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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協議書

關於股東協議書模板七篇

  在生活中,協議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簽訂協議是解決糾紛的保障。想寫協議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股東協議書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股東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丙方: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根據《公司法》等法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充分商量,決定合股投資經營________網路有限公司。特訂立本協議,以便三方共同遵守:

  收費標準及結算辦法:前兩年學費由乙方根據當地情況自定並收取,同時向甲方繳納學費的15%教學質量保證金(不足一萬元按一萬元收取),為有利於雙方長久合作,學生後期到甲方學習期間,甲方每年按學費的15%向乙方返利。

  一、合股投資經營公司名稱為:“________網路有限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在________。

  二、經營範圍為x等。根據公司的實際經營能力,可逐步拓展經營範圍。

  三、公司的投資方式為:甲方以現金出資,佔現金出資總額的70%,摺合公司股份為63%;乙方以現金出資,佔現金出資總額的30%,摺合公司股份為27%;丙方以技術出資,摺合股份為10%,負責處理所有技術問題。

  (3) 租賃期限屆滿,若乙方未能將房屋及時交給甲方,乙方應按原日租金的貳倍按實際天數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四、各方出資方式,甲方與乙方在第一期共投資200萬,到使用完200萬後再共追加投資100萬,待追加的100萬使用完後再另追加投資100萬,如此類推,直到損益平衡後不再追加投資。

  五、甲方或乙方在任一期投資中,如一方不按比例追加投資,而由另一方單獨投資或多出資,則另一方按現金投資比率計算多出的投資部分算作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並按1%的月息計息。如此類推,直至損益平衡不再追加投資時,另一方有權選擇:(1)雙方再按實際投資數(包括利息在內)重新計算各自投資額和應占的股份;(2)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股份比率計算各方應出資額,另一方有權就多出的投資部分算作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並按1%的月息計息,向一方追討。

  乙方應注意居住和經營安全,自行採取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加強用電安全,不得亂拖、亂接電線;對於防盜、防火、用電安全進行經常檢查。

  六、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甲方擔任,兼任總經理,並設定相應的組織機構。各機構的負責人由三方商量出任。公司會計由________方委派擔任,出納由x方委派擔任。

  七、公司的重大事項經股東會決議,需由全體股東一致透過,一般事務由總經理全權處理。其他機構各司其職,做到勤勉盡責。

  八、利潤分配:甲、乙、丙三方根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議決定按照股份比例在每個會計年度後一個月內分取紅利。

  九、甲、乙任何一方中途撤出資金,需提前一個月提出並需得到對方及丙方同意。否則視為違約。

  (一)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成立初,公司未進入正常運營期以公司名義產生的生活費用均由當事人獨自承擔。

  十、股份轉讓:甲、乙任何一方轉讓股份,需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且另一方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抽逃股金。丙方如需轉讓股份,必須經得甲乙雙方同意。

  十一、經營期限:甲、乙、丙三方合股投資經營的期限為x年。以《公司章程》確定的起止時間為準。到期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如繼續合股經營,續訂協議確定。

  十二、違約責任:甲、乙、丙三方應當嚴格遵守該協議。如果甲方違約,應按照乙方的出資額賠償乙方損失,並按照公司註冊資本的10%賠償丙方損失;如果乙違約,應按照甲方的出資額賠償甲方損失,並按照公司註冊資本的10%賠償丙方損失。若丙方未得到甲方和乙方雙方的同意而擅自退出,或者不提供技術支援,則視為違約,需向甲方和乙方各支付違約金叄拾萬元並負責賠償甲乙的損失。

  十三、本協議未盡事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也可經各方另行商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報有關部門一份備查。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乙方可作為甲方的招生代言人,為學生及家長提供諮詢服務並代表甲方對學生進行預面試。為有利於雙方長久合作,學生到甲方學習期間,甲方每年按學費的15%向乙方返利,直至該生畢業為止。如乙方希望一次性結算的,甲方將按照普通代理招生標準加100元支付給乙方(普通代理標準為:招收1—30人每生 1500元、31—60人每生1800元、61—100人每生1900元、101人以上每生20xx元)。為解決乙方在當地招生時的流動資金,乙方可代表甲方收取預錄費300元及30元報名費,甲方統一發放收據,學生入學憑收據可抵等額學費,甲方將此預錄費直接衝抵乙方的部分收入。

