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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和解協議書怎麼寫

勞動仲裁和解協議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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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仲裁和解協議書怎麼寫

  申請人:XXX,男,漢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縣XXX鎮XXX村XXX號,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請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友好協商,就申請人申請確認XXX與被申請人勞動關係一案,就相關賠償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親屬XXX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認為XXX於2010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鎮XXX高速入口輔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傷;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75000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作為本案工傷賠償金等一切款項。此外申請人不再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任何其他責任。

  申請人保證XXX其他親屬同意該協議書,否則由XXX承擔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叄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執一份,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本協議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爭議協商的特徵和形式

  勞動爭議和解協議是勞動爭議協商的結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了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協商是其中最基本的一種。

  所謂勞動爭議協商,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解決勞動爭議,平等自願地進行協商,以便達成和解協議的活動。勞動爭議協商作為解決勞動爭議的一種方式,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雙方性。勞動爭議協商是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爭議,無第三者介入。調解、仲裁、訴訟都依靠第三者介入並居中發揮重要作用甚至是關鍵作用。在勞動爭議協商中,即使勞動者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時,工會或者第三方也是站在勞動者的立場上參與協商的,代表的是勞動者的利益,其本身並不是勞動爭議當事人之外的獨立第三方。

  第二,自願性。勞動爭議雙方是基於自願進行協商,任何人不得強迫。

  第三,選擇性。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透過協商方式來解決爭議,也可以不選擇協商方式而直接選擇調解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第四,便捷性。勞動爭議協商無法定程式,可以隨時隨地進行協商,簡便、快捷、靈活,成本低廉,和解協議也易於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可見,勞動爭議協商有三種形式:

  第一,勞動者獨自與用人單位協商;

  第二,勞動者邀請工會組織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此時,工會組織是在幫助勞動者維權,其身份不是中立的。

  第三,勞動者邀請工會之外的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第三方可以是律師、專家、法律援助機構等。第三方參與協商,是在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幫助勞動者實現其利益,其地位也不是中立的。

  無論是工會組織還是第三方應勞動者之邀參與協商,從理論上分析,其地位都只能是勞動者的.委託代理人,因為工會組織或第三方都是站在勞動者的立場上幫助勞動者實現其利益;如果工會組織或第三方是中立的,那麼這種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就不再是勞動爭議協商而是勞動爭議調解了。既然工會或第三方在勞動爭議協商中是勞動者的委託代理人,那麼它們就應當在勞動者的授權範圍內發揮幫扶作用;如果沒有得到勞動者的特別授權,他們就無權在未取得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同用人單位達成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