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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關於買賣合同範文錦集6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買賣合同 篇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已依法透過劃撥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區(縣)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件為______。

  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專案名稱為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字______號),經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稽核,准予上市銷售,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號為京房內證(經)字第______號。

  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願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佔用範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

  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合。

  第一條

  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

  房屋建築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上述面積已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測繪。

  第二條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築平方米人民幣______元

  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大寫)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寫)______元。

  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

  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並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

  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託的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

  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後一個月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並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

  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後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並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利率計算。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無能為力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九條

  本合同由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雙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大寫)方式解決糾紛。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代理人: 代理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預售登記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簽訂時間:__年__月__日

  第一條糧食品種、數量、價款、交(提)貨時間

  第二條質量標準、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包裝標準、包裝物供應和回收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交(提)貨方式、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檢驗標準、方法、時間、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結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________生效。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名稱(章):

  買受人名稱(章):

  鑑(公)證意見: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 (簽字):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鑑(公)證機關(章)

  賬號:

  賬號:

  經辦人: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登記編號:

  浙江省騰達電腦有限

  公司與浙江省

  輝文醫院電腦買賣

  合同書

  賣方:浙江省騰達電腦有限公司

  買方:浙江省輝文醫院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浙江桂花園大酒店

  有效期間: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浙江省騰達電腦有限公司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浙江省輝文醫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有關規定,買賣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一、釆購產品名稱、價格和規定、

  1、乙方向甲方訂購戴爾Inspire 靈越 14R(Ins14RD-718SW),共計245臺配置(詳見附件;電腦裝置配置單),單價為:4800元(大寫:肆仟捌佰元)總金額為:1176000元(大寫:一佰拾柒陸仟元)

  2、供貨時間:

  3、供貨廠商:美國戴爾電腦有限公司

  二、產品質量標準

  1、產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2、乙方按照雙方約定的配置供貨,甲方按照配置單收貨。

  3、具體每項的質量要求詳見附件《臺式電腦配置要求》

  三、交貨方式

  戴爾電腦由美國總部運到中國大陸,運費由甲方承擔

  從美國到中國

  1、發貨時間:6月15日

  2、發貨地點:美國舊金山港

  3、運輸方式: 海運

  4、到達時間:6月26日

  5、到達站港:寧波港

  從中國寧波到中國杭州

  1、發貨時間:6月27日

  2、發貨地點:寧波港

  3、運輸方式:汽運

  4、到達地點:浙江省輝文醫院

  5、到達時間:6月28日

  除錯時間:7月1日——7月20日

  除錯地點:浙江省輝文醫院

  四、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甲方按運輸部門的要求及有關包裝標準對交付裝置進行包裝,保證包裝質量,包裝物不回收。

  五、驗收透過標準

  所有產品部件均為協議附件之約定的部件,貨物到達後,甲方向乙方說明商品的配置,核對商品品牌、型號和編號,包括附件和贈品,甲方與乙方於現場開箱驗收。如發現貨物的品種、質量、型號、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乙方有權拒絕接受。貨物由乙方驗收合格後,甲方不承擔貨物的品種、型號、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的責任。驗收後雙方代表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若有疑義,雙方代表於驗收後3日內提出。驗收後由甲方完成對貨物安裝除錯,乙方協助甲方完成除錯。保證商品能執行預裝的系統軟體,符合使用說明書中的配置和產品質量狀況,經乙方確認後,驗收完畢。驗收後雙方代表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若有疑義,雙方代表於驗收後7日內提出。

  六、商品售後服務

  1、甲方按照《臺式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銷售者的義務向乙方提供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隨機附帶的保修服務標準若高於《臺式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按照該標準執行。

  2、甲方對所提供的產品在質保期內出現的品質問題,在機箱鎖具沒有開啟,裝置沒有人為外力損壞的情況下發生的一切裝置故障,乙方將按照相應配件廠商質保標準提供免費維修,免費更換等無償服務(具體部件保修期限見附件)。人為損壞和其它非自然緣故造成的電腦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予免費質保,但可以提供相關服務,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軟體故障不屬於乙方維修範圍,但乙方可以根據甲方提供的軟體母盤,對需要軟體維修的電腦開展無償服務。

  3、具體的保修時間詳見附件《臺式電腦配置要求》

  七、隨機備品

  供應辦法:隨機備品隨電腦主機,在合同規定之日內一同送達指定地點,進行統一安裝和驗收。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雙方約定採用下列方式付款:

  1、合同簽訂後當日支付定金,計人民幣: 100000元; 大寫:壹拾萬元整。

  2、甲方電腦裝置運輸至乙方指定地點並安裝完畢當日內支付800000.00元,計人民幣:800000.00元;大寫: 捌拾萬元整。

  3、甲方電腦除錯人員將電腦除錯完畢,乙方驗收合格後,當日內支付100000元,計人民幣:100000元;大寫: 拾萬元整。

  4、乙方自使用電腦之日起一個月後,使用過程中未出現質量問題,乙方付款至合同實際價款的其餘部分,計人民幣176000元;大寫:壹拾柒萬陸仟元整。

  以上結算方式均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 乙方按照下列時間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款,並將款項匯入甲方指定賬號。 其中甲方的開戶銀行為:工商銀行杭州高新支行;乙方開戶銀行為:工商銀行杭州開元銀行。

