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合夥協議書> 實用的合夥協議書模板合集5篇

合夥協議書

實用的合夥協議書模板合集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協議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協議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一起來參考協議是怎麼寫的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夥協議書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夥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並由甲方以其名義享有目標公司股權,並作為發起人參與目標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委託事專案標公司名稱:______ ______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定名) (以下簡稱"目標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1000_萬元,分三個階段募集,第一階段300萬元,第二階段300萬元,第三階段400萬元。

  2、目標公司業務範圍: 課業輔導、文化才藝、外語培訓、成人培訓、職業技術培訓、線上教育、私立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等教育培訓機構平臺(以下簡稱"教育平臺")。

  3、為實現教育平臺之遠大目標,目標公司透過領投加眾籌募集資金的方式招募股東,引進戰略投資合夥人。

  4、目標公司委託乙方作為募集代理人,負責目標公司正式註冊前的全部投資事宜。乙方在指定XX開設專門賬戶供投資人匯款。在目標公司賬戶正式使用前,乙方專門賬戶的款項不得作任何挪用或轉移。

  5、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方的出資額為現金人民幣_____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甲方在募集資金的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有優先同比例投資出資權。

  6、雙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總額股權作為出資,參與目標公司的發起設立,持有目標公司股權。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7、甲方以其出資額為限對目標公司承擔責任,並享有目標公司財產和權益。若目標公司的股權轉讓後,各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8、目標公司委託乙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在目標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甲方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在目標股份公司成立後,甲方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投資目標公司所產生的利息和費用,由目標公司負責承擔。

  9、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乙方有義務在籌備期向甲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10、乙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目標公司,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目標公司承擔;

  11、乙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12、甲方等共同投資人可以對乙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投資人共同決定;

  13、目標公司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投資人同意:

  轉讓投資於目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更換事務執行人。

  14、甲方向目標公司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目標公司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體投資人同意;目標公司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16、甲方依法轉讓其目標公司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17、投資人在目標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目標公司成立後,任一投資人不得在三年內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18、目標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19、目標公司按照總出資款比列的2%作為乙方的募資費用和目標公司前期籌備工商註冊等代理費(不含實際產生的費用)。

  20、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乙方在目標公司正式註冊成立前,自願提供其所有的財產向其他投資人提供擔保。乙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全部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2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2、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備案轉移給目標公司。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協議書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一條合夥企業名稱:

  第二條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合夥企業的目的與經營範圍

  第一條合夥企業的目的:透過合夥,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二條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於全體合夥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合夥企業由___個普通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自然人合夥人___個,法人合夥人___個,其他組織合夥人___個。(提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姓名或名稱___住所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的方式為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注:也可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於___年__月前辦理。

  經評估或協商,合夥人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單位:萬元

  姓名或名稱___出資額___比例___出資方式___繳付期限。

  (注: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他財產權利等)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但是應當於全體合夥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一條合夥企業的利潤、虧損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每___年結算一次。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七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委託___個合夥人(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其他合夥人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三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的表決辦法,本協議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注:此辦法可另作約定,如公司股東按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注:本條可另作約定)

  第五條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可另作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除外)。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可另作約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八章入夥與退夥

  第一條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可另作約定)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可另作約定)。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八條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條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三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第五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七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八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可另作約定)。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對合夥事項發生爭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的表決辦法解決。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一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可另作約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合夥企業登出後,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一條合夥人對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或者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我條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甲方:

  乙方:

  時間:

合夥協議書 篇3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長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則,為實現技術研發與市場營運的直接聯盟,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宗旨

  促進科學技術產業化的發展,充分利用甲方廣泛的市場資源優勢和發揮乙方科研平臺能力,實現技術研發與市場營運的直接聯盟。

  二、合作範圍

  1.多媒體軟體,硬體的開發。

  2.it產品的市場營銷。入股合作協議書文章入股合作協議書出自以便互相促進。

  五、利益分配

  1.屬於雙方共同開發的系列產品,由雙方協商市場價,按稅後利益的 _____% 比例分成,此分成比例可每半年調節一次,根據合作情況協商調整。

  2.屬於乙方單方開發的產品,甲方如有興趣合作,可在雙方協商後,另外確定合作方式和分成方式。

  六、共同開發專案的成果歸屬與分享

  1.一方轉讓其有專利權的,另一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權。

  2.合作各方中,單方宣告放棄 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申請。

  3.開發專案被授予專利以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取得該項專利的普通實施許可,該許可不得撤消。

