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一)承擔受託人所為法律行為的後果
這是委託人的最主要的一項義務。當然,委託人並非無條件地接受受託人在辦理受託事務中所作所為的一切後果,委託人只對受託人在委託許可權內辦理委託事務的法律後果(無論對其是否有利)承擔責任;而對受託人在委託許可權之外所進行的`活動,只有經過委託人事後認可,委託人才承擔後果。
(二)支付償還費用的義務
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應當支付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所謂必要費用是指受託人為處理受託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手續費等。雙方在確定必要費用的範圍時,應充分考慮委託事務的性質,受託人的注意義務及支出費用當時的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地確定。支付費用的方式有兩種:一是預先支付,二是補償墊付。在委託事務完成後,委託人所預付費用如有剩餘的,受託人應當將其與委託事務的處理結果一併交還委託人。委託人沒有預先支付費用,如果受託人墊付費用,則委託人有義務償還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並應支付該費用的利息。利息從墊付之日算起。
(三)支付報酬的義務
有償的委託合同,在受託人完成受託事務後,委託人理所應當按約定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委託合同為無償合同時,本不發生報酬問題,且無償委託合同在實際生活中大量存在。但在現代經濟生活中,隨著人們市場觀念和權利意識的加強,委託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一般都約定報酬,即使是委託合同中並無報酬的約定,但根據習慣或委託事務的性質或受託人所盡義務的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原則或商業慣例,委託人仍應負擔給付報酬的義務。若因不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仍有義務就受託人已履行部分支付報酬。
(四)清償債務的義務
委託人應當對受託人在授權範圍內處理事務所產生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受託人因處理受託事務而發生的債務,無論是以委託人名義負擔的債務,還是以受託人自己名義負擔的債務,只要在授權範圍內處理事務所產生的債務,都由委託人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