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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建築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一、管理制度主要特徵

  1、權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組織所設定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建築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範本(精選5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築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範本(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築企業合同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規範公司合同 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材料裝置買賣合同等。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及重大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買賣合同的批准簽訂。

  本條所指重大合同是指(主要是按合同標的數額來確定)

  一般合同是指

  3.2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2.1負責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合同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3.2.2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示範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3.2.4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買賣合同的檔案管理;

  3.2.5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3.3合同管理部(合同管理員)負責各類合同的審查工作,具體職責是:

  3.3.1負責國家 、省、市有關合同示範文字的推廣使用工作,負責公司有關示範文字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3.3.2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3.3.3負責公司內部承包合同的洽談;

  3.3.4負責監督、檢查各分公司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工合同、物資裝置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

  3.3.5負責公司各類合同備案工作;

  3.3.6參與公司各類合同糾紛的調查。

  3.4公司業務部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洽談工作。

  3.5公司採購部負責材料裝置採購、裝置租賃合同的洽談工作。

  3.6專案經理部負責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

  3.7專案經理部經理(或分管副經理)負責建設工程合同、材料裝置買賣合同的具體履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3.7.1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學習所在工程專案的各類合同並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3.7.2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規定的職責,監督分包工程的進度及工程質量;

  3.7.3監督材料、裝置的驗收;

  3.7.4負責所在專案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記錄、整理和儲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並及時提交公司辦公室;

  3.7.5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書寫索賠報告;

  3.7.6監督所在專案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4、合同的簽訂

  4.1合同主體的審查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重點審查業主的專案立項檔案、招標檔案,以確定發包人的主體資格;審查專案資金落實程度及業主以往合同履約情況,以確定業主的履約能力。

  簽訂分包合同要重點審查承包人的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有示範文字(包括公司制定的示範文字)的應當使用示範文字。

  4.3合同的內容

  4.3.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類分包合同、工程專案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應當按照國家或公司制定的示範文字和公司編制的操作指導書規定的內容填寫。

  4.3.2其他合同(主要指買賣合同)的內容

  4.3.2.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3.2.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4.3.2.3數量: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3.2.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農副產品,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3.2.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託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的日期後多少日內。

  4.3.2.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有確定性,難以在合同中確定具體期限的應約定確定期限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託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3.2.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3.2.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岐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3.2.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3.2.10合同聯絡制度

  履地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絡制度。

  4.3.2.11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2.12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4.4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式

  4.4.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4.4.1.1合同洽談前,公司業務部必須按本制度4.1條的規定對發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標中標的專案,要審查業主的招標檔案、我方的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制定談判的原則和方案。

  4.4.1.2合同洽談過程中,對於涉及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專案,按重新進行評審。合同談判人員負責向合同執行單位進行書面交底。

  4.4.1.3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後,由業務部負責起草文字,附合同購合同會審表交相關部門(專案部、合同管理部、財務部等)進行會審後,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濟師、合同主審人員)認為已經基本沒有異議的,提交審查意見,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批准簽字。

  工程專案經理和營銷專案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活動的全過程。

  4.4.1.4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鑑證、公證手續的,由業務部負責辦理。

  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才能簽訂的合同必須經批准後才能簽訂。

  4.4.2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4.4.2.1合同洽談前,公司業務部必須按本制度4.1條的規定對分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證件原件: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勞務隊伍資格證書、關於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

  4.4.2.2專案經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條件的企業中進行招(議)標工作。合同管理部對招標檔案、評標辦法及合同條件進行審查,並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督。

  4.4.2.3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後,在徵得業主同意(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此約定)後,由專案經理部(重大分包合同應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與分包方簽訂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門有分包合同示範文字的,採用該示範文字地方主管部門無示範文字的採用公司制定的示範文字。

  4.4.2.4專案部在簽訂合同後,應將合同文字報公司合同管理部備案。

  4.4.3材料裝置採購合同的簽訂

  材料裝置採購合同由採購部根據建設工程合同要求與供應方進行洽談,擬訂合同條款,交專案經理部、合同管理部會審後,由採購部簽訂,合同管理部加蓋合同專用章,重大買賣合同會審後,由總經理批准簽訂。

  4.4.4其他經濟合同的簽訂

  其他經濟合同由主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部門(專案)經理審批或預審,在部門(專案)經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合同由部門(專案)經理批准,由

