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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仲裁協議的注意事項

訂立仲裁協議的注意事項

  訂立仲裁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那麼,下面就隨CN人才公文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什麼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法》分別從正反兩個角度規定了仲裁適用的範圍。其中,第二條從正面規定了可以仲裁的糾紛包括: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反面的規定在第三條和第七十七條,第三條規定了不能仲裁的糾紛包括:(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第七十七條規定了不適用仲裁法的兩類糾紛: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外,按照《仲裁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如果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那麼仲裁協議將會無效。

  二、什麼糾紛適合仲裁?

  在明確了糾紛可以仲裁之後,作為當事人,要考慮的問題就是糾紛是否適合透過仲裁解決。大部分當事人首先考慮到的就是費用問題。以北仲為例,爭議金額較小的案件,仲裁費相對較高,但爭議金額較大的案件,仲裁費相比法院訴訟費較低。北仲仲裁費最低金額為5100元,哪怕爭議金額只有1元,也要先預先交納5100元仲裁費。如果爭議金額超過了160萬元,北仲的仲裁費就要低過法院兩審訴訟費之和了。如果爭議金額超過4500萬元,北仲的仲裁費甚至低於法院一審訴訟費。除此之外,就要結合仲裁製度的特性考慮了,一裁終局制度相對於兩審終審制度顯然速度更快,同時,仲裁員是來自各個行業的專家,處理專業問題更加權威。因此,涉及國際貿易、金融、投資、建築、智慧財產權等專業領域的案件更加適合仲裁。

  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了仲裁協議應當具有的三個內容,其中第一個就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仲裁法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結合《仲裁法》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和第二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的規定,《仲裁法解釋》的這一規定表明,對於約定爭議既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實際構成缺少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原則上導致仲裁協議無效,但因為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所以如果未在此期間內提出異議,則視為仲裁協議有效。

  當事人有時會提出仲裁條款約定的是“爭議可以仲裁”而不是“應當”或者“必須”,是否意味著缺少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實踐當中一般認為,這種約定已經說明當事人之間形成了透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意思表示,能夠排除透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滿足了“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這一條件。

  四、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是《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仲裁協議應當具有的三個內容中的第二個。首先,如第一個問題所述,仲裁事項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否則導致仲裁協議無效。其次,《仲裁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於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所以,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所約定的仲裁事項,如果沒有特別指明,一般包括了合同上述方面的爭議。實踐中,也有一些仲裁條款特別約定合同的部分爭議透過仲裁解決,其他爭議透過訴訟,比如約定合同的效力、解除、撤銷的認定問題透過仲裁解決,而效力、解除和撤銷的後果及責任透過訴訟解決。這樣可能導致當事人需要先後採用仲裁和訴訟解決相應爭議,因而增加了爭議解決的時間和經濟成本,不利於高效、徹底的解決爭議。另外,仲裁事項也不限於一份合同之內,相互關聯的多份合同可以約定在一個仲裁協議之內,這樣便可以透過一個仲裁案件徹底解決相關的多個爭議。

  五、仲裁委員會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是《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仲裁協議應當具有的三個內容中的最後一個。《仲裁法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更細緻的規定。實踐中經常發生約定的仲裁委員會名稱不夠準確的問題,以北仲為例,其準確名稱應為“北京仲裁委員會”,一些當事人往往約定成“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這種約定不會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這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較好的貫徹,大量的法院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裁定對於這樣的仲裁協議的效力持肯定態度。對當事人而言,全國200多個仲裁委員會,如何做出選擇?對此,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考慮:第一是仲裁規則,仲裁規則相關期限的規定能否體現出高效,相關制度設計是否完備。第二是仲裁費,各個仲裁委員會之間收費有差異,收費低廉未必是優勢。第三是仲裁員名冊,是否有充足的專家可供選擇並且這些專家願意處理案件。第四是仲裁程式的操作,這要求仲裁機構及秘書專業且經驗豐富,能夠為當事人解決爭議提供優質服務。第五是司法環境,仲裁裁決面臨著撤銷和不予執行的司法審查,當地法院是否熟悉仲裁,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當地仲裁水平的發展。

  六、仲裁規則

  仲裁規則往往體現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就仲裁程式事項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北仲仲裁規則》”)第二條就規定: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本會仲裁的,適用本規則。當事人就仲裁程式事項或者仲裁適用的規則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該約定無法執行或者與仲裁地強制性法律規定相牴觸除外。因此,即便約定爭議提交北仲仲裁,也可適用其他機構的仲裁規則,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就仲裁程式事項另行約定,最大限度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便於雙方儘快徹底解決爭議。所以,在訂立仲裁條款時,在選擇仲裁委員會的同時,也可以選擇適用的仲裁規則。如果選定一個仲裁委員會,而約定適用另一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那麼選定的仲裁委員會能否準確適用該仲裁規則就取決於這個仲裁委員會及秘書的專業與經驗了。

  七、仲裁程式

  《北仲仲裁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簡易程式的適用:(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指人民幣,下同)的,適用簡易程式。(二)爭議金額超過100萬元,雙方當事人約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適用簡易程式,仲裁費用予以減收。(三)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100萬元,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普通程式的,承擔由此增加的仲裁費用。可見,當事人是可以約定適用的程式的。

  另外,仲裁程式是以立案時申請人仲裁請求的爭議金額確定的。根據《北仲仲裁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仲裁請求的變更或者反請求的提出導致爭議金額超過100萬元的,不影響簡易程式的進行。仲裁庭認為影響的,可以向主任申請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即便因仲裁請求的變更或者反請求的提出導致爭議金額超過100萬元,並且仲裁庭希望變更為普通程式,但只要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則仍可適用簡易程式。

  一般來說,仲裁的基本流程是: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向當事人送達仲裁通知(向申請人送達受理通知並向被申請人送達答辯通知)、組成仲裁庭、開庭審理、結案。這其中涉及到的期限主要包括:從當事人申請仲裁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期限、從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到向當事人傳送仲裁通知的期限、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的期限、從組成仲裁庭到首次開庭的時間、從組成仲裁庭到作出裁決的期限。《北仲仲裁規則》第三章至第六章規定的普通程式和第七章規定的簡易程式中對於上述期限中的最後三個便做出了不同的規定,普通程式相對更長,簡易程式則更短。如何選擇適合的仲裁程式,當事人應該考慮到的因素包括:因哪一方原因產生爭議的可能性更大,也應包括爭議的複雜程度、可能發生的爭議金額或合同金額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