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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經2006年3月13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透過,2006年4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3號公佈。該《規定》分總則、資格管理、展業登記管理、展業行為管理、崗前培訓與後續教育、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法律責任、附則8章64條,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2號公佈《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該《辦法》第36條決定,廢止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佈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營銷員的營銷活動,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營銷員是指取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及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手續費或者佣金的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營銷活動是指保險營銷員經保險公司授權進行保險產品銷售及相關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務院授權,對保險營銷員履行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六條 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人員應當透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個人具有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資格的認定。

  《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

  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表》;

  (二)身份證明檔案影印件;

  (三)學歷證明覆印件;

  (四)最近3個月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3張;

  (五)親筆署名無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宣告。

  透過保險公司集體報名的,保險公司應當對報名考生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

  第十條 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具備下列條件且無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員,自考試成績公佈之日起20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頒發《資格證書》: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二)因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宣佈在一定期限內為行業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屆滿的。

  第十二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持有人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換髮。

  第十三條 申請換髮《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年接受後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36小時,其中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12小時;

  (二)前3年內未因欺詐和嚴重金融、保險違法違規行為受刑事或者行政處罰;

  (三)無故意不履行數額較大個人債務的行為。

  第十四條 申請換髮《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交還原《資格證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換髮申請表》;

  (二)前3年內每年接受後續教育情況的有關證明;

  (三)最近3個月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2張;

  (四)親筆署名無第十三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個人宣告。

  第十五條 持有人申請換髮《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換髮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換髮的,核發新的《資格證書》;決定不予換髮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資格證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有人應當持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和《資格證書》原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資格證書》毀損影響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更換。持有人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更換的,應當提交被毀損的《資格證書》原件。

  《資格證書》遺失的,持有人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媒體和網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補發的,應當提交親筆簽名的遺失宣告和刊登遺失公告的證明材料。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上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予以變更、更換或者補發。

  第十七條 《資格證書》由持有人保管,保險公司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將予以登出:

  (一)依法不予換髮;

  (二)依法撤銷。

  第三章 展業登記管理

  第十九條 《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取得所屬保險公司發放的《保險營銷員展業證》(以下簡稱《展業證》),方可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前款所稱所屬保險公司是指直接與保險營銷員簽訂委託協議,授權其代為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保險公司。

  第二十條 《展業證》是保險營銷員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表其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證明。

  已經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執業證書》或者《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領取《展業證》。

  第二十一條 《展業證》由中國保監會監製。

  保險公司向《資格證書》持有人發放《展業證》前,應當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辦理該持有人《展業證》的登記註冊。

  《展業證》的管理制度和年審制度,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只能向取得《資格證書》且經保險行業協會登記註冊的人員發放《展業證》。

  第二十三條 保險營銷員向所屬保險公司申請領取《展業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營銷員展業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檔案影印件;

  (三)《資格證書》影印件;

  (四)《保險營銷員培訓證書》影印件;

  (五)最近3個月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1張。

  保險公司應當對保險營銷員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

  第二十四條 《展業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姓名、性別、身份證明及號碼;

  (二)《資格證書》編號;

  (三)《展業證》編號;

  (四)業務範圍和銷售區域;

  (五)保險公司名稱;

  (六)保險營銷員編號;

  (七)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投訴電話;

  (八)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展業證》的業務範圍和銷售區域不得超出所屬保險公司經營許可證上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

  第二十五條 《展業證》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所屬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保險行業協會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展業證》遺失或者因毀損影響使用的,由所屬保險公司補發或者更換。

  第二十七條 保險營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展業證》交還所屬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保險行業協會登出該保險營銷員的《展業證》登記:

  (一)與所屬保險公司解除委託協議的;

  (二)《展業證》未透過年度稽核的;

  (三)《資格證書》被登出的。

  第四章 展業行為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保險營銷員應當在所屬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自覺接受所屬保險公司的管理,履行委託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條 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出示《展業證》。

  第三十一條 保險營銷員應當客觀、全面、準確地向客戶披露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資訊,應當向客戶明確說明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猶豫期、健康保險產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資訊。

  第三十二條 保險營銷員銷售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保險新型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客戶此類產品的費用扣除情況,並提示購買此類產品的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