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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模板彙總四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建造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建造合同 篇1

  1環境保護建造合同

  治理深圳河工程最顯著的特色是從管理著手把環境保護工作做到實處。在建造合同(施工合同)中列出專章“環境保護工程”,詳細而明確列出了承建商在環境保護方面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明確施工中應執行的環境保護工作和應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1須提交的資料與要求

  承建商必須遵守國家、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佈的相關環境保護法規、條例和指引,以及《治理深圳河第四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香港《環境許可證》(EP-430/20xx)和《環監手冊》中有關減免工程對環境影響的要求和建議。開工前14d內,承建商須向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提交一份承建商的工程管理資料,包括管理框架、組織結構圖、各級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資料。開工後14d內,承建商必須根據《環境許可證》《環監手冊》和本技術規範的要求和建議,制定環境管理計劃和廢物管理計劃各一份,提交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前者應詳細說明建造過程中空氣、噪音、水質和廢物汙染控制計劃,以及防止景觀、生態破壞的應對措施,證明其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要求或更好,並擬備詳細的執行計劃;後者應詳細說明施工期間避免產生各類廢物的措施,廢物的再利用(如開挖料回填)、回收、迴圈改造、收集、運送和棄置安排,一份詳細的汙染土分佈圖,所有汙染土棄置地點及其數量的記錄系統,並有詳細的執行計劃。環境管理計劃須經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的批准。

  1.2防止擾民與汙染

  承建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與施工區附近的居民和團體建立良好的關係,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擾民施工作業,其施工方案應儘可能減少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以防止公害的產生為主,而不是在擾民發生後再行消除。對於受噪音騷擾的居民及團體,應在施工作業前予以事前通知,並隨時報告工程進展情況。在此之外,承建商還應提供投訴。由於施工活動引起的環境汙染,承建商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並達到規定的限值,由此引起的所有費用和工期的延誤,均由承建商負責。另外,承建商應按深港雙方政府有關法規、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並將其影印件交工程主任,另外,還須向工程主任報告有關申請情況。

  1.3空氣中粉塵減少措施

  工程開工前30d,承建商應充分考慮到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粉塵汙染,在選用或購置施工裝置時,要選配或安裝有效的除塵裝置,使其與生產裝置同時執行。施工期間,深圳一側的承建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的二級標準,保證在施工場界及敏感受體附近的總懸浮顆粒物(TSP)的濃度值控制在其標準值內;香港一側的承建商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空氣質量汙染控制條例》(APCO)及其補充規定,保證其敏感受體附近的TSP濃度值不超過《空氣質量目標》(AQO)及香港環境監察與稽核(環監)的規定承建商應安裝沖洗車輪設施並沖洗所有離開工地的車輛,確保所有離開工地的車輛不把泥土、碎屑及灰塵等類似物體帶到公共道路路面,洗車輪設施的水應經常更換,淤泥應定期去除。承建商應將洗車輪設施的詳細計劃在實施建設前提供給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洗車輪設施應在任何開挖施工之前準備就緒,承建商還必須在清洗設施和公共道路間修建一段用以過渡的硬地路面。另外,承建商有責任設計和實施《環評報告》和《環監手冊》推薦的空氣汙染控制和紓緩措施,並承擔相關一切費用。

