間最小統計單位為1小時,當天請病假1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的按半天計。

  8.1.3員工休長期病假(2個月以上)後要求上班的,需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健康診斷證明,經公司同意方可安排上崗。

  8.2事假

  8.2.1經批准,因個人私事而不能到崗工作的,為事假。

  8.2.2事假時間最小統計單位為1小時,當天請事假1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按半天計。

  8.2.3員工一年內累計事假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超過20個工作日的,按曠工計算。

  8.3年休假

  8.3.1員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8.3.2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8.3.3年休假原則上當年有效,可分次使用,最小休假單位為0.5天,可抵扣當年病假或事假。

  8.3.3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8.3.3.1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未扣發工資的。

  8.3.3.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8.3.3.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8.3.3.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8.3.4年休假安排

  若員工本人在應休假週期內未提出年休假申請則視同放棄。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請假管理制度12

  針對公司目前狀況,急需整改及明確一些事宜,公司為此特做以下管理規定:

  一、 所有員工在請假及辭職時,要以公司整體利益為重,必須做好相關的交接工作,若未進行交接,主管領導有權不接受請假或辭職申請,不予批准同意。

  二、 請假

  請假者必須在請假時把自己平時未完的,緊急的,預知可能的事件交代清楚,保證工作日常持續進行.對於財務及庫房等具有連續性工作的部門,請假休息不得影響正常上下工作的.延續。所有請假都必須得到領導明確同意答覆後方可休息,如未得到同意一律視為沒有請假。

  1.員工有事請假,應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請假條)向主管領導提出申請,需寫明事由及請假時間,經批准後方可休息.

  2.如遇緊急事宜,必須在當天8:20前打電話給主管、領導本人,然後提出申請,(其餘方式一律不算),在電話中必須說明請假事由,請假時間,相關工作狀況及事宜交待,領導同意後方可休息。在第二天必須補齊相關請假手續,如未補辦一律按未請假處理。

  1.員工有事請假超過1個小時以上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處理,且不享受當日午餐補助.

  2.如請假期到期還需繼續休息必須重新辦理相關請假手續,如未辦理一律按曠工處理.

  3.凡超過一天的事假請假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如無書面申請,任何人不準批准休息,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辭職

  1.所有員工在辭職時必須提前十五天寫出書面申請,交由主管領導進行審批。

  2.主管領導批准以後,在十五天內辦好交接手續,未交接完必須繼續交接,直到交接完(這部分延期工資公司不予支付)方可離職。

  3.工作交接內容具體包括:工作使用的筆、紙本、卡。以及公司配備的一些工作必需品及帳本、單據、電話本、借款等。

  4.在未交接清前,公司暫不做工資結算;未提出辭職申請而自行不來公司上班者,七天內按曠工處理,超過七天按勞動用工合同約定條款處理。

  四、本制度從公佈之日開始執行,,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上海加時代實業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8日

請假管理制度13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規範本公司員工的請假休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正式轉正的人員,其他試用及臨時工均不包括在內。

  第三條公休日

  公休日包括以下幾種: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臨時公佈的休假日。

  3、勞動節。

  4。新年休假依從政府規定,以上各休假日,薪資照發。

  5。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視事實需要與其他日期互換,互換後的休假日有關薪資及加班與公休例假同。

  第四條員工請假的種類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以x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出示勞保局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累計以x天為限;住院者,以x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x年。

  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x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x天(包括例假日)。

  4。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x天。

  四、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x星期;小產x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x個月,辦理獨生子女手續再加x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x天。

  五、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喪假x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喪亡可請假x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x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的調訓,期間不滿x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x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1、員工特別休假,休假時間區別如下:

  (1)在公司服務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給假x日。

  (2)在公司服務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給假x日。

  (3)在公司服務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給假x日。

  (4)在公司服務滿10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給特休假1日但以30日為限。

  2、職員休假以不礙工作進度為原則,其作業程式,由x主管於每年元月x日前,根據各員服務年資,列具應休天數將申請單移x核對後,轉送給x核定,並退交x保管。

  3、特休以當年為限,不得延續至次年。

  第五條員工請假的核準許可權與手續

  一、核准許可權

  1、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x核准,三天以上由x核准。

  2、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x核准,三天以上由x核准。

  3、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x核准。

  二、核准手續

  1、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人事部備案。

  2、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3、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4、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第六條員工請假期間的薪酬計算

  一、事假

  1、日薪者事假不發薪資,月薪者當月x天內全年x天內只發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2、試用人員月薪者,凡請事、病假薪資全扣。

  3、本年度升為正式員工的月薪人員,一月內事假累計在一天內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當年累計亦照到職時間的長短比例計算,其公式如下:14天×到職後月數/12=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數

  二、病假

  病假在一個月內繳驗醫院證明者薪資發給半薪,超過一個月者全扣。

  公傷人員按勞保規定辦理,除薪資照給外,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費用。

  三、婚假薪資照發。

  四、產假:(針對女性職員)

