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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擬定過程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公司章程擬定過程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修訂後的公司法即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這部新的公司法中,大量任意性規範和授權性規範的採用,使公司章程獲得了更多靈活規定的空間,這對於改變我國公司章程千人一面的狀況,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公司靈活應對市場的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公司法的修訂,也對擬定公司章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違背,另一方面也要求公司章程要對公司法中授權或需要由公司章程予以規定的內容儘可能詳細地做出相應規定,以增強公司治理中的可操作性、避免爭議。本文現根據新的公司法,就可以或者需要由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進行規定的內容進行如下初步分類與分析。

  一、公司章程的自由規定權

  指公司法對於公司的一些組織和行為沒有作出任何強制性的規定,而是把其完全授權給了公司章程,由公司章程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做出自由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這部分內容在《公司法》中找不到具體規定,因此,一旦公司章程遺漏了對這些問題的規定,就會在公司的實際運營中產生無法可依的狀態,大為增加糾紛產生的機率。所以,這也是在擬定公司章程時必須做出相應規定的幾個問題。這幾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必須由公司章程自由規定的問題是:

  1、公司的經營範圍和解散事由

  《公司法》第十二 條將公司的經營範圍完全授權給公司章程予以規定,因此,在設定公司的經營範圍時,除了注意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外,其 他經營範圍只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並經過依法登記即可。一般而言,公司章程對於公司的經營範圍可以規定為: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 許可的專案,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專案,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 註冊,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專案,本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專案,開展經營活動。

  此外,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公司的存續時間在一般情況下取決於公司章程中規定的營業期限或者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現。因此,公司章程中對於營業期限的長短和其他的解散事由可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做出自由約定。

  2、公司對外投資或擔保的限額

  修改前的原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對外投資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修改後的公司法刪去了這一限額規定,將公司對外投資或擔保是否設定限額的問題授權給公司章程予以規定。修改後的《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為了降低公司經營的風險,公司章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外投資或擔保的限額問題。

  3、股東會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其中,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這就需要我們在擬定公司章程時,必須對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做出具體規定,比如規定為每年召開一次或幾次,或者在每年的若干個具體日期定期召開等。

  4、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如果設董事會,其成員應當為三至十三人。但是,對於董事長、副董事長是由股東大會確定,還是由董事會確定,還是透過其他方式選舉產生,公司法並沒有做出任何強制性或指引性的規定,而是將其完全授權給了公司章程予以規定。

  5、執行董事的職權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因此,雖然執行董事的職權也完全由公司章程予以規定,但從該法條的規定上說,筆者認為,在公司章程中設定執行董事的職權時,可以參照公司法關於董事會和公司經理的職權予以設定。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上述5個問題外,就公司章程的固有性質和基本功能而言,只要是公司法沒有進行強制性規定的.問題,則公司章程都可以進行自由規定,這不僅可以增強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憲法”的針對性和指導性,也可以有效減少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公司高管人員之間的矛盾和摩擦,使公司在更規範的法治軌道上順暢執行。

  二、公司章程的受限規定權

  針對公司的一些組織或行為問題,公司法已經規定了一個基本的限額或範圍,在這個限額或範圍內,公司法授權公司章程進行相對自由的規定或選擇。因此,相對於公司章程對某些問題的自由規定權而言,此類問題的規定許可權可稱之為受限規定權或選擇性規定權。公司章程的5項受限規定權內容是:

  1、董事的任期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的規定,董事的每屆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具體每屆任期的長短可以由公司章程在此範圍內自由規定。

  2、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如果設立監事會,則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並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職工代表的具體比例可在此最低限額以上由公司章程規定。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