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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施工期合同管理

發包人施工期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的意義

  在這種模式下,發包人投資專案真正實現了專案法人負責制,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裝置供應等單位透過招標承包制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獲得工程參建權,並依法與發包人簽訂合同,透過合同確立相互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這些權利義務的關係及其實現完全依靠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保障,而不是主管部門的行政干預或調解。因此,只有加強合同管理工作,強化參建各方的合同意識,正確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利,自覺履行合同義務,承擔合同中分配的風險責任,才能保證建設市場依法、有序的正常執行,保證工程專案按計劃進行,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合同雙方各自的管理目標和經濟效益。

  2施工期的合同管理

  在工程施工階段,發包人和承包人已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並確定了工期、質量和投資3大目標。但是,在工程專案建設各項程式中,施工階段一般歷時較長,發生的不確定因素也多,此時完善的、有效的合同管理可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最終實現合同目標。

  2.1工程開工前的合同管理

  根據《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檔案》(2009版)相關條款約定,若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承包人有權要求增加費用和延長工期。因此,開工前的合同管理也很關鍵。通常情況下,發包人開工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2.1.1提供施工用地

  能否按時提供施工用地是發包人開工前的重點工作,也是造成承包人索賠最常見的原因之一。徵佔地工作需要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土地所有者打交道,不確定因素多,發包人應做好充分的調研和思想準備,比如徵地補償費用經常會超出計劃標準,個別單位或個人對補償結果不認可而干擾施工,甚至還會出現因補償標準要求過高而不得不修改設計的情況。

  2.1.2提供施工圖紙

  施工圖設計一般由發包人負責,為此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量將施工圖紙及其配套資料提供給承包人,以保證承包人及時編制施工計劃和組織施工,否則承包人有權進行索賠。

  2.1.3其他工作

  按照合同約定,發包人通常還要做好如下工作: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手續;及時開通施工現場公共道路;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等相關資料;提供施工場地內的工程地質及地下障礙物圖紙等有關資料;將施工電源接引到合同中約定的位置;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根據合同計劃落實情況同意監理人發出開工通知等。

  2.2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應以安全生產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為中心、施工進度為主線、投資效益為目標,正確處理各個目標之間的辯證、統一關係,並將其控制得恰到好處,促使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3大目標的矛盾向統一轉化,進而提高工程建設的綜合經濟效益。發包人具有對工程建設中安全、質量、進度、投資方面重大問題的決策權。

  2.2.1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發包人應根據工程專案特點制定安全生產目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組織工程參建單位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委託監理人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部門規章,對承包人的安全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工程開工前,進一步明確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工程開工後,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對工程專案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同時要求監理人督促承包人及時整改存在的安全隱患,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著力提升事故防範和安全保障能力。

  2.2.2施工質量目標管理

  為了保證工程專案投資目標的實現,確保工程施工質量至關重要。發包人在工程招標檔案中就已確立了工程的質量等級和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施工過程中需要不斷加強施工人員隊伍建設,嚴把材料裝置質量關,規範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施工,保證工程質量目標的實現。

  2.2.2.1承包人人員管理

  檢查承包人是否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指派投標檔案中承諾的專案經理到職,是否向施工場地派遣足夠數量的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崗位資格。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翫忽職守的承包人專案經理和其他人員,承包人應予以撤換。

  2.2.2.2工程材料裝置管理

  1)應把好材料裝置的採購關。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裝置的,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提前交貨的發包人還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

  2)把好材料裝置的檢驗關。材料、工程裝置等的試驗和檢驗按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負責,監理人複核。

  3)把好材料裝置的使用關。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裝置,必須專用於合同工程,並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

  2.2.2.3施工質量管理

  發包人根據合同中約定的質量驗收標準和工程質量保證措施等檔案,可以採取獎罰並舉的措施,督促監理人和承包人重視工程質量管理。監理人按照施工作業程式,採取旁站、巡視等方法,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等進行檢查和檢驗。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如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不合格則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對於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承包人應在自評合格基礎上通知監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質量符合隱蔽要求的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檢查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整返工後重新檢查。承包人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重新檢查。

  2.2.3施工進度目標管理

  發包人為使專案提前發揮投資效益而盲目地縮短工期,就可能對施工質量產生不利影響,或者需要增加無謂的工程投資。在工程進度與工程投資的關係中,並不是一種簡單的線形關係,而是存在著一個合理工期,在合理工期範圍內,工程投資會較低,而高於或低於合理工期都將導致投資的增加。科學而合理的進度安排,將有利於控制工程質量與工程投資成本。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與監理人共同對承包人上報的施工總進度計劃進行詳細的審查。經監理人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被稱為合同進度計劃,將做為控制整個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承包人據此還應編制更為詳細的年度計劃、月計劃,或者分階段計劃、單位工程計劃等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每月定期召開進度會議,檢查承包人合同進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工程施工中發生的工程變更、質量缺陷處理等問題,以及與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擾和矛盾。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均應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報監理人審批。

  2.2.4施工投資目標管理

  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資是發包人合同管理的最終目標,其核心任務就是工程量計量、工程價款支付、工程變更與索賠的管理。在合同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和技術條款中明確規定了計量的方法、支付的方式,發包人工程部門應注意對監理人稽核的工程量結果認真複核,合同部門複核支付的價格,建立合同支付臺帳,對照合同清單實行動態監控,嚴禁超支超付。對於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專案,或支援性證明檔案不全的專案堅決不予支付,對於符合支付條件的專案按合同約定期限及時支付工程款。

  2.3工程完工階段的合同管理

  工程專案施工全部結束後進入合同履行的另一個重要階段———驗收及質量保修階段。此階段驗收包括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承包人應完成驗收的配合工作。當具備驗收條件後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期限及時驗收,承包人及時完成應由其處理的遺留問題。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結束後,就標誌著進入工程質量保修期。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承包人應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對工程中存在的缺陷應負責修復,發包人對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負責日常維護工作。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發包人應向承包人頒發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並退還剩餘的質量保證金。

  3結語

  在工程專案施工期間,發包人透過與各部門、單位間的通力合作,加強各個環節的合同管理工作,正確解決工期、質量和投資間互相矛盾、互相制約的關係,不但可以節省投資,還能夠按時得到合格的工程,最終實現投資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