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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參考

合同範本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夥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夥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第四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夥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夥人中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1、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2、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3、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4、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5、決定合夥人的入夥;

  6、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7、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8、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9、決定合夥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夥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夥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夥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夥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並註明會議內容。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夥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夥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夥人會議審議、透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1、第八條5、7、8項由與會全體合夥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2、第八條所列1、2、3、4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3、第八條所列6、9項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