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效力與範本

仲裁協議效力與

仲裁協議效力與範本

  什麼是仲裁協議

  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仲裁協議這一概念:

  1.從性質上看,仲裁是一種合同

  它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們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一種書面形式。所以說仲裁協議是一種合同。

  2.從形式上看,仲裁協議是一種書面協議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仲裁協議的形式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書面形式。對此仲裁法有明確規定。《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從仲裁法的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只承認書面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以口頭仲裁協議為依據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因此,在實踐中當事人應用書面形式訂立仲裁協議,如果是以口頭形式訂立的,應及時轉化為書面協議。例如,如果雙方當事人透過電話談妥了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整理出電話記錄,並要求對方予以確認,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3.從內容上看,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

  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可以是已經發生的,也可以是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在仲裁協議中需要約定的是有關仲裁的內容。

  仲裁協議的特徵

  仲裁協議做為整個仲裁活動的前提和基本依據,有著如下法律特徵:

  (一)仲裁協議只能由具有利害關係的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訂立。否則,就不可能在有關合同發生爭議時約束各方當事人。如果有關當事人在仲裁程式開始時提出證據,證明他不是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或訂立時沒有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那麼仲裁協議無效,對雙方均無法律約束力。

  (二)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排除法院管轄的法律依據。仲裁協議一經簽訂,就成為仲裁委員會受理合同爭議的憑據,同時在申請法院執行時,也以它作為撤銷裁決或強制執行的依據。

  (三)仲裁協議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如果是以仲裁條款的形式寫入合同,那就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他條款的無效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如果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單獨的仲裁協議,則可視為一個獨立的合同。仲裁協議與它所指的合同本身,由不同的法律、法規調整,前者是程式性合同,後者是實體性合同,是兩個不同的合同。

  仲裁協議效力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協議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包括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對法院的約束力和對仲裁機構的約束力。

  1.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現為:約束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

  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受到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只能透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仲裁協議規定範圍內的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在首次開庭前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式,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2.對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對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現為: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於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也是各國仲裁普遍適用的準則。我國《仲裁法》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當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推定當事人默示司法管轄。

  3.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表現為:授予仲裁機構仲裁管轄權並限定仲裁的範圍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轄權。我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範圍以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仲裁協議範本

  甲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甲乙雙方就×××(寫明仲裁的事由)達成仲裁協議如下:

  如果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自願將此糾紛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仲裁委員會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