  1.4噪音汙染控制

  施工期間,深圳一側的承建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xx)對施工場地產生的噪音加以控制(見表3);香港一側的承建商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噪音控制條例》(NCO)及其補充規定,將敏感受體噪音水平控制在此條例規定的限值內。承建商在制定施工計劃、施工方法及降噪措施時,應充分考慮噪音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委派環保專職人員監督實施,使施工場界和敏感受體附近的噪音水平能達到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噪音控制標準並保證。施工期間,承建商應於施工場地與周邊地區和敏感受體之間合理安裝聲障設施,以有效阻隔噪音向施工場地周邊和敏感受體的方向傳播。採用的聲障設施要設計合理、效能優良、堅固耐用。聲障的設計應於施工前14d送交工程主任和環境監察稽核小組審查、透過。當施工期間的環境監察結果超出《環監手冊》的水平時,承建商應實施《環監手冊》的行動計劃,在實施工程主任同意的紓緩措施以前,承建商應停止施工活動。實施紓緩措施的一切費用和工程延誤的責任和費用皆由承建商承擔。如果承建商實施了上述降噪措施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推薦的措施後,仍不足以將噪音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承建商應放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施工活動,直至超標停止。同時應與工程主任和環境監察稽核小組協商其他的紓緩措施,徵得工程主任同意後實施。

  1.5水汙染控制和廢棄物料的去除

  工程開工前,承建商應密切配合工程主任和環境監察稽核小組對其施工裝置、防汙設施及措施、擬採用的施工方法等進行檢查和稽核。承建商應按照《環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河道疏浚,採取合理的操作程式,儘量減少疏浚過程中沉積物的再懸浮和汙染物的再釋放,同時還應避免在雨季(4月~10月)進行疏浚工作。《環境許可證》要求的疏浚方法須在開始疏浚施工前提交一份疏浚方法報告給工程主任及香港環保署,以獲其批准。在枯水期疏浚施工時,應在施工段上游200m和下游500m處佈設防泥簾幕,橫跨河道整個斷面,以有效防止再懸浮泥沙向上下游遷移,挖泥工程先進時防泥簾幕須保持關閉,並加以保護維修。應特別注意降低抓鬥的提升速度,將泥沙的再懸浮降低到最低程度。如果水質監測結果顯示有超標情況,則應降低開挖強度10%,如水質仍未達標,則繼續降低開挖量,直至水質達標。按照環境許可證的要求,深圳河四期工程合同A與合同B的每天總水下開挖量不得超過996m3,因此承建商須於工程開展前七天將預計開挖量通知工程主任,並按照獲批覆的工程量進行水下開挖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建商應每天記錄當天挖出的汙染土和非汙染土的數量、挖出物的去向和運泥車的容量,並將記錄複本提交環監組長,同時應注意挖掘工作儘可能與河道隔離,以免挖掘土進入河道汙染水體。施工期間的水質監察結果超出《環監手冊》的水平時,承建商應實施《環監手冊》的行動計劃。承建商有責任設計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推薦的水質汙染控制和紓緩措施。在實施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同意的紓緩措施以前,承建商應停止施工活動,實施紓緩措施的一切費用和工程延誤的責任和費用皆由承建商承擔。如果承建商實施了上述水質汙染控制措施和環評報告推薦的措施後,仍不足以將SS濃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承建商應放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施工活動,直至超標停止。同時應與工程主任和環境監察稽核小組協商其他的紓緩措施,徵得工程主任同意後實施。

  1.6水土保持要求

  新河道與重配工程的開挖應儘量採用幹挖,疏浚和開挖施工作業應儘量安排在乾季進行。開挖料如臨時堆放,承建商應選擇不易受徑流沖刷侵蝕的場地,並在其周邊修建臨時排水溝引排周邊匯水。棄土臨時堆放位置、範圍、存放時間及防護措施須事先徵得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的批准。物料及棄土露天堆放應擇不易受沖刷的場地並加蓋,周邊修建臨時排水溝,引排周邊匯水。另外,儘快植草種樹,恢復施工跡地(此等費用已包含在棄土、河道、堤防、重配及環保工程等專案單價中)。