  十、違約責任

  1、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要求按時交付電腦,乙方有權以如下方式要求甲方賠償損失:從交貨第二週起每週按遲交電腦總價的0.5%(百分之零點五)計,不足一週的時間計為一週。上述賠償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百分之五)。上述賠償不能接觸甲方交貨的責任。賠償金的支付將被認為已足額補償乙方的全部損失(包括因遲交貨乙方可能向甲方提出的間接損失)。甲方逾期 30日未交貨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返還乙方全部已付款項,並賠償乙方所受損失。

  2、甲方產品安裝除錯後系統執行達不到預期效果,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更換裝置並重新除錯至系統執行達到預期效果。

  3、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按時支付合同款,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支付方式為:從規定的付款日次日起,按應付未付合同款額以每日0.05%(百分之零點零五)計算滯納金,滯納金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額的5%。

  4、乙方無故拒收商品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失

  5、安裝除錯好15天內,若乙方要求退、換商品,但不能提供商品原包裝的,由乙方承擔相應的包裝費。

  6、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徵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7、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十一、不可抗力因素。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1、友好協商。如果繁盛由本合同(或其違反、終止或者無效)引起或者與其相關的爭議、糾紛或者索賠,雙方首先應爭取透過友好協商來解決爭議。

  2、仲裁。如果某一爭議圍在一方首次書面一處進行磋商之日後六十日內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可將該爭議提交相關仲裁委員會按照倒是有效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庭應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雙方各指定一名,如果任何一方不能再仲裁規則具體以規定的時間內指定一名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課指定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首席仲裁員”)應由雙方協議指定,且如雙方在仲裁規則規定的具體時間唄仍未能達成該協議確定第三名仲裁員,則仲裁委員會主任可以指定該仲裁員。所有仲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仲裁費、仲裁員費用和法定費用和支出)應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庭另有決定。

  3、上訴。如果雙方經由友好協商和仲裁仍無法達成妥協和一致意見,則同過訴諸法律的形式解決雙方爭議。訴訟地點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三、合同修改。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

買賣合同 篇4

  買方:

  第一條 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號牌號碼:

  初次登記日期:

  車架號:

  養路費繳付有效期自20xx年4月27日 至20xx年9月30日。

  最近一次年檢時間:20xx年8月。

  行駛公里數:25萬公里。

  車輛使用性質:(/ )客運、( /)貨運、(是 )出租、( /)租賃、( /)非營運、(/ )其它。

  第二條 車款及交驗車

  車款為(不含稅費)11萬元;大寫 十一萬元整 。

  買方應於20xx年9月 1 日在買方住所地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檔案,並以現金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當天內向買方支付全部車款。

  賣方應在收到車款後當天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檔案,並協助買方在允許辦理車輛過戶時30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 全部由買方負擔。

  相關檔案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稅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費憑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改氣合格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車船使用證、社會集團體會員證、保險單各一份。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檔案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檔案,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賣方收取車款後,應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5.買方應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6.車輛交付後,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其中因發生的費用、養路費和相關罰款等全部費用)。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力並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

  一切損失。

  2.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檔案的,應每日按車款 2 %的標

  3.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並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並承擔一切損失。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尋求保護。

  第六條 買賣雙方其他約定事項

  車輛自交付之日起,車輛的全部產權歸買方所有。

  此協議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蓋章、簽字後即生效。

  賣方(章)

  買方(章):

買賣合同 篇5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一、關於舉證期限。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一、關於舉證期限。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並按照被告的數量提供證據的副本,有程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不進行質證。現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一)、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複本)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三)、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

  (四)、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本案被告)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二、協議有效。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Wy)之間在20xx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本協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議(合同)。這裡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個規定排除了部門規章和其他低階位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二)、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本協議不屬於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三、對原告逾期遞交第000000號房產證的意見。

  (一)、房產證的填發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議房屋的產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三)、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後,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並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援。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現在本案的情況是類似的。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協議簽訂時,對房屋具有所有權;原告自己的證據證明,後來,也就是在20xx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個所謂的房產證,想以此證明其以前也是房屋所有權人,這不是很可笑的嗎?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裡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為,我們必將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議、履行協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關係。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HLG三區5 號樓2 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Wy)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麼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Wb在哪裡居住、在哪裡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於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儘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麼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設定“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 “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塗”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

買賣合同 篇6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車輛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甲方購買乙方所有的機動車一輛:

  車號:顏色:

  產地:型號:

  發動機號碼:(拓印貼上)

  底盤號碼:(拓印貼上)

  第二條:甲方向乙方支付車款人民幣萬元。包括三部分:定金、第一筆車款和其餘部分車款。

  第三條: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當日付定金萬元,三日內再支付第一筆車款現金萬元;其餘部分車款在該車辦理轉戶手續前全部付清。

  第四條: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筆車款之日,應立即交付無瑕疵的車輛及隨車工具,第一買賣。(本文來自於範-文-先-生-網)瑕疵保證期為自車輛交付之日起一個月。並且保證他人對該車無任何權利要求。

  第五條:辦理轉戶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負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第六條:乙方應交付給甲方該車的全部真實、有效的證件以及繳稅、費憑證。

  第七條:乙方應保證交付前該車的維護正常,手續完整。

  第八條:甲方違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還。

  第九條:乙方違反本合同,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定金數額的違約金。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

  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