  部門(專案經理部)合同管理員加蓋合同專用章;內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經濟合同由部門(專案)經理簽署意見後由合同管理部進行合法性審查,報總經理批准簽訂。

  4.4.5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字除相關部門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評審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備案。

  5、合同的變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2.3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2.4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2.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變更或解除合同。若確須變更或解除時,由合同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准簽訂的部門或領導稽核後,認為已出現了本制度5.2條規定的情形的,應提交公司法律顧問審查並簽發解除合同的函;對方沒有違約,應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並辦理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檔案的整理、儲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的發放的範圍相同。

  5.4對方提出合同變更的,變更程式也應5.3規定的程式執行。合同變更引起索賠的,合同變更必須與索賠同步進行,索賠協議是合同變更的處理結果,是變更後合同一部分。

  5.5對於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本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恢復與中止都必須通知合同審批部門或領導。

  5.6合同未履行完畢,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移交公司檔案室儲存。

  6、合同的履行

  6.1公司及所屬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執行情況臺帳。

  6.2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向對方當事人交付重要資料、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6.3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專案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透過取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違約)報告。

  當本公司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告後應認真研究並及時處理、解釋或提出反索賠,

  公司員工不得擅自在對方當事人出具的索賠報告、對帳單等確認類文書上簽字蓋章,確須確認的,應視具體內容經公司領導或部門(專案經理部)負責人同意。

  6.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公司辦公室處理,公司辦公室應立即向公司法律顧問諮詢,並將基本情況和法律顧問的處理意見一同上報公司領導:

  6.4.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6.4.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6.4.3喪失商業信譽;

  6.4.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6.5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6.5.1在重大、複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與對方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6.5.2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7、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7.1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7.2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及公司辦公室,由部門經理和辦公室負責人擬定處理意思,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辦公室。

  7.3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獲知對方當事人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辦公室,由公司辦公室統一委託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辦理。

  8、合同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部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業務部、採購部、專案經理部設立的合同管理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其他部門不設合同管理員。

  8.2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合同管理部、業務部、專案經理部各保管一枚,分別編號,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簽訂合同時,合同各方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簽字並蓋章,合同各頁之間應當加蓋公司騎縫章。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8.3簽訂合同正本、副本份數按需要確定,正副本應區分清楚。合同簽訂後交公司辦公室留存,其餘各職能部門或合同履行部門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編號受控分發。除公司辦公室外,其他部門影印合同必須事先徵得公司辦公室同意,由公司辦公室統一編號受控,並加蓋專用印章。所有合同發放均應做好發放記錄。

  8.4已簽訂的合同以及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業務往來傳真、信函、索賠報告、對帳單、合同臺帳等資料應集中由合同管理員保管。合同管理員應對上述材料分類登記成冊,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結帳時可從合同管理員籤領相關材料。

  8.5對於合同履行和竣工結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管理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的工作報告。合同管理部審查後,連同合同、結算書以及一切往來文書、經濟簽證、變更記錄、竣工驗收證書等所有資料裝訂成冊,送交公司檔案室存檔儲存。

  8.6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

  移交完畢,經公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辦公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9、考核與獎懲

  9.1公司、所屬各分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辦公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9.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9.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9.3.1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9.3.2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9.3.3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9.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9.4.1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9.4.3遺失重要證據;

  9.4.4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9.4.5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9.4.6未履行規定手續擅自在對方出具的確認書、索賠報告上簽字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9.4.7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9.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合同管理部和本公司法律顧問某某律師事務所共同起草,從年月日起開始執行,試用6個月。

  建築企業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一條 為防範市場風險與法律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有規範行為導致的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條 我公司對外簽訂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裝置採購供應合同等,均適用本管理制度。

  三條公司法務部是公司合同管理機構,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導下,負有以下職能:

  1、負責修訂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部門制訂合同管理實施辦法;

  2、負責制訂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字;

  3、負責組織有關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識講座和培訓;

  4、負責解答合同簽訂、履行等方面法律問題;

  5、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重要合同進行評審並出具審查意見;

  6、監督、檢查各部門合同簽訂、履行、管理情況;

  7、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處理,制定解決方案;

  8、負責公司合同文字的歸檔工作。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負責該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條件的,應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四條 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准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經辦人、審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職,分工負責。任何合同均需經過評審程式評審後,方可批准簽訂。

  五條 公司實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制度,簽訂合同應先取得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簽訂合同。