  1.7生態保護要求

  承建商應儘量避免在工地內造成不必要的生境破壞,嚴禁在工地外砍伐樹木。未經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批准,承建商不得於施工區附近的任何地點傾倒廢棄物。在施工場地內標示出有特殊意義的樹木以及野生動物生境,並且設定必要的圍欄以提供臨時保護,防止施工人員及其他人員進入對其進行擾動,這種臨時性保護措施應當根據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的指示而撤消。應減少對野生動物的滋擾,尤其是在11月至3月(包括這兩個月)的鳥類越冬季節,應儘可能減少對其擾動。承建商需在每年的10月份提交一份有關的施工計劃,合理安排鳥類遷徙期的施工作業,只有正在進行且不能延誤的施工活動得以繼續,並且僅僅允許一些對合同的完成有關鍵影響的施工得以開始。

  1.8環境保護培訓

  承建商須保證其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員已參加並完成由CITA或其他經工程主任同意的類似培訓機構組織的“工地管理人員環境管理課程”。為了達到本條款的目的,現場管理人員包括了承建商代表、專案經理等。如有未參加該課程的工地管理人員,承建商須安排該人員在其任職日後的14d內參加所要求的課程,並在上述日期後6個月內完成課程。承建商須確保環境監督員按條款22.11(4)參加並完成由CITA或其他經工程主任同意的類似培訓機構組織的“環境監督員環境保護課程”。如有未參加該課程的人員,承建商須安排該人員在其任職日後的14天內參加所要求的課程,並在上述日期後的6個月內完成課程。如果環境監督員事先已經完成了由CITA組織的“環境監督員環境保護課程”,該人員被視為符合該子條款的要求。根據條款23.08,承建商須保證地盤迎新培訓包含了針對本工程或合同相關工程的職員和工人的環境管理及安全培訓。迎新培訓中環境部分須由環境管理主任或環境監督員或指派人員來執行,培訓的頻率及內容須獲得工程主任的批准。培訓內容應包括組織架構、職責責任、措施、目標、內部規程等。迎新培訓的時長至少為15min,並且涵蓋了環境管理所需的內容。

  1.9環境保護報告

  建商須在工地安全及環境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提交用以討論的每月環境管理報告,且由承建商代表背書,報告內容如下。

  (1)汙染事件及糾正措施的總結,主要包括:投訴事項;由香港環保署簽發的減少汙染通告;由香港環保署在檢查中指出的違規現象;環境違規的傳喚。

  (2)在接下來的兩個月中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環境影響或引起滋擾的活動清單,及建議的控制或紓緩措施,主要包括:按照條款22.13,下月的培訓計劃及上月所安排和執行的培訓記錄;最新的環境管理組織圖;檢查中指出的欠缺與不足的總結報告,每週環境巡查,防止類似情況再發生的跟進措施和糾正辦法。

  2環保工作的落實

  2.1從管理上強化環保工作

  治理深圳河工程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須指派一名環境管理主任來監管工程中所有的環境事務,並至少另指派一名工地人員(環境監督員)來協助環境管理主任完成工程的環境檢查、監察及管理工作。

  2.2從教育上加強環境意識

  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須保證其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員已參加並完成由CITA或其他經工程主任同意的類似培訓機構組織的“工地管理人員環境管理課程”。承建商還須確保環境監督員參加並完成由CITA或其他經工程主任同意的類似培訓機構組織的“環境監督員環境保護課程”。同時承建商除進行包含了針對本工程或合同相關工程的職員和工人的環境管理及安全培訓的迎新培訓外,每月還須進行包含工地管理人員、工地監督人員以及工人的環境和廢棄物管理培訓。

  2.3從資金上保證環保執行

  第四期工程對於環保資金的使用也有明確的規定,除環境保護工程外,包括環境和廢棄物管理培訓等都有相應的經費,對此承建商也做出了積極響應。購置專業灑水車用於工地的降塵、日清潔、月清潔和綠化。第四期工程合同A2#營地的生活汙水,由於無法接入城市下水系統,投資10餘萬元,採用經過化糞池及MBR膜生物反應裝置處理達標後再排入深圳河,這在其他水利工地還屬罕見。

