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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上市協議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上市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絡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絡電話:

  鑑於乙方申請其發行的債券在甲方上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甲方業務規則等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以及甲方釋出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甲方其他相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債券上市申請進行稽核,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同意乙方債券在甲方上市。

  本協議中上市債券的基本情況如下:

  債券名稱:

  簡稱:

  程式碼:

  信用評級:

  擔保人(如有):

  債券面額:

  期限:

  利率:

  發行價格:

  發行總量:

  交易平臺:

  募集資金數額:

  主管機關批准文號:

  第二條 乙方承諾按照債券有關募集檔案的規定,按時還本付息。

  第三條 甲方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對乙方發行上市的債券實施監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監管。

  第四條 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等承諾並保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

  第五條 乙方向甲方繳納的上市費用及其標準,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乙方應當按照調整後的收費標準交納上市費用,雙方不再另行簽訂協議。

  第六條 乙方應當於上市前五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披露上市公告書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七條 乙方應當披露的資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

  第八條 乙方必須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對乙方披露的資訊進行形式稽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應當及時將債券評級機構對債券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以及債券信用跟蹤評級的變動情況報告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聘請董事會秘書或者相應專職人員一名,負責與甲方聯絡,並負責資訊披露工作。董事會秘書或者專職人員發生變更時,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 與本協議有關或者因本執行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當首先透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發生日之後的三十日內未能透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或者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協議文字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