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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管理制度

請假管理制度(合集1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請假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請假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內容

  3.1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後,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一事假

  1.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2.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後方為有效。

  3.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4.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5.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二病假

  1.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2.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3.由於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准酌情處理。

  4.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三婚假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並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准予7天婚假。

  2.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並附《結婚證》影印件。

  3.婚假含節假日。

  4.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5.慰唁假

  6.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7.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後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係的證明。

  8.產假

  10.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籤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並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四公傷假

  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2.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3.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五調休假

  1.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2.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3.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4.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流程:

  假期審批-職責-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2

  一、病假期間工資扣款

  1、病假xx個月及其以下者,職級工資及津補貼不受影響。其中:病假xx個月及其以上者,崗位工資、短途差旅補貼全部扣發;病假xx個月以下者,日扣款額=(崗位工資短途差旅補貼)/xx天×xx。

  2、連續(或當年累計)病假xx個月以上者,從第xx個月起工資按省人事廳檔案執行。

  3、病假期間績效工資全部扣發。

  二、事假期間工資扣款

  1、一年當中,事假累計在xx天以內的,職級工資及津補貼不受影響,崗位工資及短途差旅補貼每日扣款額=(崗位工資短途差旅補貼)/xx天。

  2、超過xx天(含xx天)每日扣款額=(職級工資崗位工資短途差旅補貼)/xx天。

  3、事假期間的績效工資全部扣發。

  三、產假期間工資扣款

  女職工產前、產後、流產和假期及男職工護理假,按工銀雲營(xx)xx號檔案規定執行。產假期間(包括計劃生育手術休假),職級工資、崗位工資及津補貼不受影響,績效工資全部扣發。

  四、婚假、喪假、公休假期間工資扣款

  除扣發績效工資外,其他工資一律照發。

  五、探親假期間工資扣款

  1、xx天以內除扣發績效工資外,其他工資照發。

  2、xx天以上,但在規定的期限內,職級工資和津補貼不受影響,績效工資全部扣發,日扣款額=(崗位工資+短途差旅補貼)/xx天×xx

  3、同時,如涉及報銷規定額度路費者,停發1個月短途差旅補貼。

  六、曠工期間工資扣款

  曠工期間按工作日扣發工資,並懲罰性扣款,按實有曠工天數,每日扣款xx元執行,同時,曠工xx天,一月不得參加績效考評,以此類推,曠工xx天以上(含),將按xx條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七、遲到扣款

  遲到xx分鐘以內,每分鐘扣款xx元。

  遲到xx分鐘以上作曠工處理。

  經常遲到,按《xx解除違規違紀員工勞動合同》的規定執行。

  八、櫃員合同工請假扣款原則上比照職工規定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3

  第一條事假:

  1、員工因事確需本人處理,兩天以上事假須提前寫出書面申請,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報人事行政部;部門經理因事請假需書面申請,由分管領導簽字後,報人事行政部。來不及請假,應電話通知,經同意後方可請假,事後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2、員工請假,返回工作崗位時,必須到人事部銷假,否則人事部將按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

  3、員工事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第二條病假:

  1、員工上班時因病需接受治療,應先得到部門經理批准,並按請假時間計扣工資。

  2、員工請3天以上病假須開具縣(區)級以上證明,經人事行部稽核批准方能有效。

  3、員工因突發性疾病或病重無法上班,應在24小時內用電話通知部門經理或人事行政部,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因病(工傷、產假除外)不能工作達一個月以上者,公司有權進行處理並解除勞動合同。

  5、員工病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第三條工傷假:

  1、工傷是指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非人為原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傷害。發生事故後,員工必須按有關程式迅速上報公司人事行政部,經公司認定後,方可作為工傷。

  2、工傷假期內員工享受定額工資,因工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治療費用及撫卹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法定假:

  國家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勞動節(3天)、國慶節(3天)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日;員工如遇當值,可安排在假期結束後一月內補休或以加班計算。

  第五條喪假:

  遇正式員工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辭世,公司批准員工享受5天弔唁假;假期內公司支付定額工資,不報並旅費,同時人事行政部有權要求員工出示與死者關係的證明,謊報者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條婚假:

  員工婚假定為7天,如男女雙方晚婚(男方25歲,女方23歲)可延長假期為10天,同時員工享受定額工資。

  第七條產假:

  公司正式員工申請分娩假時須呈交醫院證明書,經公司核准後,按有關規定享受分娩假(假期內支付定額工資)。

請假管理制度4

  第一條 總 則

  1、 為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請假程式

  1、員工請假須先口頭徵得經理同意,再從辦公室索取請假條填寫。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領導審批。(臨時請假1小時內不需)。

  2、各級管理人員應在確定不影響正常檢測安排的前提下批假。較長假期必須交接手頭工作,以確保工作連續性。

  3、一般情況下,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提交請假條,不允許臨時(已過到崗時間)請假,不允許找人代請假,不允許事後補假。有特殊情況,也應在上班以前親自致電經理請假,回來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請病假,不超過三天的,可直接審批,超過三天的須提供縣級醫院的診療證明,方可審批。

