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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

【熱門】擔保合同模板彙編五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擔保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擔保合同 篇1

  甲方(債權人):

  乙方(債務人):

  丙方(擔保人):

  本擔保於 年 月 日由以上三方在 簽訂。

  為了確保甲方與乙方於 20xx年 12月 29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合同編號: ,借款合同本金為人民幣 圓整)的全面履行,丙方應乙方的要求,自願為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無法履行上述簽定的主合同,導致乙方對甲方產生的債務,提供無限連帶擔保責任。

  經三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擔保書。

  一、擔保內容

  1、本擔保書所擔保的債權為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無法履行上述甲方、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主合同的約定,產生的甲方對乙方享有之債權。

  2、丙方以其擁有的全部資產作為抵押擔保,且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擔保的範圍包括甲方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支付全部款項,甲方追索逾期借款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違約金、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

  3、丙方根據本擔保以保證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銷無限連帶擔保責任。

  4、 本擔保書約定的擔保期限為二年,自本擔保書訂立之日起計算。

  5、 保證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6、 本擔保書自丙方蓋章,甲方、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主合同無效或失效並不影響本擔保書的效力,本擔保書項下的擔保延及丙方在主合同無效或失效後的法律責任。

  7、 丙方特別承諾:丙方在簽署本擔保書前,已經充分理解、明確認識到簽署本擔保書的法律後果,因此確認本擔保書不因上述主合同無效而無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種原因無法履行或無效,均不影響本擔保書的效力,不影響丙方對甲方的擔保責任。

  8、 本擔保書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照主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予以解決。在訴訟期間,本擔保書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二、其他事項

  1、本擔保書未盡事宜,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另行協商解決。

  2、本擔保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蓋章)

  日期:

  日期:

  日期:

擔保合同 篇2

  債權擔保

  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範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於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保證的方式; 保證擔保的範圍; 保證的期間;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抵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抵押擔保的範圍;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質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擔保合同 篇3

  根據借款方(丙方)與貸款方銀行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合同編號:)以及甲方與貸款方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保證合同)和甲方與丙方簽訂的《委託保證合同》(合同編號:),甲方就主合同項下的債務為丙方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經丙方要求,乙方願意就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款項以其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為丙方進行反擔保。甲、乙、丙三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一、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抵押財產評估作價________萬元。

  二、乙方抵押期限自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屆滿後兩年止。

  三、乙方保證抵押物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或經營管理權)的無權屬爭議的財產。

  四、乙方應負責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承擔抵押登記費用,保證抵押的合法性。乙方在本合同簽定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檔案交給甲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五、抵押反擔保範圍:擔保金額(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及利息、借款方應支付貸款方的違約金或罰息、保證人代償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強制執行費、抵押物處置費等)。

  六、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及保證合同,主合同及保證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因主合同及保證合同無效所產生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七、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公證等費用均由乙方和丙方承擔。

  八、主合同期限屆滿,丙方未能清償債務,甲方代丙方履行還款義務後,甲方有權以法定的方式處置抵押物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九、抵押期間,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十、乙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並自願將甲方作為財產保險的唯一受益人。

  十一、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內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視為抵押財產,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十二、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汙染或其他損害,應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

  十三、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十四、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十五、為確保抵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乙方承諾: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無權屬爭議;

  2、未向他人設定抵押、典當、轉讓、贈與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分過;

  3、抵押物無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況;

  4、抵押物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或提出異議。

  十六、在抵押期間,乙方發生合併、分立、變更、撤銷、破產、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其合併、分立、變更後的法人或其它組織仍繼續承擔或連帶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責任。

  十七、違約責任:

  (一)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若擅自處分抵押物的,其行為無效。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原狀,且乙方應按甲方為丙方提供的擔保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應按甲方為丙方提供擔保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還應進行損害賠償:

  1、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

  2、已向他人設定抵押、典當、轉讓、贈與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

  3、抵押物有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況;

  4、有第三人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或提出異議;

  5、有擅自轉讓、隱匿抵押物的行為。

  十八、乙方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更換、改變住所或經營場所、減少註冊資金等;

  2、因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併(合併)、對外投資及其它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或組織形式等。

  十九、乙方被其他債權人訴諸法律等情況發生時,應在情況發生後二日內將情況通知甲方。

  二十、抵押期間,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提前依法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

  1、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主合同履行期間丙方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甲方所擔保的款項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程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二十一、甲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的保管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及甲方代丙方償還貸款所發生的費用;

  2、貸款方本息損失及甲方的代償損失;

  3、甲方收取丙方逾期

  本息5%的違約金;

  4、甲方代貸款方收取貸款方和借款方所約定的違約金;

  5、補償上述款項後,剩餘部份返還乙方。

  二十三、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抵押物依法應進行抵押登記的,本合同在“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依法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擔保合同 篇4

  擔保合同是指為了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在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它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那麼擔保合同的期限有多久呢?本文為大家帶來擔保合同期限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保證擔保最長期限】關於擔保也會過期嗎?

