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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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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查驗記錄制度1

  一、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食品經營食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列入進貨查驗的食品,是指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糧食及其製品,蔬菜、水果,奶製品,豆製品,飲料和酒類等食品。

  三、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並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儲存原件或者影印件。

  四、經營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商標、效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

  (三)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儲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

  五、食品經營者經營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六、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八、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2

  目的

  為了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加工食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如實記錄採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驗貨查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範圍

  凡是本單位採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簡稱為食品原輔材料)都需遵守本制度。

  具體內容

  企業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需要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食品企業生產採購的原輔材料需進行索證索票且證票需要及時更新完善,面對索證索票的要求內容如下:

  1、國內採購的食品原輔材料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檔案(第三方檢測報告和出廠檢測報告)。

  2、供貨者名稱與原料產品標籤生產資訊一致,相關證照在有效期內;產品合格證明(出廠檢測報告)與所購原料批次一致。

  3、合格證明檔案包括批檢、型檢等,批檢必須與所購產品一一對應,型檢批次和要求按照相關產品標準要求實施。

  4、進口的食品原輔材料應當查驗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對應批次的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

  5、從流通單位(超市、批發市場等)批次或長期採購時,應當查驗並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影印件;少量或臨時採購時,應確認其資質並留存蓋有供方印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送貨單。

  6、從農貿市場採購的,應當索取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從個體工商戶採購的,應當查驗並留存供應者蓋有公章或簽字的生產許可、營業執照影印件,購物憑證或購物清單。

  7、從超市採購的畜產品,應存留供蓋有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從批發零售市場、農貿市場等採購畜禽肉類的,應索取並留存動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以及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從屠宰企業直接採購,應保留其蓋有印章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動物檢疫合格證。

  8、直接自農戶或農家養殖戶採購的初級農產品需要留存農戶簽字的身份證影印件及其聯絡方式。

  9、企業視情況對採購不能提供產品合格證明的組織或個人所提供的產品,按照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送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本制度由採購管理部門執行,質量管理部門監督其執行情況並適時對食品安全領導小組進行反饋。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3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對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加強食品進貨檢查。

  第二條 本企業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作為對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檔案等一系列檔案進行查驗的書面證明,應當真實。第三條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進貨時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進貨日期等內容。

  第五條 本企業須留載有相關資訊的進貨或者銷售票價,且記錄票據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六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有企業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4

  為加強學院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學院內銷售的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全院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學院內進行食品經營銷售的單位必須建立索證索票制度,索證索票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檔案,如: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檔案,留存備查並每年核對一次。

  第二條 學院內進行食品經營和銷售的單位在購進食品時,應當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明和來源票據留存備查,以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定。

  1、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2、檢驗(檢疫)證明;

  3、銷售票據;

  4、有關質量認證標誌、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5、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6、進口食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食品標籤稽核證書、報關單、註冊證。

  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3、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五條 學院內進行食品經營和銷售的單位在購進食品時,應建立臺賬記錄進行管理,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5

  一、食品經營企業、超市、食品批發經營者除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進銷貨臺帳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外,還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三、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其分銷點憑企業總部簽發的食品配送單(食品進貨憑證)銷售食品。統一配送之外自行採購的食品,應當按照規定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四、食品進口商在進口食品時應當按照食品進、銷貨臺帳的樣式,向出口商索取有效的《食品進貨憑證》;在銷售進口食品時,應當如實填寫一式兩聯的食品進、銷貨臺帳,向購貨的食品經營者出具《食品進貨憑證》,自行留存《食品銷貨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五、鼓勵食品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手段,如實記錄購、銷食品的資訊並儲存至規定時限。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6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進入本經營單位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影印件。

  第三條

  經營包裝食品的,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三)商標、效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及其標準方式;

  (四)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儲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五條

  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

  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七條

  規模較大的商場或市場,要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銷售,並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第八條