  5、主任級以上管理人員在請假期間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絡,並隨時服從公司安排。

  第三條 各種假別及規定

  婚喪嫁娶、工傷以及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按實際情況經開會協商後再行處理。一般情況下: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以10天為限。

  2、病假:因病治療修養者,每年累計以30天為限。

  3、婚假:

  ① 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法定節假日);

  ②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法定假日);

  ③ 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1天。

  4、產假:

  ① 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含產假休假15天);

  ②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流產假為15——2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流產假為42天。女職工享受流產假,必須是計劃內生育,限終生只能享受一次(以上假期均包括節假日)。

  5、喪假:

  ① 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5天(包括節假日)。

  ②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喪亡可請假3天(包括節假日)。③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第四條 獎懲制度

  1、請事假期間員工工資一律不予支付(工傷除外),即使本月實際出勤天數按比例折算。

  2、組長鬚關注員工滿假未歸現象,要及時聯絡跟蹤,並知會辦公室。

  3、未履行以上請假手續、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到崗者或請假期滿不主動銷假者,按曠工論處,曠工一日,罰款50元,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積曠工五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其所有工資。

  第五條 附 則

  1、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補充。

  2、本制度頒佈之日起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5

  一、總則

  1、目的:為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二、出勤

  公司的工作時間:每週六個工作日,

  上班時間為早7:30,下班時間為18:00(正常班),中午12:00-13:30為休息時間。

  現場倒班時間為7:30-18:00(白班),23:00-7:30(夜班),上午10:00-10:10,下午15:00-15:30夜班3:00-3:10為中間休息時間。

  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為曠工:

  1.未經批准,不上班的;

  2.遲到和早退時間超過2小時以上,未請假的。

  3.曠工的最小時間單位為半天。曠工連續十天者或一年內累計超過15天者除名。

  4、元旦、春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端午節、國慶節及由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其它公眾假期為帶薪假日。

  三、請假程式

  1)、員工請假程式自下而上的次序,採取逐級審批制度,員工請假1天(含)首先經班組長審批,員工請假三天以上者,首先經過班組長審批,部門主管批准後方可休假。

  2)、員工填寫請假單,經各級領導審批後交辦公室備案歸檔。

  3)、3天以上(含)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提前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5)、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准後,均需交請假單至辦公室備案歸檔。

  四、請假、休假申請規定:

  1、請假

  1)、病假(病假期間扣除當天工資)

  ①.員工因病假請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請假一天(含)內下,可憑請假單銷假。 ②.員工病假休假,需填寫《請假單》,員工若因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託他人向主管領導請假,待回公司後半天內補齊請假手續,交由辦公室備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未辦任何手續而缺勤者,作曠工處理。

  ③病假期間工資按當日基本工資的50%扣除。

  2)、事假(事假期間扣除當天工資)

  ①員工因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並填寫《請假單》。

  ②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③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一次最長不得超過10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

  ④特殊情況需報公司經理批准,未經批准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⑤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

  3)、工傷假

  ①凡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二十四小時內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工傷期間的工資按照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2、休假

  1)婚嫁

  工齡滿一年以上可享受婚假。

  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週填寫《婚假請假單》直接交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婚嫁請假單》至辦公室備案。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憑結婚登記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不可分開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間的工資照常發放。

  2)產假

  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准予休假。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產假申請單》至辦公室備案。

  ②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的正式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均可申請帶薪產假或產後護理假

  ③單胎順產者,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齡員工(女24週歲,男26週歲),單胎順產者,產假為120天,難產者,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⑤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院的證明,視情況給予15-30天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45天的產假。

  ⑥男員工的產後護理假為7天,晚育者為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⑦產假期間薪水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標準發放。

  3)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事假(需提出書面申請)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死亡,准假3天。

  ②喪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③喪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4)年假

  ①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可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年休時間按照在本公司的工齡計算,每滿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過15天。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為一個單位,由辦公室根據工齡發放相應的《年假單》,每次請年假需出示《年假單》,並交辦公室備案。

  ③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

  五、公出

  1)、在工作時間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時,需在《辦公室員工出入登記表》中作登記,需註明時間,內容,地點,並且簽名。

  2)、外出時間不到半天的,可自行登記,外出時間超過半天的,需讓主管領導同意簽字,如因私自外出而未登記或告知主管領導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如有緊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來公司的,可電話告知主管領導,待返回公司後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六、加班

  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視為加班,加班時間在夜間零時之前者可補休半天假。加班時間至零時之後者,可補修一天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補休假者,可發給加班費,加班費發放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6

  休假、請假管理制度

  為保證公司員工應有的休息、休假權利,同時嚴肅勞動紀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休假

  (一)婚假:員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間結婚,可休婚假3天,雙方符合晚婚條件,再增加12天。

  (二)喪假:員工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喪亡,可休喪假3天,並視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三)病假:員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須請病假,要有請假條。