  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股東協議書 篇2

  【】:身份證號碼【】(或企業工商註冊登記號【】),【】公司的股東,截至本協議簽署日,其持有【】公司【】%的股權。

  【】:身份證號碼【】(或企業工商註冊登記號【】),【】公司的股東,截至本協議簽署日,其持有【】公司【】%的股權。

  ——以上兩位簽署方合稱“兩方”——

  為明確兩方之間的一致行動人關係,兩方在遵守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透過友好協商,就兩方作為【】公司股東期間達成以下一致行動協議。

  一、一致行動內容

  兩方同意,兩方作為【】公司股東期間,將在行使股東權利的事項上採取一致行動,該等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依法行使股東會或股東的召集權、提案權;

  (二)依法行使投票表決權;

  (三)依法行使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推薦提名權;

  (四)依法行使股東相關訴訟權利;

  (五)其他所有可採取一致行動的股東權利。

  兩方共同或任何一方作為【】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則其任職高管職務期間,在行使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內部檔案中規定的董事、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職權的事項上採取一致行動。

  二、一致行動期限

  兩方確認,在作為【】公司股東期間,無論其具體持股比例是否發生變化、持股期間是否有中斷,兩方均應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行使相關權利及進行相關事項。

  三、協議生效

  本協議一經兩方簽字後立即生效,並且在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情形下,本協議長期有效。

  四、其他

  兩方同意,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兩方所達成的一致行動將被認定為一項不可撤消的指令。就本協議的其他未盡事宜,兩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並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兩方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股東協議書 篇3

  第一章 總則 、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 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

  身份證:

  住址:

  乙方:

  身份證:

  住址:

  丙方:

  身份證:

  住址:

  第三章 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

  第三條 公司住所為: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

  第五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整()。

  第七條 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乙方: ;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第九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 股東會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 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准,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洩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餘任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餘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資訊。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專案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檔案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檔案;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

股東協議書 篇4

  由於個人原因,經友好協商,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達成如下退股協議,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甲方(退股方):

  身份證號碼:

  聯絡方式:

  乙方(法人方):

  身份證號:

  聯絡方式:

  第一條 股權的轉讓

  1、 甲方因個人原因自願退出包頭市宏坤昌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並自願將甲方持有該公司的股權( %)自願轉讓給公司法人乙方。甲方確認與該公司無任何經濟及財務糾紛(包括合併前和退股後的)。

  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轉讓的股權。

  3、 甲方保證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不存在第三人的請求權,沒有設定任何質押,未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4、 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後,甲方不再享受該公司相應的股東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二條 違約責任

  1、協議簽訂後甲方不得作對乙方有害的各項事務並維護公司所有的利益,並遵守雙方關於公司運營的相關保密約定。

  2、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所有的債權債務和虧損、盈利分紅(包括合併前和退股後的)與甲方再無任何關係。

  3、甲方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4、本協議正式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透過協議簽署地訴訟解決。

  第四條 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1、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

  2、 本協議生效之日即為股權轉讓之日,該公司據此更改股東名冊、換髮出資證明書,並向登記機關申請相關變更登記。

  3、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 方(簽字或蓋章): 乙 方(簽字或蓋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股東協議書 篇5

  委託人(甲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家庭地址)

  受託人(乙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家庭地址)

  甲方投資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考慮公司設立和日後經營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委託乙方擔任公司名義上的經理,並擔任名義上法定代表人。為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如下:

  一、委託內容

  第一條 甲方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實際出資人,甲方實際擁有公司100%的股權和經營管理權,公司全部證照、公章、財務章、乙方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簽名章,都由甲方保管使用,甲方實際享受公司全部控制權。

  第二條 甲方是公司的實際經理及法定代表人,只是委託乙方作為公司的名

  義上的經理和法定代表人,以乙方的名義作為經理及法定代表人對外開展業務。

  第三條 乙方作為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不享有公司股東權利,不承擔股東義務。

  第四條 乙方同意接受該委託事項、知悉並同意公司全部經營管理權和實際所有權都為甲方享有。乙方所擁有的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職務都只具有形式作用,乙方不因此而享有公司的實際管理權。