  “我願以個人的全部資產,為70萬借款提供擔保。如果他還不了錢,這筆錢我來還!”這本是擔保人白紙黑字寫下的“保證”,債主也指望借款人還不起錢時,可以由擔保人來還錢,可他的“算盤”最後卻落空了。

  擔保也會過期嗎?法官解釋,本案中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期限,而法律明文規定,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只有半年。可債主是在過了還款期限1年多才提起訴訟的,已明顯超過了擔保期限。

  律師說,這種情況是擔保合同裡的“低階錯誤”,其實是可以避免的。當事人應如何避免?我們邀請法律界的人士來支招。

  【事件實錄】

  70萬的擔保落空

  20xx年10月24日,晉江男子張某因經商資金週轉困難,向石獅商人林某借款100萬元。借款到期後,張某隻還了30萬元,打算延期支付剩下的70萬元。

  為此,雙方協商後決定,由張某的親戚陳某出面作擔保,將70萬元借款期限延長至20xx年6月15日。在保證書中,陳某寫明,“本人願以個人全部資產,為7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為70萬元本金、相應的利息及實現債權所需費用。若借款人屆時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本人願代借款人支付上述保證範圍內的債務”。

  不過,在70萬元借款延期到期後,張某未能償還本息,陳某也未履行連帶擔保責任。今年2月5日,林某將張某及陳某告上法庭,要兩人還錢。

  不過,石獅法院近日一審判張某償還70萬元本息,並認定擔保過期,判陳某免擔保責任。

  各方說法

  在借貸關係中,有擔保人作擔保,原本是為更好地保證債主的權益。但是,在本案中,為何會出現擔保落空的情況呢?

  未約定保證期限,半年就會過期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陳某自願為借款作擔保,並自願按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林某並沒有和擔保人陳某約定保證期限,也就是擔保期限。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擔保期限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超過這個期限,保證人可免除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林某應自20xx年6月16日起六個月內,即20xx年12月16日之前要求保證人陳某承擔保證責任,但他卻在今年2月5日才對其提起訴訟,已明顯超過保證期限,所以應免他的保證責任。”主審法官如是說。

  擔保期限最長2年

  “這是低階錯誤。”律師說,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期限是最基本的`。但是,一些人知道要為借款約定期限,卻忘了給擔保約定期限,豈不知擔保也是會過期的。

  那麼,擔保期限究竟怎麼算呢?一般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明確約定擔保期限,債主應在這段時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擔保人免責;

  第二種情況,是未約定擔保期限,如本案中擔保期限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半年,超過半年之後擔保人免責;

  第三種情況,有約定擔保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如在合同中約定“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為借款全部付清為止”,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應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2年,超過2年擔保人同樣可以免責。

  綜上,我們可以瞭解到,擔保和訴訟期限一樣,不可能永遠有效。擔保合同一般是借貸合同的附屬合同,只有借貸合同有效的情況下,附屬合同主張的權益才能受到保護,普通民事訴訟期限為2年,因此法律規定的擔保期限最長也是2年。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擔保合同 篇5

  淄博某醫院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纖維有限公司、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摘要】

  對於合同條文的解釋,必須探究合同當事人內在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判斷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斷合同條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義解釋的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合同條文的準確含義時,才能運用其他的解釋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xx)民二終字第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某醫院。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醫院院長。

  被上沂人(原審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負責人:王銳,該行行長。

  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正,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淄博某醫院(以下簡稱某醫院)為與被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簡稱中行博山支行)、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不服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xx)魯民二初字第1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裴瑩碩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朱海年、代理審判員宮邦友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安楊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中行博山支行與某醫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簽訂九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其中第一筆於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條對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的條款中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其餘八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均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八筆所涉及的貸款數額為114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依據上述事實,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中行博山支行所訴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筆借款合同涉及的300萬美元,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有效,對此該院無管轄權。但其餘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涉及的 1142萬美元未約定仲裁,而約定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八筆合同所涉及標的為114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已超出中行博山支行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該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範圍,由該院立案並無不當。綜上,某醫院對本案所涉的九筆借款合同中,對其中的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援;對其餘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因無事實依據,該院不予支援。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裁定:一、駁回中行博山支行在本案中依據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保證合同對某醫院、某公司、某集團的起訴。二、駁回某醫院對該案其餘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某醫院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在某醫院與中行博山支行簽訂的第一筆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借款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了解決糾紛的方式,即“協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因後八筆借款均是在第一筆借款合同的基礎上籤訂的,視為第一筆合同的延續,且後八份借款合同均為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解釋原則,應作出對提供格式合同方即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因此對後八份借款合同應依據公平的原則,將糾紛的解決方式作出對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即將糾紛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審法院認為其對後八份合同有管轄權,屬認定事實不清。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駁回中行博山支行的起訴。

  本院認為:關於本案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九份外幣借款合同關係,首先,當事人在有關合同中並沒有明確約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間的相互關係;其次,從各個借款合同內容及特徵來看,借款金額及履行行為也都是分別獨立的,並不能看出各個合同之間的關聯性;再次,從合同解釋角度來看,當事人對合同條文發生爭議時,必須探究當事人內在的真實意思表示,判斷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斷當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

  這正所謂合同解釋中的文義解釋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該條款的準確含義時,再運用其他解釋方法去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以及填補合同的漏洞。本案除第一份借款合同之外,其餘借款合同條款中均明確寫明:當發生糾紛時,交由當地人民法院審理,應該認定該約定就是當事人真實意思。本案有關借款合同所涉的訴訟條款雖屬格式合同中的條款,但按照通常的理解並不能對此條款引起不同的理解,因此不應該適用我國合同法有關格式條款解釋規則。某醫院關於原審法院對本案所涉的後八份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不具有管轄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原審法院關於其除對本案當事人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金額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保證合同糾紛因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不具有管轄權外,對本案其餘八筆借款合同具有管轄權認定正確,本院應予支援。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淄博某醫院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維持原審裁定。

  上訴人淄博某醫院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