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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證明

員工離職證明(集合15篇)

  在生活、工作和學習中,大家都寫過證明,肯定對各類證明都很熟悉吧,證明是以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名義憑藉確鑿的證據證明某人的身份、經歷或某件事情的真實情況時所使用的一種書面材料。那麼什麼樣的證明才是規範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員工離職證明,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員工離職證明1

  甲方:xx(單位名稱)

  乙方:xx身份證號:xx

  乙方原為甲方xx(部門)的xxxx(職務),於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xx乙方簽字:xx

  甲方代表簽字:xx

員工離職證明2

  x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部門)的xxx職務,由於xxx個人xxxxxx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20xx年x月x日

員工離職證明3

  XX先生自20xx年1月2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10月3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20xx年10月9日

員工離職證明4

  離職證明的格式樣式基本如下:

  茲證明(先生/女士)曾在公司擔任部一職。勞動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現於年月日雙方共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其在本公司共實際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備註:

  本證明一式三份,公司、員工、失業保險機構各持一份

  有限公司(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為何要給失業保險機構一份?因為《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解聘的證明。”

  2、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員工簽收的證據儲存,避免今後因勞動者否定用人單位已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員工主動離職的法律風險

  員工主動離職的法律風險是指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員工主動提出並與企業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相比較而言,這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對企業風險最小,一般只需要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就不會產生離職有效性和經濟補償金等事項的爭議。下面對此做幾點提示和建議:

  1、企業應當將員工單方解除合同與雙方協商解除加以區別,並保留好相關證據,否則會產生相關風險,並導致爭議的發生。

  (1)處理員工離職事宜時特別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將可能對法律性質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意思表示和相關事實用書面的方式予以確認並儲存,預防和規範相關法律風險。

  (2)在辭職性離職中,由員工主動提出結束勞動關係的,企業一般法律風險較小,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企業應當注意保留員工辭職的證據,對員工提出解除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書面報告上面應當明確辭職原因為員工基於單方意願。

  (3)對員工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審查辭職理由。員工的辭職理由多為個人原因,因此在辭職報告的理由中不應有企業違法、企業強迫其辭職的內容,如果辭職報告中有此類內容,企業應當要求員工予以修正,否則辭職性離職將轉化為解僱性離職,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應當在協商解除協議書中明確繫辭職性離職,即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性質為協商解除,解除的動議由員工提出。

  2、員工離職的程式風險。在離職過程中,如果企業或者員工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那麼這種解除行為,很可能會面臨法律效力的疑問,同時可能會面臨勞動監察部門的行政處罰。

  對此筆者建議:

  (1)企業要細化工作交接管理,比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交接進行約定和細化,還可以將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與辦理工作交接相聯絡,透過對離職具體程式的細化來規範工作交接。

  (2)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企業需要在日常管理中製作範本格式留用,並在員工離職時及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和離職證明書,履行法律規定的附隨義務和應然責任。

  (3)及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的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4)妥善進行文字保管。《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的勞動合同文字保管義務,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但對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文字,用人單位仍然應當儲存二年以上備查。另外,從爭議證據保留和舉證責任承擔等方面來講,企業應當特別注意重要文書材料的日常性儲存和備案,並藉此完善必要書面材料的流程化管理。

員工離職證明5

  甲方:xxx

  乙方:xxx

  身份證號:xxxxx

  乙方原為甲方xxxx(部門)的xxx(職務),於年月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xxx

  乙方簽字:xxx

  xx年xx月xx日

  甲方代表簽字:xxx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6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被辭退,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年 月 日

員工離職證明7

  茲證明李浩先生,身份證:xxxxxxxxxxx,原系我司市場策劃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企業員工離職證明範本4

  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_____(部門)的___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8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此致

敬禮!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9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於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供參考。

  沒有員工離職證明,只有離職承諾書有法律效應嗎?

  有法律效果。沒有離職證明,原單位又不能或者不肯補充出具離職證明,當事人不得已,只能出具離職承諾書,該承諾書是有法律效果的。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如果單位故意刁難,可以去勞動局申訴。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員工離職證明10

  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_____(部門)的___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資證明!

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蓋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11

  茲證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酒店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係融洽,期間曾被授予“xx”稱號(榮譽)。經酒店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酒店蓋章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員工離職證明12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xxxxxx身份證號:xxxxxx

  乙方原為甲方xxxx(部門)的xxxxxxx(職務),於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xxx甲方代表簽字:xxx

員工離職證明13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人事專員職務,至20xx年06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說明:

  1、為何要給失業保險機構一份?因為《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解聘的證明。”

  2、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員工簽收的證據儲存,避免今後因勞動者否定用人單位已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員工離職證明14

  茲有xxx(姓名)同志於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間在我司擔任xxx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xxxxx原因申請離職,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xxxxxx有限公司(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5

  我公司員工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於xxxx年x月x日入職到xxxx年x月x日離職,在公司擔任xxx職位,任職期間的勞動保險手續已辦理,後因合同期滿原因離職,故社保手續已於xxxx年x月x日轉出,特此證明。

  xxxxxxxx公司(公司的公章)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