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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協議書格式

工傷賠償協議書格式範文

  工傷賠償協議書不會寫?沒關係,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工傷賠償協議書格式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工傷賠償協議書格式範文1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因乙方工傷事故賠償問題,經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並嚴格按照本協議書條款執行:

  1、乙方於今年進入甲方維修隊任職雜工員工。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深圳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時,由於乙方擅自操作抽水機並導致其右手被嚴重擠傷(第2-5指毀損傷)。工傷賠償協議書範本。後甲方及時送往深圳市__________人民醫院接受治療,治療期間甲方派專人對乙方進行護理,並已支付其在工傷治療期間的一切費用(含醫療費)。現已癒合出院。

  2、現乙方要求甲方就上述工傷事故給予其賠償並提出離職。雙方經協商一致,確定由甲方支付給乙方一次性工傷賠償款(包括後續醫療費、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和就業補助金、工傷期間工資、護理費、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現金付款),以終結雙方有關工傷事故賠償問題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並放棄追究甲方的一切法律責任。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賠償問題另行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也不再承擔任何義務。如乙方違背上述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賠償責任。

  3、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後三天內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賠償費,乙方自收到甲方的賠償款之日搬離甲方維修隊。

  4、本協議自簽訂時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乙方(簽字按手模):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乙方身份證影印件

  工傷賠償協議書格式範文2

  甲方: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發生傷害事故,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是否屬於工傷及其處理結果均已清楚的瞭解。為了解決賠償事宜,雙方本著公平合理、互諒互讓、誠實守信的原則,經自願、平等協商一致,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內容:

  一、賠償金額:甲方向乙方支付醫療費________元;其他費用________元,共計________元。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將全部款項________元取得。

  二、乙方應將涉及本事故的醫療、交通、陪護等一切票據,以及工傷認定報告,鑑定書等一切文書同時交與甲方。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自願放棄其他賠償要求。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也不再承擔任何義務,雙方再無任何糾紛,並且一方放棄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責任。

  三、違約責任:

  因任何情形一方違約,應當向對方支付元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公證費、律師費。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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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私了協議的後果

  勞動者發生工傷以後,用人單位私下與勞動者就工傷賠償達成協議的情況越來越多。那麼這種工傷私了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究竟法律效力如何呢?一種觀點認 為協議無效,理由是工傷認定、賠償是國家強制執行的範圍,必須透過勞動保障部門來處理,協議破壞了國家關於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應屬於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協議有效,理由是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賦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和解的權利,如果賠償額合理合法,協議應屬有效。嚴格講這兩種觀點 都有道理,但都不全面,筆者認為認定有效或無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情況大致有三種:

  一、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的協議是無效的。因為該行為屬隱瞞不報,逃脫了勞動監管部門的監管,最終破壞了國家的勞動安全制度,也損害了勞動者的健康權利,違反了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五)款規定,該協議自始無效。

  《勞動法》第57條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該法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待工傷的行為標準是“應當……進行 統計、報告和處理”是強制性的。

  《安全生產法》第7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並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壞有關證據。該法條規範用人單位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行為是“單位負責人……立即如實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6條規定: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輕傷等事故報告,應當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該法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待工傷的行為標準是“……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勞動部門……”同樣是強制性的。

  《工傷認定辦法》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法條同樣規範用人單位行為標準是“應當……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屬強制性規定。

  二、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並啟動工傷認定程式。這種情況下的私了協議是有效的,因為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和解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國家安全勞動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

  《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事故,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協商解決。《企業勞動事故處理條例》第52條規定:企業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糾紛(自然包括工傷糾紛)協商調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許協商調解是因為這種協商既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又節省了大量的仲裁 或訴訟的成本,節約了社會資源,對社會的進步發展是有利的;同時《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 為能力,(二)意思表達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說,只要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內容又是真實的,在用人單位上報主管部門的前提下,工傷私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三、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並啟動工傷認定程式,這種情況下達成的賠償協議,如果賠償金額低於法定工傷待遇標準的,此協議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銷的;申請變更或撤銷前協議是有效的。

  如: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法定工傷待遇應是15萬元,協議賠償金額是1萬元,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或 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追要應該得到而沒有得到的另外5萬元。因為根據《合同法》的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撤銷的 有,(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的顯示公平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對於追索勞 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予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