  本經營單位管理人員要指導場內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工作,對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第九條

  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7

  一、目的

  為了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對公司進貨查驗記錄進行規範,確保所採購原物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內所有生產原物料的採購、進貨管理。

  三、職責

  1、採購負責合格供應商的評估、供應商檔案的建立、更新。

  2、倉庫負責採購進貨產品的數量、品種核對、記錄填寫;

  3、質量部負責供應檔案、《合格供應商名錄》的稽核,進貨產品票證的查驗、原物料的驗收。

  四、作業內容

  4.1所有公司採購的原物料均嚴格按照《採購及供應商控制程式》《採、購索證管理制度》選擇、建立供應檔案和合格供應商名錄,審驗供應商的經營資格(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食品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產品官方檢驗報告等);

  4.2指定經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食品、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採購記錄。

  4.3大宗原物料、食品新增劑的採購應從《合格供應商名錄》的供應商中採購,並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採購供應合同或採購訂單;每批原物料來貨時,應由供應商提供送貨單(必須包括但不限於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數量、送貨日期等資訊)和出廠檢驗報告或合格證檔案;

  4.4零星物料的採購應到從事流通經營單位(如超市、經銷商、定點批發市場等)採購,應當查驗並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影印件;留存蓋有供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送貨單或每筆購物憑證。

  4.5如含有畜禽肉類採購時,還應提供生產企業屠宰許可證明,經年審動物防疫合格證明,每批次來貨時應提供當批次產品檢驗驗疫合格證明原件;

  4.6原物料、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採購入庫前,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廠家、廠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或批號、產品標準號、淨含量、保質期等資訊)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並記錄於《原材料檢驗報告》和《入庫單》中。 《入庫單》應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等。

  4.7按產品類別或供應商、進貨時間順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和進貨記錄,不得塗改、偽造,其記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五、相關檔案

  《採購及供應商控制程式》、《採購索證管理制度》

  六、相關記錄

  《合格供應商名錄》、《原材料檢驗報告》、《入庫單》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8

  為規範食材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採購記錄行為,保障師生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經培訓合格的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採購記錄。專(兼)職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知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鑑別常識。

  二、採購食材、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採購,並應當索取、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

  三、從生產加工單位或生產基地直接合同採購時,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影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四、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合同採購時,應當查驗並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影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五、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少量或臨時採購時,應當確認其是否有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六、從農貿市場合同採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的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從個體工商戶採購的,應當查驗並留存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影印件、購物憑證和每筆供應清單。

  七、從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和農貿市場合同採購畜禽肉類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從屠宰企業合同採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影印件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八、合同採購乳製品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影印件。

  九、合同採購進口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食品新增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影印件。

  十、合同採購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集中消毒企業蓋章(或簽字)的營業執照影印件、蓋章的批次出廠檢驗報告(或影印件)。

  十一、食材、食品新增劑及食材相關產品採購入庫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並建立採購記錄。採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單位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

  十二、按產品類別或供應商、進貨時間順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和進貨記錄,不得塗改、偽造,其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9

  一、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

  二、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三、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四、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五、根據《關於在全省推廣使用食品安全監管“票證通”系統的通知》,食品批發商、安裝“票證通”的零售商可以將“票證通”系統作為進貨檢查驗收記錄臺賬,沒有安裝“票證通”的零售商可以將“票證通”購貨憑證裝訂成冊作為進貨檢查驗收記錄臺賬,並不再另外建立任何形式的紙質臺賬,但“票證通”資料質量要準確,符合進貨檢查驗收要求。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10

  一、與初次交易的供貨者交易時.本店負責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索取、查驗以下證明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檔案,並影印留存每年核對一次是否有效;

  (一)營業執照;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食品流通許可證

  (四)有關質量認證標誌、商標註冊證、專利、綠色或無公害食品的證明

  (五)強制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如QS);