  六條 經辦人於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對方當事人有效證件,驗明主體資格,瞭解其資信狀況,審查對方經辦人代理許可權,審查對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七條 屬投標中標的專案,經辦人要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審查業主招標檔案,確定我方投標書主要條款。

  八條 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格式文字的,應使用格式文字簽約;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採用gf-999-00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也必須採用合同書形式,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規書面形式。

  所有合同均應約定以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為合同成立要件。

  九條 經辦人應將準備簽約的合同文字及相關材料送交公司法務部。公司法務部應在時限內會同有關部門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並書面提出審查意見。

  對審查人有疑義的部分,經辦人應予全面解釋。對審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見,經辦人應予重視,並協商完善。應審查人的要求,經辦人有責任補充相關材料。

  十條 批准人應當根據審查人的審查意見,決定合同的批准。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批准人的批准意見,在合同文字上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十一條 合同依法簽訂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履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確保信譽。

  十二條 對履行過程中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履行部門應當立即查明情況,認真、穩妥地收集證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報告。

  當我方接到對方當事人的索賠報告後,履行部門應當立即通知公司法務部,共同商定應對措施。

  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生不可抗力和三人干擾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門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查明原因,及時化解。並收集好相關證據。

  十三條 履行部門應對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建立臺賬,由專人負責書面簽證、來往信函等資料的保管。

  十四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門應當按照本管理制度二章關於合同簽訂的程式辦理。

  十五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對所遺留的問題,履行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解決,並規定解決期限。在期限內確定無法解決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指定有關部門配合解決,並提出具體方案。

  第四章 合同文字的管理

  十六條 合同簽訂後,經辦人應將合同文字和相關資料報公司法務部備案。

  十七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履行部門應將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賬等全部資料及時移交公司法務部。

  十八條 公司法務部應當做好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的歸檔工作,並定期將合同管理情況報告公司管理層。

  第五章 責任與獎懲

  十九條 對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為,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要求其承擔全部損失:

  1、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收受賄賂,與他人惡意串通,出賣公司利益;

  2、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嚴重翫忽職守,導致公司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3、其他故意違反本管理制度的行為。

  二十條 對嚴重違反本管理制度行為,公司除給予有關人員紀律處分外,還可視情況要求其承擔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二十一條 公司職工均有權檢舉、揭發違反本管理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於檢舉、揭發屬實的,公司除給予該職工一定物質獎勵外還負責保密。

  二十二條 對於認真執行本管理制度併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公司將公開表彰並給予物質獎勵。

  第六章 附則

  二十三條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解釋。

  二十四條 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開始執行。

  建築企業合同管理制度3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專案部有關對外合同(包括出具的擔保和承諾)的訂立、變更、轉讓、解除、履行、終止和管理等活動控制。

  本條所稱合同即書面合同,是指採用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相關檔案

  1、《管理手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三、實施職責

  1.本制度由經營經營預算部負責管理;

  2.財務部負責合同訂立及執行情況中的財務與審計監督;

  四、工作流程

  1、合同分類:

  <1>工程合同:公司經營經營預算部負責管理;

  <2>工程物資採購合同:公司工程部負責管理;

  <3>勞動、勞務合同:公司工程部負責管理;

  2、合同主管部門職責:

  <1>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2>領導、協調合同的訂立、履行及管理工作;

  <3>制定合同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4>組織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活動;

  <5>決定對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

  <6>決定對合同管理工作中疏於管理,翫忽職守,違法亂紀者,未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處罰;

  <7>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合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3、合同條款、合同申請單位和合同執行單位

  3.1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當事人名稱、住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開戶銀行、賬戶;

  <2>標的(指貨物、勞務、服務等)名稱、型號、規格等;

  <3>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4>價款或者酬金及付款時間、方式;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條件;

  <8>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9>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10>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性質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必備條款。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3.2申請簽訂合同的單位或部門即合同申請單位,其職責為:

  <1>調查、瞭解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信譽和履約能力等情況;

  <2>具體參與合同的談判;

  <3>參與合同的草擬、會籤、修改、保證合同的可行性;

  <4>負責建立和管理本單位的合同臺帳、檔案及統計、分析。

  3.3負責執行合同的單位即為合同執行部門,其職責是代表公司履行合同,並及時報告合同履行情況。

  4.合同簽訂程式

  4.1在具體合同管理過程中執行合同經辦人負責制,由合同經辦人具體負責合同的申請、談判、變更、解除等具體事宜。經辦人是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主要負責合同條款談判、協商的負責人。

