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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

【精選】分包合同模板5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分包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分包合同 篇1

  為防範市場風險與法律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務分包合同。

  一、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 勞務作業發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以及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承包人不得將所承接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或個人。

  第二條 勞務作業招標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0日內訂立勞務分包合同;勞務作業直接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前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後,除依法變更外,發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條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採用書面方式訂立。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由雙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專案經理部印章。

  第四條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包人、承包人的單位全稱;

  (二)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勞務作業承包範圍及內容、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調整的要求;

  (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人工費、勞務工資結算和支付的方式、時限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

  (五)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標準、調整依據及程式;

  (六)勞務作業內容變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現場及勞務作業人員的管理要求;

  (八)臨時性用工、停工、窩工的確認方式及補償,根據雙方施工現場管理約定進行罰款的標準和確認程式,材料保管責任;

  (九)勞務作業驗收的條件及程式;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二)發包人、承包人聯絡方式,以及發包人的專案經理,承包人的專案負責人的相關資訊;

  (十三)其他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

  第五條 本市推行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字。

  第六條 勞務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機械、週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採購內容。勞務分包合同可規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勞務分包企業採購。 勞務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維修保證金的內容。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計算方式時,可以選

  擇固定合同價款、建築面積綜合單價、工種工日單價、綜合工日單價四種方式選擇其一計算。

  發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暫估價”方式約定合同總價。

  第八條 採用建築面積綜合單價方式計算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建築面積計算規則、計價規範、工作內容、調整因素等。

  第九條 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包括工人工資、管理費、勞動保護費、各項保險費、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文明施工及環保費中的人工費、利潤、稅金等。

  第十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時應當對下列有關合同價款內容明確約定:

  (一)發包人將工程勞務作業發包給一個承包人的,正負零以下工程、正負零以上結構、裝修、裝置安裝工程等應分別約定;

  (二)工人工資、管理費、工具用具費、低值易耗材料費等應分別約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應當明確材料費總額,並明確材料費的支付時間、方式;

  (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格風險幅度範圍應明確約定,超過風險幅度範圍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一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工作量的稽核時限和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支付時限。稽核時限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上月勞務作業量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

  日;支付時限從完成稽核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日。

  第十二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勞務作業驗收的時限,以及勞務合同價款結算和支付的時限。

  二、勞務分包合同的備案

  第十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後7日內,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

  第十四條 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採用網上資料申報與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網上資料申報應當透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資訊系統進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合同主體名稱、勞務作業承包範圍、工期、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員資訊等。

  第十五條 發包人辦理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務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員專案用工備案花名冊;

  (三)未進行身份認證人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四)實行勞務作業招標的,提交中標通知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 勞務分包合同中涉及勞務作業承包範圍、勞務分包合同工期、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發包人專案經理、承包人專案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並簽訂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

  在京施工人員發生變更的,承包人應當於每月5日前透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資訊系統記錄變更人員資訊。

  第十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雙方應當簽訂解除協議。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解除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解除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

  解除協議簽訂前,發包人不得允許其他承包人進入現場對此範圍內的勞務作業進行施工。

  三、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從業能力。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以工程專案為單位,設定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勞務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自勞務分包合同備案之日起至該勞務作業驗收合格並結算完畢之日止,承包人應當根據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進度情況,於每月25日前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資訊系統上填報上個月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等合同履行資料。

  發包人可以透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資訊系統對承包人填報的合同履行資料進行查詢,如認為存在異議,應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絕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據實反映。

分包合同 篇2

  甲方(發包單位):

  乙方(承包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勞務合作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務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工程名稱及專案: 鄭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 標段路基土石方工程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及數量、單價: k + 至k + 段路基土石方施工作業, 預計數量 m3;單價:每立方 元。

  四、工程工期:

  五、工程質量標準: 施工總承包合同所確定的該單項工程質量標準

  六、工程造價:

  七、工程承包方式: 甲方委派專業工程師負責技術管理,乙方負責提供該單項工程施工所需的機械和技術工人並組織生產。

  八、工程價款的撥付及結算方式: 按月結算,每月支付該單項工程當月完成並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工程量的80%的款項,餘款待該單項工程全部完工並經驗收、考核後的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九、考核:本合同以四方面進行考核後方可結算。