  4.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單方申請專利。

  5.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各方還可以在合同中規定對技術成果權的分享份額以及各自享有的專利申請權,將對在技術開發的各主要階段產生的研究開發成果,約定各自獨立享有的權利。入股合作協議書合同範本。

  七、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所提供給對方的一切資料,專項技術和對專案的策劃設計要嚴格保密,並只能在合作雙方公司的業務範圍內使用。

  2.甲、乙雙方公司的全部高階職員,研發小組人員將與合作公司簽訂保密協議,保證其在就業期間和研發期間所接觸的保密資料,專項技術予以保密。

  3.凡涉及由甲、乙雙方提供與專案,資金有關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資本營運計劃,財資情報,客戶名單,經營決策,專案設計,資本融資,技術資料,專案商業計劃書等均屬保密內容。

  4.凡未經雙方書面同意而直接,間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內容的行為均屬洩密。

  八、其它

  1.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可透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經雙方調解無效,可向有關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議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應。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4.本協議經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

  簽定地:_________________

  簽定時間: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

  簽定地:_________________

  簽定時間:_______________

合夥協議書 篇4

  甲方:撫州崇仁縣源野生態園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友好商議,特訂意向如下:

  1、由甲方提供土地面積畝,由乙方自行投資在甲

  方提供足夠建設遊樂場所的使用面積土地上開發遊樂專案,雙方合作時間為 年(具體時間從開園之日算起),在雙方合作期間甲方所需的遊樂裝置,投入資金由乙方承擔,除甲方獨立投資經營的專案外,全部由乙方獨立經營,甲方不得另招他人投資同類型的遊樂專案。

  2、甲乙雙方利益分配具體如下:3、遊樂場經營有甲方提供正式的票據,並由甲方選配售票員,

  並支付工資,乙方經營遊樂場所有的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相關報酬由乙方承擔。經營收入甲乙雙方於每月5號結算,逐月類推

  4、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⑴甲方供乙方使用的場地要做到“三通一平”即電通、路通、水

  通和場地平整,乙方所需專案建成後,專案間的通路、綠化等工作由

  甲方負責。

  ⑵甲方要建好並建成乙方遊樂專案所需的基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並聽從乙方的指揮與安排。

  ⑶甲方確保在年月日前正式對外試營業,如屆時不能開園而影響乙方的正常營業,則甲方要全部承擔乙方投入的人工工資及其他相關費用。

  ⑷甲方確保每年遊樂場收入不低於萬元。如果收入不足 萬元,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萬元及專案投入總金額的%作為補償。

  ⑸甲方在整體對外宣傳中,要把乙方的專案一併做好對外宣傳,(包括網站宣傳、摺頁宣傳、營銷宣傳等),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乙方在辦相關證照時,甲方要協助乙方辦理。

  5、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⑴乙方為甲方提供遊樂場整體設計規劃、所有專案的設計圖紙。並在施工時現場指揮。

  ⑵乙方在遊樂專案的經營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遵守園區的各項規章制度。場內所有機械裝置要配專業人員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消除事故隱患,如發生安全事故及人生傷害所引起的經濟及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一。

  ⑶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照裝置的安全操作愛護場內公共設施,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營。

  ⑷乙方在經營期間應按時交納水電費,如不按時交納費用所引起

  的後果則由乙方全部承擔責任,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⑸乙方確保於 年月 日前施工員及工程指揮人員到甲方場地開始建設,並在合同規定的試營業前15日內除錯所有營業專案,以確保在開園時的安全,正式對外執行。

  ⑹乙方在簽訂合同時,必須確定在甲方投資的第一期全部遊樂場專案內容(第一期專案暫定),並保證投入專案的完成到位。

  6、本合同經營期滿,如乙方繼續經營,乙方應提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雙方就另行協商,並簽訂書面合同。如乙方不繼續合作經營,乙方應提前一個月清空遊樂園,乙方所投入的遊樂裝置由乙方自行處理,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7、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或發生爭執,由雙方協商或由管轄地人民法院議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8、乙方所投入遊樂園專案,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及甲方景區的總體規劃,乙方如果更換或新增遊樂專案應得到甲方許可,否則視為無效專案。

  9、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簽訂之日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日

合夥協議書 篇5

  第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 合夥人姓名:

  第五條 合夥人共出資

  第六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八條 合夥目的:

  第九條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十條 合夥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 住 所

  第十一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萬元) 出資權屬

  證明 繳付出資

  期限 佔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二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委託合夥人 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並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2、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四條 入夥、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夥企業無法存續、

  合夥協議終止,合夥人的合夥關係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夥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夥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