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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購銷合同

煤炭購銷合同(精選15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煤炭購銷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煤炭購銷合同1

  合同編號:mnts— js20xxrl—**

  專案名稱:********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熱電廠電煤採購

  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

  、總則

  ********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熱電廠與********有限公司,就1

  ********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熱電廠電煤相關事宜透過充分協商達成協議,並簽訂本合同。合同編號:mnts—js20xxrl—******

  合同簽訂地點:呼和浩特

  合同購方:********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熱電廠

  合同銷方:************

  2、數量及供貨期限

  供貨數量:據實結算

  供貨期限:

  3、質量

  3.1、煤種:煙煤;品種:原煤;粒度≤100mm。

  3.2、質量: 入廠煤收到基低位發熱量(qnet,ar)18.82 mj/kg(4300千卡/千克),全水分(mt)≤15%;全硫(st, ad)≤1%;灰分(aad)≤30%;揮發分(vad)≥30%;灰熔點軟化溫度(st)> 1300℃。

  3.3、上述質量指標中,低位發熱量低於要求值時,按本合同第4.2條執行,其他指標中,如其中有一項不合格,購方可停止進煤,如經過整頓仍達不到入廠煤質量要求,購方可終止執行合同。

  4、價格

  4.1、一票結算,煤價380元/噸(含煤費、運費、裝車費及17%增值稅)。如遇市場調整,雙方協商此價格也作相應調整。

  4.2、質價掛鉤辦法:如qnet,ar ≧17.98 mj/kg(4300千卡/千克),每升0.0041816mj/kg(1千卡/千克)獎0.09元/噸;16.31mj/kg(3900千卡/千克)<qnet,ar ≤17.98 mj/kg(4300千卡/千克),每降0.0041816mj/kg(1千卡/千克)扣0.09元/噸;15.05mj/kg(3600千卡/千克)<qnet,ar ≤16.31 mj/kg(3900千卡/千

  克),每降0.0041816mj/kg(1千卡/千克)扣0.12元/噸;熱值低於15.05mj/kg(3600千卡/千克) ,廠方拒收,已卸入煤場按150元/噸進行結算。

  4.3、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煤炭市場價格大幅調整,雙方協商後,對供貨價格作相應調整,但必須簽定調整價格的補充協議或合同。

  5、運輸方式及交貨地點

  5.1、由銷方安排車輛拉運,交貨地點:熱電廠煤場。

  5.2、拉運煤礦及運距:*******煤礦,******公里。

  5.3、在交貨前的一切風險及費用由銷方承擔。

  6、驗收

  6.1、數量和質量驗收以金山熱電廠過衡、化驗結果為準。購方依據國家相關標準對入廠煤車車取樣、按批化驗,每月對當月各項指標進行加權平均,依據本合同第4.1條、4.2條進行結算。

  6.2、銷方在交貨後5個工作日內到購方索取化驗結果,若5個工作日內未取,購方視為銷方對化驗結果認同。

  6.3、購方應儲存銷方備查煤樣一個月,如銷方對化驗結果有異議,可用備查煤樣到當地煤質檢驗機構重新化驗,化驗結果雙方認可。

  6.4、如銷方入廠煤屬下列情形之一:粒度超標、水份大、矸石或雜物多、高溫或火煤、上下分層裝車,購方可酌情扣噸,情節嚴重的,拒絕入廠、卸車,已卸煤場的,不予結算。

  6.5、銷方拉煤必須為合同約定礦煤,竄礦拉煤、以近頂遠、途中換煤、摻雜使假等行為,

  均屬銷方責任,購方除酌情扣噸外,罰款5000~10000元/車,且要求銷方立即停止供煤進行整頓,屢次發生或情節嚴重者中止合同。

  7.結算

  7.1、本合同計價貨幣為人民幣。

  7.2、銷方必須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銷方到購方核對入廠數量和質量後,購方出具結算手續。

  7.3、購方原則上在次月結算上月煤款,如遇資金困難,可適當延長結算期。

  8、計劃

  8.1、銷方根據發電廠月度調運計劃組織供煤。購銷雙方應合理安排供煤計劃,保持均衡進煤,如因發電廠原因造成計劃未完成,後續月度予以增補,如因銷方原因造成計劃未完成,後續月度不予以增補。

  9、本合同生效條件及有效期

  9.1、本合同生效須滿足下列條件: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9.2、本合同執行期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合同一式八份,購銷雙方各執四份。

  10、合同爭議的解決

  10.1、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

  10.2、凡因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若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可呈報各自的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後仍不能解決,則應將糾紛提交簽約地法院提出訴訟。

  10.3、法院判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0.4、訴訟費用由敗方支付,除非判決書中另有說明。

  10.5、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合同中未提交訴訟的部分,雙方應繼續執行。

  11、違約責任:

  11.1、按《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

  12、其他

  12.1、本合同只對購銷雙方具有法律約束,不針對任何第三方。除購方事先書面同意外,銷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否則視為合同無效。

