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版的公司董事會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進行經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標準版的公司董事會章程,供大家閱讀參考。
標準版的公司董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透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範圍: 營業期限: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註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公司實收資本為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出資方式及出資額應寫明: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及其相應的金額)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註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登出,經公司董事會稽核同意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定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的剩餘財產。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對於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以及公司增資時,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規定。)
第十四條 股東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義務;
二、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違者應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遭受的損
三、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第十五條 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亦不得將公司的閉產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專案,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可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以後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6.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7.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