  (四)事假: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確有特殊原因,可酌情准假。

  (五)產假:產假期90天,難產(醫院證明)或雙胞胎增加15天;符合晚育條件的(二十四周歲及以後生育)另加15天;妊娠3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憑醫院證明給予休假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休假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女員工產假結束後,如需續假的,原則上按事假處理,若確因身體不適,須提供醫院證明。

  第二條假期審批

  (一)婚假、喪假、產假須本人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徵得部門經理同意,經公司領導批准,事後及時銷假。

  (二)病假1天(含1天)以上3天以內必須書面向部門經理請假(病假可先口頭請假,次日補請假條);3天以上向分管領導請假。

  (三)事假1天以內由部門經理批准,1天以上須經分管領導批准。

  (四)、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准,3天以上由總經理批准。

  (五)、在職參加各類進修,除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外,凡需佔用工作時間,仍應及時向部門經理辦理請假手續。

  (六)、凡不辦理請假手續,無故不來上班者作曠工處理。

  第三條假期待遇

  (一)、婚喪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髮放,月績效工資按天減半發放。

  (二)、病事假期間:5天以內,基本工資全額髮放,月績效工資按天減發;5―10天,基本工資全額髮放,當月績效工資減半發放;10―15天,基本工資按80%計發,當月績效工資停發;15天以上,基本工資按70%計發,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三)、產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髮放,績效工資停發。

  (四)、曠工一天,當月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按50%計發,累計曠工三天以上予以除名。

  (五)、因病、事、生育、學習而影響出勤或曠工者,績效薪金按比例扣減。

  第四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請假管理制度7

  一、目的

  第1條 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二、請假程式:

  第2條 員工需要請假時,應先到人力資源部領取《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

  第3條 請假人填好《請假單》有關項後,按照《請假規定》呈請各級領導批准,將批准後的《請假單》送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第4條 辦理工傷假審批手續,必須查驗下列證件(材料):

  1、由當事人提供工傷事故的經過報告;

  2、由安全小組提供的工作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3、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工傷證明和病歷;

  4、經有關部門鑑定工傷致殘等級的,必須出具有效鑑定傷殘等級證明。

  第5條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6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7條 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三、假期類別: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生育假,喪假,長假;

  四、請假規定:

  第8條 凡因病、事、工傷等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第9條 員工請假應以“誠實守信”為原則,如有發現弄虛作假且影響惡劣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10條 員工請假以半天為單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計;

  第11條 一般員工請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高層領導或總經理審批;

  第12條 部門副職以上負責人請假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 請假單必須由本人填寫,按規定程式履行簽字手續後方為有效假別,並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14條 未請假、請假而未經批准就擅自離開崗位,或請假期滿未按時出勤者,以曠工論處;

  第15條 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者,可於當日委託同事、家屬或以來電、函等形式請假,並於事後次日補辦手續方為有效假別;未按規定執行一律曠工處理。

  第16條 員工的請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對工作產生不良影響時,其主管領導有權不予准假,或酌情減少准假時間;

  第17條 如果員工請假時弄虛作假,不能實事求是,一經查出,按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五、假期說明

  第18條 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19條 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節: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調休,共7天;

  清明節:農曆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節:6月14日至16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節,9月22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9日(星其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條 非法定假日:婦女節(3月8日)、青年節(5月4日),可分別組織婦女和青年(35週歲以下)參加紀念活動。如不組織活動,則分別給婦女、青年員工放假半天。對參加活動或照常工作的員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資。如婦女節、青年節適逢法定公休日,則不補假。

  第21條 年休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休假。

  1、年休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xx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 累計工作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資照發。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假。對員工應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數工資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22條 事假:員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處理的可申請事假。有調休假或年休假者,須在調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後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1、有薪事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事假。

  2、有薪事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每滿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過7天(含7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條 病假:員工因病請假,憑醫院的醫療證明填寫請假條,由醫務人員簽署意見,再按事假審批許可權報批;病假的醫療期及待遇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4條 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員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由本人並所在部門報公司經營管理部,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診斷為職業病日起30天內,由公司經營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認定後,給予工傷假;

  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醫療期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因員工個人責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規定執行,員工因公負傷,需治療休養者,須履行工傷假審批手續。

  第25條 婚假:員工符合結婚條件,需請婚假者憑結婚證填寫請假條,經計管員稽核,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審批。婚假的假期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假期改發補肋工資。

  第26條 生育假:員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需請生育假的,按請婚假審批程式審批;請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託他人填寫請假條。其假期及津貼補償按《計劃生育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7條 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3天喪假;請喪假者由本人填寫請假條,部門負責人稽核報總經理審批,喪假期間改發補肋工資

  第28條 長假:員工請假超過15天即為長假,請長假員工不在歸屬車間管理,由辦公室直接管理,期滿後需續請的,須透過辦公室來辦理。

  六、附則

  第29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和解釋,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30條 本手冊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請假管理制度8

  公司依各種不同之事由,分列以下假別並詳列其範圍:

  一、病假

  1、 員工因病休假,必須憑醫院病假單方可病休,若當天無法交病假單,須在上班當天補交(須附病歷證明)。但必須在病假當天電話告知部門主管或經理。員工一般情況下不得用上班時間去看病。若確屬需要到醫院就醫,需先經部門主管或經理同意。就醫時間若不超過3小時,不按病假處理。多於3小時部分按病假處理。每月不按病假處理的就醫次數只限一次。

  2、員工按請假手續休病假的,所扣工資=休假天數*日工資(日工資=全額工資/22),並不享受當月全勤獎。

  3、員工休病假天數超過40(含40天)天的,公司有權與其終止勞動關係。

  二、事假

  員工因事確需本人處理,必須至少提前一天向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請,並填寫《休假申請表》,經批准後方可休假。因急事需當天休事假者,必須在本人應到崗的時間前用電話通知部門主管或經理,經同意後方可休假,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1、服務期滿半年者事假可用年休假抵衝,但必須在假單中特別註明扣抵年休假。否則一律以事假處理。

  2、仍在試用期的員工,一般不予批准事假。有特殊情況者除外。

  3、事假工資計發辦法:(每月累計事假天數為d)(全額工資/22)*(22 - d)

  4、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含15天),公司有權與其終止勞動關係。

  三、年休假

  1、凡正式員工在本公司連續服務滿一年者(包括試用期),可享受有薪年假,第一年為五天,第二年及以後每年七天。此年假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年假應以連續方式提取,需提前十五天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報請公司,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提取,年假不準累計及預提。公司有權因業務工作更改申請者之日期及天數。

  2、年休假以半天為計算單位。年休假可衝抵事假。

  3、到年底年休假未使用之部分可累積至次年使用,但只能修原來的半數。

  4、年休假的計算以自然年度為單位。

  四、婚假

  員工在試用期滿後,符合結婚年齡者,經總經理批准可獲得三天有薪婚假,符合國家晚婚規定的員工(女年滿23週歲,男年滿25週歲),另增有薪婚假七天。婚假期薪金獎金等照付。休婚假的員工須提供結婚證影印件。公司有權根據業務工作情況決定休假日期。

  五、產假

  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女員工,可享受三個月有薪產假(產前15天,產後75天)。

  六、慰唁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或養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享有三天有薪慰唁假;員工非直系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享有二天有薪慰唁假。員工必須出示有效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報經總經理批准,方可提取。慰唁假必須當時提取,不能保留或其他方式代替。

  七、工傷

  員工因工受傷,經公司指定醫療機構證明,由所在部門出具工傷報告,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報總經理批准後按工傷處理。

請假管理制度9

  一、請假規則

  1.請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種。事假,因私人或家庭親屬的重大事件無法按學校規定時間上課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不得請事假;病假,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病假同時須提供醫院的相關證明;公假,因參加學校開展的重大活動,並經有關學校領導證實後確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2.學生因病、因事、因社會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全校性集體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3.學生請超過兩天的事假,原則上需學生家長打電話與班主任聯絡,以說明原由。

  4.考試、考查(包括補考)期間,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如必須請假,不論時間長短,均須報教務處審批,同意請假後方准予參加緩考或補考。

  二、請假程式

  1.請假條由班級紀律委員負責管理。請假的同學應到政教處領取請假條,並按要求如實填寫。

  2.學生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條,說明請假的原因和時間,請病假需有校醫務室或醫院有效證明。請事假要有充足理由,一般應從嚴掌握。請假條填好後,交班主任簽署意見,並送政教處辦理有關手續,請假結束後返校時將請假單(回單)交於政教處。

  三、准假許可權

  1.午休的請假,由班主任審批;

  2.三天以內的請假,由班主任與政教處審批;

  3.一週以內的請假,經班主任同意、政教處備案、主管校長審批;

  4.一週以上的請假,經班主任同意、政教處備案、校長審批;

  5.班級幹部一律沒有準假的權利。

  四、補假手續

  1.學生因急事但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在一天內由學生家長或介紹教師代為辦理補假手續。補假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

  2.學生在假期、節假日必須按學校的規定按時離校、返校,逾期不歸者必須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五、銷假

  請假期滿,返校後必須及時到班主任或政教處銷假,否則超過准假時間者,按曠課論處。

  六、其它

  1.學生請假,如果學生以欺騙手段請假,被查出,則取消該生的請假資格,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2.若是住校生,還應持請假單到宿舍管理員處請假和銷假,到家後由家長致電宿舍管理員,否則予以曠宿處理。

  3.學生請假3天以上的,在政教處領導沒有同意,班主任已經同意的情況下,學生不準離校,必須按正常時間上課。如果不來上課,則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4.如學生違反請假制度,均作曠課處理。

  5.學生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一學年授課總數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則即予以休學。

  6.所有學生、班幹部、班主任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

  七、本制度由政教處負責解釋。

請假管理制度10

  一、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二、請假程式

  1、審批許可權

  ①、員工請假1天,由物管部長審批

  ②、員工請假3天,由公司經理審批

  ③、員工請假3天以上,由董事長審批

  2、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各部門領導批准後交佳和物業辦公室

  備案歸檔。

  3、請假前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及時請示有關領導,之後補辦手續。

  三、請假規定

  1、事假:

  ①、經領導批准的事假3天以內,工資照發,超過3天不發工資。

  ②、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全年累計不得超過20天。

  ③、員工因特殊情況可電話請假事後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補辦手續

  按曠工處理。

  2、病假:

  ①、員工因病請假需憑醫院診斷證明,領導審批。

  ②、員工因病請假,工資照發。

  3、工傷假:

  ①、凡因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工傷假工資照發。

  4、婚假

  ①、凡請婚假應提前一週填寫《請假單》,報相關領導審批,並做好交接工作。

  ②、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③、婚假按國家規定可請假七天。

  5、產假

  ①、凡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前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有關領導審批,並做好交接工作。

  ②、產假可享受一個月假期,產假期間按國家規定工作照發。

  6、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假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死亡,准假3天,需報有關領導審批。

  ②、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6、曠工認定:

  員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①、未經領導批准,擅自休假

  ②、未辦理請假手續休假

  ③、不請示報告休假

  上述曠工行為視其情節按一下規定進行處罰

  ①、按工資3倍處罰,在當月工資扣除

  ②、曠工2次,按辭退處理

請假管理制度11

  請假制度整改為強化全院教職工的紀律觀念,規範考勤管理,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根據上級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現對《XX學院教職工請假制度》修訂如下:

  第一條考勤管理

  1.教職工要認真遵守工作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因病、事、婚、喪、產、育、探親、進修、培訓、實踐鍛鍊、借調等需請假的,應事先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2.考勤工作以部門為單位,建立部門考勤制度,由部門指定責任心強、敢於堅持原則的同志任考勤員。此項管理工作納入部門年度考核。

  3.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考勤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考勤員應實事求是地填報本部門考勤表,並在每月3日以前將上月考勤表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組織人事處(如遇節假日、雙休日,報表時間順延)。

  4.嚴禁弄虛作假、隱報瞞報。考勤不實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考勤員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5.學院對教職工的出勤情況組織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檢查。

  第二條假期規定、請假手續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規定

  1.確有特殊原因必須佔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續。

  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過5天,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0天。

  (二)請假手續

  1.請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2.請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請事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4.請事假超過30天,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三)事假期間的待遇

  1.檔案工資:當月事假超過3天(含3天)者,按天數扣發本人工資[日扣發工資=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21.75天(月計薪天數),試用期、見習期工作人員以本人實際執行的`試用期、見習期工資為基數];當月事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同時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者,不再發放當月全部檔案工資。

  2.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事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3.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二、病假

  (一)病休證明

  教職工請病假需在《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後附病休證明。

  1.院內病休證明:由學院衛生科醫生出具診斷證明書(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診斷結論;②建議休息天數,下同)。

  2.院外病休證明:需先由學院衛生科批准,到指定醫院就診(急診除外),由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3.病假2個月以內的為短期病休,2個月以上的為長期病休。

  (二)請假手續

  1.請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2.請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請病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4.請病假超過2個月,需個人提出書面申請(附病休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5.連續病休達2個月後要求恢復工作者,需持醫院出具的病癒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批准,方可恢復工作。從恢復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又請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外,其上班前後的病假時間合併計算。

  6.病假期間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連續計算。

  7.病假或因工緻殘導致休假,連續累計2個月以上或1年內累計病假在6個月以上,且不能恢復工作的,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鑑定,確認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並符合國發[1978]104號檔案,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參加工作年限(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應辦理退休手續。確實因病不能恢復工作,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鑑定,沒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研究同意後,可繼續休病假。從鑑定之日起,滿1年再進行鑑定,仍不能恢復工作的應辦理離崗手續。

  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鑑定,可以進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其工資和一切福利待遇;滿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8.教職工因工緻傷、殘期間的待遇,按照《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淄勞社發[20xx]41號)及《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淄勞社發[20xx]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病假期間的待遇

  1.檔案工資:當月病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除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外,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1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30%;工作年限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20%。

  2.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病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三、婚假

  1.婚假假期

  教職工按法定婚齡結婚,給予3天婚假,遇法定節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順延;男女雙方均符合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2.請假手續

  請婚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婚假期間的待遇

  婚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四、喪假

  1.喪假假期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給予喪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可另給路程假。

  2.請假手續

  請喪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喪假期間的待遇

  喪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五、產假

  (一)產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教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給予必要的處分外,休假按事假處理),其產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1.女教職工正常生育者,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後休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晚育(女23週歲以上)者,增加產假60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若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假、暑假休假時間不可順延。

  2.孕期不滿4個月流產者,可以根據醫療單位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孕期在4個月

  以上(含4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42天。

  (二)請假手續

  請產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學院衛生科負責人、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產假期間的待遇

  產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視情況可以延續1-3個月假期。其超過產假期間的休假,按照病假處理。