  1、服務本公司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內薪資照給。

  2、服務本公司6個月以下者,薪資減半發給。

  五、喪假薪資照給。

  六、公假

  申請公假,其准假天數,薪資照給

  第七條附則

  本規定經__核准後實施,增設修訂亦同。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__。

  公司請假管理制度例文10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週享受週六、週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二)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幹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範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三)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並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產前15天,產後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週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並實行純母乳餵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週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六)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併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准後,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後,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請假管理制度14

  一、制定目的

  為將本公司有關請假的規定事項制度化、標準化,促使各部門員工的請假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此準則。

  二、適用範圍

  凡經本公司所錄用的所有員工(含臨時工),均遵守本準則。

  三、權責

  1行政部負責準則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

  2總經理負責本準則的制定、修改、廢止的稽核批准。

  四、請假程式

  1員工請假應先到行政部或部門領導處領取《請假條》。

  2請假人詳細填寫所屬部門、請假日期、假別、請假事由等內容後,一式兩份,由上級部門領導批准簽字。

  3將已經批准的《請假條》,一份交行政部留存備案,一份交門衛留存並登記以便考勤。

  4、因特殊情況請假的,應經部門主管批准,並及時通知到行政部,否則記曠工處理。

  五、准假許可權

  1普通員工請假一天以內者,可由當班班長批准,三天以內者要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稽核批准。超於三天者須經總經理稽核批准。

  2部門領導須請假者,則由總經理稽核批准。

  六、假別分類

  1事假

  (1)員工必須本人親自辦理請假手續;

  (2)且須提前申請;

  (3)事假期間不計工資;

  (4)不滿半小時著以半小時計算,累積滿4小時為半日;

  2病假

  (1)因病必須治療及休養者;

  (2)必須提供醫院相關證明;

  (3)病假期間內的工資依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發放;且沒有全勤獎。具體如下:

  ①病假在一個月以內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髮放;

  ②病假超過1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二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五年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髮放;

  ③假期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80計發;

  ④上述人員病假期間,各類津貼由單位根據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⑤病假期間的崗位津貼與基本工資一起按病假比例發放。

  3工傷假

  (1)員工因公受傷;

  (2)經醫院證明無法正常工作的;

  (3)須提供公司領導證明及醫院的診斷證明;

  (4)工傷期間內的工資,公司給予其基本工資;

  4其他假別

  (1)其他假別包括婚嫁、喪假、產假、護理假等;

  (2)請假必須聽過公司部門領導的書面證明;

  (3)婚嫁:切需提供結婚證原件!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復婚和再婚除外,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在法定基礎上續假1周;

  ③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④在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另給予假期;

  ⑤婚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期;

  ⑥工資照發;且沒有全勤獎。

  (4)喪假(直系親屬)3天,工資照發,且沒有全勤獎。

  (5)產假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給予員工90天的假期,其中包含產前休假15天,產後休假75天。切需提交‘結婚證’‘準生證’,期間的工資不享受績效考核,給予其基本工資。

  (6)法定節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初一至初三)、清明節、勞動節3天、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3天,根據公司生產情況而定;

  (7)陪產假:法定婚齡男方可享受1天陪產假;男女雙方符合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假期;

  (8)探親假:暫無

  (9)路程假:除了過年有路程假之外,其餘時間無,此路程假僅此針對路程較遠者。貴州地區單次3天,浙江地區單次1.5天,江蘇地區單次1天;

  七、補充說明

  (1)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辦理相關請假事宜;

  (2)因突發事件或疾病必須請假而未辦理手續的,應先告知上級部門領導,得到允許後方可請假,並於事後立即補辦相關請假手續。

  (3)曠工的認定:未經批准而強行請假者;未經領導批准而擅自離開崗位者;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休假者(事後又無辦理補假手續);假期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或未批准續假,繼續休假者;捏造虛假事實或無理由休假者;全月遲到次數在3次(含3次)以上者,以曠工半日計

請假管理制度15

  一、考勤管理

  1、考勤是員工工作時間付出的憑證,亦是公司給付薪資報酬的原始依據。員工自報到之日起,直到離職之日止,必須依公司規定進行考勤;

  2、每月員工考勤將以考勤機打卡為準,員工應自覺遵守考勤規定,按時出勤,不準遲到早退;

  3、員工於正常工作時間(8:30AM——5:30PM),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處理個人私事,如果因為私事辦理必須按照規定請假,否則按擅離工作崗位論處;

  4、中午休息時間離開公司,需重新打卡,超過時間按曠工處分。工作時間離崗,沒有填寫出門單、或每月累計遲到早退三次以上者,將處予罰款,50元/次;

  5、5.1、遲到:員工於規定上班時間逾時到崗位則視為遲到;

  5.2、早退:員工於規定下班時間提前離崗則視為早退;

