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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熱門】買賣合同範文彙編6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買賣合同 篇1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甲乙雙方自願、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買方對農藥的基本要求(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質量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第三條:賣方應提供的相關證件:□《營業執照》□《農藥登記證》□《商標註冊證明》□《生產許可證》或批准檔案《代理銷售授權書》□《備案登記號》□《經營許可證》□標準號:□其他:。

  第四條:付款方式及期限:買方應在年月日前向賣方支付(□定金/□預付款)元,剩餘價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為:;選擇由買方支付定金的,因買方違約解除合同,則定金不予返還,因賣方違約解除合同,則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條:交貨方式:;交貨地點:;交貨期限:;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

  第六條:驗收:買方應在賣方交貨後日內進行驗收;其中農藥包裝必須貼有中文標籤或附具說明書,註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准檔案號及農藥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產品效能、毒性、用途、實用技術、使用技術和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農藥分裝的,應註明分裝單位;並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驗收要求:。

  第七條:違約責任:

  1、農藥經驗收不符合第一條或第六條要求的,買方有權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

  2、農藥不符合第二條質量標準的,買方有權要求退貨,並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3、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4、其他:。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有調解許可權的其它行政機關受理合同糾紛調解);也可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買方:(簽章)賣方:(簽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表人(簽字):委託代表人(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買賣合同 篇2

  (一)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規範

  從我國《合同法》第167條的規定來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對於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形式,與一般買賣合同的確定方式相同。而對於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時間,《合同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出賣人應於買受人交付第一次價款的同時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對此,結合我國《合同法》關於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規定的精神來看,出賣人也應於買受人交付第一次價款的同時交付標的物。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

  (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確定規範

  依《民法通則》第72條的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條則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應從何時起轉移,在實踐中還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的轉移首先應從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從價款全部支付完畢時轉移。

  第二種觀點認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成立後,出賣人應按合同規定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直接佔有,但並不必須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由雙方自行協商。第三種觀點認為,分期付款買賣不影響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時即取得其所有權。第四種觀點認為,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出賣標的物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第五種觀點則認為,無論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有無所有權保留的約定,應推定標的物的所有權於付清全部價款同時轉移給買受人。

  結合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標的物轉移的時間確定,可以按以下原則處理:

  1.法律對所有權的轉移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按法律的規定認定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如法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自登記之日起轉移,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即房產的所有權應自辦理房產所有權登記之時轉移。部分動產如機動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所有權也自登記過戶之日起轉移。

  2.法律對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沒有規定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對所有權的轉移時間自行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標的物並不在交付之時轉移的,則依其約定,如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所有權保留是指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在出賣人交貨後,只有當買受人充分履行付款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才轉移到買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賣人將一直保留對標的物的所有權,並在買受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出賣人有追索標的物的權利)。

  3.法律沒有對標的物所有權的保留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也沒有作出特別約定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之時轉移給買受人。

  (三)因買受人違約而產生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的審理規範

  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由於買受人系分期付款,所以,出賣人難免有收不回買賣合同價款的可能,而且因買受人的不同,這種風險的出現機率也會有所不同。因此,對於買受人的這種違約的危險,出賣人會想盡辦法加以避免,其中,約定期限利益的喪失條款或者合同解除條款,則是出賣人在買受人違約時所採取的救濟方法,也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違約時的責任承擔的特殊形式。

  1.期限利益喪失條款的適用規範。所謂期限利益喪失條款,是指買受人遲延支付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價款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時,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剩餘的全部價款,買受人將喪失其在分期付款買賣中的期限利益。期限利益條款是為了保障出賣人能夠收回全部價款而設的防範措施性質的條款,也是買受人違約時出賣人所採取的救濟手段。但該種措施如果被出賣人濫用,則會損害買受人的利益。因此,各國法律對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均加以一定的限制。

  2.我國《合同法》第167條第1款規定,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對出賣人請求提前支付全部價款的特別約定的上述限制,屬於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限制、排隊或者違反這些限制,否則可以認定為無效條款。但是,需要指出,並非只要當事人的約定與上述規定不一致時就會導致合同無效,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買受人的利益,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對保護買受人利益更為有利,則不屬於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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