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章程> 茶葉專業合作社章程樣本

茶葉專業合作社章程樣本

茶葉專業合作社章程樣本

  你知道如何制定茶葉專業合作社章程嗎?不知道沒關係,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茶葉專業合作社章程樣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茶葉專業合作社章程樣本1

  第一章  總  則

  我村是茶葉,黃金桂,雪梨,本山,鐵觀音,的生產地,也是本村唯一的民生產業。多年來,在縣、鎮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指導下,我村的茶葉生產有了較快發展。為了適應市場準入的需要,確保茶葉食品衛生質量安全,切實提高茶葉質量,增強市場及出口競爭力,經協商,成立“xx縣xx茶葉專業合作社”。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縣xx茶葉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xx村村部

  第三條 本合作社是由本村的茶農、茶葉經營者以自願的原則組織起來的鬆散型的組織,以技術交流、優勢互補、相互幫助、技術引進等方式提高茶葉初制水平,製作衛生質量符合標準的產品,適應市場準入的需要。經營者應確保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得以劣充優、以次充好,不得哄抬價格,以誠信經營為宗旨,同時註冊“雪梨園”“能語”商標,統一打造茶葉市場,做到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保護、謀求發展。

  第四條 社員以自願組合、形成聯保小組,在組長指導下,實行社員互相監督。

  第五條 茶農在茶葉採摘進須經茶園抽樣送檢,如果茶葉抽檢超過規定農殘標準,應支付聯保小組的全部抽樣檢測費用等,並向社會曝光。大部份產品符合衛生標準方能批准(不符合部份給予限期改進)銷售。茶葉加工企業和茶葉經營者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商標註冊證等影印件。

  第六條 本社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本社出資總額:伍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本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範圍、理事長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章  成員及出資

  第十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一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稽核並討論透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社員投資情況及成員名冊附後)

  第十二條 本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於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採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1.社員有接受技術培訓、技術交流的權利;

  2.社員有權享受政府給本社的各項優惠政策;

  3.社員有利用本社品牌,銷售自產的符合衛生質量標準的茶葉原料、半成品、成品;

  4.在外從事經營活動的社員可優先收購本社茶葉;

  5.從事經營活動的社員可受本社的委託,經營本社產品;

  6.從事經營活動的社員可以利用本社的品牌,經營本社符合衛生質量標準的茶葉;

  7.社員有權享受本社經營的批發價農藥、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1.社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遵紀守法,熱愛合作社,自覺遵守《章程》各項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本社品牌;

  2.社員必須及時向理事會反映生產經營情況,並提出合理化建議和建設性意見;

  3.社員必須積極地參與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4.社員的每片茶園必須隨時接受茶青取樣抽檢,並承擔檢測費用。

  5.如果違反本章程,經教育不改者,責令其退出本社。

  6.本社社員購買本社以外茶葉產品,不得以本社名義銷售,否則視為侵權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或被撤銷、吊銷及責令關閉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七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宣告,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

  第十八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本章程另有規定或成員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本社屬群眾性自發的、鬆散型的經濟活動組織,以科技培訓、技術交流、技術引進和市場資訊的傳遞等方法,全面提高茶葉質量、經營者的素質和技術水平,做到四個統一。逐步引向品牌化、專業化、規模化生產、經營。

  1.統一品牌:本社將註冊一商標,對本社社員生產符合衛生安全的產品統一商標打造品牌,統一加工、銷售。由一名副理事長專門負責茶葉加工及銷售,實行連鎖直銷。

  2.統一管理:

  (1)對每位社員的各地片的茶園面積、品種、各季產量、各季檢測情況,實行動態管理,造冊登記。

  (2)統一取樣檢測。根據社員各角落的頒情況分成若干個組,在每季採摘前採取異組相互抽採茶青的辦法取樣送檢。

  (3)對經檢測合格的茶園、產量,給予發證。

  3.統一合理使用農藥:

  (1)合作社必須在xx找一家資質好的農藥批發商,與其簽署供貨及安全合同,用批發價(加上少量費用)供應社員。

  (2)農藥經營者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責任心較強的社員經營,應接受農技、農資部門的培訓和指導,在農茶局指導下,建立茶樹病蟲害測報站,及時釋出病蟲情報,不得善自採購合同以外的農藥。在銷售農藥時必須實行處方制度,做到可追溯性。

  (3)在農技部門及農藥供應商的指導下,統一施用。

  4.統一廣告:

  本社的商標品牌,社員自產的產品質量、衛生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統一在電視臺、報紙等做廣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出資方式、數額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四)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一)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20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本社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2次,分別於3月與11月召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理事會、監事會(或執行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本社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成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主持。理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整合員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執行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執行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成員大會的,召集人應當於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內通知全體成員並通報會議內容。成員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1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透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方式,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透過。

  第二十五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15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2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種種協作活動;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七)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度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第3月20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稽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六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撮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七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透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八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三十九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

  第四十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接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一條 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稽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設立大會表決透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茶葉專業合作社章程樣本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x巿xxxx生態茶葉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 xxx市xx鎮xx村xx村文化站。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茶葉種植.毛茶製作.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貯藏、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透過,本社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援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專案;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本社出資總額:884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本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範圍、理事長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