  1、安全生產:應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2、工程質量:堅持工程質量標準,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範、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

  3、工程工期:

  4、文明施工: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

  十、甲方責任:

  1、組織有關人員對乙方進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質量、文明施工、治安等教育,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2、組織及負責對乙方施工人員的施工技術措施交底。

  3、對乙方施工的安全、質量、文明施工進行指導監控並及時驗收。

  4、負責解決乙方進場人員的住宿、就餐、及時對其進行衛生方面的指導、監督。

  5、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十一、乙方責任:

  1、按甲方的各項交底,精心組織施工,嚴格按國家操作規範施工,符合施工驗收規範要求。

  2、按甲方的工期計劃要求、認真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每月應完成甲方下達的月度計劃。

  3、 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

  4、嚴格執行安全協議書,落實現場施工安全生產措施,做好各項基礎工作。

  5、按國家和合同履行地有關規定,做好進場前的規範用工手續。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等有效證件。

  (2)乙方進入甲方施工區域的生產人員,應出具人員身份證、特殊工種操作證等有效證件。

  3、乙方應加強對勞務作業人員的管理,自覺遵守各項管理規定。

  十二、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下列的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安全生產協議書;

  2、治安、保衛、防火協議書。

  十三、甲、乙雙方就材料、裝置、工具物品、工藝等有關事項,可另行約定。

  十四、違約責任:

  1、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約定核實乙方的工程量或不按約定支付勞務報酬或勞務報酬尾款時,應按乙方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勞務報酬的利息,並按拖欠金額向乙方支付每日 的違約金;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甲方尚應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乙方工作時間。

  2、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誤一日,應向甲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

  (2)乙方施工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但能夠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

  (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乙方尚應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延誤的乙方工作時間不予順延。

  3、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十五、本工程甲方委派 同志為現場技術負責人,乙方委派 同志為現場負責人,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項規定。

  十六、爭議: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自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七、本合同自簽訂後生效至全部工程內容竣工驗收、工程價款結清後失效。

  十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另訂補充協議。本合同正本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外一份交當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勞務作業分中心備案;本合同副本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合同 篇3

  施工專案名稱:

  總包單位(甲方):

  分包專案部(乙方):

  為了保證在工程施工期間杜絕各類質量事故的發生,確保在施工程的正常進行;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以下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79號令)《建築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xx《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工藝標準》DBJ/T01-26-20xx

  第二條:本協議的期限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條:質量管理:甲方確認為專案經理、為質量檢查員,代表甲方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管理。乙方確認為專案經理、為質量檢查員,代表乙方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管理。甲方技術質量部對工程質量的控制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甲方責任及義務:

  1.甲方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負責監督檢查乙方在工程質量控制過程中的一切活動。

  2.甲方負責組織協調各單位在工程開工前編制完成施工組織總設計及工程質量保證措施,必要時進行現場指導。

  3.甲方負責向乙方發放圖紙、設計變更、洽商。

  4.甲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現乙方不按圖紙、施工方案、技術交底組織施工,違章蠻幹嚴重危害工程質量時,有權制止,並對乙方進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5.甲方有權對未經自檢的工程進行驗收。

  第五條: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國家頒發的規程、規範施工,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合同規定的標準。

  2.在工程開工前,乙方須將內部質量管理體系、質量保證措施,報甲方施工現場代表。質量管理人員必須與現場人員相符,必須持證上崗。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及方案、技術交底施工,要隨時接受甲方的質量監督檢查。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如需進行代表代換,必須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進行,嚴禁擅自做主。

  5.乙方在施工過程必須嚴格執行三檢製做好工程施工中的自檢、互檢、交接檢工作並做好檢查記錄。並報予甲方存檔。

  6.乙方必須配合甲方和監理工程師做好驗收工作,及時處理驗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7.如出現質量問題或發生質量事故,乙方要及時通知甲方,不得隱瞞,必須按處理措施或方案進行整改,嚴禁私自處理。