  2.4從制度上加強環境管理

  按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必須根據《環境許可證》《環監手冊》制定環境管理計劃和廢物管理計劃,並隨著工程的進展,針對不同的施工階段和施工專案,更新環境管理計劃和廢物管理計劃。承建商除了在每週的工程例會上彙報工地一週的環境狀況外,還須在工地安全及環境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提交用以討論的每月環境管理報告,彙報汙染事件及糾正措施的總結,以及在接下來的2個月中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環境影響或引起滋擾的活動清單,及建議的控制或紓緩措施和下月的培訓計劃及上月所安排、執行的培訓記錄。

  3結論

  治理深圳河工程根據國家、地區,特別是香港特區環境管理要求和特點,在建造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承建商在施工中須履行的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列出專章,詳細提出了環境保護合同條款,明確承建商在施工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工作和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以及可使用的環境保護資金,使該工程環境保護落實到實處。在建造合同中明確環境保護工作及措施,並透過資金監管,充分達到了環境保護措施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控性目的,不失為建設專案施工環境保護工作的典範。

建造合同 篇2

  一、建造合同概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一)建造(施工)合同的特徵 瞭解

  建造合同屬於經濟合同範疇,是一種特殊型別的經濟合同,其主要特徵表現在:

  1.針對性強,先有買主(客戶),後有標的(即資產);

  2.建設週期長,資產的建造一般需要跨越一個會計年度,有的長達數年;

  3.建造的資產體積大,造價高;

  4.建造合同一般是不可撤銷合同。

  例題:下列關於建造合同的特徵表述,不正確的是(  )

  A.先有買主,後有標的

  B.資產的體積大、造價高

  C.資產建設週期長

  D.建造合同一般為不可變更合同

  答案:D

  (二)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此處以專案管理中的合同管理為準。

  例題:建築工程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了一份大型資產建造合同。合同規定,以雙方約定的基本成本為該資產的實際成本,合同總價款由實際成本加15%來確定,該合同是(  )。

  A.成本確定價款合同

  B.成本加成合同

  C.固定造價合同

  D.浮動造價合同

  答案:B

  二、合同的分立與合併(分開或者合併確認收入)

  建造合同中有關合同分立與合同合併,實際上是確定建造合同的會計核算物件。

  一般情況下,企業應以所訂立的單項合同為物件,分別計算和確認各單項合同的收入、費用和利潤。

  例題:建造合同中有關合同分立與合同合併,實際上是確定建造合同的(  )。

  A.收入

  B.成本

  C.會計核算物件

  D.風險

  答案:C

  1.建造合同的分立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合同:

  (1)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2)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

  (3)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2.建造合同的合併

  (1)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

  (2)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

  (3)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例題:如果一項建造合同包括多項資產,每項資產應分立為單項合同處理,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必備條件的是(  )。

  A.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B.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C.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

  D.多項資產按一攬子交易合同簽訂

  答案:D

  三、合同收入的內容

  建造合同的收入包括兩部分內容: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一)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

  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是指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建造承包商不能隨意確認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才構成合同總收入。

  1.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

  2.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成本的款項。

  3.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

  變更索賠獎勵屬於建造合同收入,也屬於施工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

  【20xx】24.建造合同收入包括規定的初始收入和(  )形成的收入。

  A.材料銷售收入

  B.合同變更、索賠、獎勵

  C.讓渡資產使用權

  D.合同變更、勞務作業

  答案:B

  四、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要準確地進行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與計量,首先應判斷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地估計。

  如果建造合同能夠可靠地估計,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當期的合同收入。

  所謂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指的是完工的比例能夠可靠估計。

  (一)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時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1.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標準

  (1)固定造價合同

  ①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②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③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④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2)成本加成合同

  ①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②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如果建造合同能夠可靠地估計,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當期的合同收入。

  2.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來確認合同收入的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的運用分兩個步驟:

  第一步,確定建造合同的完工進度,計算出完工百分比;