  4.1.1合同經辦人在申請辦理合同過程中,應在合同審查表上籤署個人意見。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合同經辦人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最大化地保護本公司的合法利益。

  4.1.2對於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能恪盡職守、勤勉認真、併為公司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或挽回經濟損失的經辦人;將按照本制度的具體規定予以獎勵。

  4.1.3對於因經辦人的故意、過失、疏忽等個人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按照本制度的具體規定予以追究。

  4.2申請單位或經辦人將合同草案送合同專業管理部門進行專業審查;

  4.3合同專業管理組審查通過後,需要相關業務部門會籤審查,由合同專業管理組將合同草案報送相關業務部門進行會籤審查;

  4.4審查通過後,報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審批;

  4.5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審批同意後,到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屬於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可使用單位行政公章的除外;

  4.6分公司、專案部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必須經公司授權,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對於違反程式規定的分公司、專案部將按照本制度獎勵與處罰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4.7合同專業審查

  4.7.1合同專業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報送合同做如下方面審查:

  <1>經濟性

  --專案計劃是否具體明確;

  --市場需求情況是否可靠、屬實;

  --經濟效益情況是否真實、可信;

  --資金、資產使用效果的財務是否可行。

  <2>技術性

  --專案技術是否真實、全面、可靠;

  --技術措施是否完備、可行;

  --技術標準、引數是否先進完善;

  --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安全性

  --涉及的智慧財產權是否已採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有無損害本公司商業秘密、商業信譽;

  --有無損害本公司利益的其它情形。

  4.8合同業務部門會籤審查

  工程合同、勞務合同、採購合同等需經公司各部門進行會籤審查;

  4.9合同數量、合同歸檔

  4.9.1合同文字數量

  <1>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字同意簽約後,由合同申請單位按規定的份數打印出版,送交辦公室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司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代理人簽字;

  <2>合同文字數量一般為:我方合同文字數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即

  由合同專業管理部門一份,同時一份副本報財務管理部門備案。

  4.9.2合同管理檔案

  合同專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的管理許可權建立合同管理檔案,負責整理收集的合同檔案包括;

  --合同文字、各文字存檔記錄

  --合同臺帳

  --承辦人變更記錄

  --合同附件、稽核意見及其它有關檔案資料

  --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4.10合同履行、變更

  4.10.1合同交底

  合同簽訂後,由合同專業管理部門會同業務相關部門對合同執行單位進行合同交底。

  4.10.2財務部應嚴格依照合同和合同履行情況,仔細審查所履行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與所籤合同是否一致,確定無誤後付款。如不一致,拒絕支付;

  4.10.3合同變更

  合同的變更:凡合同標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項發生變化均屬合同變更,合同變更應由締約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程式與簽訂正式合同相同,且應由原審批部門或人員簽字後生效。

  4.10.4合同終止

  4.10.4.1合同的終止

  <1>簽約各方按合同規定,全面履行合同後,合同自然終止;

  <2>經合同簽約各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自各方簽字認可之日起合同終止;解除合同由合同申請單位按本制度執行;

  <3>按照合同約定,終止條件出現,合同終止。

  4.11獎勵與處罰

  <1>公司對有以下情形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金額為500元-10000元):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恪盡職守、謹慎勤勉,做出顯著成績的;

  --為本單位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

  --檢舉、揭發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有功的;

  --及時處理合同衝突、合同管理矛盾、合同糾紛,為企業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的。

  --其它應給予獎勵的情形。

  <2>公司對有以下情形的部門和個人,給予批評和處罰(處罰金額為500元-10000元):

  --違反本制度的規定,在合同管理中失職、瀆職、欺詐、故意、重大過失給公司及公司各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未經授權或越權對外簽訂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將合同分解以大化小,逃避公司管理標準的。

  --先行為後補辦合同審查或合同授權程式的。

  --利用行政章、財務專用章或其他印章對外簽訂合同的。

  --應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或把整體合同分解以規避書面合同或以其他單據代替合同文字的。

  --合同經辦人或合同參與人簽約時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謀取私利損害企業利益的。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包括招標、議標、選擇合作方時)洩露標底和商業秘密的。

  --在經濟往來中收納賄賂、回扣,影響公司的合法利益的。

  --違反公司規定擅自為他方提供擔保保證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結算付款不按照合同規定而多付的。

