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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人員管理規章制度(通用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人員管理規章制度(通用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人員管理規章制度1

  1.管理目的

  專案實施完成後,完善外包人員的規範化作業.保證系統正常生產.

  2.運維人員要求

  乙方在完成專案終驗後,直接轉到專案維護, 乙方指定的工程師由甲方直接管理.乙方運維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外形象制度,該崗位工作人員無論是本公司職員或外包商職員,一律以我公司員工對外。

  2.1 運維人員資源要求.

  乙方必須給運維人員配備電腦及上網環境及居住環境(要求到達現場,不超過5分鐘路程). 必需配備可移動熱線電話,24小時保持開機,處於能接通狀態.

  2.2 人員技術要求.

  按附件五中人員的要求,該名運維人員必須參與過該專案的實施,有從業經驗一年以上.

  2.3 運維人員考勤要求

  要求早8:30到現場,晚5:30離開.得到終端使用者同意,可以享受國家法定假日.

  2.4 運維人員的考核

  每一個季度,甲方會針對運維人員的巡檢情況,故障解決能力,專案的穩定性等綜合情況打分,納入到考核,按考核分值付款.

  3.專案運維雙方介面

  甲方管理介面人:

  許勝凱 (甲方一卡通小組組長), 電話: 13574871203,郵箱:

  甲方客服專員 :

  4. 客戶關係處理要求

  1. 直接客戶關係維護 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積極的工作態度,配合直接客戶的業務推廣,讓直接客戶零投訴。

  2. 終端客戶關係維護 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積極的工作態度,做好維護巡檢及故障及時處理,讓終端客戶零投訴。

  3. 潛在客戶關係維護 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積極的工作態度,合理詳細的解說一卡通相關業務,讓潛在客戶有良好的印象。

  5.工作內容

  主動巡檢要求:

  1. 乙方運維工程師每天20:00前提交專案日報到甲方管理介面人郵箱,抄送給甲方客戶專員.

  2. 乙方運維工程師每週五20:00前提交專案週報到甲方管理介面人郵箱,抄送給甲方客戶專員.

  3.乙方運維工程師每季度最後一天20:00前提交專案季度總結報告到甲方管理介面人郵箱,抄送給甲方客戶專員.

  4. 主動巡檢內容及表格,詳見本規範附件。

  故障處理:

  維護工程師接到故障任務,要求在10分鐘內響應,並處理故障(電話或現場),按終端使用者的要求時間內解決故障,並提交case報告。

  4. 客戶回訪

  1. 甲方客戶專員,每月電話回訪移動及終端使用者,並統計回訪結果,作為考核的一部分。

  2. 甲方每季度的回訪結果,傳送到乙方運維工程師及乙方高層管理人員。

  人員管理規章制度2

  目的

  1.1 為規範和完善運維部安全工作管理,保證員工人身安全和裝置的穩定執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全面瞭解及評估員工工作績效,發現優秀人才和提高部門工作效率,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原則

  2.1 公開原則:考核過程公開化、制度化。

  2.2 客觀性原則:用事實標準說話,避免帶入個人主觀因素。

  2.3 反饋原則:在考核結束後,考核結果必須反饋給被考核人,同時聽取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的意見,並將考核結果於當月月底前提交於綜合管理部。

  績效考核物件

  3.1 績效考核的方式分為公司級和部門級兩類,績效考核物件為部門、班組及個人。

  適用範圍

  4.1 本考核適用於公司運維部全體員工。

  考核小組

  5.1 組長:運維部經理

  5.2 組員:值長、裝置員(兼職安全員)

  考核依據

  6.1 國家電網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各級排程規程規範及變電站標準化管理條例。

  6.2 依據中節能(內蒙古)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年度安全生產考核目標責任書

  績效考核的週期

  7.1 月度考核:指月度部門目標指標、定期工作、月度基本任務、督辦的事

  項和協作配合等部門職責的履行或常規工作完成情況。

  7.2 年度考核:部門月度考核的彙總和部門年度目標責任書的完成情況。

  7.3 不定期抽查考核:考核小組對部門的分管變電站安全、技術培訓和生產執行不定期的抽查。

  考核標準

  考核標準以以運維部月末績效考核指標情況為基準。

  人員管理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市場競爭,合理有效地發揮管理人員的才幹,打破終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競爭機制,規範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員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部門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崗位,下屬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總經理以上的主要經營崗位(包括承包經營者)。