  (六)生豬定點機械化屠宰廠證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檔案。

  二、每次進貨時,接驗員要詳細檢驗食品外包裝是否符合國家《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規定,並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分別索取、查驗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影印留存

  (一)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二)檢疫(檢驗)證明:

  (三)進貨票據。對不能提供相關質量證明或包裝不規範、破包、透氣等的食品拒絕進貨。

  三、接驗員對所進商品的種類、規格、數量應與供貨方出具的發票及清單逐一核對。

  四、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綠色食品等稱號的優質食品,憑以上稱號相應標識和憑證只在初次交易時索取票證直接進店銷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證。

  五、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企業總部向所屬經營者提供進貨查驗的證明。統一配送之外自行採購的食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六、食品經營者發現有毒有害、汙染、變質、不合格食品要詳細造冊登記立即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質量檢驗檢疫、衛生行政等執法機關並按照規定予以銷燬或者退回供貨商處理。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11

  一、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銷售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索證索要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本單位員工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三、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檔案: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檔案,每年核對一次。

  四、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質量標準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

  1、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2、檢驗(檢疫)證明;

  3、銷售票據;

  4、有關質量認證標誌、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5、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6、進口食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食品標籤稽核證書、報關單、註冊證。

  五、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3、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六、對購進的食品按照工商部門的要求作號食品進貨臺帳。

  七、對索取的票證要建立檔案,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12

  第一條 為確保食品質量合格、來源合法和可追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進貨時,認真查驗供貨商主體資格及食品合格證明檔案,嚴把食品質量關,做到“三查三看三不”:

  1、查證明檔案,看供貨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否齊全有效,不從無合法生產經營資格的供貨商處進貨;

  2、查食品質量,看每個批次的食品是否有質量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檔案,不購進《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經營的食品和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

  3、查食品包裝,看所購食品包裝和標籤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是否與食品相符、是否標註QS認證標誌等,不購進假冒偽劣食品。第三條在進貨時向供貨方索要下列票證:

  (一)供貨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影印件;

  (二)供貨商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質量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檔案;

  (四)綠色、無公害、有機食品相關證書影印件;

  (五)銷售發票或憑據;

  (六)其他有關票據、證明。

  第四條 按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要求,分類、規範儲存上述票證。

  第五條 嚴格執行食品經營企業(個體經營者除外)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予以儲存。記錄儲存期限不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儲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第六條 積極使用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系統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和索證索票制度。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13

  一、進貨索證索票制度

  (一)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

  (二)對購入的食品,索取並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流通許可證、標註透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上述相關證明檔案應當在有效期內首次購入該種食品時索驗。

  (三)購入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並留具真實地址和聯絡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貨日期等內容。

  (四)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每次購入食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二)採取賬簿登記、單據貼上建檔等多種方式建立進貨臺賬。食品進貨臺賬應當妥善儲存,儲存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查閱進貨臺賬和檢查食品的`儲存與質量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作出醒目標註,並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檯銷燬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如實記錄。

  三、庫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不得與洗化用品、日雜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倉庫實行專用並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黴、通風的設施及措施,並運轉正常。

  (三)食品應分類,分架,隔牆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誌,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儲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儲存。

  (四)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五) 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做到勤進勤出,先進先出,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黴變、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倉庫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乾燥和整潔。

  (七)工作人員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四、食品銷售衛生制度

  (一)食品銷售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後上崗,銷售過程中禁止撓頭、咳嗽,打噴嚏用紙巾捂口。

  (二)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三)食品銷售應有專櫃,要有防塵、防蠅、防汙染設施。

  (四)銷售的預包裝及散裝食品應標明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和儲存期限(或保質期)等。

  五、食品展示衛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貨架必須在展示食品前進行清潔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須生、熟分離,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須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鮮衛生,不得超出保質期。

  (四)展示櫃的玻璃、銷售用具、架子、燈罩、價格牌不得直接接觸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貨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上崗,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

