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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解讀

仲裁協議解讀

  為幫助大家理解仲裁協議,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仲裁協議解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仲裁協議解讀

  仲裁協議範本:

  甲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甲乙雙方就×××(寫明仲裁的事由)達成仲裁協議如下:

  如果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自願將此糾紛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仲裁委員會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當事人簽訂涉外仲裁協議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國際商事仲裁具有民間性、跨地域性、意思自治等特點,其法律適用問題比訴訟更為複雜,在行使管轄權、確定仲裁程式法、裁決實體爭議、裁決執行等諸階段都需要進行不同的法律適用。首先是“衝突法問題”,即選擇哪一個國家(法域)的法律或規則來適用;其次是“法律查明問題”,即如何查明這些待適用法律(準據法) 的確切內容和含義。

  對於仲裁協議適用法律問題,特別是仲裁協議效力的適用法律問題歷來爭議較大。國際法協會的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自2006年起對此問題開展了2年的研究。2008年國際商會的里約熱內盧第73屆雙年會上,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向國際法委員會提交了最終的研究成果———《國際商事仲裁中準據法內容查明的最終報告》,該報告考查了國際仲裁實務界的相關實踐,但仍然沒有發現一些共同的、規律性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實踐做法。

  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基礎和核心,仲裁庭對案件的管轄權來自有效的仲裁協議的約定。仲裁協議包括單獨的仲裁協議和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兩種。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於主合同及其他條款的特性,主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書面形式。仲裁協議只能採取書面形式,具體包括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

  2. 明確約定仲裁機構。如果仲裁協議僅規定了仲裁地點而沒有明確的仲裁機構,該仲裁協議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除非雙方能就仲裁機構另行達成補充協議或者該地只有一家仲裁機構。舉例來說,北京有兩家重要的仲裁機構,其一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其二是北京仲裁委員會。如果合同約定“本合同有關爭議應當提交北京的仲裁委員會仲裁”,而沒有具體明確應當提交貿仲抑或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上述仲裁協議因缺少確定的仲裁機構而歸於無效。當事人可以選擇國內的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國外的仲裁機構。

  仲裁協議無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為,法律在賦予其一定的約束力的同時,也往往明確規定達到具有這一約束力的強制性條件和規範。當仲裁協議違反了該條件和規範時,該仲裁協議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因此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的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第2、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無效。為了維護民商事關係的穩定性及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籤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自願原則是仲裁製度的根本原則,它貫穿於仲裁程式的始終。仲裁協議的訂立,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願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中要明確規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協議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該仲裁協議則具有理疵。對於有想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即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