  8.對於甲方不按協議要求進行違章指揮,乙方有權拒絕進行施工。

  第六條:處罰:

  1.乙方質量管理體系人員不在崗或備案人員資質與現場實際在崗人員不符,被甲方檢查發現後,罰款1000--20xx元。

  2.乙方未按要求組織施工,每發現一次罰款20xx-5000元;造成質量問題或質量事故,加倍處罰,所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在施工過程必須嚴格執行三檢製做好工程施工中的自檢、互檢、交接檢工作並做好檢查記錄,未做到,每發現一次罰款20xx元。

  4.乙方未配合甲方進行驗收工作,每發現一次罰款20xx-5000元;影響下道工序施工的,罰款10000元。

  5.乙方必須按要求及時處理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凡是未按要求處理,影響下道工序施工的,罰款20xx-5000元。並承擔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6.對尚未構成質量事故,但已造成質量問題或缺陷,視情節輕重對乙方罰款20xx-5000元;造成質量事故時,視損失金額情況罰款5000--10000元,同時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7.因工程質量低劣,受到質監部門或甲方上級部門通報批評、處罰的,對乙方進行20xx-5000元的處罰;處罰金額由乙方承擔。

  10.乙方專案經理、質量管理人員必須參加甲方組織的工程質量聯檢及專業會議,無故不參加的罰款500元。

  第七條:其它

  1.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罰款通知單後,如拒絕簽字或接到通知後三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罰款。

  第八條:本協議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主管單位:(蓋章)承包人:(蓋章)

  負責人:負責人:

  簽訂時間:年月日

分包合同 篇4

  僱主(甲方):

  住址:

  僱員(乙方):

  住址:

  根據甲方與業主簽訂的總承包合同等有關檔案,現甲方將承建的_______________專案工程勞務部分分包給乙方,乙方已派人踏勘施工現場,全面瞭解該工程的施工場地現狀,工期質量要求。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地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勞務分包合同。

  一、工程專案

  1、工程名稱:

  2、分包範圍:

  3、施工地點:

  4、承包方式:

  二、勞務分包費用組成

  1、按乙方分包工程範圍內完成的實際工程量與包乾單價的乘積計算分包費用,包乾單價:____________元,實際工程量:____________,勞務分包費暫定為:________________元。

  2、如實際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變更或業主指令發生施工範圍變動,則甲、乙方雙方調增或調減勞務分包施工專案內容及數量,並根據包乾單價相應調增或調減勞務分包費用總額。

  三、工期要求

  1、總工期為________天,工期計算起止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開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竣工。如經業主驗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不能視為竣工,乙方應負責返工直至合格為止,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由於時間緊迫,根據工程的完成情況,為了按計劃進度完成任務,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一份工程計劃進度表或進度指令,說明各專案完成的時間,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計劃進度完成工程施工。因建設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乙方接受甲方加班安排。

  3、乙方應按約定工期完成本工程,並接受甲方根據工程總進度提出的任何工期計劃修改。除不可抗力或甲方代表認可的其他原因,工期相應順延外,其餘不予順延。

  4、乙方在施工中應根據工程需要配備足夠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如果乙方配備不足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增加人員、機械、加班加點趕工,因趕工增加的費用乙方自負,工期不予順延。

  四、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

  1、技術標準:乙方施工中必須按照建設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頒佈的現行技術標準及各有關設計和施工規範,材料試驗規程以及業主結合本工程需要所擬定的《技術規範》內容辦理。如上述規範、規程有不一致之處,應以比較嚴格者為準。

  2、質量標準:乙方應認真執行業主在招標檔案中對專案的提出的技術規範,建立質保體系,制定質保措施,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和業主在招標檔案中對專案的提出的質量標準。

  五、分包工程款支付

  1、甲方於次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上個月計量確認的應付勞務分包費用的;工程完工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甲方於________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至計量確認的應付勞務分包費用的________%;整體專案工程完工經業主驗收合格,並辦理物業使用移交手續後,甲方支付至計量確認的應付勞務分包費用的________%。餘下另________%作為質量保脩金,質保期間若無質量問題或乙方及時維修合格,質保期滿後甲方一次性無息付清。