  (三)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一)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操作技能培訓。

  (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

  (四)食品冷藏、冷凍工具應定期保潔、洗刷、消毒,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

  九、衛生檢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後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進,並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每週1-2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食品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1、經營場所距離非水衝式廁所、開放式糞池、垃圾堆(場)等場所的直線距離25米以上,並設定密閉的垃圾容器,及時清除垃圾,搞好防塵、防蠅、防鼠工作,確保環境整潔。

  2、《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應懸掛於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配有經專業培訓的食品安全專職管理人員。

  3、食品陳列設施佈局合理,劃定食品經營區域,食品與非食品分開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無”和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保證食品外觀清潔,如發現食品超過保質期、破損、鼠咬、受潮、生黴、生鏽等現象要及時處理。

  4、散裝食品銷售必須按“生熟分離”原則,分類設定散裝食品銷售區。按銷售品種配備足量的容器,並符合衛生條件。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有防塵材料遮蓋。應在盛放食品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設定“散裝食品標識牌”,標識出食品的名稱、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食用方法、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做到“一貨一牌、貨牌對應”。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必須由專人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和包裝服務,提供給消費者符合衛生要求的小包裝。操作時應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5、生鮮食品銷售配備貨架、保溫櫃、冷藏櫃和冷凍櫃等陳列設施,配備符合要求的檢測裝置。

  6、熟食製品銷售間入口處設預進間,設更衣及洗手、消毒設施,採用非手動式的水龍頭。配備有效的空氣消毒設施、食品冷藏設施和專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塵材料遮蓋。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14

  一、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食品經營食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指定本制度。

  二、食品經營者必須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進貨查驗的食品是隻消費者經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糧食及其製品,蔬菜、水果、奶製品、豆製品、飲料和酒類食品。

  四、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料合法的有效證件,並按此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儲存原件或者影印件。

  五、經營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六、1、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2、商標、效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

  3、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量。

  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儲存期)和失效期。

  5、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顧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

  七、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和衛生標準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驚醒無害化處理。

  八、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金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格來源的食品,應當拒絕進貨,發現有虛假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15

  為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所採購的原輔材料符合本公司生產工藝和衛生質量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衛生部《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1、凡是本公司購進原輔材料都必須遵守本制度,一律應當實地查驗。

  2、質檢部負責原輔材料、食品新增劑及包裝材料的檢驗和質量監督以及執行質量問題的處罰工作。原料倉主管負責記錄原輔料進貨臺賬。

  3、質檢部應及時收集原輔材料及食品新增劑的有效的執行標準。

  4、質檢部應按規定及時抽樣檢驗,認真填寫原輔料檢驗記錄,檢驗合格的原輔料,應通知原料倉庫入庫並及時填寫進貨臺賬;如有檢驗不合格的原輔料,應通知原料倉庫退貨;發現有假冒偽劣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5、檢驗員應經過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6、檢驗員應檢查所採購的原輔材料的三證(營業執照、產品生產許可證和檢驗報告),要求供貨方提供貨物來源的票證,並儲存原件或影印件。

  7、檢查原輔料包裝標識是否有品名、生產日期、執行標準、保質期、生產廠家、合格證等,具體請參考《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8、檢查所採購的原輔材料是否新鮮,無汙染,無病蟲害,無腐爛,無異味,無蟲蛀等變質現象。

  9、檢查盛裝原輔材料的包裝材料,是否完整無破損,是否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無毒無害。

  10、檢查原輔材料與新增劑是否分類存放,不得混裝,不得與有礙食品衛生的物品放在一起。

  11、檢查已入庫的原輔材料與新增劑有無掛牌明示,標識牌上的專案有無填寫完整。

  12、檢查原輔材料的使用是否做到先進貨先使用。

  13、未經檢驗合格的原輔材料不準投入生產使用。

  14、檢驗員檢查必須認真負責,嚴格把關,不準弄虛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