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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動產抵押合同

汽車動產抵押合同範本

  動產抵押也就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出售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那麼汽車動產抵押合同範本有哪些?大家不妨來看看小編推送的汽車動產抵押合同範本,希望給大家帶來幫助!

  汽車動產抵押合同範本(一)

  合同編號:

  出質人名稱(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聯絡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絡方式: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聯絡方式:

  質權人名稱(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聯絡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絡方式: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聯絡方式:

  保管人名稱(以下簡稱丙方):

  地址:聯絡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絡方式:

  回購人名稱(以下簡稱丁方):

  地址:聯絡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絡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在遵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將其名下的貨物質押給乙方,用以擔保甲方能夠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歸還貸款等事宜,四方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物位於丙方項下倉庫的甲方在質押期限記憶體放的全部貨物。

  第二條 質押期限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在質押有效期限內,甲方在丙方倉庫所存貨物的總價值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整(大寫 伍佰萬元整 ),乙方享有的折扣率為___%。

  第四條  為了充分保證乙方到期能收回貸款/順利行使質權,甲、丁方保證,在甲方到期不能按照主合同約定歸還貸款/利息,丁方將按照乙、丁雙方所簽訂的回購協議,全面收購甲方在丙方倉庫所存貨物,並且收購的貨物總價值不低於500萬人民幣。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5.1 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應向乙方提交甲方當日在丙方倉庫所存貨物清單,並在有效期限內及時向乙方更新存貨清單。

  5.2  在質押有限期限內,甲方可以根據公司經營的需要,可以從丙方倉庫中提出貨物,但必須事先向乙方提供提貨清單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和單據,並在徵得乙方的書面同意且取得有乙方蓋子/簽字的提貨清單/共同授權提貨書後,才可按照清單提貨;

  甲方在提貨後,應向乙方提交有丙方蓋章/簽字確認的提貨清單和在庫貨物清單;甲方應保證在每次提出貨後,其在丙方倉庫中所存貨的總價值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5.3 在質押有效期限內,甲方在丙方存入貨物的,應該提前通知乙方;存貨後應及時向甲方提供含有丙方蓋章/蓋章的存貨清單和在庫貨物清單。

  5.4甲方不得利用虛假資料等方式其咋、騙取乙方出具同意提貨清單/共同委託提貨清單,不得偽造、變造乙方蓋章/簽字,更不得與丙方共同串通、欺詐損害乙方的利益。

  5.5 主合同規定還款期限期滿後,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相關事項歸還貸款、利息等相關費用,甲方不得無故拖延,否則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行使質權,並要求甲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6.1  在質押的有限期限內,乙方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約定,不妨礙甲方的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有權隨時對甲方在丙方所存貨物進行清查,丙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丙方不得予以拒絕/阻擾/無故拖延。

  6.2  乙方發現所存貨物總價值低於合同約定的數額時,有權要求甲方在 追加存貨/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如若甲方積極履行提供擔保或者追加存貨的,乙方可以保留追究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否則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並要求甲方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6.3 在質押有限期限內,甲方向乙方提交提貨申請書/共同委託提貨書應提交必要的材料和單據,且應給予乙方必要的時間進行審查和簽發。倘若由於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錯誤簽發提貨申請書/共同委託提貨書而受到一切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6.4  在質押的有效期限內,甲方向丙方倉庫存入貨物的,應事先通知乙方,並在存貨入後向乙方提交有丙方蓋章/簽字的存貨清單和在庫貨物清單。

  6.5 在甲方到期不能歸還貸款、利息等相關費用時,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行使質權要求丁方按照回購協議的約定,回購貨物。

  第七條 丙方的權利義務

  7.1 在質押有效期內,丙方應負責妥善保管質物,並負有監督甲方所提/存貨物和及時通知乙方的義務,丙方因此所需保管費等其他支出全部由甲方承擔。

  7.2丙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只有甲方提存貨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時,丙方才會允許甲方提存貨物;在乙方有正當理由核查甲方存貨時,丙方將會予以積極的配合。

  7.3 在質押有效期限內,甲方如需提貨,丙方應認真核實甲方所提交的材料和單據,在確認甲方確有乙方蓋章/簽字的提貨清單/共同委託提貨書後,方可允許甲方提貨;

  甲方如需存貨,丙方應認真核查所存貨物是否與存貨清單一致,並在存貨清單和在庫貨物清單上蓋章/簽字。

  7.4  丙方有權在甲方提/存貨的過程中進行監督;在甲方提/存貨後,丙方應認真核查甲方的提存貨物情況,確認無誤後在甲方的提貨清單和在庫貨物清單上蓋章/簽字;若丙方發現甲方提/存貨物出現有損乙方利益的行為,丙方應及時予以阻止,並在第一時間內通知乙方。

  7.5 丙方應定期的核查甲方的在庫貨物情況,並向乙方報告;倘若丙方發現甲方提貨後/其他時間內,甲方在丙方倉庫的在庫貨物總價值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時,丙方有義務在第一時間內通知乙方。