  12.2、如銷方在簽訂合同後,兩月內沒有與購方聯絡,視銷方單方終止合同。 12.3、在合同煤量和合同期限內,進煤時間和進煤量服從購方安排。

  12.4、本合同未盡事宜,購銷雙方可共同協商解決。

煤炭購銷合同2

  購貨方(甲方):

  居間人(乙方):

  第一條 委託事項及具體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之規定,乙方(居間方)受甲方委託,為甲方如實報告訂約機會與條件或為訂約提供媒介促成甲方 (公司名稱、金額、賬號、日期手工填寫,甲方視為接受、同意併合法。)與賣方就蒙電煤 萬噸購銷合同的成立。如果甲方接受並與之訂立購銷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如果甲方沒有在當次洽談中訂立合同,無需向居間人支付報酬。本合同生效後,甲方與第三方 公司煤炭購銷合同簽定成立,即視為乙方完成委託事項,並且該買賣合同一經簽訂,買賣合同副本即應作為本合同之附件。

  第二條 居間期限:

  居間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甲方不得與任何人或單位再次簽署本次煤炭購銷的居間合同。隨著本合同約定的買賣繼續進行的階段一直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條 居間報酬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甲方與賣方每次實際交易額×1元/噸(稅後)支付給乙方。甲方在簽定合同後,每月實際交易拿到提貨單時一次性向居間方支付相對應的服務費。甲方在見到提貨單同時以現金轉帳形式分別轉入乙方指定的以下帳戶,轉帳費用由甲方承擔,報酬的支付以甲方出示的與下列帳號戶號金額相符的轉帳憑憑為準。 單位:元(在不超過總額的情況下,手寫的帳號戶名金額有效)!

  第四條 保密義務

  乙方對居間行為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及所提供的資訊、成交的機會、簽約情況等負有保密的義務。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內容不得洩露給第三方。

  第五條 合同的解除

  1、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情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在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又將本合同約定事項委託其他第三者,或者自行與第三方公司私下交易,視為乙方完成委託事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應按其與 公司買賣合同成交額(如實際履行總金額大於合同成交額,則按實際履行總金額計算)向乙方支付服務報酬或者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2、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居間服務報酬或者居間費用,應按照每日 %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甲方有其他造成乙方無法完成委託事項的行為,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甲方不依約向乙方提供其與第三方 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副本,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

  5、如甲方簽定合同生效後,十個工作日內不履行合同,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居間方)10萬元報酬費用。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一經生效,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 未盡事項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對未盡事項做出補充規定。變更或補充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購銷合同3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貨時間及數量

  交 貨 時 間數量原 煤 產 地

  自簽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貨完畢

  二、交貨地點:甲方貨場

  三、煤炭運輸時間:按甲方要求時間運輸。

  四、質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化驗資料為準)

  1、收到基低位發熱值:qnet。ar ≥ 5000kcal/ kg

  2、揮發份: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st。ad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4 %

  7、粒度:粒度小於3mm佔30%以下,大於3mm佔70%以上

  五、價格及金額

  乙方煤炭達到第四條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礎上,定價為??元/噸(按1票結算)高於5000 kcal/ kg的價格見本合同第七條第四款。

  六、煤炭檢驗

  1、煤炭檢驗資料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

  2、煤炭到貨後,須先經甲方中心化驗室到乙方存貨點(或車內)取樣化驗。如達到第四條質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進煤200—300噸進行試燒。如煤炭適合甲方爐型則繼續履行合同。如不適合甲方爐型則中止該批合同,乙方損失自負。

  3、乙方批次供煤過程

  (1)汽車運輸甲方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2)火車運輸到站後甲方負責到火車站取樣化驗,確定是否接收, 運輸中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 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4、在取樣化驗過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驗室、熱源部、物資供應部人員參加,乙方安排人員參加,取樣完畢後,按要求填寫熱電燃氣總公司入場煤炭取樣會簽單。

  5、在進煤過程中,發現乙方明顯摻假作弊,立即終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驗室單獨取作弊部分化驗,並將化驗結果作為該批次的結帳依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獎罰措施

  1、合同簽定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5萬元的合同保證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嚴格按甲方進煤計劃和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供貨,因供貨不及時或未達到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給甲方生產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所交保證金甲方不再退還(或從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於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發熱值在4901—5000kcal/kg之間,扣減10元/噸,在4801—4900kcal/kg,扣減20元/噸,低於4800kcal/kg拒收,甲方終止合同,已入庫部分按熱值與噸煤產氣量理論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發熱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內,每增加100kcal/kg,價格上調10元/噸,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內,發熱量每增加100kcal/ kg,價格上調5元/噸,大於5800 kcal/ kg不再上調價格。

  6、含硫量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高於0。1%,價格下調5元/噸。

  7、揮發份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降低1%,價格下調10元/噸。

  八、數量計量

  以甲方地中衡稱量為準,雙方共同監磅。如需外委稱重,需有甲乙雙方共同監磅,並在過磅單上簽字。

  九、付款方式及時間

  全部接貨並驗收合格後,乙方按要求出舉發票,甲方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

  十、本合同如有變更,雙方另立供貨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黃島區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開戶行及帳號: 開戶行及帳號:

