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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資產評估

2016年新三板上市資產評估範文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一)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式合法、合規。

  (1)國有企業需提供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地方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關於國有股權設定的批覆檔案。

  (2)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批覆檔案。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股份公司,須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評估師提示特別關注:

  實踐中上新三板的企業多為高新技術企業,很多企業存在國有創業引導基金前期投資的情況。

  所以要特別關注國有創投公司投資公司時是否履行相關法律程式

  1、投資時,是否經有權部門履行了決策程式,是否需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2、增資擴股時,是否同比例增資,如未同比例增資,是否履行評估備案手續。

  3、退出時是否履行了評估備案,是否在產權交易所進行了交易。

  2.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1)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明確權屬,財產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 評估師提示特別關注:

  實踐中上新三板的企業多為高新技術企業,很多企業創立時存在股東以無形資產評估出資的情況。

  1、無形資產是否屬於職務發明

  如屬於職務發明,則涉嫌出資不實問題,需要用現金替換無形資產出資。

  2、無形資產出資是否與主營業務相關

  實踐中,有些企業創始股東購買與公司主營業務無關的無形資產透過評估出資至

  公司,但是主營業務從未使用過該無形資產,則該等行為涉嫌出資不實,需要透過現金替換無形資產出資。

  3、無形資產出資未過戶至企業

  實踐中,有些企業股東拿無形資產出資至公司,但是並未辦理過戶手續。

  (2)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遵守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

  (3)公司註冊資本繳足,不存在出資不實情形。

  (二)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三)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淨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 評估師提示特別關注:

  1、改制動用資本公積的問題

  大部分情況下的改制,公司註冊資本都會有所提高,由於動用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需要繳納所得稅,公司通常更願意用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但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資本公積都可以轉增股本,通常只有“資本溢價”可以轉增股本,而像資產評估增值記入的“其他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以及“接收捐贈資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則不可以轉增股本。 2、改制時所得稅繳納問題

  改制時,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按以下情況區別納稅:

  (1)自然人股東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2)法人股東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雖然視同利潤分配行為,但法人股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法人股東適用的所得稅率高於公司所適用的所得稅率時,法人股東需要補繳所得稅的差額部分。

  二、主體資格問題

  設立程式合法合規:即擬申請掛牌企業在最初設立以及後期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要注意嚴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履行必要的驗資、資產評估、審計等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法定程式。

  特別提示:涉及國有股權或者國有資產的審批、資產評估等相關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主管部門批覆檔案,同時要求券商、律師出具批覆的部門有權出具該類檔案進行確認

  案例索引:光電高斯(430251) 《審查反饋意見通知書》重點問題之 。請公司確認公司設立及改制時,第二大股東光電集團所持公司股份是否須履行相關國資備案程式,如需要,請補充提供相關國有股權設定批覆檔案;關於其程式完備、合法性,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並發表意見。(國有股問題)

  律師對公司在設立及改制過程進行了詳細說明,並就光電集團對上述程式所履行的相關程式、決議、書面檔案進行了核查,並與《企業國有資產法》、《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逐一論證,證明其程式完備、合法有效。

  三、出資方式合法合規

  即公司股東出資方式、程式、比例均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式。出資方面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無形資產出資上。企業歷史上驗資報告如果沒有,則要提供銀行進賬單。

  (1)關於無形資產出資的規定:股東用於出資的資產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現金出資比例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

  (2)關於無形資產出資的現狀。

  高新技術企業以無形資產出資的情形大量存在,相當部分企業存在無形資產出資不實的情況。無形資產出資方式在科技型企業中非常常見,因為大多數科技型企業都由專業技術人員創辦,設立時普遍會採用技術出資的方式。目前主要問題有:公司設立時,如股東使用在原單位任職期間形成的技術作為出資,而該項技術出資與原單位之間存在權屬糾紛。公司設立後增資時使用公司享有權利的技術作為股東增資,屬於出資不實。高估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出資的無形資產價值明顯過高。用於出資的無形資產對公司經營沒有任何價值。

  案例索引:【和隆最佳化(430290)】一、重點問題 1、2004 年 8 月有限公司成立時,股東於現軍以非專利技術“高爐熱風爐全自動化燃燒控制”出資,評估值為 506 萬元。( 2)截至公司改制時,上述無形資產雖已攤銷完畢,但若存在出資不實情形,相關攤銷金額影響累計未分配利潤,進而影響改制時點淨資產的真實性和充實性。 顧問律師詳細說明了於現軍以非專利技術“高爐熱風爐全自動化燃燒控制”出資和隆最佳化有限時經過了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價值取得了公司屆時全體股東的確認,並依法辦理了財產轉移登記手續,出資程式符合當時主管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

  同時依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對如果公司股東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即使在出資後存在貶值的客觀情況,只要該貶值是因為市場變化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的,也不應認定股東出資不實,股東不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根據於現軍向本所律師提供的說明,其用於出資的“高爐熱風爐全自動化燃燒控制”未能實現預期的價值是由於市場變化等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造成的`,並不存在出資時的出資評估價值過高的問題。

  四、無形資產出資問題的解決

  出資不實是企業上市過程中的硬傷,在掛牌和上市前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予以規範解決。對於掛牌新三板而言,解決出資不實的主要措施有:

  (1)無形資產出資比例過高的問題。有些企業可能在設立當時或是增資過程中用無形資產出資的比例過高,不符合法律規定,那麼在實際處理時:無形資產的比例已經低於規定比例,則只需要出具書面材料向監管部門說明;有可能的情況下,還要由推薦掛牌的保薦機構或律師事務所出具專業意見,說明該出資不實的情況對企業的資本無影響,不影響後續股東的利益,而且該無形資產對企業的發展貢獻巨大。這樣監管部門一般都會認可,不會成為掛牌障礙。

  (2)無形資產的權利瑕疵問題。如果企業在設立時用以出資的無形資產該股東並沒有權利處分,但在企業設立以後,該股東拿到了其所有權或使用權,那麼,只要在企業申請掛牌前,將該無形資產的權

  利轉移給企業,且由有關驗資機構出具補充驗資報告,就不會對企業申請上新三板掛牌交易造成實質性影響。

  (3)無形資產評估問題。如果企業設立時對出資的無形資產未作評估,或評估價格不實,那麼通常採用的做法是重新由專業評估機構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對於評估低於出資的部分,由責任股東以貨幣形式予以補足;評估高於出資的部分,則歸公司所有。為避免日後出現糾紛,無責任股東還要同時出具免責說明書,表示不再追究出資瑕疵或出資不實的股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