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合同範本> 精選轉讓合同模板合集7篇

轉讓合同

精選轉讓合同模板合集7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轉讓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轉讓合同 篇1

  出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

  1、甲方為盤活資產、調整產業結構,決定對公司的部分資產進行轉讓。

  2、乙方同意依照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受讓甲方上述資產。

  為進一步明確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經充分協商,就資產轉讓的具體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轉讓資產的範圍

  1、甲方本次向乙方轉讓的資產為甲方下屬公司圍的全部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裝置等,具體範圍以資產明細清單為準。

  第二條 轉讓對價

  雙方同意,本次甲方向乙方轉讓資產的總價款以雙方協商價為準確定,即人民幣 萬元(不含稅價)。

  第三條 轉讓交易日

  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轉讓的全部資產,其交易日確定為**年 月 日。

  第四條 付款方式和期限

  1、雙方同意,乙方以承接甲方與轉讓資產等額的債務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轉讓對價。

  2、雙方共同負責與甲方債權人協調,在本合同生效後並於20xx年 月 日前,將甲方所欠與轉讓資產的等額債務轉移至乙方名下。

  3、乙方承諾如在本條第2款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就債務轉移事宜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則乙方應當在20xx年 月 日前以貨幣方式向甲方支付全部轉讓對價。

  第五條 轉讓資產的交付

  甲方應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轉讓本合同項下的資產交付乙方,雙方應當辦理相關交接手續。

  第六條 承諾與保證

  1、協議內雙方的宣告以及敘文的內容均是真實、準確、完整且無誤導性的;

  2、甲方在本協議簽署日之前沒有在本協議項下轉讓的資產上設定任何抵押、質押、留置、保證或任何第三方權益;

  3、本協議項下的資產轉讓事宜將根據甲方《公司章程》規定,報甲方懂事會審議批准;乙方受讓也須相關人授權同意。

  4、自本協議第四條規定的資產交付之日起,本協議項下轉讓的資產的所有權即屬於乙方,轉讓資產的風險亦同時轉由乙方承擔。

  5、在需要時,雙方將簽署並作出一切檔案及行為,以使本協議規定的資產轉讓行為在法律上生效。

  6.在本協議簽定後,甲方承諾負責為乙方辦理新成立公司相關的工商登記註冊、稅務登記、用電、用水過戶,及環保等新公司權屬無爭議及生產經營所需相關證照。

  第七條 產權過戶登記

  轉讓資產的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給予必要的協助並出具相關手續。

  第八條 稅費

  因本次資產轉讓而發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由雙方各自承擔。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資產,每逾期一日按未交付資產價值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返還乙方已支付的轉讓價款;

  2、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價款時,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由違約方負責對另一方進行賠償。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方董事會批准後,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如對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或另行簽訂補充合同,雙方均應依照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1、資產轉讓後,原公司的職工由甲方予以安置或解聘。

  2、資產轉讓後,甲方應當將租賃的土地徵得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給乙方使用,租賃辦法商出租方另定。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6、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權代表:

  乙方:

  授權代表:

轉讓合同 篇2

  轉讓方(甲方):

  頂讓方(乙方):

  房東(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 街(路) 號的店鋪(原為: )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為 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該租賃合同。

  三、 店鋪現有裝修、裝飾、裝置(包括附件二 )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後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後不動產歸丙方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裝置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 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範圍為超市,租期內甲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

  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六、 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方同意甲方轉讓店鋪,如由於甲方原因導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並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徵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 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乙方接手該店鋪的裝修損失費,並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之後政府明令拆遷店鋪,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餘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前述順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裝置損失費,並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

  一、原房屋租賃合同

  二、甲方轉讓給乙方的一切設施清單

轉讓合同 篇3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透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物件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釋出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檔案;(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透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稅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透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尋,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轉讓合同 篇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影印件附後)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影印件附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期房轉讓事宜,訂立本協議,甲、乙共同信守:

  第一條 甲方為 的正式員工,按照 於20xx年 月出臺的員工保障性住房銷售政策,甲方可在20xx年 月至 月間按照每平方米 元的單價購買坐落於 的 棟 號,該房屋為鋼混結構,建築面積 平方米,擬於 年 月 日前交房。

