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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民辦學校的實踐畢業論文

關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民辦學校的實踐畢業論文

  論文摘要: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自20XX年8月1日釋出,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文章就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特徵與界定範圍、會計核算的主要特點、特有或特殊交易的會計處理及其在民辦學校適用的可行性進行了簡要分析。

  20XX年8月1日,部發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要求適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該制度的推出,標誌著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規範體系建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補了我國會計規範的一項空白。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特徵與界定範圍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用於同時符合以下特徵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二條規定了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含義: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律、法規登記的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以“民間性”和“非營利性”為基本特徵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向社會提供物品和公共服務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大力發展民間非營利組織,引導民間資金投入社會公益事業,既可以解決公共財政資金在提供公共產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最佳化資源配置,維護社會的安全與穩定。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的主要特點

  (一)會計目標

  《制度》總則第八條規定:“會計核算所提供的資訊應當滿足會計資訊使用者(如捐贈人、會員、監督者等)的需要。”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主要來自社會各界的捐贈、會員繳納的會費、接受服務物件(如學生、病人等)繳納的服務費等,這些供應者應該對資財的、使用、處置具有相應的知情權。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以滿足捐贈人、會員、服務物件、監管部門等會計資訊使用者的決策需要作為會計目標,設計其會計報表體系和會計報告應予披露的資訊。

  (二)會計核算基礎

  《制度》總則第七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進行核算等,這有助於民間非營利組織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運營績效,有效彌補收付實現制會計的不足。

  (三)會計計量基礎

  《制度》第八條規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本制度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的計量基礎進行計量。”按成本計量是企業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特徵決定其許多資產的取得並沒有實際成本,比如捐贈資產、政府補助資產等都是無償取得的。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堅持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基礎的同時,對於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項,如捐贈、政府補助等引入了公允價值等其他計量基礎。

  (四)會計要素

  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存在“所有者權益”和“利潤”的核算,只需要設定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費用五個會計要素。同樣,在權責發生制會計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實現制下的“支出”問題。

  三、民間非營利組織特有或特殊交易的會計處理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國企業會計改革的成果,並借鑑了相關國際慣例和財務會計的最新進展,引入了一些較新的會計理念和會計處理規定。

  (一)關於捐贈(包括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取得的捐贈,根據捐贈或者協議是否附有對捐贈資產的使用設定限制條件,通常可以區分為無條件捐贈和附條件捐贈。對於無條件的捐贈,國際上一般都規定應當在收到捐贈時確認收入。對於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制度規定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者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則應當就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負債和費用。

  (二)關於受託代理業務的會計處理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將受託代理交易業務與捐贈業務相區分,不應當確認收入。因為受託代交易不會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淨資產。《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受託代理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並且在確認一項受託代理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一項受託代理負債。考慮到該項交易的特殊性,《制度》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專案反映所確認的受託代理資產和受託代理負債。

  (三)關於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

  《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資產負債表和業務活動表資訊的質量,另一方面有助於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和成本管理。

  (四)關於文物資產的處理

  《制度》規定,對於用於展覽、或研究等目的的文物、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需要作長期或者永久儲存的典藏等,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並要求單設“文物文化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在資產負債表的固定資產大類下單列專案予以列報。但這些資產的價值一般並不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所以,對於文物文化資產,不必計提折舊。

  (五)關於資產減值會計

  《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終對短期、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在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和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外,原則上不要求計提減值準備,但是如果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發生了重大減值,則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

  (六)關於淨資產的分類與列報

  《制度》只將淨資產分為兩類,即限定性淨資產和非限定性淨資產。對限定性淨資產沒有再進一步區分。

  (七)關於收入的確認原則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借鑑了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規範收入確認原則時,區分交換交易和非交換交易進行規範。對於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相一致。對於非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則應當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與交易相關的含有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併為其所控制,或者相關的能夠得到解除;交易能夠引起淨資產的增加;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八)關於費用的確認與列報

  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為了組織、其業務活動和為了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所發生的費用,該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分別計入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對於當期所發生的除業務活動、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也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單列“其他費用”專案進行核算和列報。

  四、民辦學校適用會計制度的現狀

  與公辦學校相比,民辦學校只是舉辦者和經費來源不同,辦學所遵循的規律基本是一致的,它具有極強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產業屬性。民辦學校會計制度建設滯後,會計制度的選擇混亂。由於國家對民辦高校的部分科研專案進行扶持,一些民辦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核算。學校的會計以前一直是被納入事業的會計管理範疇,而企業化的資金運作是要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的,《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是以收付實現製為基礎,這都有悖於民辦教育資產的資本運作規律。

  五、民辦學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正式頒佈實施後,民辦學校是否都實行該會計制度呢?《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有“合理回報”的規定不符合制度中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特徵,因此有些專業人士認為民辦學校不適合採用該會計制度。還有一些專家就認為,民辦學校是否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根據其章程來確定,對章程規定不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而對章程規定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則實行《企業會計制度》。但這種觀點存在兩個問題:其一,民辦學校的章程規定和其實際運作可能會存在差異,根據其章程來確定是否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其二,可能會出現民辦高校透過改變其章程來達到改變適用會計制度行為的出現。因此,上述觀點不具有可行性。

  我國習慣將教育、科學、文化事業都定為公益事業,尤其針對教育事業,《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教育事業,因而從事教育的機構一概都被認定為非營利組織。雖然《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有“合理回報”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用範圍限定之一是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回報,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同時,《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合理”兩字將回報限定在某個範圍內,按《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將合理回報限定在“不得高於其實際出資額商業當年長期借貸利息的200%”,國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勵民辦教育事業。由此可見,不管民辦學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都是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業,是非營利組織。《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是國家對民辦教育的鼓勵方式,與企業股東的分利有著本質的區別。只要在報表中準確反映,並且在附註中明確表示,就使報表明瞭清晰,這樣也可使民辦學校能更準確核算,也便於民辦學校的橫向對比。因此,會計制度適用的主要標準為是否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以是否取得經濟回報。作為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民辦學校,理應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六、制度的完善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組織實施,從理論上結束了民辦學校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尷尬問題,但從長遠看,民辦學校會計制度的適用問題,依然要依靠頒佈相關的會計準則來明確和解決。

  該制度在民辦學校的具體實施中還存在一定侷限性,相關專業人士在具體的會計核算中提出了建議:在不違反《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限定性淨資產”科目下設一個“舉辦者投入”二級科目,專門核算各舉辦者投入的出資額及其變動情況。這些建設性的建議在完善制度方面對於填補空白,協調差異可以起到基本規範作用,是可取的。

  參考文獻:

  1、陸建橋.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規範問題[J].,2004(9).

  2、丁賢友.民辦學校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思考[J].會計之友,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