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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

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7篇)

  在社會不斷進步的今天,申請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利用申請書我們可以表達自己的願望和訴求。我們該怎麼寫申請書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歡迎閱讀與收藏。

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1

常州市天寧區勞動人事局爭議仲裁委員會:

  貴委受理的申請人葛紹達被申請人常州市服裝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為:

  1、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2415.78*1.5*2=7247.34元。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助金2415.78*1.5=3623.67元。

  2、1)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20xx年因考勤錯誤欠發的工資1634.62元(20xx年1月我滿勤,但只發9天工資865.38元)。

  2)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20xx年2月份停發的工資2491.00元(20xx年2月春節期間我實際出勤15天,滿勤15天)。

  3)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20xx年3月份停發的工資1761.00元。

  3、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加班費(因單位不允許影印考勤表,缺20xx年4月份考勤表,暫時統計為3931.99元)。

  4、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因延長一個月試用期而欠發的工資276.54元。望貴委依法查明事實,支援申請人的申請請求!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

  xx年xx月xx日

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2

  申請人:國網山東郯城縣供電公司,法定代表人:嶽寶強,職務:總經理,地址:郯城縣人民路271號。

  被申請人(被告):陳召剛,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xxxxxxxx。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被告)供電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受理,現變更訴訟請求如下:

  一、撤回對被申請人(被告)起訴書中有關利息主張;

  二、判令被申請人(被告)返還將農業灌溉用電性質的變壓器改為工業用電電價之間的差額元,並支付擅自改變用電類別所產生的電費違約金元。

  變更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在申請人按照縣有關部門的行政指示下,對被告違法開採鐵礦的行為進行協同執法,並對其進行停電整頓處理;被申請人(被告)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恢復用電,共產生電費元並一直欠交,經申請人向法院依法主張權利後,被申請人(被告)償還了本金,但經深入調查後發現,被申請人(被告)所使用的變壓器的申請用電標準為農業灌溉,而被申請人卻用於鐵礦工業生產,並一直按農業灌溉用電支付電費,遠低於被申請人(被告)實

  際用於的工業生產用電電價標準(農業灌溉電價為元/千瓦時,工業標準為元/千瓦時),截至對被申請人(被告)依法暫停供電之時,被申請人(被告)共產生電量千瓦時,涉及電價差額元和電費違約金元未支付。依據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章規定,申請人依法向被申請人(被告)下達了相關通知書,告知了其行為違法性,多次書面和電話要求其到公司接受處理,但被申請人一直未到公司進行調解處理,為確保國有資產回收,特此申請!

此致

  郯城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年x月xx日

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3

  申請人:***

  變更仲裁請求為:1、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的工資1665元,並支付加倍賠償金1665元;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14500元。

  事實和理由:

  貴仲裁委員會受理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上海……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勞動仲裁一案,申請人從20xx年起每月工資1450元。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自今年6月1日到7月15日的工資2175元,但僅於8月14日支付了510元,剋扣申請人應得工資1665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之規定,被申請人按應付金額百分之百應加付賠償金1665元。

  從20xx年9月入職至被申請人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終止用工關係時止,申請人工作年限即將屆滿5年,被申請人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合同解除前申請人12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計付經濟補償金7250元(計算方法:1450元/月×5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規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14500元。

  現根據重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增加、變更申訴請求以及提出反請求若干規定》申請變更仲裁請求,盼準!

  此致

  重慶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20xx年9月13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8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絡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24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25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重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增加、變更申訴請求以及提出反請求若干規定》的通知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增加、變更申訴請求以及提出反請求若干規定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現將《勞動爭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增加、變更申訴請求以及提出反請求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增加、變更申訴請求以及提出反請求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活動中的行為,保證案件及時審結,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充分行使,結合我市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處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請求事項中金錢給付數額提出變更的,應當在仲裁庭調查結束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由該案仲裁員進行確認。

  第三條 當事人依據申訴的事實增加、變更申訴請求的,應當在仲裁庭開庭前提出,由該案仲裁員予以審查。

  增加的申訴請求符合勞動爭議受案範圍的,辦理受理審批手續,併案審理。

  第四條 開庭審理時或開庭審理後至裁決之前當事人增加、變更申訴請求以及提出反請求的,應另案申訴。

  第五條 當事人提出反請求,應當在開庭審理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當事人提出的反請求由該案仲裁員予以審查,符合提出反請求條件的,辦理立案審批手續,併案審理。

