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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供應合同的

關於苗木供應合同的範本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經過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條款。

  1.標的、數量、交貨及合同有效期

  1.1 標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單價、金額見合同附件“貨物清單”,乙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附件“貨物清單”的內容要求相一致。

  1.2 供貨數量和交貨時間:本合同“貨物清單”的供貨數量是預計數,實際供貨數量以每次甲方實際要求的供貨數量為準。

  1.3 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四個月)。

  1.4 除技術規格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使用公制。

  2.價格

  2.1 合同金額暫定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元)。詳見合同附件“貨物清單”。

  2.2 本合同總價格為預計數,實際價格按每次實際供貨數量乘以本合同單價為準,本合同實際結算金額超合同暫定總額 時,甲、乙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合同單價已包含各種稅費、設計、製造、檢驗、包裝、運輸、安裝、保險、售後服務等發生的所有費用及一切稅費,乙方按甲方要求的交貨地點交貨。

  2.3 除雙方同意根據合同規定對合同進行變更或修改外,不論實際數量大於或小於合同預計數量,在合同執行期間合同單價按2.4、2.5條執行。

  2.4 單價:按合同規定的單價,在合同執行期間合同貨物清單上的單價固定不變。

  2.5 貨物的單價詳見合同附件“貨物清單”。

  3.履約保證金

  3.1 履約保證金為合同金額的3%( 元)。乙方在合同生效後十(10)天內交到甲方財務部。

  3.2 在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任何一項義務而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甲方有權用履約保證金的資金補償違約金和其任何損失。

  3.3 履約保證金在最後一批貨物交貨完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在一個月內將無息退回。如在退還履約保證金時發生銀行費用,則在履約保證金金額內扣減銀行費用後將履約保證金餘額退回。

  4交貨時間

  4.1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按合同附件“貨物清單”中的貨物(包括數量增加部分),按甲方的要求分批供貨。

  4.2乙方接到甲方的當批交貨通知後, 2天內將當批貨物送到合同規定的地點。

  4.3交貨時必須攜帶送貨清單(一式三份,加蓋乙方公章並註明物資編碼、名稱、型號規格、廠家/品牌、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和本合同編號)及本合同;並同時開具有效發票(發票顧客名稱為:廣州地鐵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且註明本合同編號)

  5. 支付

  本合同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採用支票或電匯方式支付。

  5.1按合同單價和乙方實際送貨數量,且每批貨物透過質量驗收合格後每月結算一次。

  乙方需先提交下列完整單據:

  1)乙方出具的金額為本次支付金額百分之一百100%的有效發票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經甲方簽收的送貨清單。

  6. 專利權

  6.1 乙方應保證甲方在使用該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時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專利、註冊的設計、版權、商標或商品名稱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工業設計權的起訴及索賠。若甲方受到此類索賠或起訴,則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

  7. 交貨地點

  7.1廣州地鐵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紫薇花園綠化工程工地。

  7.2廣州市內甲方指定的其它地點。

  8.包裝和裝

  8.1 包裝必須與運輸方式相適應,包裝方式的確定及包裝費用均由乙方負責;由於不適當的包裝而造成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有任何損壞由乙方負責。

  8.2 包裝應足以承受整個過程中的運輸、轉運、裝卸、儲存等,充分考慮到運輸途中的各種情況(如暴露於惡劣氣候等)和廣州地區的氣候特點,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8.3 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內。

  9. 質量標準

  9.1 按貨物清單要求驗收,甲方專業人員驗收。

  9.2 綠化苗木必須是假植苗,假植半年以上。

  10. 驗收與質量保證

  10.1驗收標準

  a)、甲方對貨物制訂的檢驗標準。

  b)、以經甲方確認貨物清單要求的標準作為對貨物的檢驗標準。

  10.2 檢驗方法

  a)、甲方專業人員驗收.

  b)、採取目測和簡易測量的方法對貨物的外觀檢驗,對產品進行檢驗。

  c)、採取送驗的方法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檢驗不合格,檢驗費由乙方支付。

  d)、採取使用的方法對貨物進行檢驗。

  10.3 質量保證

  a)、乙方保證合同物資是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等要求,嚴禁提供假冒偽劣產品,一經發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b)、合同貨物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在七天內負責更換,不能更換的,予以退貨,造成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負責,甲方應儘快以書面形式或口頭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提出索賠。

  c)、履行乙方在其投標書中的服務承諾。

  11. 違約索賠與賠償

  11.1 誤期索賠

  11.l.1 除非雙方書面同意延遲到貨,若乙方未能按雙方協商確定的到貨期交貨,且延遲超過兩週,甲方有權對超過兩週以後的延期追索違約金。該違約金應是延遲交貨的貨款以每滿一週2%計算,一週為七個自然天,不足一週的按一週計算。誤期索賠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貨物總價的5%。如果延遲是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貨時間可相應延長。如果乙方未按合同執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以致嚴重影響專案進行時,或由於乙方延誤導致其應支付的違約金額達到合同規定的限額時,乙方應在甲方限定的時間內補救上述失誤或疏忽,並負責賠償由此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1.2 質量索賠

