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合夥經營協議書範文彙總4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協議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簽訂協議可以使雙方受到法律的保護。那麼協議怎麼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夥經營協議書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1
甲方: 性別: ,身份證號: ,
住所: 聯絡方式: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
住所: 聯絡方式:
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
住所: 聯絡方式:
丁方: 性別: ,身份證號: ,
住所: 聯絡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共同出資設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專案”,共擔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以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出資方式:
1、甲出資人民幣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總金額的%;
2、乙出資人民幣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總金額的%;
3、丙出資人民幣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總金額的%;
4、丁出資人民幣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總金額的%。
5、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萬元正。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條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財務、會計
乙、丙、丁三方有權隨時查閱公司賬務,甲方應及時配合乙、丙、丁查閱賬務工作,並安排指定人員協助。乙、丙、丁任何一方對賬務有疑義,甲方應當予以解釋。
第四條盈餘分配
企業的盈餘分配按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資金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條關於追加投資
1、是否接受甲、乙、丙、丁或甲、乙、丙、丁之外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資,由甲、乙、丙、丁決定,實行一票否決制;
2、追加投資在企業拓展業務時,每個股東按前期投資比例進行追加,若一方不能按比例追加投資,則按實際投資額從新定股份,各股東應在提出追加投資之日起一個星期內追加投資;
4、追加投資後,應按新投資額核算投資比例、利潤分配比例和投資風險比例。
第六條關於債款債務
按各自的出資額比例承擔債權債務。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有限合夥人
參與管理,不參與管理,但在本公司有工作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具體工資由甲、乙、丙、丁共同制定。
第八條管理
1、公司任何制度的設立均需甲、乙、丙、丁同意方可實施,實行一票否決制;
2、方共同同意由方作為合夥企業的負責人,合夥企業的負責人對企業運營有最終的決定權(但不包括企業的管理制度),但方應充分聽取方的意見,在未知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無效(其中任何一人未知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無效);
第九條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甲、乙、丙、丁)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甲、乙、丙、丁)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第十條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甲、乙、丙、丁)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合夥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甲、乙、丙、丁)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甲、乙、丙、丁)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一條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實行一票否決制;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無論是否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都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對內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自願退夥
1、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2、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3、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三)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第十三條退夥程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6、股東退股要在上一年度財務結算後才能退股;
7、股東退股所退還的股份及收益以上年度清算的財務利潤為準;
8、財務核算應以稽核公司內部賬簿為準。
第十四條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十五條協議解除
1、任何一方合夥人違反本合夥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合作協議期滿
3、四方同意終止協議的
4、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人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六條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七條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卹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甲、乙、丙、丁)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甲、乙、丙、丁)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受損失或者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甲、乙、丙、丁)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九條宣告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宣告和保證:
1、合夥人(甲、乙、丙、丁)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甲、乙、丙、丁)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甲、乙、丙、丁)向本公司提交的檔案、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條保密
協議各方(甲、乙、丙、丁)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年。
第二十一條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以上協議甲、乙、丙、丁各一份,如出現對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甲、乙、丙、丁四方協商不成一致的,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補充協議
未盡事宜甲乙丙丁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2、
3、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丁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身份證影印件 乙方身份證影印件
貼上處 貼上處
丙方身份證影印件 丁方身份證影印件
貼上處 貼上處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2
協議編號: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餐飲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名稱及經營場所
1、本企業為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2、企業名稱:
3、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二條 合夥期限
1、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年。
2、到期後,若雙方仍需合夥經營,可進行協議續簽。
第三條 出資方式
1、甲方以_________方式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佔出資總比例_________。
2、乙方以_________方式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佔出資總比例_________。
3、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齊。
第四條 企業法人
1、經過甲乙雙方協定,為了便於生產運營,現決定由_________為企業法人代表,負責辦理工商、稅務、衛生等經營手續。
第五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1、利潤分配,雙方同意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家庭或個人財產同等比例承擔。
3、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4、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轉讓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無法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4、出資的轉讓:
(1)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2)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合夥的繼續
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第八條 合夥事務的處理方式及負責人
1、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2、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3、在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夥企業依法或法定事由終止時,企業盈虧按照本協議書相關條款規定的比例承擔。
4、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甲、乙雙方共同決定。
5、合夥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6、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1、未經雙方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因此獲得了利益應歸合夥,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飯店做單方處置,如抵押、出租、轉讓、變賣等行為。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5、如果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規定,應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合同的終止