  2、如工程施工不合格需返工,所需材料費、人工費由乙方承擔,甲方可從應付分包費用中扣除。

  六、質保期及責任

  1、本工程的質保期為________年,從本專案整體工程透過業主方驗收合格並辦理物業使用移交手續之日計起。

  2、質保期間,保修工作由乙方負責;若有質量問題,乙方未能及時維修、整改到位,甲方有權從質保金中扣除所發生的一切保修費用。

  七、甲方責任

  1、甲方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提供合適的工作環境。

  2、由甲方制定好工作計劃,監督乙方的工作。

  3、甲方應及時組織人員驗收,按時支付勞務費。

  八、乙方責任

  1、乙方每項施工完畢後,先做好自檢,自檢合格後方可通知甲方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如發現質量問題要及時整改,整改後再通知甲方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如再發現質量問題,每處罰款________元,如拒絕整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場,其以前所做工程量按50%結算。

  2、乙方進場後,必須嚴格服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搞好現場文明施工,材料堆放要整潔有序,每天必須做到工完料清,節約用料。若發現浪費材料問題,甲方有權做相應罰款。

  3、乙方每天必須清理好施工垃圾,確保施工現場清潔,保護現場所有成品;若出現損壞,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重視安全;若造成安全事故,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雙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它

  1、此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份,雙方簽字後生效。質保期滿甲方結清工程款後本合同失效。

  2、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違約,均應承擔所有損失。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代表人:

  聯絡方式:

  工程所在地: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

  身份證號:

  聯絡方式:

  工程所在地: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分包合同 篇5

  承包人:_________

  分包人:_________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

  1.詞語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範圍內的工程。

  1.8 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專案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專案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 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9年修訂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建建[1999]313號)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 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 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 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採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

  1.17 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 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承包人確認後,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2 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於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檔案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檔案。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檔案。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語言文字: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3 適用工程建設標準: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後執行。

  4.圖紙

  4.1 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範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後,應當繼續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並且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在原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後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4.3 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複製、重新繪製、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總包合同

  5.1 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瞭解: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影印件。分包人應全面瞭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 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並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 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係: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絡,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絡,將被視為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6.指令和決定

  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託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專案經理

  7.1 專案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專案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並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專案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專案經理在回執上籤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專案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專案經理在48小時後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於承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專案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7天內不予答覆,應視為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專案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並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 專案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後果通知承包人,專案經理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換專案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分包專案經理

  8.1 分包專案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 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專案經理簽字後送交專案經理,專案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後生效。

  8.3 分包專案經理按專案經理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專案經理取得聯絡時,分包專案經理應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專案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專案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並徵得承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5 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分包專案經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裝置和設施,並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為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確認後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准,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11.總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後應儘快撤離現場。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如本合同第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為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為分包工程已採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裝置,應全部移交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轉包與再分包

  12.1 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為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12.2 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12.3 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並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三、工期

  13.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 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專案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專案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裝置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專案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範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或專案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 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5.暫停施工

  15.1 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透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 提前竣工程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 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2 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並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

  17.4 分包人應允許並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18.2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准後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3 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 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後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後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 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係。

  20.工程量的確認

  2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後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參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

  20.4 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0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 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

  22.工程變更

  22.1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並經承包人確認後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專案經理並向專案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影印件。專案經理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於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22.3 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1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

  22.4 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1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為該報告已被確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 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

  23.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式自行組織驗收,並視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透過。

  23.3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透過且屬於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並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為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為提供修復後竣工報告之日。

  24.竣工結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後14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起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質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6.2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絡;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6.3 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後果: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為,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並且不排除採用其它補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賠

  27.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式透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後21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覆,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後,承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35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覆,視為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料以及保持並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賠款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

  28.爭議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8.2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保障

  29.1 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於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29.2 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於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由於發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30.保險

  30.1 承包人應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裝置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為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 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 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4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擔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裝置供應

  32.1 有關材料裝置供應的數量、程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

  32.2 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章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視為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裝置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內需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採取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採取保護措施,並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式報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範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 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式以及善後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 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7.合同份數

  3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儲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承包人(蓋章):_________ 分包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