  11.2.1 乙方應提供與合同要求相符的貨物,如經檢驗,證實所供貨物與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適,甲方可根據本合同有關質量保證或檢驗的規定,在質量保證期內及時提出索賠,乙方同意甲方選擇下述一種或多種結合的方法解決索賠事宜:

  1) 乙方同意甲方退貨,並將貨物被拒收前甲方已付的所有款項退還甲方,乙方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為保管、維護和退回被拒收貨物所發生的其它所需的費用。

  2) 根據貨物的疵劣和受損程度以及甲方因此遭受損失的金額,經甲乙雙方商定,降低貨物成交價格。

  3) 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效能要求的新零件來更換有缺陷的部份和/或修補缺陷部份,以使貨物達到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效能,乙方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並負擔甲方遭受的一切損失。同時乙方相應延長被更換貨物的質保期。

  4) 乙方收到索賠通知後10天內,未給甲方答覆的,視為索賠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賠通知後10天內,或徵得甲方同意的延長期限內,按照甲方從上列方法中選擇的方案解決索賠事宜的,甲方將有權從未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回索賠金額,同時保留進一步要求索賠的權利。

  11.3 所有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支付不減輕乙方合同項下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如果甲方所遭受的損失超過違約金,乙方應對超出違約金部分的損失給予賠償。

  11.4 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及其對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負擔,並不得因此影響交貨期。

  11.5 乙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因其過失(合同項下的過失、侵權或其他)直接對甲方裝置或財產造成的物質損失或損害,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12. 不可抗力

  12.1 簽約各方任何一方由於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其延長的期限應相當於事件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簽約各方在締結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並且它的發生及其後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件,諸如戰爭、洪水、颱風、地震等。

  12.2 受阻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儘快用電報、傳真或電傳通知對方,並於事件發生後十四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檔案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審閱確認。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一百二十天以上,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13. 合同變更與修改

  13.1 因甲方的原因變更合同貨物的,甲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經雙方協商一致簽署有關變更檔案。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價格或時間增減,將對合同價格、交貨時間進行公平調整。乙方據此要求的調整必須在收到甲方通知後15天內提出。

  13.2 無論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作出變更提供貨物,乙方都不能免除其對貨物應承擔的責任。

  13.3 除了甲乙雙方簽署書面修改協議,併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況之外,本合同的條件不得有任何變化或修改。

  14. 爭端的解決

  14.1 凡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甲乙雙方應首先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友好協商後還不能解決,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

  14.2 訴訟地為廣州。

  14.3 法院的判決對甲乙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14.4 訴訟發生的費用除法院另有判決外均應由敗訴方負擔。

  14.5 在法院審理期間,除正在進行審理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15. 合同解除和終止

  15.1 合同自然終止

  甲乙雙方各自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合同自然終止。

  15.2 違約違規終止合同

  在甲方對乙方違約違規而採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甲方可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如果乙方

  1) 在二十八天內未能遵守本條款的通知,或

  2) 沒有甲方的書面同意轉讓合同或將整個合同專案分包出去,或

  3) 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收到法院對他發出的宣告破產並指定破產財產管理人的命令或與債權人達成有關協議,或為了其債權人的利益在財產管理人、財產委託人或財務管理人的監督下營業或停業清理;或

  4) 由於乙方違約而導致違約金金額達到合同規定的最高限額。或

  5)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長的限期內提供部分或全部貨物;或

  6)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它任何義務;或

  7) 如果甲方認為乙方在本合同的投標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違反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涉嫌用不正當手段影響甲方採購過程,包括謊報或隱瞞事實、損害甲方利益、干擾甲方、評委的招標、評標等行為。

  15.3 定期評估不合格時的終止:甲方每半年對乙方的服務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貨物質量、交貨期、售後服務等,評估不合格,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對乙方不做任何補償。

  15.4 合同的終止都不應損害合同規定的甲方或乙方的任何其它權利或權力。

  15.5 如乙方違約違規合同終止後,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應商(承包商)完成本合同專案,甲方有權從乙方處收回完成本合同專案所招致的所有額外費用。

  15.6 如果甲方根據本條的規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乙方應對購買類似貨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費用負責。但是,乙方應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15.7 乙方應在甲方提出索償要求後三十天內對甲方作出賠償。

  15.8 由於乙方未盡責任或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沒收乙方的履約保證金。

  16.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

  17. 合同生效

  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後簽字日為準。

  18. 主導語言

  本合同語言為中文。

  19. 合同生效

  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後簽字日為準。

  20. 其它

  21.1 中標通知書、投標檔案、招標檔案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樣法律效力,解釋的順序以檔案生成時間在後的為準。

  21.2 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有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確認的檔案(包括會議紀要、補充協議、合同修改書、往來信函等)均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為雙方均簽字蓋章或確認之日期。

  21.3 除甲方事先以書面形式確認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項下的義務。

  21.4 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正本貳份,副本貳份。雙方各執正、副本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