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範(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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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遵循比例原則,選擇適當、必要的方式、強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有關行政強制。
第四十四條 實施行政強制的程式、文書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路政執法人員對侵佔、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等違法行為,應當予以檢查和制止。檢查和制止時,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扣留車輛或者進行違法活動的工具;
(二)經批准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扣留車輛;
(三)採取故意堵塞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透過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或者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路政執法人員扣留車輛、工具時,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當場登記扣留車輛、工具的數量和品質;
(二)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並提醒當事人妥善處理車輛所載貨物;
(三)妥善保管扣留車輛、工具,不得使用或者損毀,未經法定程式不得處置。
因扣留車輛、工具發生的保管費用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一)擅自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非公路標誌的;
(二)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或者地面構築物的;
(三)擅自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拆除。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並注意以下事項:
(一)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三)在製作法律文書、立案、調查取證、告知當事人權利、內部審批、送達執行等環節要從嚴、從細、從實,避免因個別環節上的失誤而導致申請中的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