  年 月 日

煤炭購銷合同4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出賣人: 簽約時間: 年月日 買受人:

  第一條 收貨人名稱、發到站、煤種品種、基質基價、數量:

  第二條 交(提)貨方式:

  出賣人礦場車板交貨。交貨以前的風險和費用由出賣人承擔,交貨以後的風險和費用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委託出賣人的鐵路運雜費由買受人承擔。

  第三條 質量和數量的驗收標準及方法:

  1、商品煤的質量、數量以出賣人的化驗和計量結果或鐵路貨物運單(鐵路貨票)為計價和結算依據。

  2、買受人對收到的商品煤進行復驗時,依照《煤炭送貨辦法》、《煤炭送貨辦法實施細則》及國家標準GB/T18666-20xx《商品煤質量抽查和驗收方法》進行,對質量、數量有異議,應在?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出賣人,否則視為合格。出賣人在收到買受人的質、數量異議通知後,?日內應作出回覆,否則視為不合格。

  3、買受人在商品煤交貨以前可派人參與或監督出賣人的採、制、化和計量工作,出賣人在商品煤交貨以後可派人參與或監督買受人的採、制、化和計量。

  第四條 商品煤價格的計算及執行期限:

  1、本合同商品煤以第一條中所列發熱量值和價格為基準質量和基準價格,在此基礎上熱值(Qnet.ar)每增減 ? MJ/kg(100Kcal/kg), 對應基價增(減) ? 元/噸;

  2、本合同以第一條所列發熱量值和價格為基準質量和基準價格的價格執行期為xxxx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基準質量和基準價格由買賣雙方再行商定。

  第五條 貨款、運雜費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期限:

  1、貨款、運雜費均以銀行匯票、匯兌、支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採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時,按票面金額再加收利息(或將未到期的承兌貼現利息計入煤價)進行結算;

  2、對國家分配計劃量,在每月的鐵路核准計劃量下達後一週內,年定貨量在 ? 萬噸以上(含 ? 萬噸)的買受人,應當全額預付運雜費和 ? %貨款;年定貨量在 ? 萬噸以下的`買受人應當全額預付運雜費和貨款;

  3、對市場交易量,買受人在每月提報計劃前應當全額預付運雜費和貨款。

  4、出賣人從定貨之日起?日內結清貨款。

  第六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

  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糾紛,買賣雙方應及時溝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違約責任: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第八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畢自動終止。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第九條 其它事項:

  在合同生效後,遇到特殊情況,買賣雙方如需對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調整或變更時,必須在30天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後辦理有關手續,出賣人在組織貨源困難時,徵得買受人同意可進行品種、質級間調整,調整後按實發品種、質級價格進行結算,出賣人在申報批准鐵路計劃時遇有國家、部、委或鐵路局政策性停辦時,買受人充分理解,雙方協商另定順延期限,雙方未盡事宜,另行商定。

  出賣人: 買受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納稅人登記號: 納稅人登記號:

  郵政編號: 郵政編碼:

煤炭購銷合同5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一、煤種、價格、交(提)貨時間、數量:

  二、質量指標: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

  發站:____。到站:____南,收貨人:買方車板前的費用含煤價為煤炭銷售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車板交貨價格:每噸5500卡695+10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時間、地點、方式:發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

  煤炭數量以發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為準。煤炭品質在發貨站臺,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為準。低位發熱量每低壹卡扣0.1元。簽訂合同後,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後,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戶,並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後裝車。

  七、結算方式:

  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稅發票。及火車運輸發票、此合同為跨年合同,加12個月,總量240萬噸。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秦皇島當月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

  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洩露有關合同內容及資訊。

  十一、本合同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量為固定數量,實際供貨數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

煤炭購銷合同6

  甲乙雙方透過友好協商,甲方同意由乙方供給甲方塊煤,具體事項協商如下:

  一、塊煤的規格及指標和卸貨地點

  (1)規格:三八塊

  (2)指標:發熱量指標6000大卡以上低位,揮發分35左右,水14左右,灰份6以下,硫0.5以下,固定碳55以上,焦渣2

  (3)卸貨地點:京唐港

  二、價格及數量:噸價為元(不含稅)。月需量為8000噸。

  三、結算方式:每500噸左右(既12車)為一批次。必須先付運費。

  四、運輸方式及費用:汽運一步到港,進港前的費用由供方負責,卸車費由車主負責,檢驗費由須方負責。

  五、違約責任:按煤的指票要求實行高獎低罰,每100卡獎罰10元(每噸)。低於5800卡,加倍扣,硫和焦渣超票後(1以上,3以上)拒收,所有費用由供方負責,如果甲方不能按時結帳付款,乙方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負責。

  六、協議生效後,在無自然災害的影響前提下,乙方肯定保證月須量。

  七、未盡事宜另議,在執行當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可任選雙方所在地法院訴訟。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購銷合同7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標的、數量及交貨時間

  第二條 甲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灰份≤9.00%,硫份≤1.80%,揮發份≤37%,角質層(Y)≥26mm,粘接係數(G)≥90,水分≤10%,Rmax:0.8%~0.9%,標準差≤0.20%