  5.3、曠工:員工無故不出勤或請假未經批准擅自不出勤或離崗4小時及以上者視為曠工;

  6、忘記打卡者,或因為其他工作事宜未能按時打卡者,須在24小時內告知人力資源部,否則視為曠工;

  7、員工因公出差外出未能打卡,需在出門單上註明,並由部門最高負責人簽字確認,否則視為曠工;

  8、員工連續曠工3天以內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節,扣除當月工資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9、員工連續曠工三日或者三個月內非連續曠工達五日,公司將視為該員工自動離職

  10、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查過三十天,公司將予以除名。

  二、加班

  1、公司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工作績效以結果導向為原則(即以工作結果完成為標準),若指定工作未完成,則不屬於加班;

  2、上級臨時交辦工作,並且需要非工作時間立即完成,則屬於加班範疇;

  3、員工因公加班,需要至人力資源部領取填寫“加班申請單”,並由上級主管及人力資源部經理簽字,方准予加班;

  4、員工加班,均屬於非工作時間,及假期時間加班,按小時計算工資;

  5、加班必須是員工自願,嚴禁強迫或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6、加班必須有實際之工作產出(包括實質產品產出或腦力產出);

  7、加班可以透過填寫“加班申請單”去人力資源部換取“調休單”調休,或由公司發放加班費;

  8、加班費用支付標準遵循國家勞動部門制定的法定標準;

  9、員工自願參加訓練課程或公眾性活動、集會、會議、義務勞動等,均不屬於加班;

  三、調休

  1、有周六週日加班(整時數)的,可申請調休;

  2、調休以正常上班計薪,不計加班費;

  3、生產線員工調休由公司根據生產情況進行安排;

  4、當年度未修完的調休,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修完;

  四、帶薪年休假

  1、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員工,可依據員工年休假規定,享有年休假,年

  2.1、年休假安排以工作、生產力不受影響為前提;

  2.2、年休假為有薪假期,員工休假期間視為正常工作日計發工資

  2.3、公司可視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2.4、當年度未休完之年休假,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休完;

  2.5、因為工作需要未休假,由用人主管籤核,人力資源部審查通過後依法辦理補薪作業;

  2.6、因個人原因未休假之天數,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補薪;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3.1、連續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當年度請病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

  3.2、當年度因個人原因,請假缺勤20天(含)以上者;

  五、請假

  1、員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如遇急病可以事後補假條)。未經請假核准而擅自缺勤者,視為曠工;

  2、每季度員工事假請假天數限三天以內;

  六、病假

  1、病假必須有正規醫院開具的有效病假證明;

  2、病假期間,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工資,連續工齡一年以上,年休病假天數在15天/年內的,工資發放基數為月基本工資的70%;

  3、其他病假情況,公司保留解釋的權利;

  七、事假

  1、事假是指處理私人事務請假;

  2、連續請假3天以上者,需要提前3天申請;

  3、連續請假5天以上一週以下者,需要提前一週申請;

  4、事假請假一年累計不得超過15天;

  八、喪假

  1、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員工可以請喪假料理喪事。

  2、請喪假必須提供親屬死亡證明(可事後補辦);

  3、喪假不得超過7天,且需一次性休完;

  九、婚假

  1、結婚登記一年內,可以申請休婚假;

  2、婚假必須提前一週申請,並提供結婚證原件(影印件存檔);

  3、按照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以享受3天婚嫁;

  4、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以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嫁),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5、婚嫁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6、婚嫁需一次性修完;

  7、產假休假規定根據地方政府政策規定進行休假;

  8、產假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計劃生育政策”;

  9、休產假須提供醫院證明;

  10、產假包含公休日、法定假日;

  11、產假需一次休完;

  12、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期間員工工資正常發放;3-6個月內的延長產假,須經總經理批准。任何員工休產假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3、女員工產前檢查可享受累計10天的孕期體檢假,根據實際發生天數從產假天數中核減。

  14、女員工初婚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產假15天;懷孕不滿4個月引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假42天。

  15、凡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情況的,一律按照事假處理,所有費用自理。

  16、產假期間遇有法定節假日,不得重複計算假期。產假不應與其它公休假、年假連休,如確有特殊需要,員工須向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由部門經理與人力資源部門協調,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休假。

  十、哺乳假

  1、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員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與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天哺乳時間不可合併使用。

  2、哺乳期間超過以上規定的,單位外往返時間不計入哺乳假,可按照本人出勤記錄記入公休或事假。

  十一、其他

  1、婚假、產假、喪假的福利規定不適用於試用期員工。

  2、除上述各類假期外,員工有特殊情況需要申請休假的,要事先經上級領導和公司總經理批准,此類假期的薪酬發放由總經理決定,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門。

  以上所有假期除有特別說明外,所指天數均為日曆月,不得按實際工作日計算。除國家法定假日外,所有員工均須按規定提前取得公司有關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論處。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

  20xx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