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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進口協議合同書

代理進口協議合同書模板

  篇一:委託代理進口協議書

  委託代理進口協議書

  協議編號:

  日期:

  委託方: 代理方: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關於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委託方與代理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委託代理進口商品訂立如下協議:

  一. 委託進口貨物內容

  二.委託方對代理方的授權範圍:

  1. 授權代理方根據雙方確定的進口合同主要條款與外商簽約;

  2. 授權代理方在委託方違約時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貨物(詳細內容見本合同第五條);

  3. 授權代理方特別許可權,包括履行、變更、中止、解除進口合同及其他相關事項;

  4. 委託方怠於行使索賠、起訴或提交仲裁權利侵犯代理方利益時,代理方有權代為行使。

  三.雙方責任

  (一)委託方責任

  1.確保委託事項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對代理方與外商簽訂的進口合同履行義務;

  2.不得利用代理方享有的條件和政策進行不正當違法活動,並對代理方在授權範圍內依

  本協議規定所做的一切代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 外商由委託方指定(或提供),委託方應自行對該外商資信和產品質量負責,無條件

  接受代理方根據代理協議進口的貨物,並保證貨單相符、單單相符、單證齊備;

  4. 自行承擔進口關稅、產品增值稅和進口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

  5. 委託方或其指定的外商不履行義務導致進口合同和/或本協議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

  行、遲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條件的,委託方無權要求代理方退還已經支付的開證保證金。與此同時,委託方還應償付代理方為其墊付的所有費用(含以月息%的標準計算的利息等),支付違約金等,並承擔代理方因此對外承擔的一切責任;

  6. 委託方除按銀行要求支付%開證保證金外,還應為代理方開證信用額度的%部

  份提供擔保。

  7. 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代理協議的,可以免除相互間的全部或部分責

  任,但雙方應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委託方應該和代理方一起與外商共同交涉,免除代理方對外商的責任。如因此造成代理方損失,委託方應承擔代理方的相關費用以及其它損失。

  8. 當外商違約時,如委託方提出索賠的,應在索賠期內向代理方提供必要的索賠證件,

  預支付相應的仲裁、訴訟及其他費用並提供必要的協助。委託方不承擔索賠費用或不提供必要協助的,均視為委託方放棄索賠。

  (二)代理方責任

  1. 依據本協議的規定與外商洽談、簽訂、履行合同;

  2. 在收到委託方%保證金後開出即期信用證(或者其它方式的付款);

  3. 若因外商或承運人原因導致進口合同不能履行或無法全面履行的,代理方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委託方採取補救措施,或按本協議規定代表委託方對外索賠,並實時向委託方通報相關情況。

  四.結算方式及期限

  1. 委託方須在信用證付款日到期日前五日內將其餘%貨款以付匯當日銀行外匯牌價計算將貨款轉入代理方指定賬戶,在此之前物權屬於代理方;

  2. 在貨物進口報關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報關費、批文費、報檢費、倉儲費、銀行費用等均由委託方自行承擔並即時支付。如實際由代理方代墊的,委託方須在報關完畢後立即付還代理方;

  3. 代理費按海關認可總金額的 %計算,委託方應在報關完畢立即支付。

  五.違約責任

  若委託方無法及時付款或不付款(含關稅、增值稅)而發生糾紛,或貨物滯留碼頭(倉

  庫)產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委託方必須承擔一切責任(支付一切費用及賠償一切損失)。

  六.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生效。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籤

  訂之日起生效。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七.因執行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雙方均可以向代理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委託方:代理方:

  時間: 時間:

  篇二:代理進口協議樣本

  代理進口協議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 為甲方進口業務的唯一代理人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 代理進口商品

  產品名稱:

  英文名稱:

  二. 合作方式及責任義務

  (一)合作方式

  1、 甲方自行與出口方(外方)協商確定甲方所需進口貨物的品種,規格, 質量標準,價格和交貨期以及違約責任等問題。

  2、 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簽訂進口合同所需的各種相關資料及甲方認可的貿易條件,以乙方的名義與外方簽訂進口合同。

  3、 進口商品到貨後,乙方負責辦理清關的各種手續。經乙方授權, 甲方也可以乙方的名義自行辦理上述手續。

  4、 甲方自行提貨。

  5、 乙方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雙方責任義務

  1. 甲方責任義務

  (1)甲方在貨物進口之前應將必要的資訊提供給乙方, 以便乙方對外簽訂進口合同。

  (2)甲方應在進口商品到貨後及時向乙方提供進口貨物的提單,發票,裝箱單,產地證,檢驗檢疫等相關報關檔案,以便乙方及時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3)甲方負責所進口商品的品種,質量和數量的核查驗收。

  (4)甲方承擔繳納進口關稅,增值稅及其它通關費用。

  (5)甲方承擔銀行手續費,產生乙方代為支付的費用,甲方亦應承擔。

  (6)甲方須在 進口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進口所需付的全部貨款,銀行手續費等款項劃入乙方賬戶。

  (7)甲方應在進口貨物通關之前將所需的各種通關費用劃入乙方賬戶,以備辦理通關之用。

  (8)貨物通關後,甲方應及時提貨。如發生滯港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9)甲方應自覺遵守海關等有關部門的規定,貨物品名、數量、價值等必須真實準確。如發生海關對貨物歸類和申報價值重新核定而導致增加的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由甲方承擔,即使貨物通關放行後,如海關事後發現缺證、少證或漏徵稅收等情況,海關依法補徵稅收或補證,甲方仍須依法補稅或補證。

  2.乙方責任義務

  (1)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資料後應及時準確的與外方簽訂貨物進口合同,並將合同副本給予甲方。

  (2)乙方在接到到貨通知後應及時通知甲方,在接到進口通關所需全套單據後應及時辦理通關手續。

  (3)進口商品屬於法定商檢、檢疫產品的,乙方應及時向商檢、檢疫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不得延誤。

  (4)甲方將通關所需費用匯入乙方賬戶後,乙方應及時繳納進口關稅、增值稅及其它各項費用。

  (5)如需開具銀行信用證,乙方應按照合同要求及時準確的辦理開證事宜。

  (6)乙方向甲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必須合法、有效。

  三. 甲乙雙方的結算

  (1) 甲方應隨貨款同時向乙方支付進口總貨值百分之一的`代理費,代理費不足RMB1000元按RMB1000元計。

  (2) 支付貨款金額依照實際支付當日的銀行匯率牌價核算。

  四. 其它約定條款

  1. 進口合同一經簽訂,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能自行就進口合同條款對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諾,也不能自行與外商變更或修改進口合同。

  2. 凡甲方同意的進口合同條款,甲方不得由於條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損失向乙方要求補償。

  3. 因甲方未按協議規定履行義務,導致進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遲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甲方無權要求返還已支付的各項費用並應承擔代理方因此發生的一切損失。

  4. 因外商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進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遲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5. 當外商違約時,如甲方提出索賠,應在索賠期內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索賠證據,承擔相應的仲裁、訴訟及其他費用,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6.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產生各種雙方無法預料的問題(如國家政策發生變化等),雙方將及時進行協商解決,合理調整本協議的有關內容,或你訂補充協議加以規定,該補充協議也將視為本協議的有效部分。

  7. 甲乙雙方需終止本協議的,必須提前2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且之前所簽訂對外及對內合同必須執行完畢。

  8. 甲乙雙方若發生單方違反本協議或產生爭議和分歧,應本著友好的態度協商解決。

  9.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正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另行制定補充協議。

  11. 本協議有效期限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委託人): 乙方(受委託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