  第三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及回收:無

  第四條 隨機的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無

  第五條 運輸方式及到站和費用負擔:一票結算含運費,貨到需方指定貨場。

  第六條 結算方式: 銀行轉賬及銀行承兌匯票

  第七條 違約責任:按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起生效。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購銷合同8

  合同編號: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貨時間及數量

  交貨時間式量原煤產地

  自簽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貨完畢

  二、交貨地點:甲方貨場

  三、煤炭運輸時間:按甲方要求時間運輸。

  四、質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化驗資料為準)

  1、收到基低位發熱值:Qnet.ar ≥ 5000KCal/ Kg

  2、揮發份: 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鶶t.ad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鶤ad≤24 %

  7、粒度:粒度小於3mm佔30%以下,大於3mm佔70%以上

  五、價格及金額

  乙方煤炭達到第四條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礎上,定價為元/噸(按1票結算)。高於5000 KCal/ Kg的價格見本合同第七條第四款。

  六、煤炭檢驗

  1、煤炭檢驗資料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

  2、煤炭到貨後,須先經甲方中心化驗室到乙方存貨點(或車內)取樣化驗。如達到第四條質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進煤200-300噸進行試燒。如煤炭適合甲方爐型則繼續履行合同。如不適合甲方爐型則中止該批合同,乙方損失自負。

  3、乙方批次供煤過程(1)汽車運輸甲方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2)火車運輸到站後甲方負責到火車站取樣化驗,確定是否接收, 運輸中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 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4、在取樣化驗過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驗室、熱源部、物資供應部人員參加,乙方安排人員參加,取樣完畢後,按要求填寫熱電燃氣總公司入場煤炭取樣會簽單。

  5、在進煤過程中,發現乙方明顯摻假作弊,立即終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驗室單獨取作弊部分化驗,並將化驗結果作為該批次的結帳依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獎罰措施

  1、合同簽定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5萬元的合同保證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嚴格按甲方進煤計劃和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供貨,因供貨不及時或未達到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給甲方生產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所交保證金甲方不再退還(或從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於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發熱值在4901-5000KCal/Kg之間,扣減10元/噸,在4801-4900KCal/Kg,扣減20元/噸,低於4800KCal/Kg拒收,甲方終止合同,已入庫部分按熱值與噸煤產氣量理論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發熱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內,每增加100KCal/Kg,價格上調10元/噸,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內,發熱量每增加100KCal/ Kg,價格上調5元/噸,大於5800 KCal/ Kg不再上調價格。

  6、含硫量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高於0.1%,價格下調5元/噸.

  7、揮發份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降低1%,價格下調10元/噸。

  八、數量計量

  以甲方地中衡稱量為準,雙方共同監磅。如需外委稱重,需有甲乙雙方共同監磅,並在過磅單上簽字。

  九、付款方式及時間

  全部接貨並驗收合格後,乙方按要求出舉發票,甲方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

  十、本合同如有變更,雙方另立供貨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黃島區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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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開戶行及帳號: 開戶行及帳號:

  年月日

煤炭購銷合同9

  供方(賣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電子簽約

  需方(買方):

  9 月 日

  供需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供需雙方購銷煙煤事宜,達成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商品、規格、產地、數量、單價、金額、供貨時間:

  簽訂時間:20xx年

  二、質量標準:(以收到基標準為準)

  1、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500

  2、揮發份25-35%;

  3、灰份≤18%;

  4、硫份≤1%;

  5、全水份≤15;

  6、顆粒度0-50mm≥90%;

  7、灰熔點≥1250°c;

  三、獎罰條款:

  秦皇島東站車板交貨單價以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500卡為基準調整,如降低100大卡扣rmb14.00/噸,不足100大卡,按比例計算;如超出100大卡獎rmb14.00/噸,不足100大卡,按比例計算;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低於5300大卡時拒收,收到基硫份1%,高於1%可以拒收;揮發份小於25%拒收;揮發份大於35%,超出35可以拒收;全水份高於15%部分扣減煤炭重量;灰份大於18%扣2元一個百分點,灰份大於20%可以拒收。

  四、交貨方式,供貨時間和供貨數量:

  4.1、交貨方式:秦皇島東站車板交貨。

  4.2、供貨時間:20xx年9 月開始。

  4.3、供貨數量:每月供應10萬噸以上。

  五、煤炭價格與結算方式:

  5.1、煤炭價格一票結算。

  5.2、價格:供方貨到秦皇島東站價格一票制每噸為670元,貨到一列,需方結清一列。供方貨到秦皇島東站,需方憑供方貨權轉到需方,重量憑秦皇島東站軌道衡,質量憑第三方檢測單(sgs檢測報告),需方即支付80%的貨款給供方,其餘貨款,憑增值稅票一次付清。貨到秦皇島東站落地前的一切費用由供方承擔,落地後的一切費用由需方承擔。

  六、合同簽訂操作程式:

  合同簽訂,供方提供,供方與煤礦經銷合作協議及煤礦證照掃描件(營業執照、法人程式碼、煤炭生產經營許可證、國地稅稅務登記、銀行開戶行登記),供方與需方簽訂合同後,需方押1000萬元現金給供方(煤礦為需方給供方1000萬元的押金作擔保)作為供方的供貨保證。供方收到需方押金,第一列貨在十五天內到秦皇島東站。

  七、驗收依據:

  7.1、質量驗收:以秦皇島第三方煤炭車檢報告為準。

  7.2、數量驗收:以秦皇島東站軌道衡檢測報告為準。

  八、合同附件:

  供方、需方的有效資質證照掃描件。

  九、解決爭議:

  在本合同下發生的爭議,供需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透過訴訟裁決,提起訴訟時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其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合同經雙方蓋章後正式生效。電子簽署合同同樣有效。十一、違約責任: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供方收到需方1000萬元押金,不按合同的時間發運至秦皇島東站則視為違約,供方除退還1000萬元押金給需方外,還應該賠償給需方500萬元經濟損失。

  十二、其他:

  12.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補充均需得到雙方書面確認。

  12.2、本合同電子錶郵箱及傳真簽約同樣有效。

  12.3、合同有效期限:自20xx年9月 日至20xx年9月 日止。

  供 方: 需 方:

  單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 開戶銀行: 帳 號: 單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 開戶銀行: 帳 號:

煤炭購銷合同10

  煤炭購銷合同合同編號:甲方(需方):乙方 (供方): 供需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供需雙方購銷煙煤事宜,達成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交貨時間及數量交貨時間式量原煤產地自簽定合同之日起 天供貨完畢。

  二、交貨地點:甲方貨場

  三、煤炭運輸時間:按甲方要求時間運輸。

  四、質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化驗資料為準)

  1、收到基低位發熱值:Qnet.ar≥5000Kcal/Kg

  2、揮發扮: Vad 22%一28%

  3、全水份:Mt≤8%

  4、含硫量: st.ad≤0.7%

  5、焦渣特性: 2—5

  6、灰份: Aad≤30%

  7、粒度:精度小於3mm佔30%以下,大於3mm佔70%以上

  8、灰熔點: ST≥1250℃

  五、價格及金額乙方煤炭達到第四條要求, 在5000Kcal/Kg的基礎t,定價為 元/噸(按l票結算)。高於5000Kcal/Kg的價格見本合同第七條第四款。

  六、煤炭檢驗

  1、煤炭檢驗資料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

  2、煤炭到貨後,須先經甲方中心化驗室到乙方存貨點(或車內)取樣化驗。如達到第四條質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進煤200-300噸進行試燒。如煤炭適合甲方爐型則繼續履行合同。如不適合甲方爐型則中止該批合同,己方損失自負。

  3、乙方批次供煤過程

  (1)汽車運輸甲方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2)火車運輸到站後甲方負責到火車站取樣化驗,確定是否接收,運輸中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4、在取樣化驗過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驗室、熱源部、物資供應部人員參加,乙方安排人員參加,取樣完畢後,按要求填寫熱電燃氣總公司入場煤炭取樣會簽單。

  5、在進煤過程中,發現乙方明顯摻假作弊,立即終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驗室單獨取作弊部分化驗,並將化驗結果作為該批次的結帳依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獎罰措施

  1、合同簽定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 萬元的合同保證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嚴格按甲方進煤計劃和本臺同有關質量要求供貨,因供貨不及時或未達到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給甲方生產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所交保證金甲方不再退還(或從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於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發熱值在4901—5000KCal/Kg之間,扣減 元/噸,在4801—4900KCal/Kg,扣減 元/噸,低於480KCal/Kg拒收,甲方終止合同,已入庫部分按熱值與噸煤產氣量理論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發熱值5000KCal/Kg-- 5500KCal/Kg內,每增加100KCal/Kg,價格上調 元/噸,在5500KCal/Kg--580KCal/Kg內,發熱量每增加100KCal/Kg,價格上調 元/噸,大於5800KCal/Kg不再上調價格。

  6、含硫量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高於0.1%,價格下調 元/噸.

  7、揮發份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降低1%,價格下調 元/噸。

  8、灰份在指標要求範圍內上升2%,價格下調 元/噸八、數量計量以甲方地中衡稱量為準,雙方共同監磅。如需外委稱重,需備甲乙雙方共同監磅,並在過磅單上簽字。

  九、付款方式及時間全部接貨並驗收合格後,乙方按要求出具發票,甲方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

  十、合同附件:供方、需方的有效資質證照掃描件。

  十一、解決爭議:在本合同下發生的爭議,供需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透過訴訟裁決,提起訴訟時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其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合同經雙方蓋章後正式生效。電子簽署合同同樣有效。

  十三、違約責任: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供方收到需方1000萬元押金,不按合同的時間發運至秦皇島東站則視為違約,供方除退還1000萬元押金給需方外,還應該賠償給需方500萬元經濟損失。

  十四、其他: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補充均需得到雙方書面確認。

  2、本合同電子錶郵箱及傳真簽約同樣有效。

  3、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開戶行及帳號 開戶行及帳號年 月 日

煤炭購銷合同11

  合同編號:

  甲方(需方):

  乙方 (供方):

