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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租賃合同標準

財產租賃合同標準範本

  一般像器材類的都屬於財產,財產租賃出去都會有合同,透過合同保證雙方的利益。

  出租方: 合同編號:

  承租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

  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財產及附件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用途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從 年 月 日起將 交付承租

  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第四條 租賃期間租賃財產的維修保養

  第五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出租財產所有權轉移第三方,不必徵求承租方同

  意,但應告知承租方所有權轉移情況。所有權轉移後,出租財產所有權以得方即成

  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將租用財產轉讓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須事先徵得出

  租方的同意。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八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九條 本合同在規定的租賃期屆滿前 日內,雙方如願意延長租賃期,

  應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

  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合同副本 份,送 單位

  備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電 掛: 電 掛: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鑑(公)證意見:

  經 辦 人: 鑑(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鑑(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