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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管理制度

請假管理制度【熱】

  在現實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請假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請假管理制度1

  為嚴肅工作紀律,規範工作人員請銷假程式並準確計發薪酬,確保企業正常工作的開展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使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人力資源ERP系統(或緊密外包備案系統)的人員

  二、請銷假制度

  (一)、請假

  工作人員因各種原因無法正常出勤的,應由本人向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經所在部門主任或班長簽字,主管領導批准,由員工本人交綜合部備案後方可開始休假。

  1、 病假: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應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限(指工作人員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其醫療期標準為:

  A、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不含10年,“以下”不含本數,下同)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為6個月

  B、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的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C、 對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血液病、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所在單位研究,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D、 醫療期的計算標準為: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

  E、 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的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F、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其休假在6個月以內者(短期病假),按其連續工齡長短髮給病、傷假期固定工資。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0%;滿5年不滿1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0%;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80%;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90%;滿20年以上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100%。

  G、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其休假在6個月以上者(長期病假),按其連續工齡長短改發病、傷救濟費。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55%;滿5年不滿1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0%;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5%;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0%;滿20年以上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

  H、 病、傷假期固定工資或病、傷救濟費低於當地最低固定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最低固定工資標準80%執行。

  I、 員工獲得全國及省級勞動模範和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不分工齡長短,6個月以內固定工資照發;6個月以上的病、傷救濟費,按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發給。

  J、 各單位要建立長期病休員工健康跟蹤制度,視情況定期家訪或陪同到指定醫療機構複查,以瞭解健康恢復情況,及時通知已恢復勞動力的員工按時復工;對於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的,可適當調整工作。

  1) 零星病假月累計5個工作日以內的,固定工資照發,績效工資按休假工作日數扣除;

  2) 超過5個工作日的,固定工資發放標準按假期管理辦法薪酬待遇標準執行。

  3) 零星病假月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以上的,免當月績效。

  4) 工作人員請病假應提供的相應證明: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一天以上五天以下(含五天)休假的,應提供醫生出具的休息證明(指縣級及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證明,其它醫院只承認急症初診證明。)、一個月內累計申請休病假超過五天的需提供醫院醫生出具的休息證明(指三甲醫院開具的證明)書面診斷病例記錄、化驗單等相關檢查診斷檢查樣本、治療、藥品收費單據等。

  2、事假:

  工作人員事假按照實際休假工作日發本人固定工資,(除特殊情況外,工作人員年度累計請事假一般不得超過20天)。

  3、年休假: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⑴休假天數: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⑵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工作人員因長期培訓等原因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2各月以上的;

  3)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當年已經享受年休假後再出現上述第2,3,4項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⑶ 員工參加本單位或上級單位組織的療休養,按療休養實際天數衝減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數的,不作跨年度衝減。員工參加榮譽性療養(如獻血、勞動模範),不衝減年休假。

  婚假,產假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銷假

  工作人員假期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返回工作崗位。因客觀情況確需續假時,應事前書面申請,經分公司綜合部批准後方可延續假期。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經批准,逾期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曠工超過半個工作日的,按休假工作日數扣發基本工資,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工作人員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後又要求復崗的,需要員工本人到綜合部報到,部門主任不能擅自決定復崗請求。

  (三)、其他規定

  1、員工請假應有本人辦理,確實本人不能辦理的,經具有審批許可權的領導同意後,可委託他人代辦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應在工作所在地休假,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離開工作所在地的,發生一切事故均由個人承擔。

  3、員工休假期間要留有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絡的通訊方式,遇有重大事件發生,要按照公司要求到崗工作。

  4、員工休假超過三天以上的,休假前必須將其在休假期間的重點工作向交叉崗位進行交接,以確保休假期間單位工作正常開展

  5、員工提出休假申請時,該員工的工作由該單位自行調劑解決,特殊情況向綜合部提出用人申請。

  6、遇有下列情況按曠工處理

  ⑴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不到崗的

  ⑵假期已滿未履行續假或未經批准超假的

  ⑶不服從工作調動和工作分配,按規定時限不到崗的

  ⑷弄虛作假取得各類假期的

  ⑸工傷、病假、事假人員在休假期間從事與休假事由不符的

  ⑹弄虛作假取得出勤記錄的

  年累計曠工超過十五天(含),按自願辭職處理

  三、考勤制度

  每天上下班必須有出勤指紋記錄,如有培訓,外出開會等特殊情況無法正常按指紋上下班者,需由部門主任提前告知綜合部勞資。綜合部每月將根據指紋機提取資料進行考勤,對少於正常出勤的工作人員,如無休假申請或部門主任的提前告知,將按曠工處理。如有工作人員指紋有問題,無法正常按指紋,請及時與綜合部聯絡,以免影響工作人員出勤統計情況。

  工作人員上下班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執行(營業廳人員作息時間:上午8:00-下午18:00;其他部門人員作息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每出現一次遲到或早退情況(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將處以5元的罰款,第二次遲到罰金翻倍,依次遞增。只有上班指紋無下班指紋或只有下班指紋無上班指紋算遲到或早退半天,每出現一次將處以50元罰款,罰款從績效工資中扣除。

  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有加班安排的月份考勤,以指紋機提取的出勤資料為準。加班時間要求員工上下班都有指紋記錄,只有一次指紋記錄的視為半天加班處理,無指紋記錄的視為無加班處理。部門主任以綜合部核准後的加班審批表提交總經理簽字審批,並將總經理簽字後的加班審批表交綜合部勞資處,與當月考勤表一併存檔備查。

  四、員工出勤情況統計將計入年終員工綜合測評;

  五、未盡事宜按上級檔案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2

  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促進公司請休假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保證員工請休假有法可依,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請休假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請假、休假的管理。

  三、管理職責

  綜合管理部負責員工請假、休假的統一管理。

  四、假期類別

  公司假期規定為法定假期、事假、病假、工傷假、產假、婚喪假六類。各類假期規定如下:

  1.法定假期

  法定假期包括: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國際勞動節1天,國慶節3天,中秋節1天,端午節1天。計產/計件工資人員除外。

  2.事假

  1)員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需要提前申請事假,按規定程式核准後給假。

  2)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5天(中途到職或復職者,依比例遞減)。

  3)逾限的事假可用值班或加班抵,否則以曠工論處。

  3.工傷假

  1)員工因公受傷,經醫院證明確實無法工作者,可請工傷假,最長假期不得超過2個月,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批准