  六、節育假

  (一)節育假規定

  實行各種節育手術後可請3天節育假。

  (二)請假手續

  請節育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附醫療單位證明,經學院衛生科、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節育假期間的待遇

  節育假3天(含3天)以下,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超過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教職工,可享受哺乳假(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職工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在工作時間內每天哺乳兩次,每次半個小時,兩次哺乳時間可合併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半個小時。嬰兒滿1週歲後,請哺乳假者應正常上班。

  (二)請假手續

  請哺乳假教職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准,由部門負責核定其具體時間。

  (三)哺乳假期間的待遇

  在規定的哺乳假期間,完成崗位職責者,視為出勤。

  八、探親假

  (一)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工作滿1年的正式職工;見習期、試用期人員不享受探親假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3.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其中,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親假。

  (二)探親假期

  1.按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教職工應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包括出國、出境探親),探親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2.教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

  3.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1次的,假期為45天。

  4.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雙職工都具備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條件的,一方自願放棄探望父母,要求改為雙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別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規定處理。

  5.女教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產假期限後,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6.教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帶薪脫產進修教職工,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享受探親待遇。

  8.教職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們的定居地(戶口所在地)為準。

  9.已婚教職工配偶死亡或離婚後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在喪偶或離婚滿一年後,可按未婚教職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請假手續

  請探親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四)探親期間的待遇

  探親路費按《XX職業學院關於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淄職院政辦字[20xx]11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曠工

  (一)曠工規定

  1.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請假事由被證實為偽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曠工處理。

  3.休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崗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滿至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4.教職工在休假期間從事第二職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請假之日至查實之日按曠工處理。

  5.不服從組織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待聘人員及借調、進修等外出人員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報到的,自拒絕之日起按曠工處理;無故拖延報到日期者(含內部調動),未按期報到的時間至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6.在申請辦理調動、進修及出國手續期間,未經批准藉故不上班的,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二)曠工期間的待遇

  1.曠工者,不發放當月檔案工資,不發放本學期院內崗位津貼,不享受年內一切福利待遇,並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不良後果給予處理。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含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按人調發[19xx]18號檔案規定予以辭退。

請假管理制度12

  一、考勤管理

  1、考勤是員工工作時間付出的憑證,亦是公司給付薪資報酬的原始依據。員工自報到之日起,直到離職之日止,必須依公司規定進行考勤;

  2、每月員工考勤將以考勤機打卡為準,員工應自覺遵守考勤規定,按時出勤,不準遲到早退;

  3、員工於正常工作時間(8:30AM——5:30PM),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處理個人私事,如果因為私事辦理必須按照規定請假,否則按擅離工作崗位論處;

  4、中午休息時間離開公司,需重新打卡,超過時間按曠工處分。工作時間離崗,沒有填寫出門單、或每月累計遲到早退三次以上者,將處予罰款,50元/次;

  5、5.1、遲到:員工於規定上班時間逾時到崗位則視為遲到;

  5.2、早退:員工於規定下班時間提前離崗則視為早退;

  5.3、曠工:員工無故不出勤或請假未經批准擅自不出勤或離崗4小時及以上者視為曠工;

  6、忘記打卡者,或因為其他工作事宜未能按時打卡者,須在24小時內告知人力資源部,否則視為曠工;

  7、員工因公出差外出未能打卡,需在出門單上註明,並由部門最高負責人簽字確認,否則視為曠工;

  8、員工連續曠工3天以內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節,扣除當月工資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9、員工連續曠工三日或者三個月內非連續曠工達五日,公司將視為該員工自動離職

  10、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查過三十天,公司將予以除名。

  二、加班

  1、公司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工作績效以結果導向為原則(即以工作結果完成為標準),若指定工作未完成,則不屬於加班;

  2、上級臨時交辦工作,並且需要非工作時間立即完成,則屬於加班範疇;

  3、員工因公加班,需要至人力資源部領取填寫“加班申請單”,並由上級主管及人力資源部經理簽字,方准予加班;

  4、員工加班,均屬於非工作時間,及假期時間加班,按小時計算工資;

  5、加班必須是員工自願,嚴禁強迫或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6、加班必須有實際之工作產出(包括實質產品產出或腦力產出);

  7、加班可以透過填寫“加班申請單”去人力資源部換取“調休單”調休,或由公司發放加班費;

  8、加班費用支付標準遵循國家勞動部門制定的法定標準;

  9、員工自願參加訓練課程或公眾性活動、集會、會議、義務勞動等,均不屬於加班;

  三、調休

  1、有周六週日加班(整時數)的,可申請調休;

  2、調休以正常上班計薪,不計加班費;

  3、生產線員工調休由公司根據生產情況進行安排;

  4、當年度未修完的調休,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修完;

  四、帶薪年休假

  1、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員工,可依據員工年休假規定,享有年休假,年

  2.1、年休假安排以工作、生產力不受影響為前提;

  2.2、年休假為有薪假期,員工休假期間視為正常工作日計發工資

  2.3、公司可視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2.4、當年度未休完之年休假,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休完;