  一、交貨時間及數量交貨時間式量原煤產地自簽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貨完畢

  二、交貨地點:甲方貨場

  三、煤炭運輸時間:按甲方要求時間運輸。

  四、質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化驗資料為準)

  1、收到基低位發熱值:Qnet.ar≥5000Kcal/Kg

  2、揮發扮: Vad 22%一28%

  3、全水份:Mt≤8%

  4、含硫量: st.ad≤0.7%

  5、焦渣特性: 2—56

  6、灰份: Aad≤24%

  7、粒度:精度小於3mm佔30%以下,大於3mm佔70%以上

  五、價格及金額乙方煤炭達到第四條要求,,在5000Kcal/Kg的基礎t,定價為 元/噸(按l票結算)。高於5000Kcal/Kg的價格見本合同第七條第四款。

  六、煤炭檢驗

  1、煤炭檢驗資料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

  2、煤炭到貨後,須先經甲方中心化驗室到乙方存貨點(或車內)取樣化驗。如達到第四條質最要求,甲方通知乙方進煤200-300噸進行試燒。如煤炭適合甲方爐型則繼續履行合同。如不適合甲方爐型則中止該批合同,己方損失自負。

  3、乙方批次供煤過程

  (1)汽車運輸甲方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2)火車運輸到站後甲方負責到火車站取樣化驗,確定是否接收,運輸中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4、在取樣化驗過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驗室、熱源部、物資供應部人員參加,乙方安排人員參加,取樣完畢後,按要求填寫熱電燃氣總公司入場煤炭取樣會簽單。

  5、在進煤過程中,發現乙方明顯摻假作弊,立即終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驗室單獨取作弊部分化驗,並將化驗結果作為該批次的結帳依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獎罰措施

  1、合同簽定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5萬元的合同保證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嚴格按甲方進煤計劃和本臺同有關質量要求供貨,因供貨不及時或未達到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給甲方生產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所交保證金甲方不再退還(或從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於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發熱值在4901—5000KCal/Kg之間,扣減10元/噸,在4801—4900KCal/Kg,扣減20元/噸,低於480KCal/Kg拒收,甲方終止合同,已入庫部分按熱值與噸煤產氣量理論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發熱值5000KCal/Kg-- 5500KCal/Kg內,每增加lOOKCal/Kg,價格上調10元/噸,在5500KCal/Kg--580KCal/Kg內,發熱量每增加lOOKCal/Kg,價格上調5元/噸,大於5800KCal/Kg不再上調價格。

  6、含硫量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高於0.1%,價格下調5元/噸.7、揮發份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降低1%,價格下調l0元/噸。

  八、數量計量以甲方地中衡稱量為準,雙方共同監磅。如需外委稱重,需備甲乙雙方共同監磅,並在過磅單上簽字。

  九、付款方式及時間全部接貨並驗收合格後,乙方按要求出具發票,甲方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

  十、本合同如有變更,雙方另立供貨合同。

  十一、本臺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準格爾旗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臺同一式五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一份。

煤炭購銷合同12

  購方: (以下簡稱甲方)

  銷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長期合作的原則,現就甲乙雙方購銷煤炭相關事宜進行協商,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煤炭品種: 粉 煤。

  二、煤炭數量: 9000 噸。

  三、計量方式:以 乙 方過衡數為準,乙方允許甲方在扣除 %的雜質後為結算數量。

  、煤炭價格:

  4.1一般納稅人含稅價 194 元/噸,合計 1940000 元人民幣。

  4.2一票結算到站價 元/噸(含增值稅);合計 元人民幣。二票結算到站價 元/噸(含增值稅 元/噸、運輸稅 元/噸)。合計 元人民幣。

  4.3質價掛鉤辦法:如所購煤炭發熱量低於 大卡/千克,每降低1大卡/千克扣除煤款 元/噸,低位發熱量低於 大卡/千克的煤,拒不接受。

  五、付款及結算方式:

  5.1甲方預付乙方煤款,每月月底甲乙雙方兌票核實噸位後,乙方向甲方開據增值稅票及收款收據結算。

  5.2結算或付款日期為每月二十日(如遇節假日結算或付款日期順延)。

  六、驗收方式:

  6.1質量的確定:甲方對購進乙方的煤炭每月不低於3次的取樣化驗,如加權平均值不符合質量標準,甲方有權按合同相關規定付款。乙方如對甲方化驗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甲方化驗通知單一週內,提出複檢要求,複檢樣品以化驗副樣為準。複檢結果如在誤差之內以原結果為準,否則以副樣為準,複檢費用由乙方承擔。

  6.2如乙方的高溫煤、著火煤、矸石大等雜質煤進場,甲方按廢煤處理,並及時以書面或電傳的方式通知乙方到現場驗貨,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應在24小時內到場驗貨,乙方在24小時內未到場的,甲方按驗收結果處理。

  七、提貨方式及運雜費結算:

  甲方自行組織汽車運輸,運輸途中所遇風險及運雜費由甲方承擔。

  八、不可抗力:

  8.1甲乙雙方一旦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合同的事件發生後,應在24小時內將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通知對方,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或雙方有義務採取措施,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範圍內,有關方可免除其責任。