  2)工傷假期內的工資或生活費發放等按照《工傷管理制度》執行。

  4.病假

  1)員工因病必須治療或修養,經公司醫保定點醫院證明,並經部門經理同意,可請病假。

  2)全年累計不超過15天(中途到職、復職者依比例遞減),逾期視為事假。

  3)逾限的病假可用值班或加班抵充,否則以曠工論處。

  5.產假

  根據部門崗位實際情況,經過相關程式核准後可請產假,最長假期不能超過6個月,否則按照自動離職處理。

  6.婚、喪假及其他特殊情況的給假

  1)符合法定手續的婚假:十級以下福建境內為3天,福建境外為7天;十級以上(含)福建境內5天,福建境外10天。

  2)直系親屬的喪假:十級以下福建境內5天、福建境外10天;十級以上(含)福建境內8天、福建境外12天。非直系親屬原則上不給假期,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批准按事假執行。

  五、請假管理

  1.請假手續:

  1)工請假應至少提前一天到本部門辦公室領取一式三聯《員工請假單》。

  2)請假人將請假單填寫完整,包括請假事由、時間以及職務代理人;

  3)請假單交相關負責人簽字批准;

  4)將核准後的請假單交部門考勤人員及綜合管理部備案。

  2.准假許可權

  1)請假一天以內由直接主管批准,三天(含)以內請假,由部門負責人批准。請假三天以上十五天以下(含十五天),由部門負責人稽核,主管副總經理批准。請假十五天以上由總經理批准。

  2)部門負責人及以上人員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准。

  3)所有請假人員必須經審批同意後方可生效,否則按曠工處理;

  以上所有人員的請假,都必須在審批通過後報綜合管理部備案。

  3.請假須知

  1)《員工請假單》交綜合管理部存檔和工資核算用。

  2)員工請假以小時為單位,超過半小時不足者以一小時計算,不足半小時者按半小時計算;

  3)員工請假必須至少提前一天辦理,不能即請即走。特殊情況填寫特批單特批。

  4)員工請假期間必須有職務代理人,並在辦妥工作交接手續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5)如有特殊情況無法親自辦理請假手續,須於當日委託同事或以電話方式向相應主管或領導請假,返回後補辦手續。

  6)員工請假理由不充分或請假影響工作進度,部門主管可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

  六、假期待遇

  1.法定節假日:享受帶薪休假的人員,休假以正常出勤計;無法休假的,嚴格按國家規定計算工資。

  2.事假:根據請假時數計算缺勤天數,並扣除相應薪資(部長級以上人員除外);

  3.產假: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4.病假:以無薪假期計(部長級以上人員除外)。

  5.其他類別假期:根據審批情形決定。

  6.當月請長假10天以上(產假及持有醫院證明的工傷/病假除外)者,上月薪資延後一個月發放。如:10月1日~10日請假,9月份薪資11月25日發放。

  七、休假規定

  員工休假根據滿勤天數計算,單休工作制人員每月有4至5天休假,一般為部長級以上人員和行政、財務辦公室人員(含公務車司機);28天工作制人員每月有2天休假,一般為生產系列人員、採購人員、倉庫、後勤人員等。

  所有行政辦公室人員、財務人員、領導班子成員和個別經總經理/董事長特別批准工程技術人員享有帶薪休假,其他人員均不享受帶薪休假。

  七、附則

  1.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制定、執行和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請假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內容

  3.1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後,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3.3.1事假

  3.3.1.1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3.3.1.2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後方為有效。

  3.3.1.3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3.3.1.4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3.3.1.5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3.3.2病假

  3.3.2.1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3.3.2.2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3.3.2.3由於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准酌情處理。

  3.3.2.4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3.3婚假

  3.3.3.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並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准予7天婚假。

  3.3.3.2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並附《結婚證》影印件。

  3.3.3.3婚假含節假日。

  3.3.3.4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3.3.4慰唁假

  3.3.4.1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3.3.4.2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後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係的證明。

  3.3.5產假

  3.3.5.1女性員工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3.3.5.2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籤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並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3.3.6公傷假

  3.3.6.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3.3.6.2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3.3.6.3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3.3.7調休假

  3.3.7.1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3.3.7.3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4.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4.假期審批

  4.1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籤準,否則視為曠工;

  4.2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籤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為曠工;

  4.3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稽核,副總經理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4.4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

  4.5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籤準,送行政科備案;

  4.6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後應補辦手續。

  5.職責

  5.1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核准許可權呈請部門主管批准。

  5.2因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並知會行政科,並在假後上班當天補辦請假核准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

  5.3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5.4請假所需提供之證件,必須真實。如持假證明,將作嚴重違紀行為處理。

  6.附則

  6.1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行政科。

  6.2本規定自頒佈日起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4

  針對公司目前狀況,急需整改及明確一些事宜,公司為此特做以下管理規定:

  一、 所有員工在請假及辭職時,要以公司整體利益為重,必須做好相關的交接工作,若未進行交接,主管領導有權不接受請假或辭職申請,不予批准同意。

  二、 請假

  請假者必須在請假時把自己平時未完的,緊急的,預知可能的事件交代清楚,保證工作日常持續進行.對於財務及庫房等具有連續性工作的部門,請假休息不得影響正常上下工作的延續。所有請假都必須得到領導明確同意答覆後方可休息,如未得到同意一律視為沒有請假。

  1.員工有事請假,應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請假條)向主管領導提出申請,需寫明事由及請假時間,經批准後方可休息.

  2.如遇緊急事宜,必須在當天8:20前打電話給主管、領導本人,然後提出申請,(其餘方式一律不算),在電話中必須說明請假事由,請假時間,相關工作狀況及事宜交待,領導同意後方可休息。在第二天必須補齊相關請假手續,如未補辦一律按未請假處理。

  1.員工有事請假超過1個小時以上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處理,且不享受當日午餐補助.

  2.如請假期到期還需繼續休息必須重新辦理相關請假手續,如未辦理一律按曠工處理.