  2.5、因為工作需要未休假,由用人主管籤核,人力資源部審查通過後依法辦理補薪作業;

  2.6、因個人原因未休假之天數,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補薪;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3.1、連續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當年度請病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

  3.2、當年度因個人原因,請假缺勤20天(含)以上者;

  五、請假

  1、員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如遇急病可以事後補假條)。未經請假核准而擅自缺勤者,視為曠工;

  2、每季度員工事假請假天數限三天以內;

  六、病假

  1、病假必須有正規醫院開具的有效病假證明;

  2、病假期間,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工資,連續工齡一年以上,年休病假天數在15天/年內的,工資發放基數為月基本工資的70%;

  3、其他病假情況,公司保留解釋的權利;

  七、事假

  1、事假是指處理私人事務請假;

  2、連續請假3天以上者,需要提前3天申請;

  3、連續請假5天以上一週以下者,需要提前一週申請;

  4、事假請假一年累計不得超過15天;

  八、喪假

  1、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員工可以請喪假料理喪事。

  2、請喪假必須提供親屬死亡證明(可事後補辦);

  3、喪假不得超過7天,且需一次性休完;

  九、婚假

  1、結婚登記一年內,可以申請休婚假;

  2、婚假必須提前一週申請,並提供結婚證原件(影印件存檔);

  3、按照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以享受3天婚嫁;

  4、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以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嫁),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5、婚嫁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6、婚嫁需一次性修完;

  7、產假休假規定根據地方政府政策規定進行休假;

  8、產假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計劃生育政策”;

  9、休產假須提供醫院證明;

  10、產假包含公休日、法定假日;

  11、產假需一次休完;

  12、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期間員工工資正常發放;3-6個月內的延長產假,須經總經理批准。任何員工休產假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3、女員工產前檢查可享受累計10天的孕期體檢假,根據實際發生天數從產假天數中核減。

  14、女員工初婚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產假15天;懷孕不滿4個月引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假42天。

  15、凡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情況的,一律按照事假處理,所有費用自理。

  16、產假期間遇有法定節假日,不得重複計算假期。產假不應與其它公休假、年假連休,如確有特殊需要,員工須向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由部門經理與人力資源部門協調,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休假。

  十、哺乳假

  1、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員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與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天哺乳時間不可合併使用。

  2、哺乳期間超過以上規定的,單位外往返時間不計入哺乳假,可按照本人出勤記錄記入公休或事假。

  十一、其他

  1、婚假、產假、喪假的福利規定不適用於試用期員工。

  2、除上述各類假期外,員工有特殊情況需要申請休假的,要事先經上級領導和公司總經理批准,此類假期的薪酬發放由總經理決定,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門。

  以上所有假期除有特別說明外,所指天數均為日曆月,不得按實際工作日計算。除國家法定假日外,所有員工均須按規定提前取得公司有關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論處。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

  20xx年1月30日

請假管理制度13

  1.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制度目的在於規範職工的請假行為,為考勤提供依據。

  本制度適用於全體員工。

  2.假別及准許期限

  2.1婚假

  本人婚假,10.天。

  兒女婚假,5.天。

  2.2喪假

  本人及配偶的直系親屬喪假,7天。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3天。

  五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2天。

  2.3病假

  本人病假,酌情而定,嚴禁欺瞞。工傷類病假不在此列。

  2.4事假

  僅限於特殊情況,酌情而定,但每個會計月累計不超過3天。

  男員工在妻子生產時可以請7天假,並可分成兩次申請。

  2.5農忙假

  沒有農忙假。

  2.6產假和喜假

  女員工可以請6個月的產假。假後上班時間需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7探親假

  本公司距父母長住地(已住一年以上)300.公里以上者,每個會計年可有10.天的探親假(不包括路途天數)。路途天資料實際情況確定。

  2.8事假不可在月末月初時跨月連用。

  2.9假期中包括休息日者,休息日不計入假期。

  3.假期的申請和批准

  3.1請假者本人填寫標準格式的《請假條》,報直接上級同意,報更上一級批准。然後由請假人送交公司考勤員備案。

  請假理由須寫明具體內容,僅寫‘有事’一類字樣視為沒有理由而不予批准。

  因緊急情況或人力不可為的情況確需電話請假時,要在上班前一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批假的負責人向考勤員請假。