  8.2本合同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法》第171條所稱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九、其它:

  9.1雙方應認真履行合同,如有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則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9.2乙方必須按甲方指定的礦供煤,若甲方發現乙方串礦供煤則每發現一次向甲方支付9000元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9.3乙方應做到均衡供應,保質保量完成合同規定的執行計劃。

  9.4提煤單內容必須依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及內容填寫清晰、準確、齊全,且加蓋煤礦銷售專用章,否則不予開結算票。

  9.3煤炭價格隨行就市,如有變動則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若因本合同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引發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向鄂爾多斯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生效期限: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合同專用章後立即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08月08日起至20xx年9月09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月日:

煤炭購銷合同13

  合同號: 簽訂地點:安徽·淮南(國投新集集團)

  賣方:國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國投新集劉莊礦業有限公司

  買方:揚州威亨熱電有限公司

  1、20xx年合同量及煤種

  合同量為20萬噸,煤種為煙混煤。

  2、價格

  按上表質量標準,出礦含稅車板價為480元/噸。賣方墊付運雜費,買方承擔。

  發熱量以5000cal/g為基準,每升、降100cal/g,價格相應增、減6元/噸(含稅)。

  4、礦區鐵路專用線費用:6.1元/噸(含稅)。

  5、交貨方式及地點:火車散裝,礦區專用線車板交貨。

  6、計劃發運

  無論市場情況如何變化,均應依雙方商定的分月供貨計劃均衡發運。如由於雙方生產等原因出現異常情況而導致不能正常均衡發運和接卸,應提前與對方協商。

  7、計量、質檢方式

  (1)、以賣方計量資料為結算依據,買方進行復檢。

  (2)、以賣方質量資料為結算依據,買方進行復檢。

  8、結算方式

  執行二票結算,款到發貨。以賣方的計量、計質資料進行開票結算,買賣雙方按季度核對結算資料,差異部分,雙方協商解決。

  9、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10、其他約定事項

  (1)、價格、數量及質量等條款在執行期內雙方均可根據市場或 生產情況提出修訂意見,雙方協商解決,如無異議,合同則繼續執行。

  (2)、解決合同糾紛方式:雙方協商解決,否則向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

  11、賣方統一收款單位名稱:國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及帳號:中行朝陽中路支行498655014598091001 稅務登記證:340421710923520

  地址及郵編: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12號 232001

  聯絡電話:0554-8661791 傳真:0554-8661780

  12、買方結算單位名稱:揚州威亨熱電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及帳號:

  稅務登記證號: 地址及郵編:

  聯絡電話: 傳真:

  賣方代表: (蓋章) 買方代表: (蓋章)

  簽訂時間:

煤炭購銷合同14

  甲 方(供方):

  乙 方(需方):

  為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供需雙方在平等互利,自願一致的基礎上就煤炭購銷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一、煤炭品種質量明細表

  二、煤質調價

  2.1 以表1品種的“發熱量”為基準,實際交貨熱值每增減1 kcal/kg,價格增減(品種合同價格/基準發熱量)元/噸,同比例獎罰。若實際交貨值低於基準值200 kcal/kg以上,則超過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 kcal/kg雙扣或拒收(小數點後保留三位,四捨五入)。

  2.2 以表2品種的“硫分”範圍為基準,實際交貨硫分符合規定範圍,價格不作調整,實際交貨“硫分”大於0.8%時,每超過0.1每噸扣2元,實際交貨“硫分”大於1.0%時乙方有權拒收或雙方價格另議。

  2.3 除2.1和2.2條款明確的煤質調價指標,其它指標均不作為調價的依據。如發生超出2.1和2.2條款所述煤質範圍的偏差,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三、合同價格:

  3.1 一票含稅平倉價495元/噸(全額一票增值稅),做為本合同煤炭結算基準價。

  四、交貨地點、方式及所有權的轉移

  4.1 交貨地點:京唐港或塘沽港。

  4.2 交貨方式:裝船港離岸平倉交貨。

  4.3 貨物所有權自甲方收到乙方貨款時發生轉移,收貨單位以需方提供為準。

  五、數量、質量的確認

  5.1 數量確認:以裝貨港港口過磅單數量為準。

  5.2 質量驗收:

  5.2.1 由甲、乙雙方認可的裝船港具有資質的第三方(SGS)或華夏力鴻檢驗機構進行船採檢驗為準,並以船採 檢驗報告為準、並以此作為結算依據。

  5.2.2 甲、乙雙方有現場監督的權利,但不能影響和干預第三方(SGS)檢驗機構單位採、制、化工作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獨立進行。

  5.2.3 甲方應在受載煤船從裝船港離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質量檢驗結果傳至乙方。甲、乙雙方如對數量、質量檢驗結果存有異議。可在受載煤船從裝船港離岸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共同委託雙方認可的權威檢驗機構(SGS)進行復檢,並以此作為最終結算依據,逾期視為對質量檢驗結果無異議。複檢費用由與最終檢驗結果偏差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SGS)檢驗機構收費標準承擔。若偏差相同,則複檢費用由提議方承擔。偏差70大卡以內還遵守原檢驗結果。