  3.凡超過一天的事假請假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如無書面申請,任何人不準批准休息,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辭職

  1.所有員工在辭職時必須提前十五天寫出書面申請,交由主管領導進行審批。

  2.主管領導批准以後,在十五天內辦好交接手續,未交接完必須繼續交接,直到交接完(這部分延期工資公司不予支付)方可離職。

  3.工作交接內容具體包括:工作使用的筆、紙本、卡。以及公司配備的一些工作必需品及帳本、單據、電話本、借款等。

  4.在未交接清前,公司暫不做工資結算;未提出辭職申請而自行不來公司上班者,七天內按曠工處理,超過七天按勞動用工合同約定條款處理。

  四、本制度從公佈之日開始執行,,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上海加時代實業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8日

請假管理制度5

  1、請假審批手續程式《員工請假申請單》

  E4需請假員工於請假前填寫公司統一的請假條1個工作日

  如員工事先來不及填寫請假條(如病假),需由員工親屬電話通知員工所在部門或行政及人力資源部1個工作日

  D4員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進行審批1個工作日

  C4員工請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稽核後,報行政及人力資源部審批1個工作日

  A4員工請事假七天以上、病假三個月以上,由總經理審批1個工作日

  2、請假

  2.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嚴格執行勞動紀律,不得無故缺勤,不得擅離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公務外出必須經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部門/單位負責人外出須經總經理批准。

  2.2員工因事(病)請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並按規定履行休假審批程式,獲得批准並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開崗位.如遇突發事件無法提前請假者,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報告,並於當日由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依規定代辦請假手續(部門/單位負責人請假須經總經理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3、遲到、早退

  3.1員工均須按時上、下班,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下,每次扣除薪金30元;15分鐘以上(含15分鐘)、2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

  3.2確有原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者除外。

  3.3員工一年內遲到和早退累計達10次的,公司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4、曠工

  4.1以下情況,一律視為曠工:

  4.1.1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崗或續假未經批准者;

  4.1.2無故缺勤2小時以上(含2小時),返回單位上班後1個工作日內也未補辦請假手續或補辦手續未獲批准的;

  4.2對曠工的處理

  4.2.1曠工1天,按日標準薪資*3倍扣除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當月天數核算),同時不享受當月發放的慰問、獎金等福利,年終福利或慰問獎等視情節輕重予以部分或全額扣減;

  4.2.2連續或累計曠工達2天,視為重大行為過失,公司將與之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5、病假

  5.1員工請病(傷)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並按規定履行請假審批程式,並提交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因病批准休假但無法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有效證明的,則按事假處理。

  5.2員工病(傷)假在一個月(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累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計三個月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病(傷)假須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准。

  5、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醫療期期限依照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執行。

  5.3員工醫療期滿後返回崗位工作時,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也無法調整崗位或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將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5.4員工病(傷)假工資計算方式詳見《薪酬與福利》。

  6、事假

  6.1員工請事假須講明事由,並填寫《請假申請表》,事假三天(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累計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計七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

  6.2全年累計事假十天以下,事假1天扣1天日標準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核算);全年累計事假超過十天(含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事假1天扣1.5天日標準薪資;

  6.3全年累計事假十五天(含十五天),公司有權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7、出差考勤

  因公參加社會活動、赴外地出差,依公司規定履行審批程式並報行政人事部備案,視為正常出勤。行政人事部做好出勤記錄,作為薪酬計算和考核依據。

請假管理制度6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規範本公司員工的請假休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正式轉正的人員,其他試用及臨時工均不包括在內。

  第三條公休日

  公休日包括以下幾種: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臨時公佈的休假日。

  3、勞動節。

  4。新年休假依從政府規定,以上各休假日,薪資照發。

  5。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視事實需要與其他日期互換,互換後的休假日有關薪資及加班與公休例假同。

  第四條員工請假的種類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以x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出示勞保局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累計以x天為限;住院者,以x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x年。

  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x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x天(包括例假日)。

  4。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x天。

  四、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x星期;小產x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x個月,辦理獨生子女手續再加x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x天。

  五、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喪假x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喪亡可請假x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x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的調訓,期間不滿x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x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1、員工特別休假,休假時間區別如下:

  (1)在公司服務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給假x日。

  (2)在公司服務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給假x日。

  (3)在公司服務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給假x日。

  (4)在公司服務滿10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給特休假1日但以30日為限。

  2、職員休假以不礙工作進度為原則,其作業程式,由x主管於每年元月x日前,根據各員服務年資,列具應休天數將申請單移x核對後,轉送給x核定,並退交x保管。

  3、特休以當年為限,不得延續至次年。

  第五條員工請假的核準許可權與手續

  一、核准許可權

  1、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x核准,三天以上由x核准。

  2、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x核准,三天以上由x核准。

  3、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x核准。

  二、核准手續

  1、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人事部備案。

  2、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3、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4、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第六條員工請假期間的薪酬計算

  一、事假

  1、日薪者事假不發薪資,月薪者當月x天內全年x天內只發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2、試用人員月薪者,凡請事、病假薪資全扣。

  3、本年度升為正式員工的月薪人員,一月內事假累計在一天內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當年累計亦照到職時間的長短比例計算,其公式如下:14天×到職後月數/12=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數

  二、病假

  病假在一個月內繳驗醫院證明者薪資發給半薪,超過一個月者全扣。

  公傷人員按勞保規定辦理,除薪資照給外,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費用。

  三、婚假薪資照發。

  四、產假:(針對女性職員)

  1、服務本公司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內薪資照給。

  2、服務本公司6個月以下者,薪資減半發給。

  五、喪假薪資照給。

  六、公假

  申請公假,其准假天數,薪資照給

  第七條附則

  本規定經__核准後實施,增設修訂亦同。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__。

  公司請假管理制度例文10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週享受週六、週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二)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幹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範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三)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並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產前15天,產後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週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並實行純母乳餵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週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六)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併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准後,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後,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請假管理制度7

  美容院員工休息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員工的正常休假:

  (1)每月結束前兩天全體員工將自己下月休息安排報店長主管處,由店長主管進行統一安排,並製作員工休假安排表。

  (2)員工正常休假天數根據當地美容業的實際情況結合本美容院員工顧客數量比例進行安排。

  (3)正常休假時間,員工如有放棄者,美容院按照相應補貼進行員工嘉獎。

  (4)當月生日員工,可獲得生日假期1天。

  (5)上月加班累積時間超過10小時的員工,按照規定在當月可獲得多休息一天的嘉獎。

  (6)同一班次的基層美容師不可同天休息。

  (7)美容院中層管理者不可同天休息。

  二是員工的日常請假:請假是除掉員工正常休息時間,因個人事務需要安排假期。

  1、事假請假制度:

  (1)店長事假制度

  請假程式:提前一週填寫請假申請表格———交店務經理或老闆處———審批————提請一天進行工作交

  接給主管

  天數:店長事假原則上不超過1天

  (2)前臺人員事假制度

  請假程式:提請一天填寫請假申請表格———店長審批簽字———下班前進行工作交接給店長或顧問

  天數:前臺人員事假原則上不超過3天

  (3)美容顧問事假制度

  請假程式:提前三天填寫請假申請表格———交主管審批————店長助理簽字————店長簽字———下班前進行工作交接給本組其餘負責人

  天數:顧問事假原則上不超過2天(4)普通美容師事假制度

  請假程式:提前兩天填寫請假申請表格———交各顧問組長審批———主管簽字———店長簽字———下班前進行工作交接給其餘美容師或本組顧問

  天數:美容師事假原則上不超過3天

  (5)後勤人員請假制度

  請假程式:提前一天填寫請假申請表———主管簽字———店長簽字———進行工作交接給臨時工作人員或店長

  天數:後勤人員事假原則上不超過1天

  注意事項:如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增加請假天數或者臨時請假者都需由店務經理親自審批

  2、病假

  請假條件:

  (1)提供醫生開據病假條

  (2)工作時間生病不用請假條

  (3)勿須提前申請

請假管理制度8

  一、制定目的

  為將本公司有關請假的規定事項制度化、標準化,促使各部門員工的請假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此準則。

  二、適用範圍

  凡經本公司所錄用的所有員工(含臨時工),均遵守本準則。

  三、權責

  1行政部負責準則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

  2總經理負責本準則的制定、修改、廢止的稽核批准。

  四、請假程式

  1員工請假應先到行政部或部門領導處領取《請假條》。

  2請假人詳細填寫所屬部門、請假日期、假別、請假事由等內容後,一式兩份,由上級部門領導批准簽字。

  3將已經批准的《請假條》,一份交行政部留存備案,一份交門衛留存並登記以便考勤。

  4、因特殊情況請假的,應經部門主管批准,並及時通知到行政部,否則記曠工處理。

  五、准假許可權

  1普通員工請假一天以內者,可由當班班長批准,三天以內者要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稽核批准。超於三天者須經總經理稽核批准。

  2部門領導須請假者,則由總經理稽核批准。

  六、假別分類

  1事假

  (1)員工必須本人親自辦理請假手續;

  (2)且須提前申請;

  (3)事假期間不計工資;

  (4)不滿半小時著以半小時計算,累積滿4小時為半日;

  2病假

  (1)因病必須治療及休養者;

  (2)必須提供醫院相關證明;

  (3)病假期間內的工資依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發放;且沒有全勤獎。具體如下:

  ①病假在一個月以內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髮放;

  ②病假超過1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二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五年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髮放;

  ③假期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80計發;

  ④上述人員病假期間,各類津貼由單位根據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⑤病假期間的崗位津貼與基本工資一起按病假比例發放。

  3工傷假

  (1)員工因公受傷;

  (2)經醫院證明無法正常工作的;

  (3)須提供公司領導證明及醫院的診斷證明;

  (4)工傷期間內的工資,公司給予其基本工資;

  4其他假別

  (1)其他假別包括婚嫁、喪假、產假、護理假等;

  (2)請假必須聽過公司部門領導的書面證明;

  (3)婚嫁:切需提供結婚證原件!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復婚和再婚除外,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在法定基礎上續假1周;

  ③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④在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另給予假期;

  ⑤婚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期;

  ⑥工資照發;且沒有全勤獎。

  (4)喪假(直系親屬)3天,工資照發,且沒有全勤獎。

  (5)產假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給予員工90天的假期,其中包含產前休假15天,產後休假75天。切需提交‘結婚證’‘準生證’,期間的工資不享受績效考核,給予其基本工資。

  (6)法定節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初一至初三)、清明節、勞動節3天、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3天,根據公司生產情況而定;

  (7)陪產假:法定婚齡男方可享受1天陪產假;男女雙方符合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假期;

  (8)探親假:暫無

  (9)路程假:除了過年有路程假之外,其餘時間無,此路程假僅此針對路程較遠者。貴州地區單次3天,浙江地區單次1.5天,江蘇地區單次1天;

  七、補充說明

  (1)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辦理相關請假事宜;

  (2)因突發事件或疾病必須請假而未辦理手續的,應先告知上級部門領導,得到允許後方可請假,並於事後立即補辦相關請假手續。

  (3)曠工的認定:未經批准而強行請假者;未經領導批准而擅自離開崗位者;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休假者(事後又無辦理補假手續);假期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或未批准續假,繼續休假者;捏造虛假事實或無理由休假者;全月遲到次數在3次(含3次)以上者,以曠工半日計

請假管理制度9

  一、請假規則

  1.請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種。事假,因私人或家庭親屬的重大事件無法按學校規定時間上課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不得請事假;病假,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病假同時須提供醫院的相關證明;公假,因參加學校開展的重大活動,並經有關學校領導證實後確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2.學生因病、因事、因社會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全校性集體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3.學生請超過兩天的事假,原則上需學生家長打電話與班主任聯絡,以說明原由。

  4.考試、考查(包括補考)期間,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如必須請假,不論時間長短,均須報教務處審批,同意請假後方准予參加緩考或補考。

  二、請假程式

  1.請假條由班級紀律委員負責管理。請假的同學應到政教處領取請假條,並按要求如實填寫。

  2.學生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條,說明請假的原因和時間,請病假需有校醫務室或醫院有效證明。請事假要有充足理由,一般應從嚴掌握。請假條填好後,交班主任簽署意見,並送政教處辦理有關手續,請假結束後返校時將請假單(回單)交於政教處。

  三、准假許可權

  1.午休的請假,由班主任審批;

  2.三天以內的請假,由班主任與政教處審批;

  3.一週以內的請假,經班主任同意、政教處備案、主管校長審批;

  4.一週以上的請假,經班主任同意、政教處備案、校長審批;

  5.班級幹部一律沒有準假的權利。

  四、補假手續

  1.學生因急事但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在一天內由學生家長或介紹教師代為辦理補假手續。補假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