  第五條 本協議委託關係成立後,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相應對價。乙方本系甲方的職工,依法與甲方實際經營控制的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享有勞動法所規定的相關職工權益,除此之外不再因該委託關係享有任何額外的報酬。

  二、委託期限

  第六條 本協議的委託期限為不固定期限,甲方可以要求隨時撤消該委託,甲方撤銷該委託的通知發出即生效,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所涉及的全部手續。

  三、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為方便日常事務的操作,公司的設立和變更以及其它一系列的登記手續工作直接由甲方辦理,乙方應予以配合。

  第八條 乙方承諾在公司實際經營過程中,按照包括保監會、外經委、工商、稅務、質檢、銀行等相關部門規定,應由經理、法定代表人出席或出面辦理的各種手續(書面或現場)時,乙方應當積極配合。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未來實際經營的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對公司增加投資。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增資所產生的相關變更登記手續,乙方應於積極配合。

  第十條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特別委託授權,不得以公司名義簽訂任何協議或從事任何活動。否則視為乙方侵犯公司及甲方利益,乙方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若乙方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責任。

  四、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本協議的內容及相關事宜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給第三方。即使在協議履行完畢或終止後,雙方仍舊有保護本協議資訊不被他人知曉的義務。

  第十二條 雙方違反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的約定,均視為違約。守約方可以自行解除本協議,違約方應承擔給守約方帶來的一切損失,同時承擔三十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股東協議書 篇6

  甲方:

  乙方:

  甲方投資成立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乙方作為掛名股東,是公司工商登記的名義上的出資人。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作為公司實際出資人,享有公司資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二、乙方作為公司名義上的出資人,沒有實際出資,承認在公司驗資報告中的資金及公司經營過程中所有投入的資金屬於甲方所有,乙方不主張權利。

  三、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由甲方行使,甲方確保公司的經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依法納稅及履行其他應盡義務。

  四、公司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責任與乙方無關,因公司經營活動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五、乙方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享有知情權。

  六、公司需要變更股東時,乙方應予積極配合。

  七、本協議爭議管轄法院為公司所在地。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五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身份證號: 日期: 身份證號: 日期:

  身份證號: 日期:

  乙方:身份證號: 日期: 配偶:身份證號: 日期:

  身份證號: 日期:

  配偶:身份證號: 日期:

  隱名出資協議

  隱名出資人(甲方):

  住址: 聯絡電話:

  住址: 聯絡電話:

  住址: 聯絡電話:

  顯名出資人(乙方):

  住址: 聯絡電話:

  住址: 聯絡電話:

  1.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 年月 日在 工商局註冊成立,企業性質:個人獨資,註冊資本:,住所地:

  2.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實際已向該公司出資人民幣。

  3.公司目前由乙方 、 自願接受甲方委託,以顯名出資人身份,登記於工商登記材料及其他材料中。乙方 、名義上在公司出資分別為 元、 元,並自願接受甲方委託擔任公司負責人。

  4. 公司以乙方名義出資,出資資金來源均為甲方。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隱名、顯名出資法律關係,以及確定雙方各自作為隱名出資人和顯名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現雙方就下述協議內容達成一致,並謹遵照執行:

  一、出資來源

  1.甲方作為公司的唯一實際出資人,擁有全部對公司的投資權利和所有權,為公司的隱名出資人、實際投資人、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對外經營行為產生的投資風險,對外承擔責任,同時絕對自主地享有對公司的利潤分配權、支配權和所有權。

  2.乙方接受甲方委託,以個人名義成為公司名義出資人,為公司的顯名出資人。乙方不對公司的經營投資風險承擔責任,同時也對公司的利潤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權、支配權和所有權。

  3.乙方持有的公司的出資資金均來源於甲方。乙方沒有對公司實際投入任何以貨幣或實物形式反映的等價資本金。

  二、公司具體經營事務的管理、決策

  1.甲方作為公司的隱名出資人、實際投資人、實際控制人,對該公司的全部經營事務,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終決策的權利。甲方具體負責公司的各項經營事務,並實際行使出資人各項權利,掌管公司的各種印鑑。

  2. 乙方作為公司的顯名出資人,不負責公司的具體經營事務。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 甲方權利、義務

  1.1 權利

  (1)甲方享有公司中乙方名義下的各項出資人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經營決策權利和利潤分配權利。