  捎假的情況同上。

  電話請假與捎假的情況由請假人所屬部負責人向部門工作會報審,不符合電話請假或捎假條件者,視情況處罰,最嚴重者按曠工處理。

  3.2續假與請假的程式相同。

  3.3考勤員在考勤登記時如沒有見到合法假條,則視請假人為曠工。後交假條者,交前階段視為曠工(按整天處理),且假期不能順延。特殊情況報部門工作會處理。

  4.超假與曠工

  申請和批准的假期天數超出本制度規定的天數時,超出部分為一類超假。

  因電話續假或捎假而超出本制度規定天數的部分為二類超假。

  不屬於一二類超假的超假為曠工。

  5.假期的工資核算

  5.1婚假、喪假、病假、產假、事假,在規定的天數內不計工資。

  5.2一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10.%,第二天加扣20.%,以次類推。

  二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20.%,第二天加扣40.%,以次類推。

  5.3曠工者按《獎懲條例》處理。

  6.銷假

  請假人假後到公司上班前,先向考勤員銷假。

  不銷假者視為曠工,確證不是曠工者,則扣除相應時段(但按整班計)的一半日工資。

  7.責任

  對曠工者,其直接上級應向考勤員及時通報。不通報者,按《獎懲條例》接受處理。

  綜合辦監督執行本制度。

請假管理制度14

  一、假期的審批

  1、基層員工、班組長請病、事假,3天(含)以內的,由主管稽核,廠長/經理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廠長/經理稽核,分管副總/總監批准。

  2、主管級管理人員、廠長助理請病、事假,由廠長/經理稽核,分管副總/總監批准。

  3、廠長、部門經理請假,分管副總/總監稽核,總經理批准。

  二、請假類別

  1、病假/事假

  ①病或私事申請的假期。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有關人員的批准方可離崗,未經批准擅自不到崗或離崗的,以曠工論處。病、事假期間不計發薪資及福利。

  ②因患急病或急事自己不能及時來公司辦理請假手續的,必須在上班後1個小時內委託他人或以電話向其部門主管或廠長(經理)請假批准方可,並由其部門主管於4小時內向人事行政部報備,員工在事後補辦請假手續時應出具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論處。(此種情況每人每月最多不超過一次)。

  2、婚假

  ①轉正後的員工結婚可申請三天有薪假。婚假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主管、廠長審批後持有效結婚證書及戶口本到人事行政部辦理請假手續。

  ②員工申請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書二個月之內申請。

  ③員工在本公司只享受一次婚假:婚假假期限一次休完,不得分次休。

  3、喪假

  公司員工的三代直系親屬(嫡親父母、子女、配偶、嫡親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依靠本人供養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憑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死亡證,享受三天有薪假。

  4、傷假/公假

  ①員工因工作受傷,必須在受傷的兩日內持本人書面《事故報告》(傷情嚴重的,可由部門辦理)交廠長或部門經理簽字認定為工傷假方可,並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②傷假必須由區級以上醫院(或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病假診斷書或證明。

  ③傷恢復後,不論休假假期是否滿都應主動復工,否則以曠工處理:工傷期間員工工資按有關規定發放。

  ④公司批准的脫產參加會議、培訓學習、陪護住院員工等均屬公假。公假期間員工工資按本人基本薪發放。

  5、探親假

  ①入職滿一年的員工可申請回家探親,省內員工年探親假10天以內,省外員工視路程遠近探親假10-20天,探親假期中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的,不另計。

  ②探親假一年只能申請一次,當年不休,第二年不累計:申請探親假的員工應在公司生產經營淡季分批休假,並須提前十五天向本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報廠長/經理審批,人事行政總監批准。

  三、規定及說明

  1、公司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請假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在部門/廠,一份交人事行政部。

  2、請假天數超過5天(不含)的,其工資順延一個月發放。

  3、職務代理人制度:特殊崗位員工、部門組長及以上人員,在請假前需安排好職位代理人,否則不予批假。

  4、所有請假手續原則上均由本人親自辦理,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休假,不得電話請假、他人代假。

  5、特殊情況要求續假的員工,應按規定辦理續假請批手續。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公司續假的,應在第一次實施休假結束前提報部門主管、廠長/部門經理,經同意後方可實施續假,回來辦理續假手續時應出具相關的證明,續假假期超過三天的,廠長/經理應提報人事行政部同意方可。

  6、在請假期限內提前回到崗位者,應在當天辦理銷假手續。

  7、無正當理由一天以上未到崗位上班著,部門主管應及時將相關人員名單上報廠辦或人事行政部,對部門主管蓄意隱瞞的,按《員工手冊》第八章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給主管記過處分。

  8、公司員工,如因個人原因經常請假而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權對其進行崗位調整。

  9、請假最小時間單位為1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4、本制度解釋權歸人事行政部。

  5、本制度從20xx年7月26日起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15

  一、凡在校期間,因病及其它特殊情況,不能正常參與課堂學習及有關集體活動需離開學校的同學必須請假,並履行相關手續。

  二、凡需請假離開學校的同學需填寫學校統一印製的請假單,上面必須寫明請假原因、請假時間、請假去向、聯絡地址或電話,有班主任或校務值班幹部同意請假的簽名並由家長接送,其它老師簽字無效。出校門時請假條需交門衛留存。

  三、住宿生請假離開學校,還需持請假條到學生公寓寢室管理員處登記後方可離開。

  四、凡在請假過程中弄虛作假,不履行相關手續的同學,門衛拒絕放行;若不聽勸阻、無理取鬧或混出校門,學校將視情節輕重根據《學分制管理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編制:德育處 稽核: 審批: 印數: 份 受控狀態:受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