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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書的概念

仲裁協議書的概念

  1.仲裁概念

  仲裁亦稱公斷,是指當事人之間按照有關規定,事先或者事後達成協議,將雙方因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而發生的糾紛提交第三者進行裁決,爭議雙方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用仲裁方式處理糾紛,具有當事人自願、程式簡便、不公開審理、解決糾紛迅速等特點。仲裁機構不是國家行政機關而是民間組織。仲裁機構對爭議進行裁決的權利來自於雙方當事人的協議,仲裁行為屬於民間裁判行為,不是國家裁判行為。我國仲裁法對仲裁組織、仲裁原則、仲裁協議、仲裁監督和仲裁規則等基本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仲裁所具有的自願性、公正性、獨立性和民間性,保證仲裁程式順利進行。

  2.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表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發生的財產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一種書面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機構取得對該案件管轄權的依據,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依據。

  仲裁協議的法律特徵是:一是雙方當事人的自願,如果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提出異議的,則協議仲裁就不成立;二是雙方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也可以事後約定將雙方的爭議交由仲裁機構裁決;三是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而不是口頭的。

  仲裁協議的形式主要有三種,即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書和其他書面方式。

  仲裁條款是比較普遍的一種方式,一般是在主合同中寫明合同發生糾紛提交某某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條款既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同時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仲裁條款不因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而無效。即使合同無效,仲裁條款仍然是有效的。這就是仲裁條款的相對獨立性的具體體現。

  仲裁協議書是指雙方當事人表示將糾紛交由仲裁機構仲裁的書面檔案。其他書面形式主要指雙方當事人的來往信函、傳真、電報等書面材料。比如,某企業與某公司發生經濟糾紛後,企業發出一份傳真告知公司,該糾紛可以向某仲裁機構仲裁。公司回電認為可以。則企業可以向某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一份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依法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事項,即雙方當事人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爭議範圍。仲裁事項的約定,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超出法律規定範圍的仲裁事項,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事項必須訂得全面、概括而且明確,不可遺漏。一方當事人實際提請仲裁的爭議和仲裁機構受理的爭議,都不得超越仲裁協議中所規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項。

  第三,選定仲裁委員會,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協議中明確由哪個仲裁委員會來仲裁,不能選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仲裁委員會。涉外仲裁可以選擇中國的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其他國家的仲裁機構,比如倫敦仲裁院、斯德哥爾摩仲裁院等。

  附:

  仲裁協議書的格式

  甲方________(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乙方________(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甲乙雙方就________(寫明仲裁的事由)達成仲裁協議如下:

  如果雙方在履行______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自願將此糾紛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仲裁委員會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