  (2)甲方有權隨時根據公司的經營情況,隨時調整公司,包括但不限於合併重組、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

  (3) 甲方有權自己或派專人掌管公司的公章、財務印鑑、財務賬冊等。

  (4)在認為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託義務時,有權隨時依法解除對乙方的委託,並有權要求乙方將所持的顯名股東權無條件的過戶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1.2 義務

  (1)甲方有義務完成對公司的出資,確保資本金到位。

  (2)甲方對公司的經營風險和投資風險獨立承擔責任。

  (3)甲方應當保證公司各項經營行為的合法性,以實際控制人身份對公司對外的各項經營事務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4)甲方實際負責公司對外與各法律主體,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的交往,同時實際負責對公司的內部人員的聘用和解聘事宜。

  2 乙方權利義務

  1.權利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合法經營,不得因甲方非法經營導致乙方承擔責任,有權拒絕甲方要求籤署違法檔案。

  (2)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東權利所產生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

  甲方承擔。

  (3)乙方不承擔公司的投資風險,也不承擔公司的法律風險。如對外因甲方行為導致公司的顯名股東即乙方需要承擔責任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實際發生損失,可以向甲方追償。

  (4)乙方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如對外甲方行為導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乙方須承擔責任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實際發生損失,可以向甲方追償。

  2 義務

  (1)乙方完全認可甲方的隱名出資人、實際投資人、實際控制人身份。

  (2)乙方不享受和不參與公司的利潤分配,乙方也不在公司領取工資、獎金,與公司不發生勞動合同關係。

  (3)乙方不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決策事務,不參與該公司管理。

  (4)乙方不得對外宣稱自己為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此身份對外簽訂任何合同。乙方不得利用公司顯名出資人身份對外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該身份從事對該公司存在任何競爭性或者損害性的行為。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進行轉讓、質押或者施加其他財產負擔。

  (7)因乙方自身債務或者其他行為,導致乙方公司被查封、凍結、拍賣、變賣或者轉讓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討全部損失。

  (8)乙方應當積極維護公司的商譽以及甲方聲譽,不得作出任何對外可能詆譭和損害公司商譽以及甲方聲譽的行為。

  (9)服從甲方實際出資人的安排。

  (10)乙方擔任負責人期間,未由甲方授權或者同意情形下,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簽署任何檔案,不得對外以公司名義作出任何行使的承諾或者擔保。如因乙方上述行為導致公司損失的,甲方以及公司均有權向乙方要求賠償。

  四、協議終止以及違約責任

  1.協議終止

  本協議因下述原因終止:

  (1)公司解散、清算、登出、吊銷的終止情形;

  (2)甲、乙任何一方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協議任何一方要求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

  (4)其他協議終止的法定情形發生的。

  2.協議終止後,需要將乙方顯名出資人持有的資產,應當重新由甲方隱名出資人持有或者指定他人持有。

  3.如本協議由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者終止的,本協議應當解除或終止。如因一方重大違約造成對方損害的,損害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五、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爭取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迅速解決,若經協商仍未能解決,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

  六、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須雙方協商後由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檔案才正式生效,並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協議內容以變更後的內容為準。

  七、協議生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於甲乙雙方簽署之日,立即生效。

  甲方(簽字): 公民身份碼 年月日 公民身份碼 年月日 公民身份碼 年月日

  乙方(簽字): 公民身份碼 年月日 配偶: 公民身份碼 年月日

  公民身份碼 年月日 配偶: 公民身份碼 年月日

股東協議書 篇7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丁方: 身份證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明確公司各股東的合法權益和相互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協議書。

  第二條公司名稱為:。本公司是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住所地為:

  第二章宗旨以及經營範圍

  第四條公司宗旨:充分發揮企業的優勢,面向國內外市場,積極開展多元化經營,全力追求最優經營業績和利潤的最大化,為全體股東提供優厚的回報。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以及比例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五十萬元。

  第七條各方一致商定出資比例以及出資方式為:

  甲方%,出資方式為人民幣萬元;

  乙方%,出資方式為人民幣萬元;

  丙方%,出資方式為人民幣萬元;

  丁方%,出資方式為人民幣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全體股東在本協議簽字後天內,必須按協議辦理認繳出資的手續,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認繳手續完結後,其入股資產和出資歸公司所有。