1、合夥期屆滿。
2、雙方均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業的目的無法完成。
4、合夥事業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被撤銷。
第十二條 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夥企業無法存續,合夥協議終止,合夥人的合夥關係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__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主要職責:
(1)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7)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登出登記。
6、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7、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8、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如果一方違反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如果一方做出有損合夥企業發展的行為,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而造成合夥企業解散,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後的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作人各執一份,送工商部門留存一份。
3、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地址: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地址: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3
依據《合夥企業法》及其有關規定,本著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原則,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全體合夥人簽訂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一、合夥餐館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及合夥期限
餐館名稱:西藏味道。
經營場所及地理位置:凱里市小高山博園山莊內。
(一)餐館經營面積 平方米,含廚房、餐廳、空地;
(二)停車場、廁所與博園山莊公用。
(三)合夥期限為 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餐飲業、小商品、土特產及菸酒零售。
三、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姓名:楊傑聖,性別:男,出生日期:1968年1月20 日,住址:凱里市金井路5組4號附1號,身份證號碼:522601196801201217。 姓名:易大勇,男,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號碼:
四、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出資時限
(一)合夥人楊傑聖用以上場所、房屋、現有炊具、餐桌椅等不動產和實物作為股份。
(二)合夥人易大勇以貨幣資金注資和食材(藏香豬)供應形式入股:
1、出資人民幣萬元,該出資作為餐具和部分用具的購置以及餐館經營流動資金。
2、藏香豬供應價格:毛豬25元/斤,淨白條(不含內雜):40元/斤,籠水白條(含內雜): 元/斤。
(三)本協議經合夥人雙方簽字生效後3天內,合夥人現場盤點實物、交接場地、注資到位。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盈餘分配:合夥餐館盈餘提取10%的發展基金後,按楊傑聖佔50%、易大勇佔50%的比例分配。發展基金主要用於餐館設施裝置的維護更新,提取達到一定數額,也可進行二次分配。
(二)楊傑聖用盈餘分配所得的60%返還易大勇的實際投資額,返完為止。
(三)債務承擔:合夥餐館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進行清償,不足部分由合夥人按照盈餘分配比例承擔。
六、合夥餐館事務執行
(一)本協議所載明的合夥人均可對
外代表合夥餐館,執行合夥事務;
(二)合夥餐館日常管理,由合夥人根據自身時間安排或合夥人相互約定執行,具體許可權為:
1、對外接洽業務、招攬客戶;
2、日常事務管理;
3、支付合夥餐館債務;
4、日常物資採購及費用支出;
5、瞭解合夥餐館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三)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以不動產入股的一方與其內部股東處分合夥餐館的不動產;
2、改變合夥餐館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餐館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5、以合夥餐館名義為其它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餐館的經營管理人員及財務人員;
7、有關事務執行爭議的處理,對事務執行人委託的撤消、利潤分配
和虧損分擔方法的變動、合夥人增加或減少出資;
8、合夥餐館歇業。
(四)合夥人對本協議未載明的關乎餐館經營的有關事項的執行,實行 合夥協商表決。
七、入夥、退夥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
2、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餐館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二)退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②、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餐館的事由;
③、其它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八、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一)合夥終止的事由
1、合夥期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提前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餐館經營不善發生嚴重虧損;
4、合夥餐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查封或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二)合夥終止後的相關事宜:
1、全體合夥人自行或邀請相關專業人士進行財務清算;
2、財務清算後如有盈餘或虧損,則按本協議第五條所列比例進行分配或承擔;
3、餐館不動產歸楊傑聖所有,其他實物資產按照原始清單歸屬各自合夥人所有,也可協商折價轉讓給另一方;
4、若經營期內經營場所被政府規劃徵用,除不動產的補償金資金歸屬楊傑聖一方外,其它流動資產補償和營業損失補償資金優先用於返還易大勇投資餘額、彌補經營虧損後,按楊傑聖 %,易大勇%分配;若徵用之前易大勇投資額已返還完畢,則直接按此比例雙方分配補償費用。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餐館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凱里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合夥人可透過協商一致的方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事宜,按照《合夥企業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一式二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合夥人簽章: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夥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第1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為: 。
第2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合夥人的姓名、身份證。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四、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繳付出資日期為本協議簽訂日。
五、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 本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所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4條 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許可權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第5條 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 合夥期間合夥雙方不得動用合夥資產對第三方進行再投資/合夥。
第7條 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夥財產,為合夥經營使用。
第8條 合夥財產在普通合夥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夥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9條 本合夥企業從年終所有開資後純利潤中提取20%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夥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餘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專案)
第10條 企業虧損,按合夥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__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12條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依照合夥章程或合夥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為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 不參加合夥企業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14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夥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 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16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合夥人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夥企業所有;
第17條 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夥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約定其他合夥人的購買權)。
八、入夥與退夥
第18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約定),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 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可以退夥(此項以約定合夥期限為前提;未約定合夥期限,以不妨礙合夥事務為前提,可提前六個月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