  第三條本規定本著“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對管理人員的選拔、考核和擇優聘用,以及管理人員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凡公司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人員的選拔、聘任

  第四條凡公司現已有的經營管理崗位(原經營管理者的聘期屆滿的,或不能勝任的),或因業務需要新增設的經營管理崗位,均採用競聘上崗。

  第五條公司將需競聘的崗位的標準和要求公開公佈,並在公佈之日起,十日內接受競聘者報名,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競聘。

  第六條在接受報名的同時,由公司相關部門選出的代表組成臨時評選委員會,負責對競聘者資格稽核和擔任整個考評工作。

  第七條凡參加競聘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帶好所需具備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門報名,參加初選。

  第八條公司將符合標準的初選人員及相關材料統一公佈,自公佈之日起五日內,接受公司員工對競聘者的資格進行評議和質疑,凡評議不合格,或被發現使用虛假材料的競聘者,將被取消競聘資格。

  第九條初選合格的競聘者,將參加筆試和競聘演說後,由評選委員會無記名投票,並統一公佈各競聘者的得票結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競聘者參加複試。

  第十條複試由公司領導(或委託人事部門)對競聘者進行面試。面試後,由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人選,由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委託人)聘任,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內,如不能勝任者,由第二名自動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員的考評

  第十一條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應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評議。每年的民主評議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個季度內完成。

  第十二條管理人員的民主評議是對其上一個年度的工作表現進行評議,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覺悟、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三個方面。

  第十三條每年的民主評議工作,由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安排,由公司領導、各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和群眾推舉出的職工代表,參加對管理人員的評議工作。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門透過民主選舉出的,代表所在部門的職工行使對管理人員民主評議的權力。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應在廣泛徵求和彙總所在部門職工對管理人員的意見後,再行使對管理人員民主評議的權力,確實真正做到代表職工的利益。

  第十六條管理人員考評的程式:

  1.首先由被考評的管理人員對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職,和簡要陳述新一年工作的計劃安排;

  2.回答評議人員的詢問;

  3.根據被考評管理人員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現、新年的工作計劃和問答的滿意度,由評議人員對其進行信任投票;

  4.對透過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員進行評分投票;

  5.公佈評分結果,向被考評管理人員反饋意見。

  第十七條信任投票分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棄權票三種。信任票數超過投票人數的一半以上,為評議合格;信任票數未能達到投票人數的一半以上者,為評議不合格。

  第十八條對評議合格的管理人員,在政治思想覺悟、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三個方面進行評分,評分分為優秀(90-100分)、稱職(80-89分)和基本稱職(60-79分)三種;在評分統計時,採取去除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後的平均分。

  第十九條對評議不合格的管理人員,其職務自動解聘,該崗位按第一章之規定重新競聘。

  第二十條對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員,應在三個月內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如在限期內未達到整改要求(或未採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員,可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議對其進行留崗檢視三個月或解職處分。給予解職的,該崗位按第一章之規定重新競聘。

  第四章管理崗位的任期與解聘

  第二十一條管理崗位的任期,一般為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於一年),連聘可以連任,但任職期限不得超過其與本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員的任職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其職務自動解聘:

  1.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的;

  2.任期屆滿,不再續聘的;

  3.試用期內,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內,因身體原因(或三個月內)不能履行其職務,並由他人接替其崗位的;

  5.民主評議不合格的;

  6.第十四條規定,被總經理辦公會議解職的;

  7.其它被解職的情況出現的。

  第五章管理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被聘任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1.根據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和在公司賦予的許可權內,行使經營管理權;

  2.受總經理委託,對下屬人員進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職權範圍內,有權調動人員的崗位工作;

  4.有權選擇下屬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被聘任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形象;

  2.自覺執行公司的各項決定,維護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給的任務;

  4.協助上一級領導的工作;

  5.不得假公濟私和有損害公司的行為。

  第六章管理人員的獎罰

  第二十五條被評議為優秀管理人員的,公司除通報表揚外,一次性獎勵其一個月的工資收入(按上一年度十二月份應發工資計算)作為獎金。

  第二十六條連續三年被評議為優秀管理人員的,除給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獎勵外,按同崗位上調一個標準的崗位津貼工資。

  第二十七條管理人員在留崗檢視期間,按同崗位下調一個標準的崗位津貼工資(或已在同崗位標準一的,按標準一的85%發放)。

  第二十八條被解聘的管理人員,不再享受原崗位工資待遇,按新聘崗位待遇發放。

  第二十九條對犯有下列行為者,可對其進行留崗檢視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可給予解聘:

  1.不執行公司決定的;

  2.不履行自己崗位職責、或不履行義務的;

  3.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則的;

  4.工作中搞不好團結,經常製造矛盾,在職工中影象很壞,群眾反映強烈的;

  5.不服從公司管理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三十一條公司以前有關檔案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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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總則

  第1條考核目的`

  本公司實施對物業人員的績效考核旨在實現以下目的。

  1.透過績效考核提高總體物業服務質量的水平。

  2.透過績效考核對公司物業服務活動進行有效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3.透過對員工績效進行客觀評價可以有效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培養和樹立正確的公司價值觀。

  第2條考核物件

  本公司物業人員考核物件共分為以下三類。

  1.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各總監等)。

  2.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包括各職能部門經理、物業管理人員等)。

  3.公司基層工作人員(包括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工程維修人員、物業服務人員等)。

  第3條考核時間

  1.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每年度考核一次,具體時間為第二年度的第一個月考核上一年度的工作。

  2.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每半年考核一次,具體時間為第三季度的第一個月的上半月考核上半年的工作,第二年度的第一個月的上半月考核上一年度下半年的工作。

  3.公司基層工作人員每月度考核一次,具體時間為第二月度的上半月考核上一月度的工作。

  第2章績效考核的組織管理

  第4條考核管理委員會職責

  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各總監、人力資源部經理組成考核管理委員會,領導公司績效考核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1.最終考核結果的審批。

  2.中層管理人員績效等級的評定。

  3.員工考核申訴的最終處理。

  第5條人力資源部作為考核工作的具體執行機構,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1.對各項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培訓。

  2.對考核過程進行監督。

  3.彙總統計考核評分結果。

  4.協調處理各級員工對績效考核的投訴申請事宜。

  5.定期對績效考核情況進行通報。

  6.對績效考核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進行糾正。

  第6條各部門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部門績效考核工作的組織及監督管理。

  2.負責處理本部門關於績效考核的申訴事宜。

  3.負責對本部門績效考核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進行糾正。

  4.負責對所屬員工進行績效評價。

  5.負責所屬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的反饋,並與員工溝通,制訂績效改進計劃。

  人員管理規章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公司資產運營效益,促進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實現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應範圍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第三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制是高層管理者經營責任,經營難度,經營風險和經營業務,按年度確定和發放高層管理者工資收入的分配製度。

  第四條 高層管理人員年薪制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高層管理人員年薪收入與其經營責任,經營風險和經營業績緊密掛鉤。

  (二)高層管理者收入與本企業職工工資收適當分離,建立利益制衡機制。

  (三)正確處理高層管理者基本年薪與風險收入,近期收入中長期收益的關係。

  (四)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確定應適應社會發展的總水平。

  (五)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應審計,考核,後兌現。

  第二章 年薪的構成及確定

  第五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是由基本年薪和業績收入構成。

  第六條 高層管理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據公司經營規模,經營難度,行業特點等因素,並考慮本地區和本公司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

  基本年薪

  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七條 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根據其經營實績確定贏利企業,虧損企業的考核指標計算方法有所區別。

  對贏利企業,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的主要考核指標為淨資產增值率,淨資產收益率。完成規定的考核指標的,可以按以下規定執行:淨資產增值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計提業績收入;淨資產收益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計提業績收入;社會貢獻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計提業績收入;未完成規定考核指標的,應同比例計算負業績收入。

  對虧損企業,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主要按減虧增盈指標考核,減少虧損的,可按減虧額的1-2%計提業績收入,增加虧損的,應同比例計算負業績收入。

  名項考核指標基數一般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並參考行業和區域內企業經濟效益水平、行業特點,公司所處生產發展同期等因素合理確定,考核基數一年一定。

  第八條 對董事長主要考核資產保值增長情況,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主要考核資產收益情況。

  第九條 建立高層管理者任期風險保證金制度,任期風險保證金,由高層管理者個人出資和從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個人出資,以後每年從業績收入提取50-60%的數額存入高層管理者任期專用帳戶。

  風險保證金由公司監事會和董事會負責管理,風險保證金用於抵補高層管理者以後年度可能出現的負業績收入。經營者調動,解聘或退休時,經離任審計後結算,風險保證金餘額連同利息一併退返。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和兌現

  第十條 公司當年各項指標任務的完成情況,由股東大會在年底時進行嚴格考核,高層管理者的年薪收入應在三個月內確定並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