  第二條 甲方願意在乙方按其公司政策代為支付房款的前提下將該期房轉讓給乙方,即在乙方支付完房款後將該期房按甲方公司現定價格轉讓給乙方,並以乙方名義辦理購房合同。

  第三條 該期房的現定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房屋交易總價為人民幣(大寫): 拾 萬 千 佰 拾 元。乙方按恆大地產集團政策選擇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收據或發票由乙方保管。

  第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乙方對甲方支付該期房的轉讓中介費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甲方出具轉讓中間費收條,待乙方簽訂合同當日,由乙方退還甲方。

  第五條 在房屋交易、轉讓以及合同的辦理過程中,甲方協助乙方完成相關工作。

  第六條 因甲、乙雙方任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的,除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定金賠付原則進行賠付外,違約方還應額外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交易總價的1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本協議如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協議為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所簽訂,因房屋購買為乙方,故從簽訂協議至協議終止為止期間,所發生的任何因變動而增加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只負責配合乙方順利簽訂合同,期間,房市的漲跌等不可預見等因素,均由乙方承擔風險,甲方也不得再索要任何其他費用,否則,違約方按第六條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在購房合同簽訂時間之前,乙方若將購房指標轉讓與第三方,必須經甲方確定,並由此引起的經濟糾紛與甲方無關。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簽訂購房合同時作廢,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轉讓人):

  乙方(受讓人):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將位於村西房屋、土地轉讓給乙方之事,達成如下協議,以此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位於村西房屋、土地轉讓給乙方永久使用。

  位於:村西。南鄰:, 西鄰: 東鄰: ,南北 米,東西 米,房屋 間,土地 畝。

  二、經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土地使用權共計價款 萬元 (大寫: )。

  三、付款: 年 月 日已付 萬元。現將餘款 萬元一次性付清。

  四、此房屋、土地由乙方趙小敏自己借款購買,此後由乙方趙小敏一人持有,此財產與任何人無關、不得干涉。

  五、甲方向乙方保證該房屋、土地在交付時為其合法所有,該房產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沒有設定任何抵押和擔保,沒有任何債務糾紛,如有以上不實甲方賠償乙方一切損失。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永不反悔,空口無憑,立字為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6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並遵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互利互信的原則,就白色東風輕卡485牌輕型貨車轉讓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自有東風輕卡485牌輕型貨車(車牌號碼: , 發動機號: ,車架號: ,)整體(倉柵、帆布、車輛工具及隨車附件)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格為元整,簽約當日付款 ,過戶完成後付清餘款。

  二、自甲方交車、乙方交款並簽定合同起,乙方對此車擁有唯一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車輛的一切費用包括違章處理、交通事故、損壞維修均由乙方負責。

  三、過戶事宜:由於甲方與掛靠公司20x年5月前單方面解約,違約金不菲,交車後兩次年審一次過戶所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每次年審8天,起止日期雙方另行商定。如甲方未能按期年審或未在20x年5月前辦理過戶,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還購車款。

  四、因雙方交易車輛為二手機動車車輛,故乙方在簽定本協議時已經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進行了檢查並確認該車狀況良好。

  八、該車自實際交給乙方之日起(自20x 年3月5日)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九、爭議解決:甲、乙雙方應誠信守約,如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株洲市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即生效。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

  甲方(簽字、手印): 乙方(簽字、手印):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7

  轉讓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為了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車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下的_____________________車輛(牌號____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轉讓給乙方,轉讓金額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首付金額為____________元,餘額____________元在辦理過戶手續時付清。

  二、甲方應對該車手續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包括該車在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前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非法行為和經濟糾紛)該車自交車之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時)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因違法而產生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三、該車若需辦理過戶事宜,過戶費用由____方承擔。過戶時雙方應及時協作並無條件提供過戶所需的相關資料(身份證、戶口薄和相關證件等)若要求過戶,但因為此車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或因為該車檔案等原因而導致不能過戶時,甲方無條件退回該車轉讓款並負責因此而產生的經濟損失。

  四、因轉讓車輛為舊機動車,故雙方簽訂協議時均對該車車身及其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五、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六、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自簽字日起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轉讓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轉讓方(簽字)購車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