  第二步,根據完工百分比確認和計量當期的合同收入。

  必須先計算完工百分比,才能計算收入。

  完工百分比的確定

  (1)根據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佔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

  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具體來說就是不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裝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也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例1Z102032-1】某建築業企業與A業主訂了一項合同總造價為3 000萬元的建造(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建設期為3年。

  第1年,實際發生合同成本750萬元,年末預計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成本1 750萬元;

  第1年合同完工進度=750/(750+1 750)×100%=30%

  第2年,實際發生合同成本1 050萬元,年末預計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成本700萬元。

  則:

  第2年合同完工進度=(750+1 050)÷(750+1 050+700)×100%=72%

  此處需要掌握。

  (2)根據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佔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確定

  這種方法簡單,也可以認為是一種形象進度。

  【例1Z102032-2】某建築業企業與B交通局簽訂修建一條150公里公路的建造(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總造價為60 000萬元,建設期為3年。該建築公司第1年修建了45公里,第2年修建了75裡。則:

  第1年合同完工進度=45÷150×100%=30%

  第2年合同完工進度=(45+75)÷150×100%=80%

  (3)根據已完成合同工作的技術測量確定

  瞭解,無考點。

  3.當期完成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這個地方則需要計算的是各年的收入,與完工進度不同。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當期完成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另一種是(當期未完成建造(施工)合同)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當期完成的建造(施工)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即: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實際合同總收入-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

  因為當期完成了,則總收入是能確定的。當然實際中不盡然。這種比較簡單,考試不考。

  4.資產負債表日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當期不能完成的建造(施工)合同,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

  即: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一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例1Z102032-3】某建築業企業與某業主就一棟工業廠房的建造,簽訂了總造價為3 500萬元的固定造價合同,合同約定的工期為3 年。假定經計算後第1年完工進度為30%,第2年完工進度為70%。第3年該廠房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則:

  第1年確認的合同收入

  =3 500×30%=1 050(萬元)

  第2年確認的合同收入

  =3 500×70%-1 050=1 400(萬元)

  第3年確認的合同收入

  =3 500-(1 050+1 400)=1 050(萬元)

  多項選擇題【20xx】72、某建築企業與甲公司簽訂了一項總造價為1 000 萬元的建造合同,建設期為2年。第1年實際發生工程成本400萬元,雙方均履行了合同規定義務,但在第二年末由於建築企業對該項工程的完工進度無法可靠的估計,所以與甲公司只辦理了工程款結算360萬元,隨後甲公司陷入經濟危機而面臨破產清算,導致其與款可能無法收回,則關於該合同收入與費用確認的說法,正確的有(  )。

  A .合同收入確認方法應採用完工百分比法 B . 1 000萬元可確認為合同收入 C.360萬元確認為當年的收入 D . 400萬元應確認為當年費用 E . 1 000萬元可確認為合同費用

  答案:CD

  選擇題【20xx】50. 某造價合同總價為6 000萬元,合同工期3年,若第一年完工進去為20%,第二年完工進度為60%,第三年工程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則第三年應確認的合同收入為(  )萬元。

  A.6 000

  B.3 600

  C.2 400

  D.1 200

  答案:C

  完工百分比法要求必須結果能可靠估計。

  (二)合同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時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當建築業企業不能可靠地估計建造(施工)合同的結果時,就不能採用完工百分比法。

  【例1Z102032-4】某建築業企業與B公司簽訂了一項總造價為800萬元的建造合同,建設期為2年。第1年實際發生工程成本300萬元,雙方均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但在年末,建築公司對該項工程的完工進度無法可靠估計。

  由於B公司能夠履行(已經發生的)合同,估計當年發生的成本均能收回,所以收入可以確認。教材給的說法是確認300萬,實則有誤,應根據能收回的數額確定。

  1.合同成本能夠回收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來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假定上例中該建築業企業與B公司只辦理工程價款結算220萬元,由於B公司陷入財務危機而面臨破產清算,導致其餘款項可能難以收回。在這種情況下,該建築公司只能將220萬元確認為當年的收入(300萬元應確認為當年的費用)。