  2.學生在假期、節假日必須按學校的規定按時離校、返校,逾期不歸者必須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五、銷假

  請假期滿,返校後必須及時到班主任或政教處銷假,否則超過准假時間者,按曠課論處。

  六、其它

  1.學生請假,如果學生以欺騙手段請假,被查出,則取消該生的請假資格,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2.若是住校生,還應持請假單到宿舍管理員處請假和銷假,到家後由家長致電宿舍管理員,否則予以曠宿處理。

  3.學生請假3天以上的,在政教處領導沒有同意,班主任已經同意的情況下,學生不準離校,必須按正常時間上課。如果不來上課,則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4.如學生違反請假制度,均作曠課處理。

  5.學生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一學年授課總數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則即予以休學。

  6.所有學生、班幹部、班主任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

  七、本制度由政教處負責解釋。

請假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員工請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二、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遵照執行。

  三、內容:

  (一)法定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共11天,本廠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放假。具體為:①元旦1天;②清明節1天;③端午節1天;④勞動節1天;⑤中秋節1天;⑥國慶節3天;⑦春節3天。

  (如國家有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二)請假類別

  1、事假:

  (1)員工因處理私人事務而請假,稱為事假;

  (2)下述第2至5條請假如不能提供相關依據或證明者均以事假處理。

  2、病假:

  ( 1)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不能正常上班而請假,稱為病假;

  ( 2)員工請病假應提供本地醫院(深圳坪山人民醫院或布吉人民醫院及其下屬醫療機構)所出具的(醫療病假)證明和《病歷記錄》;

  3、婚假:

  (1)婚齡合法,則享有3天婚假。

  (2)員工請婚假,需提供男女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及結婚證明。

  4、產假:

  (1)女員工懷孕臨產,可請產假90天。

  (2)員工請產假,需提供小孩出生證明及夫妻結婚證明。

  5、喪假:

  (1)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關係則享有3天,隔代(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為1天。

  (2)員工請喪假,必須提供直系親屬死亡證明與關係證明。

  6、工傷假:

  (1)員工因工作受傷,以工傷假論。

  (2)員工工傷期間,薪資按國家有關規定核發。

  (3)員工需提供相關工傷證明及醫療證明。

  7、路程假:春節放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員工可請路程假,具體參照以下省/市/自治區劃分:

  (1)准假1天: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福建省、海南省。

  (2)准假2天:江西省、湖南省、浙江省、湖北省、安徽省、江蘇省。

  (3)准假3天:上海市、四川省、重慶市、貴州省、雲南省、陝西省、河南省。

  (4)准假4天:山東省、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山西省。

  5)准假5天: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三)、請假銷假程式及審批許可權

  1、請假程式:

  (1)員工請假,應先到本部門文員處領取《員工請假審批表》(需寫明請假日期、時間、事由等),然後由所屬部門指定文員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批;

  (2)員工請假應按規定辦理好請假手續,而後方可離廠,否則以曠工處理;因特殊情況如偶發事故不及提前請假者,應於假後1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證明,並補辦好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3)公司保留員工請假期間因工作需要提前召回員工的權利。

  2、銷假程式:

  (1)銷假時必須在請假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內持請假申請表(附表)到人事行政部銷假。

  (2)病假銷假時,必須提供勞動部門指定醫院出具的《病歷記錄》和《住院證明》。

  (3)婚假銷假時,必須提供有效的《結婚證》。

  (4)喪假銷假時,必須提供《死亡證明》與《關係證明》。

  (5)路程假銷假時,必須提供有效車票、機票等票據。

  3、續假程式:

  (1)逾期續假,續假程式與請假審批程式相同。員工需提前透過電話或其它方式徵得直接主管同意,由直接主管代替填寫請假條(請假人簽名一欄不需代簽)按

  請假審批程式審批,待請假人回公司後,再補簽名。

  (2)若續假後,總計請假時間超過了各階段審批的請假天數,需重新填寫請假單,從請假開始的第一天到續假後的最後一天,按此請假天數進行審批。

  (3)假期屆滿未辦理續假或銷假手續仍不到職者,均以曠工處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審批許可權及辦理手續時間:

  (1)普通員工、班組長及一般技術人員

  (2)主管級人員及中級技術人員

  (3)經理級及高階技術人員

  (4)請假審批註意事項:員工請假,如部門分白晚班,則請假應呈請當班管理人員進行審批,不得跨班申請或審批。否則視為無效。

  (五)、請假審批表

  (1)、請假審批表原則上必須由請假人親自填寫;

  (2)、請假審批上各項內容必須填寫準確、完整;

  (3)、請假獲准並經正常審批後,當事人須到人事行政部備案,人事行政部將“附表”交還給當事人,請假申請人方可離職。否則請假申請表不予生效,請假申請人擅自離職按曠工處理。

  (六)、請假受理

  (1)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影響工作時,可不予批假或酌情縮短假期或延期批假。

  (2)請假者須在直屬上司安排下將其崗位工作交待其他員工代理。

  (3)員工請假如發現有虛假事情者,除以曠工處理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如有發生直屬管理人員隱瞞事實的情況,則給予該管理人員警告或以上處分。

  (七)、請假時間計算

  請假如從休息日起或至休息日止則休息日不計入請假天數;請假如跨越休息日則休息日計入請假天數。計算全年可請假天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入職者,按比例遞減。特准病假延到次年銷假者,其次年請假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八)、請假調休

  (1)、調休是指以加班時間換取休息時間的行為(法定節假日加班除外)。

  (2)、員工當月工作滿勤以外的加班時間可以作為調休處理;調休不得影響公司生產的正常運作,並避開公司的集體活動。調休的最小時間單位為半天。

  (3)、員工調休須於加班完成後填寫《調休審批單》進行申請,按請假審批相同程式經審批後報人事行政部備案;如員工加班時間已計發加班費,則該加班時間不得再用作調休。

  (4)、調休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後,不得隨意更改。

  (5)、加班調休期一般為次月月底前。特殊情況經廠務領導批准可另行安排。

  (6)、調休時間視同正常考勤,按正常考勤計算薪資和福利,並且不影響獎金待遇。計件員工產量按調休對調的加班時間產量計算;調休對調的加班時間則不予計算加班費和產量。

  (九)、請假流程圖

  (十)、解釋與實施

  本制度人事行政部擁有最終解釋權,自20xx年12月1日起實施。原檔案與此檔案有衝突的地方,以此檔案為準。

請假管理制度11

  一、凡在校期間,因病及其它特殊情況,不能正常參與課堂學習及有關集體活動需離開學校的同學必須請假,並履行相關手續。

  二、凡需請假離開學校的同學需填寫學校統一印製的請假單,上面必須寫明請假原因、請假時間、請假去向、聯絡地址或電話,有班主任或校務值班幹部同意請假的簽名並由家長接送,其它老師簽字無效。出校門時請假條需交門衛留存。