  股東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與股東會並依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和監事;

  (四)依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優先購買公司所增的註冊資本或其他股東依法轉讓的股份;

  (六)公司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七)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複製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的權利;

  第十條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照公司章程、遵紀守法;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依法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不得從事或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動:

  (六)無合法理由不得干預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

  (七)保守公司秘密。

  (八)《公司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改變經營範圍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甲方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依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每一元人民幣為一個表決權。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清算、變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對外擔保等重大事務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對於以上所列事務外的一般事務,實行表決權過半數透過。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按本協議規定按時召開。

  臨時會議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監事提議召開。但應當於會議召開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參與,行使委託書載明的權利。

  股東經通知後既不參與股東會又沒有書面委託他人參與的,視為自動放棄表決權。

  如有惡意或明顯故意不通知部分股東而召開股東會,致使部分股東未能參與股東會時,該次股東會所作決議無效,應重新對所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五條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製作書面決議,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決議上簽名。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應妥善儲存。

  第六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由甲方擔任公司董事長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日常經營支出元以上均需要董事長簽字批准。

  公司不設立副董事長。

  第十七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長缺任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長的職權。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實行三分之二多數成員透過原則。

  董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重大事項,也可隨時召開。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應於日前通知董事、總經理、監事,如遇緊急情況,可提前小時通知,如上述人員經兩次以上通知且推遲一次會議時間後仍不參與會議,視為自動放棄相應權利,董事會所作決議有效。

  董事會會議應制作會議紀要和董事會決議,參與會議人員均應簽字。

  第十九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配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依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宜。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修改的方案和說明

  (十二)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時,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並在適當時候及時向股東會報告。

  第七章監事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乙方擔任公司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及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當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有違反公司法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對其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總經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丙方擔任。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公司具體經營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活動和管理工作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五)擬定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人員

  (七)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八)決定正常經營所需的財務開支(如單次或一定期限累計超過必要的額度,由董事長簽字確認後,決定開支)

  (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章股東轉讓出資以及股權轉讓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投資,但可依法轉讓出資。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資。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商量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商量不成的,依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依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十章公司增資以及增加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允許依照《公司法》規定增加股東人數,但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增加股東的程式、出資額、出資折算比例等具體辦法由公司董事會制定方案,交由股東會表決透過。股東有權優先依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一章財務核算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條公司依法建立財會制度。具體制度由執行董事或董事會提出方案,報股東會表決透過。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的一切憑證、單據、賬薄、報表用漢字書寫。

  第三十二條利潤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項費用,依法納稅並提取三金後的純利潤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紅,股東的投資逐年以利潤分配的方式進行回收,股東不得隨意撤回投資。

  第三十三條公司註冊成立前各股東所花的開辦費用計入股東的出資額,股東足額認繳出資的公司依法註冊成立後,各項開支計入公司費用,從公司註冊資金中支出,股東個人不再承擔公司支出費用,股東用於公司正常經營所花的實際費用由公司予以報銷。

  第三十四條利潤分配每個會計年度進行一次,如公司經營虧損,則依法進行虧損彌補。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由董事長於每年月日之前送交各股東,如有虧損,應作虧損原因的詳細書面說明。

  第三十六條財務會計報告必須包含下列財務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財務狀況說明書

  (六)債權債務清單,包含發生時間、履行期限、數額、發生原因等項內容;

  (七)虧損原因說明書。

  第十二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與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十三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八條公司營業期限為年,從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議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分立、被收購兼併、分立時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企業組建後連續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時,經股東會同意,可宣告公司終止並進行清算。

  (七)其他法定事由。

  第四十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公司法》規定的各項職權,並按《公司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四章爭議解決

  第四十二條股東之間出現爭議應該友好商量解決,商量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因任何股東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除應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外,守約股東都有權要求其依照本協議第九章的規定將股份轉讓。

  第十五章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本協議經股東共同商量訂立,股東均應在協議上簽字或蓋章,自公司依法核准註冊成立之日生效。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或可由訂立協議的全體股東商量解決,必要時可對本協議作補充。補充協議必須交審批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依照本協議規定的各項原則所制定的公司章程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全體股東均應遵照。

  第四十七條本協議一式六份,各股東一份,如增加股東,依據實際需要增加。另兩份由見證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