  --未在合同驗收中履行其職責,把驗收不合格的產品和服務作為合格的產品和服務接收的。

  --在合同履行中對方違約不追究違約責任或擅自處理,損害公司利益的。

  --在合同變更審查中,翫忽職守或未盡到合理謹慎義務的,並使公司利益受損害的。

  --其他各種違反合同管理程式的行為。

  <3>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公司及公司各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企業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公司建設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建設工程施工專案管理水平,確保公司建設工程質量,促進施工專案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公司現實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於股份公司及公司所屬礦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包括礦、土、安)的施工專案管理。

  第三條本管理制度明確了建設工程管理的責任制,以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性;明確工程質量管理及驗收的內容、程式等。

  第二章單位工程開工申請制度

  第四條按照科學管理、合理組織施工的原則,要求施工單位在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達到必備的開工準備條件。

  第五條施工單位準備開工時應向建設單位申報開工報告,建設單位派工地代表對開工條件進行考核,所有考核專案全部達到合格後經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批准後交付施工單位執行。

  第六條施工單位應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施工單位不能按時開工,必須在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請求,經建設單位確認後,工期相應順延。建設單位不同意延期或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請求,工期不予順延。

  第三章施工圖設計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制度

  第七條設計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也是保證工程順利施工的重要步驟,各有關單位必須認真執行。

  第八條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的前提條件:

  1、設計單位必須提交完整正式的施工圖紙。

  2、在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之前,各有關單位工程技術人員要認真審圖,並提出初步意見。

  3、在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時,設計單位必須派負責該專案的專案負責人和主要設計人出席,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一般應在工程開工10天之前進行。

  第九條設計交底與圖紙會審工作的程式:

  1、設計單位介紹設計意圖、工藝要求、佈置與結構設計特點和施工單位應注意的事項。

  2、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出圖紙中的疑問、存在問題和需要解釋說明的問題。

  3、設計單位答疑。

  4、建設單位對提出的問題進行研究與協商,擬定解決問題的方案。

  5、建設單位負責寫出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紀要,並經各方簽字。

  6、圖紙會審紀要應作為設計檔案組成部分存檔。

  第十條圖紙會審重點內容:

  1、圖紙是否經過設計單位按圖紙劃分經各級人員正式簽署。

  2、施工圖與裝置、特殊材料的技術要求是否一致。

  3、設計與施工主要技術方案是否能相適應,對現場條件有無特殊要求。

  4、預製構件、裝置元件及現場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現場施工的實際能力。

  5、各專業之間及裝置和系統施工圖設計之間是否協調,例如裝置外形尺寸和基礎尺寸、建築物預留洞孔及預埋件與安裝圖紙要求、裝置與系統連線部位、管線之間相互關係等。

  6、施工圖之間、總圖和分圖之間、總體尺寸與分部尺寸之間有無矛盾。

  第十一條對會審中有可能出現的設計修改,由原設計單位按設計變更管理程式提出設計變更,經建設單位簽證後交施工單位執行。

  第四章施工組織總設計編報與審批制度

  第十二條工程開工前,承建單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提交建設單位會審。

  第十三條施工組織總設計會審工作,由建設單位主持,質監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參加。會審後,由建設單位形成會議紀要,經各方簽字後作為正式施工的依據。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和本單位具體條件,從技術、裝置、機械化程度、組織管理、經濟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確保施工組織設計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措施得當,利於安全、文明施工,利於提高工程質量、縮短施工工期。

  第十五條施工組織總設計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設單位對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

  2、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書。

  3、符合設計單位所提供的施工圖紙設計,如有必要要求設計進行配合施工作區域性修改時,應有充分論據,並徵得設計方代表的同意。

  4、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程、規範和標準。

  5、符合現場具體條件。

  第十六條施工組織總設計應包括的內容:

  1、工程概況,工藝流程,設計與裝置特點等。

  2、主要施工方案和措施,質量標準及質量控制點。

  3、施工技術和物資供應計劃,包括設計圖紙交付計劃。

  4、主要施工機具配置和勞動力安排。

  5、施工綜合進度安排,包括開工、竣工日期、階段形象進度及施工進度網路圖。

  6、施工場地安排及施工平面佈置圖。

  7、安全、質量、文明施工計劃和保證措施。

  8、新工藝和新材料的使用。

  9、費用估算及工作量進度。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必須按施工組織總設計確定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建設單位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施工組織總設計中安排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施工單位應按建設單位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建設單位稽核後執行。因施工單位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時,施工單位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費用。