  2.合同成本不能回收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費用,不確認收入。

  此處不能收回指的是完全不能收回。

建造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電話: 住宅電話: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相關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同期限:

  自簽訂合同之日起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時間暫為 年。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合同期滿後未向另一方提出解聘和續簽,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一年,但仍然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實際履行。第二條、工作職責?x絞劍?/p>

  乙方應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建造師的職責要求和行業要求履行職責。乙方根據公司規定確定工作時間及工作方式,甲方為乙方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第三條、薪資報酬:

  薪資報酬分兩個部份,第一部份是固定年薪,甲方在合同期限內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人民幣 元,分 次支付;第二部份,若乙方參與具體專案的實施與管理,則根據該專案的具體情況,提供一定比例的佣金。合同期間,乙方的社會養老保險,由甲方負責按國家規定支付辦理。

  第四條、福利待遇:

  1、建造師人員,證件年審、學習、培訓均由我公司統一組織,由公司統一安排住宿和生活,(費用由甲方支付)甲方不單獨報銷其他差旅費。2、甲方招投標需要本人到場的,乙方無條件配合甲方要求,甲方應給予適當補助。注:(車費、住宿費、及差旅及補助費、按公司規定)。

  第四條、管理要求:

  1、本合同一經簽定,乙方應將其建造師隸屬關係轉入甲方單位,並將建造師及其相關原件交由甲方管理,由乙方負責將建造師隸屬關係轉入甲方單位。

  2、尚未發證的,如乙方系考取註冊建造師資格已被確定,由乙方負責將建造師隸屬關係轉入甲方單位,並在發證後的十日內將乙方建造師原件及其相關證件交與甲方單位管理。

  3、在本合同存續期間,乙方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技術職責要求履行職責,乙方未履行上述要求或從事甲方工作以外的各項活動,由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4、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為甲方工作所獲得的成果歸甲方所有,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終結以後,乙方均應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違上述規定,乙方雙倍償還酬金。

  第五條、本合同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在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匯川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他未盡事宜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造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因公司發展需要,經過雙方協商,本著平等、互利、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以甲方聘用乙方出任甲方指定企業顧問的方式進行合作。

  第二條: 合作期限: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 壹年,從20xx年7月20日至20xx年7月20日止。

  第三條: 合同款及支付方式的約定:

  1、 本合同款計算以合同期限為依據按年計算,費用為人民幣 8000 元/年,大寫: 仟元整/年(稅後)。

  2、 雙方協商本合同金額為人民幣 8000 元,大寫: 捌仟 元整(稅後)。

  3、 付款方式: (1)甲方於合同簽定當日支付乙方顧問服務費人民幣3000 元,大寫: 叄仟 元整。 (2)顧問服務費用餘款人民幣 5000元,大寫: 伍仟 元整於廣東省建設執業資格註冊中心成功註冊當日一次支付(稅後),並電匯到乙方提供的銀行卡中。

  卡號:

  乙方簽字確認:

  第四條: 甲方責任

  1、甲方應為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的合法企業。

  2、甲方須為乙方提供甲方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影印件資料。

  3、須為乙方提供註冊成功後的註冊章原件,註冊證書影印件。(網上公告領章之日 起一個月內)

  4、甲方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款。

  5、甲方僅將乙方證書僅限於企業資質申報,年審及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用,除此之 外,甲方在未取得乙方許可的情況下,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及相關資料掛靠工程或其它不在協議內容中的贏利性行為,否則,由此出現的任何責任由甲方全部負責。

  6、 甲方承擔為乙方指定的顧問企業的違反本合同顧問工作範圍的連帶經濟、法律責任

  7、 甲方應無條件在顧問期滿後為乙方變更提供必要協助,併為註冊人變更註冊提供 便利條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協助辦理。