  三、住宿生請假離開學校,還需持請假條到學生公寓寢室管理員處登記後方可離開。

  四、凡在請假過程中弄虛作假,不履行相關手續的同學,門衛拒絕放行;若不聽勸阻、無理取鬧或混出校門,學校將視情節輕重根據《學分制管理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編制:德育處 稽核: 審批: 印數: 份 受控狀態:受控

請假管理制度12

  1.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制度目的在於規範職工的請假行為,為考勤提供依據。

  本制度適用於全體員工。

  2.假別及准許期限

  2.1婚假

  本人婚假,10.天。

  兒女婚假,5.天。

  2.2喪假

  本人及配偶的直系親屬喪假,7天。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3天。

  五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2天。

  2.3病假

  本人病假,酌情而定,嚴禁欺瞞。工傷類病假不在此列。

  2.4事假

  僅限於特殊情況,酌情而定,但每個會計月累計不超過3天。

  男員工在妻子生產時可以請7天假,並可分成兩次申請。

  2.5農忙假

  沒有農忙假。

  2.6產假和喜假

  女員工可以請6個月的產假。假後上班時間需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7探親假

  本公司距父母長住地(已住一年以上)300.公里以上者,每個會計年可有10.天的探親假(不包括路途天數)。路途天資料實際情況確定。

  2.8事假不可在月末月初時跨月連用。

  2.9假期中包括休息日者,休息日不計入假期。

  3.假期的申請和批准

  3.1請假者本人填寫標準格式的《請假條》,報直接上級同意,報更上一級批准。然後由請假人送交公司考勤員備案。

  請假理由須寫明具體內容,僅寫‘有事’一類字樣視為沒有理由而不予批准。

  因緊急情況或人力不可為的情況確需電話請假時,要在上班前一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批假的負責人向考勤員請假。

  捎假的情況同上。

  電話請假與捎假的情況由請假人所屬部負責人向部門工作會報審,不符合電話請假或捎假條件者,視情況處罰,最嚴重者按曠工處理。

  3.2續假與請假的程式相同。

  3.3考勤員在考勤登記時如沒有見到合法假條,則視請假人為曠工。後交假條者,交前階段視為曠工(按整天處理),且假期不能順延。特殊情況報部門工作會處理。

  4.超假與曠工

  申請和批准的假期天數超出本制度規定的天數時,超出部分為一類超假。

  因電話續假或捎假而超出本制度規定天數的部分為二類超假。

  不屬於一二類超假的超假為曠工。

  5.假期的工資核算

  5.1婚假、喪假、病假、產假、事假,在規定的天數內不計工資。

  5.2一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10.%,第二天加扣20.%,以次類推。

  二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20.%,第二天加扣40.%,以次類推。

  5.3曠工者按《獎懲條例》處理。

  6.銷假

  請假人假後到公司上班前,先向考勤員銷假。

  不銷假者視為曠工,確證不是曠工者,則扣除相應時段(但按整班計)的一半日工資。

  7.責任

  對曠工者,其直接上級應向考勤員及時通報。不通報者,按《獎懲條例》接受處理。

  綜合辦監督執行本制度。

請假管理制度13

  一、假期的審批

  1、基層員工、班組長請病、事假,3天(含)以內的,由主管稽核,廠長/經理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廠長/經理稽核,分管副總/總監批准。

  2、主管級管理人員、廠長助理請病、事假,由廠長/經理稽核,分管副總/總監批准。

  3、廠長、部門經理請假,分管副總/總監稽核,總經理批准。

  二、請假類別

  1、病假/事假

  ①病或私事申請的假期。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有關人員的批准方可離崗,未經批准擅自不到崗或離崗的,以曠工論處。病、事假期間不計發薪資及福利。

  ②因患急病或急事自己不能及時來公司辦理請假手續的,必須在上班後1個小時內委託他人或以電話向其部門主管或廠長(經理)請假批准方可,並由其部門主管於4小時內向人事行政部報備,員工在事後補辦請假手續時應出具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論處。(此種情況每人每月最多不超過一次)。

  2、婚假

  ①轉正後的員工結婚可申請三天有薪假。婚假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主管、廠長審批後持有效結婚證書及戶口本到人事行政部辦理請假手續。

  ②員工申請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書二個月之內申請。

  ③員工在本公司只享受一次婚假:婚假假期限一次休完,不得分次休。

  3、喪假

  公司員工的三代直系親屬(嫡親父母、子女、配偶、嫡親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依靠本人供養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憑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死亡證,享受三天有薪假。

  4、傷假/公假

  ①員工因工作受傷,必須在受傷的兩日內持本人書面《事故報告》(傷情嚴重的,可由部門辦理)交廠長或部門經理簽字認定為工傷假方可,並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②傷假必須由區級以上醫院(或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病假診斷書或證明。

  ③傷恢復後,不論休假假期是否滿都應主動復工,否則以曠工處理:工傷期間員工工資按有關規定發放。

  ④公司批准的脫產參加會議、培訓學習、陪護住院員工等均屬公假。公假期間員工工資按本人基本薪發放。

  5、探親假

  ①入職滿一年的員工可申請回家探親,省內員工年探親假10天以內,省外員工視路程遠近探親假10-20天,探親假期中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的,不另計。

  ②探親假一年只能申請一次,當年不休,第二年不累計:申請探親假的員工應在公司生產經營淡季分批休假,並須提前十五天向本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報廠長/經理審批,人事行政總監批准。

  三、規定及說明

  1、公司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請假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在部門/廠,一份交人事行政部。

  2、請假天數超過5天(不含)的,其工資順延一個月發放。

  3、職務代理人制度:特殊崗位員工、部門組長及以上人員,在請假前需安排好職位代理人,否則不予批假。

  4、所有請假手續原則上均由本人親自辦理,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休假,不得電話請假、他人代假。