  六、運輸排程

  6.1 海運承運單位由乙方指定。乙方應在裝船前7日內向甲方提供船期計劃,並在受載煤船到達裝船港前3天通知甲方船期動態預報。

  七、結算及付款

  7.1 乙方以傳真等方式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船務合同並加蓋公章確認後,本合同生效。

  7.2合同簽訂後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船名(航次)辦理下水單,乙方見下水單付80%貨款,待第三方化驗報告和水尺單出來後,甲乙雙方核算無誤後結清餘款甲方開出全額增值稅發票給乙方,一船一結算,以此類推。

  7.3 結算數量以噸為單位,保留至個位數。以質計價時,發熱量以kcal/kg計價,保留至個位數。結算單價以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

  7.4 港口建設費由甲方承擔,裝船前港口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

  八、違約責任

  8.1因乙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及船舶適航性抵港裝船,造成合同不能執行,或者甲方辦理下水單後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期限付款,超過付款期限兩個工作日仍未完成本合同規定付款的,均視為乙方違約賠償給甲方。以上違約賠償金定為總貨款的5%。同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提供有效船務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甲方不能辦理好下水手續,或者乙方船到甲方指定港口沒有按時裝船,均視為甲方違約賠償給乙方。以上違約賠償金定為總貨款的5%。同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九、不可抗力

  9.1 如在甲、乙雙方履行合同期間及區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如戰爭、封鎖、騷亂、沉船、 鐵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災、水災、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時,雙方毋須 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負責。

  9.2 發生不可抗力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應第一時間將詳情通知對方,並有義務儘量將 損失降到最低。

  9.3 不可抗力解除後,甲、乙雙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雙方應本著 相互諒解、互惠互利原則協商確定。

  十、爭議解決

  10.1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執,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若30 天內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向簽約地所轄法院提起訴訟。 同的其他條款。

  十一、合同生效、有效期

  11.1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月10日止。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12.1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對此雙方應本著相互解決合作的精神進行協商,在雙方未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及製作書面檔案作為本合同有效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見不視為成立。

  12.2 一旦甲、乙雙方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應以補充協議形式經雙方加蓋合同章確認,視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購銷合同15

  合同編號:

  甲方(需方):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

  一、交貨時間及數量

  交貨時間數量原煤產地

  自簽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貨完畢

  二、交貨地點:甲方貨場

  三、煤炭運輸時間:按甲方要求時間運輸。

  四、質量要求(以甲方心化驗室化驗資料為準)

  1、收到基低位發熱值:Qnet.ar ≥ 5000KCal/ Kg

  2、揮發份: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St.ad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4 %

  7、粒度:粒度小於3mm佔30%以下,大於3mm佔70%以上

  五、價格及金額

  乙方煤炭達到第四條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礎上,定價為元/噸(按1票結算)。高於5000 KCal/ Kg的價格見本合同第七條第四款。

  六、煤炭檢驗

  1、煤炭檢驗資料以甲方心化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

  2、煤炭到貨後,須先經甲方心化驗室到乙方存貨點(或車內)取樣化驗。如達到第四條質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進煤200-300噸進行試燒。如煤炭適合甲方爐型則繼續履行合同。如不適合甲方爐型則止該批合同,乙方損失自負。

  3、乙方批次供煤過程(1)汽車運輸甲方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2)火車運輸到站後甲方負責到火車站取樣化驗,確定是否接收,運輸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4、在取樣化驗過程,甲方安排心化驗室、熱源部、物資供應部人員參加,乙方安排人員參加,取樣完畢後,按要求填寫熱電燃氣總公司入場煤炭取樣會簽單。

  5、在進煤過程,發現乙方明顯摻假作弊,立即終止合同。甲方心化驗室單獨取作弊部分化驗,並將化驗結果作為該批次的結帳依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獎罰措施

  1、合同簽定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5萬元的合同保證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嚴格按甲方進煤計劃和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供貨,因供貨不及時或未達到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給甲方生產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所交保證金甲方不再退還(或從尚欠煤炭款扣除)。

  3、全水份大於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發熱值在4901-5000KCal/Kg之間,扣減10元/噸,在4801-4900KCal/Kg,扣減20元/噸,低於4800KCal/Kg拒收,甲方終止合同,已入庫部分按熱值與噸煤產氣量理論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發熱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內,每增加100KCal/Kg,價格上調10元/噸,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內,發熱量每增加100KCal/ Kg,價格上調5元/噸,大於5800 KCal/ Kg不再上調價格。

  6、含硫量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高於0.1%,價格下調5元/噸.

  7、揮發份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降低1%,價格下調10元/噸。

  八、數量計量

  以甲方地衡稱量為準,雙方共同監磅。如需外委稱重,需有甲乙雙方共同監磅,並在過磅單上簽字。

  九、付款方式及時間

  全部接貨並驗收合格後,乙方按要求出舉發票,甲方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

  十、本合同如有變更,雙方另立供貨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黃島區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

  開戶行及帳號:_______開戶行及帳號: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