  第六條 當事人依據申訴事實之外的其他事實增加、變更申訴請求或提出反請求的,另案申訴。

  第七條 對方當事人對增加、變更的申訴請求或反請求的內容享有答辯期。仲裁案件的審理時限同時作相應順延。

  第八條 增加、變更的申訴請求或反請求不屬勞動爭議受案範圍的,不予受理。

  第九條 當事人依據本規定第二條 提出變更申訴請求的,應當根據請求數額增減情況被繳案件處理費或申請退還預繳的案件處理費。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本規定第三條 增加、變更申訴請求以及依據本規定第五條 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辦理受理手續時預繳案件受理費,或在辦理立案審批手續時預繳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4

常州市天寧區勞動人事局爭議仲裁委員會:

  貴委受理的申請人葛紹達被申請人常州市xx服裝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為:

  1、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2415.78x1.5x2=7247.34元。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助金2415.78x1.5=3623.67元。

  2、

  1)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20xx年因考勤錯誤欠發的工資1634.62元(20xx年1月我滿勤,但只發9天工資865.38元)。

  2)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20xx年2月份停發的工資2491.00元(20xx年2月春節期間我實際出勤15天,滿勤15天)。

  3)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20xx年3月份停發的工資1761.00元。

  3、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加班費(因單位不允許影印考勤表,缺20xx年4月份考勤表,暫時統計為3931.99元)。

  4、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因延長一個月試用期而欠發的工資276.54元。望貴委依法查明事實,支援申請人的申請請求!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5

  申請人:xxx

  被申請人:xxx

  請求事項:

  1、請求增加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差額工資共計人民幣10000元;

  2、請求增加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人XX年入職被申請人單位,擔任XX一職,直至XX年XX月XX日解除勞動關係。申請人入職後,簽訂了一份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為期X年的勞動合同(證據X),勞動合同期滿後,申請人繼續在被申請人單位擔任保安,而被申請人亦一直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直至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XX年XX月至XX年X月的雙倍工資的差額工資,共計人民幣10000元。

  2、申請人XX年X月XX日入職被申請人單位後,被申請人一直未給申請人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等相關規定,被申請人XX公司應當給申請人XXX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此致

  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XX律師事務所XX律師

  二〇XX年X月XX日

  申請人:xxx

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6

  申請人:張京四,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屏南縣代溪鎮往裡村新村83號。

  申請人(原告)訴被告羅源縣白塔長基強風礦山飾面用花崗岩礦勞動爭議工傷賠償糾紛一案,已經貴院受理,現申請人要求撤回原訴求第二項包括的“一次性付給傷殘者傷殘撫卹費460560元”。因此,原訴訟請求需要變更如下:

  一、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係。

  二、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傷待遇各項款項合計人民幣19238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申請理由:

  申請人訴被告羅源縣白塔長基強風礦山飾面用花崗岩礦勞動爭議工傷賠償糾紛一案,因原訴訟請求第二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傷待遇各項款項及傷殘撫卹費等合計人民幣652940元”中包括工傷待遇賠償款192380元和一次性付給傷殘者傷殘撫卹費460560元。現申請人要求撤回對被告“一次性付給傷殘者傷殘撫卹費460560元”的訴請,但保留另案單項起訴被告賠償傷殘撫卹費的權利。因此,原訴訟請求需要變更,請求貴院准許!

此致

  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8月10日

  我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貴院業已受理,我的原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支付我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鑑定費、傷殘補助費等共計元。經鑑定,我的傷殘構成“xxxxxxx”。現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支付我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傷殘補助費、鑑定費、車損費等共計元,其餘不變。特此申請,望批准!

此致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7

  申請人:趙湘群,男,1970年5月2日生,漢族,住平江縣城關鎮西街112號

  被申請人:方藝龍,男,1971年10月4日生,漢族,住平江縣城關鎮寺前6號

  申請事項:將原告訴訟請求變更為“對合夥事項予以清算,並將原告的應得分紅款項償付原告”。

  事實和理由:

  20xx年6月27日於昂奧趙湘群與被告方藝龍訂立“平江鴻星牆材有限公司股份協議”,由原告入股20萬元,共同組建平江鴻星牆材有限公司,佔20%股份。同日,被告方藝龍出具加蓋收原告入股資金20萬元。此後,該公司一直未發起成立,被告卻與李蹦陽等人合夥成立鴻星頁岩磚廠(普通合夥企業),並將原告入股平江縣鴻星牆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資金帶入鴻星頁岩磚廠,被告在未徵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違反原告本人意願,將原告的股東身份改為了隱名合夥人。導致原告不能行駛合夥人權利,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23日,該磚廠多次分紅,被告卻僅支付原告一次分紅款七千餘元,也不將磚廠經營和分紅等真實情況告知原告,原告向被告詢問時,原告的知情權和財產權都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被迫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入股資金。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認為合夥關係成立,向原告釋明“你是否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現根據前

  實際情況,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為“對合夥事項進行清算,並將原告的應得分紅款項償付原告”,同時,申請追加鴻星頁岩磚廠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請法院准許。

此致

  平江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