  8、 甲方確保乙方所提供材料的保密性、完整性、合法使用性。

  9、 合同期內,乙方有權實時瞭解所提供顧問工作範圍內內容,甲方須給予全力配合。

  10、乙方的註冊費用由甲方承擔。

  11、合同期滿後,甲方負責完整無誤退還乙方所提供的顧問材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 由不予退還。

  12、協議終止後,甲方不得再使用乙方的所有證件或材料的影印件,否則,由此對乙 方造成行政、法律後果及經濟損失的,其全部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乙方責任:

  1、 乙方需提供的材料,甲方應辦理書面簽收,並加蓋甲方公章。具體清單如下:

  (1) 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2) 大小一寸彩色相片各4張;

  (3)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原件一份;

  (4) 註冊建造師現有註冊單位解聘證明和考試合格證及執業資格證

  (5) 個人簡歷一份;

  (6) 學歷證書原件及驗證原件一份;(當日驗收完畢歸還)

  (7) 盡力提供其他顧問所必需材料。

  2、 乙方承諾所提供材料、證件真實、有效,保證在協議期限內甲方為建造師資格 證書、註冊證書、執業印章(均為原件)的唯一全權使用人。

  3、 乙方不得無故中途毀約。

  4、 聘用期間,乙方的工作制度為不坐班制,乙方自願承諾在服務期限內所發生的 與自身人身及安全等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5、 在甲方辦理資質年檢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及安全生產考核業務需要時, 甲方應提前一週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據甲方需要配合甲方提供有關身份證、職稱證明檔案、學歷文憑等。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需乙方親自到場辦理和考試相關事宜的,甲方應提前一週通知乙方(建設部臨時性突發檢查除外),乙方應根

  據甲方需要全力配合;由此引起的乙方所有費用由甲方按每天300元人民幣補償(車費憑車票報銷),該費用不在合同價款範圍內。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 甲方承擔顧問材料的合法使用責任,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企業在工程專案施 工中所發生的一切有關工程施工質量和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事故責任以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均由甲方企業承擔。與乙方一概無關。

  2、 乙方如無故違約,則顧問材料將不予以退還(如乙方提前與甲方溝通並進行書 面協商,此條款作廢)。

  3、 如果由於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二級建造師資格證、註冊證丟失或吊銷,甲方應 賠償乙方相關損失,其損失按如下方法計算: (1) 資格證、註冊證丟失,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發證機關報告並補辦,相關 手續和費用由甲方全部負責。 (2) 資格證、註冊證被吊銷:甲方除按人民幣80000.00元整,大寫:捌萬元整對乙 方進行賠償外,還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以上標準為單證,雙註冊證賠償需翻倍)。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後果甲方概不負責。

  4、 如不能成功註冊,則乙方應及時退還甲方支付的顧問費3000元,甲方在收到退 還款的當日將乙方的所有證件退還給乙方。註冊成功後,此3000元顧問費自動轉為應給乙方的報酬一部分,註冊成功後執業印章由乙方保管,其餘建造師執業資格證,註冊證,身份證影印件及學歷證書影印件由甲方保管,合同期滿一週內一次性交給乙方。

  第七條: 爭議解決: 1、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

  2、 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訴,由此發生的 所有費用均由敗訴方承擔。

  第八條: 解聘、續聘: 甲、乙方雙方不得提前提出解聘的。聘用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商量是否有意簽訂續聘合同,具體條件由雙方另行商議。

  第九條: 其它:

  1、 本合同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滿解聘。聘用工資及相關費用付清及註冊 證書原件、繼續教育合格證書原件、執業手冊原件、建設繼續教育登記手冊原件等乙方留存在甲方處的所有證明檔案、證書原件及相關材料完整交還乙方後失效。

  2、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未盡事宜,雙方再協商解決

  甲 方:(蓋章、簽字) 乙 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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