  5、特殊情況要求續假的員工,應按規定辦理續假請批手續。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公司續假的,應在第一次實施休假結束前提報部門主管、廠長/部門經理,經同意後方可實施續假,回來辦理續假手續時應出具相關的證明,續假假期超過三天的,廠長/經理應提報人事行政部同意方可。

  6、在請假期限內提前回到崗位者,應在當天辦理銷假手續。

  7、無正當理由一天以上未到崗位上班著,部門主管應及時將相關人員名單上報廠辦或人事行政部,對部門主管蓄意隱瞞的,按《員工手冊》第八章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給主管記過處分。

  8、公司員工,如因個人原因經常請假而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權對其進行崗位調整。

  9、請假最小時間單位為1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請假管理制度14

  一、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二、請假程式

  1、審批許可權

  ①員工請假1天,由物管部長審批

  ②員工請假3天,由公司經理審批

  ③員工請假3天以上,由董事長審批

  2、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各部門領導批准後交佳和物業辦公室

  備案歸檔。

  3、請假前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及時請示有關領導,之後補辦手續。

  三、請假規定

  1、事假:

  ①經領導批准的事假3天以內,工資照發,超過3天不發工資。

  ②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全年累計不得超過20天。

  ③員工因特殊情況可電話請假事後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補辦手續

  按曠工處理。

  2、病假:

  ①員工因病請假需憑醫院診斷證明,領導審批。

  ②員工因病請假,工資照發。

  3工傷假:

  ①凡因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工傷假工資照發。

  4、婚假

  ①凡請婚假應提前一週填寫《請假單》,報相關領導審批,並做好交接工作。

  ②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③婚假按國家規定可請假七天。

  5、產假

  ①凡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前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有關領導審批,並做好交接工作。

  ②產假可享受一個月假期,產假期間按國家規定工作照發。

  6、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假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死亡,准假3天,需報有關領導審批。

  ②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6、曠工認定:

  員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①未經領導批准,擅自休假

  ②未辦理請假手續休假

  ③不請示報告休假

  上述曠工行為視其情節按一下規定進行處罰

  ①按工資3倍處罰,在當月工資扣除

  ②曠工2次,按辭退處理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制度2

  第一條總則

  1、為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請假程式

  1、員工請假須先口頭徵得經理同意,再從辦公室索取請假條填寫。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領導審批。(臨時請假1小時內不需)。

  2、各級管理人員應在確定不影響正常檢測安排的前提下批假。較長假期必須交接手頭工作,以確保工作連續性。

  3、一般情況下,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提交請假條,不允許臨時(已過到崗時間)請假,不允許找人代請假,不允許事後補假。有特殊情況,也應在上班以前親自致電經理請假,回來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請病假,不超過三天的,可直接審批,超過三天的須提供縣級醫院的診療證明,方可審批。

  5、主任級以上管理人員在請假期間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絡,並隨時服從公司安排。

  第三條各種假別及規定

  婚喪嫁娶、工傷以及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按實際情況經開會協商後再行處理。一般情況下: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以10天為限。

  2、病假:因病治療修養者,每年累計以30天為限。

  3、婚假:

  ②子女結婚可請假5/15天(包括法定假日);

  ③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5天。

  4、產假:

  ①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含產假休假15天);

  ②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流產假為15——2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流產假為60天。女職工享受流產假,必須是計劃內生育,限終生只能享受一次。特殊情況按實際情況經開會協商後再行處理(以上假期均包括節假日)。

  5、喪假:

  ①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10天(包括節假日)。

  ②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喪亡可請假5天(包括節假日)。

  ③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3天(包括節假日)。

  4請假時間規定1-5天,6-10工資推遲發15天發11-15工資推遲發一個月發。請假本月滿勤沒有,取消優秀員工評比。

  第四條獎懲制度

  1、請事假期間員工工資一律不予支付(工傷除外)。

  2、組長鬚關注員工滿假未歸現象,要及時聯絡跟蹤,並知會人事部。

  3、未履行以上請假手續、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到崗者或請假期滿不主動銷假者,按曠工論處,曠工一日,罰款100元,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積曠工五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其所有工資。

  第五條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負責解釋、補充。

  2、本制度頒佈之日起執行。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制度3

  為規範人員管理,嚴格請假紀律,維持總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xx師院人(20xx)第7號《關於重申教職工請假手續辦理的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總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一、病、事假

  1、請病假者需提供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情證明單,請事假者需填寫事假申請單送交所在部門稽核。有特殊情況需及時聯絡說明並補假。

  2、所在部門需將籤批後的病情證明單、事假申請單原件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病、事假七天(含)以下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籤準;七天以上,十五天(含)以下的,由總公司分管領導籤準;十五天以上的,由公司總經理籤準。

  4、病、事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待遇及相應年度考核管理按校人事處的有關規定辦理。

  5、病、事假期間的崗位工資、效益工資待遇由所在部門拿出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效益工資原則上不享受。

  二、產假

  1、產假假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作計劃生育手術,按計劃生育有關規定休息。

  3、產假請假手續可由家屬代為辦理,部門負責人籤準後,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4、產假期間,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照發。

  三、哺乳假

  1、女員工生育後確有困難,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部門負責人籤準後,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哺乳假假期及給予撫育未滿一週歲子女的女員工的哺乳時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哺乳假期間,國家工資發放80%,崗位工資不發。

  四、婚、喪假

  1、填寫請假申請單,所在部門負責人籤準後,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員工,給予婚假三天,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增加十二天;喪假一般為一至三天。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

  3、婚、喪假期間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4、婚、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凡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均按曠工處理。

  六、各部門要把各類請假與考核掛鉤,與分配掛鉤,嚴格請假制度,按月上報請假情況。

  七、本規定適用物件為總公司在編員工,非在編員工的請假可參照辦理。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制度4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組織紀律性,維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1、公司生產車間和倉庫等一線員工及臨時工適用本制度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五條的2、3項、第六條和第七條。

  2、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合同制員工及處於試用期的員工)適用全部條款。

  三、請假程式:

  1、公司員工請假,需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遞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交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員工休假期滿後,須及時到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處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因急事或身體不適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四、請假審批許可權:

  1、各管理部門人員和市場業務部門人員3天(含)以內的請假,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上、7天(含)以內的,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同意後,須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7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請假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請假員工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門及市場業務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含)以內,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總經理批准,並須在休假前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3、生產部門員工請假在5天(含)以內的,由車間主管負責審批;請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內的,經車間主管稽核同意後,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15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員工請假經審批同意後,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4、生產部主管請假在3天(含)以內的,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生產部經理請假,須報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並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五、請假類別

  1、病假

  員工請病假應持區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公司指定就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單辦理請假手續。休病假期間,公司按員工基本工資的60%發放工資。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將予辦理病退離職手續。如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2、事假

  員工請事假必須說明請假事由,填寫《請假單》,按請假申請程式和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事假為無薪假(不享受工資、補貼及獎金);請假期間,按事假實際天數全額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年累計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終獎待遇;員工連續請事假滿30天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工傷假

  因工負傷需住院的員工,須在指定醫院就醫,由該醫院出具證明,確定其休息時間。工傷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關政策及規定執行。

  4、婚假

  員工試用期滿且結婚登記日在本公司入職後的可以享受婚假。員工休婚假,須本人憑結婚登記證,並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公司給予婚假3天;男女雙方若符合晚婚條件(男25週歲,女23週歲),除享受國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包括雙休日)。

  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後半年內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動放棄。婚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5、產假及哺乳假

  女職工在合同期內生育,其產假及哺乳假按國家及地方計劃生育有關政策執行。

  6、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喪假;員工的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養的家屬)亡故可享有1天喪假;喪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7、年休假

  根據國家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聘用及臨時用工人員除外)。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員工的年休假原則上在每年的春節前後由公司統一進行安排。員工如不服從公司統一休假安排的,作自動放棄休假處理;員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時間規定,不按要求準時上班的,將按曠工或解除勞動關係處理。

  六、其它規定

  1、為維護員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原則上每週休息不少於1天。為確保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員工每週休息日在月度內不得進行累積休息;同時,為體現企業對員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應休未休的,每月可以積休1天在當季內換休使用,逾期作自動放棄,每季度末累計積休天數不得超過3天,;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小時、半個工作日、1個工作日為單位合理安排員工提前使用其積休,員工應予理解和支援。生產部門其他員工可根據生產經營任務安排和計件工作制實行情況,參照本規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2、員工必須做到事前請假,事後銷假。因事不能上班時,必須提前1天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向部門主管請示並得到批准,事後立即補辦手續。如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按開除處理。

  3、各部門負責人、主管及員工請假前均須事先落實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代理人,並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確保其崗位及負責的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4、員工請假、調休以半天(4小時工作時間)起算,按照先加班後調休的原則,在當月完成,不得累計。一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病假、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將作為年度是否給予員工加薪、晉升的重要考核依據。

  七、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試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請假管理,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本制度的請假種類為: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

  第四條 員工請假,首先填寫《員工請休假申請表》,按程式批准,並將批准後的《員工請休假申請表》交所在考勤員後,方可休假。請假未批准而離開工作崗位,按曠工處理。

  員工銷假,應辦理銷假手續,病假(30天以上)銷假憑醫保定點醫院出具的出院或康復證明。

  第五條 請假批准程式

  (一)普通員工

  請假天數批准程式

  1—4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

  5—8天由部門負責人稽核,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8天以上 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准。

  (二)中層管理人員

  請假天數批准程式

  1—4天 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5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准。

  (三)公司高管人員

  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請假由總經理批准,總經理請假由董事長批准。

  第二章病假(含非因工負傷假)

  第六條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憑醫保定點醫院的診斷證明休假。如發生急診,不受指定醫院限制,但急診病假不得超過3天,並且不可連續發生。

  第七條 員工因病住院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工資標準為:3個月以內(包括3個月)發放當月本人工資的50%,3個月以上1年以內(包括1年)發放當月本人工資的30%,一年以上發放疾病救濟金。

  第八條 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事假

  第九條 員工因私事請假,原則上每次不得超過30天,年累計不得超過60天。

  第十條 必須在《員工請休假申請表》註明請假具體原因。

  第十一條 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第四章婚假

  第十二條 符合法律結婚年齡的員工結婚,給予婚假3天。

  第十三條 符合晚婚條件(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初婚登記)除3天婚假外,在結婚當年可享受晚婚假15天。

  第十四條 進入本公司後結婚的員工可以享受婚假,婚假必須自結婚登記日起6個月內休完。辦理請假手續時應提供結婚證書影印件並出示原件。

  第五章喪假

  第十五條 員工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以享受假期5天,(外)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以享受假期為3天。

  第十六條 員工到外地辦理喪事,可根據實際路程所需時間,另行給予路程假。

  第六章產假、哺乳假

  第十七條 女員工生育可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如遇難產,可憑醫院有效證明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十八條 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晚育假30天。

  第十九條 女員工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25天,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42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二十條 妻子生育,男方可給予護理假10天。

  第二十一條 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員工,經其主管批准,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二條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以上規定待遇。

  第七章計劃生育假

  第二十三條 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天;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天;結紮輸精管的,休假7天;結紮辦理卵管,休假21天。

  第二十四條 接受結紮輸卵管手術的,男方可以享受5天護理假。

  第二十五條 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或者晚育的同時接受節育手術的,假期合併計算。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以上各種假期,應以申請上批准的時間為準,遇公休假日、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第二十七條 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八條 工傷假、年休假、法定節日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行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從分佈發之日起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15

  一、事假:職工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准,超過一天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三天由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一天由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一年以內請事假不得超過12天者,違反此規定者,每超過一天扣發一天的工資,並扣除當月的獎金和出差費。

  二、病假:以醫院證明為依據,由總經理批准,按允許天數休息。如需住院治療的人員,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總經理批准。到專科、省立醫院或跨省就醫者,需經中心領導班子批准,並報市局領導同意。就醫期間藥費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其它各項費用自理(工傷除外)。

  三、休假:按照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填寫休假申請表,交總經理審批後,按規定天數休假。

  四、婚、喪假:按規定天數寫出請假條,交總經理審批,超過規定時間以事假論。

  五、銷假:上述各項請假期滿上班後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彙報,到辦公室銷假,超假部分領導同意後按事假論。無中心領導和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准的事、病、休、婚、喪假,均視為無故曠工,曠工一天扣發當天工資、當月獎金,曠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資、全年獎金,超過3天按違反管理制度建議市局予以停薪離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