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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協議書如何寫

工傷賠償協議書如何寫

  在實際的生活中,職工受到工傷之後,治療的一些費用和賠償,在法律上是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工作者協商解決的,一般是在工傷認定之後簽訂的賠償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工傷賠償協議書如何寫?下面請看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工傷賠償協議書,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工傷賠償協議書1

  甲方:

  乙方:

  乙方年月日到甲方工作,乙方與年月日在甲方處工作時不慎受傷,後經醫院診斷為傷殘。現已康復出院。

  本著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就乙方主動要求與同甲方解除勞動關係一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及河北省的有關法規、規章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內容如下:

  第一、 雙方完全理解和認知本協議存在的風險,乙方自願放棄追究甲方相關責任的權利,本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特此宣告;

  第二、甲方給付乙方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期間工資、伙食補助、醫療費、經濟補償金、各項社會保險金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235元;435元已於年月日給付,剩餘款項在29年度分三次給付;

  第三、乙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一次性解決賠償事宜;

  第四、本協議生效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

  第五、本協議生效後,乙方自願放棄追究賠償差額權利;

  第六、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第七、乙方自願放棄就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所享有仲裁、訴訟的權利。

  第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第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傷賠償協議書2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就乙雙方在甲方處工作期間不慎受傷事宜,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達成賠償協議如下: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已由甲方全部付清。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辦結和賠償傷殘待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誤工費用等依法應由甲方給予的全部費用,合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

  2、上述款項當於乙方簽字確認後先行支付________元,餘款元待乙方提供甲方報保險所需的手續、證件及協助辦理後一次性支付。

  3、乙方須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辦理傷殘保險金理賠手續,且基於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賠償金,乙方將其在保險公司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全部轉讓給甲方。

  4、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後,終止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傷害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5、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均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所有約定專案與內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後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簽字:________乙方(手印)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相關知識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簽訂注意事項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工傷事故爭議也屬於勞動爭議,對於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法律同樣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透過協商進行解決,一方面體現了民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另一方面也節省了訴訟或仲裁的成本。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時,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協議簽訂前是否有申請工傷認定。

  透過工傷事故賠償協議解決糾紛前,應當先進行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進行工傷認定的目的是對該起事故定性,明確該起事故雙方的`權利義務。

  協議簽訂前是否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將直接影響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賠償標準,故在簽訂賠償協議時,如果職工的勞動能力受到影響,那麼就應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以確定職工應得的賠償金額。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以工傷認定書為前提,勞動能力鑑定的目的是明確賠償金額的標準,比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八級傷殘為10 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如果勞動者未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無法評估傷殘等級,此時賠償協議中的賠償金額的確定難以做到公平合理。另外,如果勞動者本人堅持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那就不能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待遇。

  關於賠償的專案範圍

  賠償協議中對賠償專案的約定是否明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四十三條對工傷保險待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護理費;職工因工緻殘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工死亡賠償(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若還有上述未提及之專案應當由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儘量避免模糊與歧義。另外,勞動者如果對計算標準不明確,可向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諮詢,確定雙方約定的賠償數額是否公平合理,避免將來再因賠償數額髮生糾紛。

  謹慎對待放棄其餘權利之條款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中常見“職工一次性獲得賠償後不得再向企業主張其他權利”、“協議雙方履行後,糾紛了結”或類似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該類條款立場不同,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的目的在於一次性解決糾紛,避免未來的麻煩,該類條款主要體現用人方的利益;勞動者相比用人單位而言處於弱勢,不免會受到此該類條款的限制,應當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在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時儘量減少乃至排除協議中出現此類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