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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協議書

工傷賠償協議書模板

  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工傷賠償協議書模板,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工傷賠償協議書模板1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因乙方工傷事故賠償問題,經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並嚴格按照本協議書條款執行:

  1、乙方於今年進入甲方維修隊任職雜工員工。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深圳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時,由於乙方擅自操作抽水機並導致其右手被嚴重擠傷(第2-5指毀損傷)。工傷賠償協議書範本。後甲方及時送往深圳市__________人民醫院接受治療,治療期間甲方派專人對乙方進行護理,並已支付其在工傷治療期間的一切費用(含醫療費)。現已癒合出院。

  2、現乙方要求甲方就上述工傷事故給予其賠償並提出離職。雙方經協商一致,確定由甲方支付給乙方一次性工傷賠償款(包括後續醫療費、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和就業補助金、工傷期間工資、護理費、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現金付款),以終結雙方有關工傷事故賠償問題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並放棄追究甲方的一切法律責任。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賠償問題另行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也不再承擔任何義務。如乙方違背上述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賠償責任。

  3、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後三天內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賠償費,乙方自收到甲方的賠償款之日搬離甲方維修隊。

  4、本協議自簽訂時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乙方(簽字按手模):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乙方身份證影印件

  工傷賠償協議書模板2

  甲方: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發生傷害事故,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是否屬於工傷及其處理結果均已清楚的瞭解。為了解決賠償事宜,雙方本著公平合理、互諒互讓、誠實守信的原則,經自願、平等協商一致,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內容:

  一、賠償金額:甲方向乙方支付醫療費________元;其他費用________元,共計________元。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將全部款項________元取得。

  二、乙方應將涉及本事故的醫療、交通、陪護等一切票據,以及工傷認定報告,鑑定書等一切文書同時交與甲方。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自願放棄其他賠償要求。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也不再承擔任何義務,雙方再無任何糾紛,並且一方放棄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責任。

  三、違約責任:

  因任何情形一方違約,應當向對方支付元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公證費、律師費。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____

  相關知識

  《勞動法》第57條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該條雖然從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的勞動安全制度出發,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工傷事故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但是並沒有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工傷賠償必須由勞動部門進行處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1998年2月15日答覆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和執行<勞動法>第五十七條的請示》中指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行政部門無權作出強制企業支付工傷職工醫療費用的決定。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勞動法》第57條關於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事故進行處理的規定,並不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勞動行政部門無權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傷賠償進行強制處理,該條不是強制性規範。這裡所說的“統計、報告和處理”,應該理解為國家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對工傷事故進行監督管理,以監督用人單位加強對勞動者的勞動安全保護,督促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進行積極賠償。

  《安全生產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6條規定:“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該兩部法律(法規)僅是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後,單位有責任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工傷認定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那麼,未經過工傷認定的工傷事故是否可以私了呢?工傷認定的主要價值在於透過確認職工受傷害情形是否為工傷來固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具體權利義務仍需適用實體性法律法規另行確定。其法律後果可以分為兩類:對於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而言,認定工傷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主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屬公權性質;用人單位則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支付就業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等義務,屬私權性質。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而言,認定工傷後,用人單位負有承擔全部工傷待遇的義務,純粹屬於私權性質。因此,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即未經過工傷認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工傷(賠償)的私了,純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事情和權利,亦屬於勞動者對自身受賠償權利的處分;如果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試圖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獲得工傷待遇,則仍需要先進行工傷認定。而工傷之所以私了,一般都是用人單位未對勞動者投工傷保險,所產生的工傷待遇全部要由用人單位支付。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認定並不是工傷賠償私了的必要的前提條件。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對於工傷事故賠償,法律法規並未規定必須透過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處理。恰恰相反,我國相關法律都規定了勞動爭議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比如,《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而這些“勞動爭議”當然包括因為發生工傷事故而產生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工傷事故進行上報,僅是違反勞動行政管理的問題,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但是對於工傷事故的賠償方式問題,法律法規並未禁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私了。因此,工傷賠償協議(即私了方式)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認為無效。

  在現實中往往存在這種情況:職工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選擇了私了,但是單位卻利用職工的劣勢地位,藉機“壓價”,以減少用工成本、壓低賠償金額、一勞永逸地打發勞動者,同時又可以逃避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責任處罰。但是對於工傷職工來說,在這種情況下的`私了卻使自己的權益受到嚴重的侵犯,將來的生活無從保障。(當然,例外情況也是存在的。比如,山東省章丘市有一家企業,從來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而每當其員工因工死亡時,其老闆總是以高於工亡法定賠償金額1.5—2倍的數額對工亡職工的家屬進行賠償,以便花錢買“平安”。)在這種情況之下,工傷職工是享有“反悔”的權利的(注意:需要在法定期限之內)。例如: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其法定工傷待遇應是20萬元,而其與用人單位的協議賠償金額為15元;那麼勞動者則可以在一定期限之內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協議,追回應該得到而沒有得到的另外5萬元。那麼勞動者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工傷賠償協議的法律依據在哪呢?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達成的工傷賠償協議其實質就是一個合同。《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可見,工傷賠償協議在具有“可變更、可撤銷”情形時,勞動者在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工傷賠償協議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協議。但是,不論勞動者是否先要求撤銷該工傷賠償協議,勞動者均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那麼,申請勞動仲裁的法定期限又是如何計算的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就工傷待遇達成賠償協議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在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達成賠償協議後,勞動者又提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以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作為受理案件的條件,以傷殘等級鑑定結論送達勞動者之日為申訴時效的起算點。另一種情況是,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在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達成賠償協議後,勞動者又提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以雙方賠償協議簽訂之日作為申訴時效的起算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上述案件時,不以撤銷賠償協議作為前提條件,而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裁決用人單位補足原先雙方協議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