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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有關學校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全體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護消費者的

  合法權益,確保守法經營,依據國家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為自律制度,本單位必須遵守,不得違反。

  第三條本單位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

  證件(如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等),並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合法的票證,以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單位向消費者承諾的內容:

  (一)不銷售下列包裝食品:

  (1)無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的;(2)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3)無效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及其標準方式的;(4)無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的;(5)無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儲存期)和失效日期的;(6)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無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的。

  (二) 不銷售無有效檢驗檢疫證或者無有關合法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

  第五條 本單位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