  第八條 丁方的權利義務

  丁方應在甲方到期不能按照主合同約定歸還貸款/利息,丁方應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按照甲、乙、丁三方所簽訂的回購協議,全面收購甲方在丙方倉庫所存貨物,並且收購的貨物總價值不低於500萬人民幣(詳見附件乙丁雙方簽訂的回購協議)。

  第九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其他注意事項

  10.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要求丁方提前收購質物。

  10.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轉移、再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理本合同項下質物將影響乙方利益的,應取得乙方同意並就有關事項達成書面協議,否則甲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0.3 在庫貨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應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權要求丁方提前收購質物;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甲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10.4 質權因第三方的原因所得的賠償金,視為出質財產。乙方有權優先抵償甲方所擔保的債權,不足以抵償的部分,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10.5 甲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要求丁方提前收購質物;丁方出現以下情況的之一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保證人或者回購人。

  (1)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後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清償債務;不足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11.1  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成立,自質物移交完畢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丙、丁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四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11.3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丙、丁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11.4 主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質權即自動終止,乙方應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2.1 甲方違反合同第一、四、五、十條的規定,乙方除可提前收回貸款及利息外,還可要求甲方支付主合同項下債務總額分20%的違約金,並要求甲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

  12.2 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類似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給予賠償。

  12.3  丙方違反合同第七、十條的規定,造成乙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丙方支付主合同項下甲方債務總額分20%的違約金,並要求丙方承擔賠償乙方所受損失的責任。

  12.4  甲、丙雙方故意串通、共同隱瞞、欺詐損害乙方利益的,甲丙兩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支付主合同項下債務總額分20%的違約金,並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

  12.5  丁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乙方有權要求丁方向其支付甲乙主合同項下甲方債務總額分20%的違約金,並要求丁方承擔賠償乙方所受損失的責任。

  第十三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丁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

  第十七條 付款方式:

  帳戶名稱:

  開戶行:

  帳戶號: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附:質物清單、回購協議及有關證書、單據一式兩份。

  汽車動產抵押合同範本(二)

  編號:

  抵押權人:  代表人:

  通訊地址:

  電 話:

  抵押人:

  代表人:

  通訊地址:

  電話:

  為確保  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

  人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

  人的財產抵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概況

  1.抵押物名稱:(見附件——抵押物清單)

  2.抵押物總價值為(大寫)  元整,即(小

  寫) 元,用於本次融資的抵押擔保額為(大寫)元整,即(小寫)  元。

  3.抵押期限為  。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

  本抵押合同擔保範圍為:主債權及利息、抵押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三條 抵押物登記

  抵押人授權抵押權人在本合同簽訂後  天內,執主合同、本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權屬證書及其它相關檔案到抵押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並將該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於抵押權人。抵押人應全力配合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條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贈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抵押權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2.抵押人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 權利義務

  (一)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抵押財物的保管情況,抵押人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

  2.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3.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二)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嚴格按照主合同規定時間主動履行債務。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抵押人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抵押權人通知抵押人當即改正或提前實現抵押權。

  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抵押物,並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六條 抵押人宣告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宣告及保證如下:

  1.向抵押權人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2.准許抵押權人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對抵押物進行檢查。

  3.抵押人在佔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並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

  訟。

  4.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抵押人保證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人到期還清債務後,抵押物權消失。

  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約定條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處分抵押物的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超過應償還部分的,抵押權人應退還抵押人。

  3.如果債權未受清償是因抵押權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得再行使抵押權。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抵押權人認可的抵押財產。

  2.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抵押權人視情況要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並可要求抵押人支付該債權總額 %的違約金。

  3.抵押人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許可權等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4.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被擔保總額  %的違約金。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提起仲裁或訴訟。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後,本合同即告終止。抵押權人將協助抵押人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並將抵押財產權屬證明檔案及相關檔案退還抵押人。

  3.抵押權人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份,相關登記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權人(蓋章): 抵押人(蓋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汽車動產抵押合同範本(三)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質押的財產為:(附詳細質物清單及出質人所有權證明):

  (1)質物名稱:

  (2)規格:

  (3)數量:

  (4)帳面價格: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_____(大寫)元整,質押率為_____%,實際質押額為_____(大寫)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後五日內將質物移交乙方佔有,雙方商定移交事項如下:_____

  第四條 在質押有效期內,乙方應負責妥善保管質物,並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費_____元整。

  第五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質押財產中的_____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儲存。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合同約定期限。如主合同經雙方同意延長期限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意外損失,所得賠償金應由甲方到_____銀行辦理專項存款,並將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質物,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並將轉讓所得款項交_____銀行專項儲存,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該款項提前清償債務。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物。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財產:

  (1)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後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主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質權即自動終止,乙方應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條的約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質物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2)乙方擅自挪用質物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為,或返還原物,亦可請求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類似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九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債務總額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出質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6)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透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質物移交完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質物清單及有關證書、單據一式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合同地點:_____

  (注:如果合同當事人為公民或非法人單位,應由該公民簽字或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