  第五章設計變更及工程簽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由於下列原因可要求設計單位對原設計圖紙進行區域性變更:

  1、設計圖紙有差錯。

  2、設計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設計條件有變化。

  3、現場條件所限,採用的材料規格、品種、質量不能完全符合設計要求。

  4、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

  5、施工差錯經有關方面批准的處理意見。

  6、圖紙設計與實際不符以及圖紙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須經建設單位籤核後方可執行。

  第十九條需要設計變更時,必須由要求設計變更的單位提出變更事由,經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進行設計變更。

  第二十條設計變更按其性質與大小,分為下列三類:

  1、一般小型設計變更(XX萬元以下),原則上不增減預算費用,不改變原設計原則,不影響質量、美觀,如圖面尺寸差錯、材料等代換、圖紙細部增補詳圖、圖紙間矛盾處理。這類修改由要求修改的部門提出,經設計單位核籤、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2、較大設計變更(XX萬元以上、XX萬元以下),工程內容與工程量有變化,但不涉及初設審定的原則,需要增加或減少預算費用,要對區域性施工計劃與施工進度有一定影響,這類設計變更由要求變更的部門提出,經設計單位籤核、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執行。

  3、重大設計修改(XX萬元以上),涉及原初設審定的設計規模、設計原則、結構佈置的修改,或涉及總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概算需要調整,經建設單位負責人、原設計單位負責人稽核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設計變更應按其性質與大小先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之後才允許施工,不得先變更設計進行施工後補辦手續。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施工單位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建設單位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三條設計變更資料作為設計檔案組成部分應妥善保管,後作為竣工資料統一歸檔。

  第六章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施工圖未經三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會審,不準開工。

  第二十五條不按要求提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工程不準開工。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保證工程質量技術措施針對性不強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不予審批實施。

  第二十七條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進行試化驗的,不準開工。

  第二十八條施工質量不合格者,必須返工。

  第七章施工總平面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施工總平面佈置是施工組織總設計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完成施工場地的劃分,交通運輸的組織,各種臨建,施工設施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佈設,場地的豎向佈置,並滿足防洪排水等各方面的要求,確保整個施工場地佈置緊湊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節約用地、文明整齊。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應根據合同所規定承建的工程範圍,按照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繪製施工總平面圖,由建設單位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不得在給定的施工場地之外私建、亂建臨時設施或堆放裝置材料,更不允許佔用道路作為施工場地。如有必要,應由建設單位批准。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要對其所佔用的施工場地範圍內的安全道路和排水系統的暢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環境負責,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種汙水不得隨意亂堆亂排。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在施工時需要開挖已有道路,中斷交通或需要中斷水源、電源時,必須提前X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建設單位批准後方可實施。施工單位必須在批准的時間內完成任務並予恢復,如不能按時完成並影響建設單位正常生產、生活,施工單位應負責賠償並予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需建設單位提供水源、電源時,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指定地點和容量連線並應按承包合同的規定交納費用。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礦區內取土或棄土,應在建設單位指定地點進行。施工中挖掘的多餘土方,應由施工單位及時運至指定地點,不得隨意堆放。

  第三十六條設定在施工場地的測量標誌或永久測量標石,施工單位應予以保護,不得損壞和移動。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所承建的工程專案完工並經驗收後,應立即撤離施工現場,所建臨時設施應及時拆除,不得藉故拖延。

  第八章隱蔽工程質量驗收制度

  第三十八條隱蔽工程質量驗收的目的是為使工程專案質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將質量保證體系貫穿到每個操作工人的工序中,從工程建設內部層層把關,使工程整體質量得到保證。

  第三十九條隱蔽工程是指在施工過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結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蓋,正常情況下無法進行復查的工作,一般驗收專案如下:

  工程建設工序進行中間環節驗收。如建築工程中的鋼筋工程,驗收內容有:鋼筋的品種、規格、數量、位置、形狀、焊接尺寸、接頭位置、預埋件的數量和位置以及材料代用情況等。

  建築企業合同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土木工程,裝置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並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後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並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工程專案已經列人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檔案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裝置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裝置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託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託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許可權和責任,並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許可權和責任,應與監理委託合同中明確的許可權、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對材料、裝置、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範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透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並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複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承包方經徵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准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牴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並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並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範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迸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後,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10日內不作答覆,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文字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字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採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築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後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後,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採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於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築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