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勞動仲裁申請書模板合集五篇
隨著社會在進步,有各項事務需要申請書,利用申請書我們可以表達自己的願望和訴求。為了讓您不再為寫申請書頭疼,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仲裁申請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1
申請人:饒##,男,1968年##月出生,湖北省武漢市人,原武漢##有限責任公司員工,住武漢市洪山區##號。
被申請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住武漢市洪山區##。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長。聯絡電話:##
仲裁請求:
1、裁令被申請人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申請人加倍工資16100元;
2、裁令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申請人20xx年6月的工資1610元;
3、裁令被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4、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8855元;
5、裁令被申請人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申請人賠償金17710元;
6、裁令被申請人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繳費比例補辦補繳申請人20xx年2月至20xx年6月養老保險,若補辦補繳不能,則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補償費22346.7元;補辦補繳醫療保險,若補辦補繳不能,一次性賠償申請人醫療保險損失1442.6元;補辦補繳失業保險,若補辦補繳不能,一次性賠償申請人失業生活補助費損失2887.5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2月6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在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拖欠申請人20xx年6月份的工資。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被申請人一直拒絕。20xx年6月期間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自己每月支付300元的社保費用為條件才為其辦社保,申請人拒絕了被申請人的違法要求。同月29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拒絕其違法要求為由違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
現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委依法提起仲裁。懇請貴委依法裁決。
此致
洪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
XXXX年X月XX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徐強,男,漢族,1966年7月18日生,原系烏魯木齊市華通豐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龍庭·林清園二單元301室, 電話:xxxx
被申請人:烏魯木齊華通豐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地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 銀川路39號 ,電話: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烏魯木齊市華通豐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請求事項: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10000元,
2、支付剋扣申請人應得出差補貼及申請人出差墊付款5000元,
3、支付經濟補償金2個月(每月工資5000元,工資報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4000元,
4、被申請人承擔勞動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6月正式到被申請人李建平華通豐田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上班,擔任其副總經理一職,當時由於公司經營不規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在職期間兢兢業業為公司出謀劃策,在總經理審批後舉辦了一系列活動使公司逐步從最初的幾輛車發展到現在的七十餘輛車。
今年又為公司完成春運,由於公司新車上牌耽誤等原因,導致沒有按預約的時間到達,預定任務為100萬元,實際回收70萬元,除去費用,不算來回載客贏利,每臺車的淨利仍能達到10萬元,對於這樣的利潤對於被申請人李建平華通豐田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來說,還是史無前例的,但被申請人卻以此為原因剋扣我的工資、補助、應報銷的業務款項不予發放。
基於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的相關規定,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勞動局勞動仲裁委
申請人: 徐強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3
申請人:xxx,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漢族,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下洋村xxx號
被申請人:海口xxx市場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中山南路水果市場二樓
法定代表人:xxx
申請事項:
1、請求確認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5月18日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2、被申請人依法為申請人補繳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5月18日期間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及生育保險五項保險,具體數額由社會保險徵稽部門確定;
3、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支付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3月13日期間加班工資人民幣111384元〔12x(『850÷21.75』x10x3)+(『850÷21.75』x104x2)〕;
4、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3045元1471+(8x2x『1471÷21.75』)x11〕;
5、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幣54470元1471+(8x2x『1471÷21.75』)x13x2〕。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9月15日經人介紹,入職被申請人處工作,工種為環衛工。在職期間,申請人每天均嚴格遵守被申請人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盡心盡責,按時上午7.00-11.00、下午16.00-20.00上下班。在水果市場交易旺季,為了完成當日工作任務,每天均不得不工作至20.00後才可下班;從來沒有節假日,也沒有休息日,這樣的工作狀態一直持續至20xx年3月12日。
20xx年3月12日下午,被申請人突然口頭通知申請人“水果市場內的路面正在整修,用不了那麼多人,你明天暫時不要來上班了,兩個月後等路面整修完畢後再回來上班”。一個月後的20xx年4月27日,申請人詢問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邱天灼何時能回來上班,他講“路面還未修好,暫時還不能上班”。之後,見到工友的工作量多時,申請人就主動與他(她)們一起參加勞動。至20xx年5月18日,因為路面已經修好,申請人再次詢問被申請人何時能上班,得到的答案卻是“路搞好了,不用人了”!至此,申請人被被申請人強行辭退。
自20xx年9月15日至2xxx年5月18日,申請人在為被申請人兢兢業業工作的這些年裡,被申請人即沒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從未給申請人購買過任何種類的社會保險,更沒有向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申請人為此曾多次向被申請人主張合法權益,要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交納社會保險費及加班工資,但是均未果。
綜上,鑑於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迫於無奈,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決定依法向貴委提起勞動仲裁,懇求貴委依法支援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此致
海口市瓊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二0xx年六月三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4
申請人:銀某某,男,出生於1980年×月×日,住北京市×
被申請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陽區
法定代表人:×,性別:職務:電話:
請求事項:
1、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40234.80元;
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資25%的補償金10058.70元;
3、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12084元;
4、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70元及所欠差額工資25%的補償金17.50元。
事實和理由:
20xx年2月23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20xx年2月26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期限至20xx年2月22日終止,其中20xx年2月23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請人擔任實驗員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20xx年3月6日至今申請人擔任現場排程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每天工作12小時。
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請人擔任實驗員期間,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時,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在申請人的強烈要求下,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6日調換申請人工作崗位,轉為現場排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但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一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總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且不支付加班工資,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20xx年月日被申請人違反法律規定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
基於以上事實,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並給申請人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申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
XXXX年X月XX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5
申請人:徐xx,男,漢族,xxx年6月16日生,住江蘇省泰興市xxX,身份證號碼:X。
被申請人:蘇州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蘇吳江經濟開發區X
法定代表人:,聯絡電話:
申請請求:
一、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82950元(15年x5530);
二、支付申請人應休未休年假工資22860元【(xxx年至20xx年共45天x254元/天x300%)—(45x254)】;
三、支付申請人xxx年病假工資1185.57;
四、補足申請人xxx年事假工資扣款769.51元(1045.31—275.8=769.51);
五、補足申請人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工資330元(30元/月x11個月);
六、支付申請人非法扣除工資10952.46(暫計xxx年度、xxx年前4月);
七、補足申請人xxx年終獎5009.4元(參照上一年度年終獎標準)。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自xxx年9月14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工作期間認真負責,勤勉踏實,但被申請人不能足額髮放申請人全部工資,每月均非法扣除申請人工資,尤其是被申請人病假期間不支付工資的規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無奈之下於xxx年5月23日被迫向被申請人提出離職申請。
綜上,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委提出仲裁申請,望依法支援申請請求。
此致
蘇州市吳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