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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

【精華】商品房買賣合同8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一般,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需要注意很多,因為商品房買賣涉及到很多的問題,如果不注意的話,可能會引發一些列的法律問題,讓購房變得十分艱難。下面,就簡要講述一下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購買者在購買預售的商品房時應把握好以下幾個重要環節:

  一、注意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的商品房應具備的條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商品房預售的條件作出以下規定:

  1、已經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和預售的前提條件,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的房屋是非法建築。購買者要在購買前要求驗證開發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證,以確保該房屋的合法性。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此項規定是房屋開工建設的前提,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在其建設專案符合城市規劃,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才能開工建設。

  3、按照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且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規定是為了保障工程建設的穩定性和如期交房,避免開發商過分依賴預售款從事專案開發,防止無法如期交房損害購房者的利益。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在本市開發房地產的企業應到日照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並取得該局頒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此規定的目的在於將房地產預售的活動置於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監督之下,從而保證商品房預售的合法性。

  二、瞭解商品房預售合同基本的內容

  1、主體。即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寫明雙方的名稱地址等。

  2、預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況。預售合同應明確記載預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區、座落、土地使用權證號、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質、建

  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房屋建築面積、房屋結構、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圖等。 3、面積。預售商品房的面積應以平方米為單位計算,並明確是建築面積、使用面積還是其他面積。

  4、價款。即預售商品房的價金,包括單價和總價,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雖然對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和程式進行了規定,但對預售款實收的數額和期限卻沒有統一的規定,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

  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則條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約定由於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惡劣天氣的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順延。

  6、房屋使用性質。是住宅用房、辦公用房還是生產用房或其他。

  7、違約責任。包括購房一方不能依約支付價款的責任和預售方不能按時、按質、按量交房的責任。

  8、房地產權屬登記義務。

  9、物業管理條款。

  10、糾紛解決方式。如選擇訴訟還是仲裁。

  11、其他條款或當事人約定的條款。 下面說說購買現房應注意的事項: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甲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成交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須向乙方提交____________平方米的購房計劃。

  三、房屋交付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雙方協商房屋單價一次包定。

  五、乙方代收煤氣管道費每戶____________元,電視天線費每戶____________元。

  六、預購付款結算辦法

  1.簽訂協議時,甲方必須向乙方交納購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協議,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協議,應當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協議履行完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2.自簽訂協議後,甲方應在10日內預付第一次購房價款。工程主體完工後預付第二次購房價款。工程竣工移交時結清購房價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滯納金。

  七、乙方如因計劃、設計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協議,應提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協議。乙方在___日內返還預收房款,不計利息。

  八、本協議自雙方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後正式生效,至乙方給甲方鑰匙之日起失效。

  九、從交付房屋鑰匙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發現因施工質量影響生產、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內負責維修。

  十、產權歸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協議擔保書,作為本協議附件。

  十二、解決協議糾紛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協議正本二份,副本_______份。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甲方(買方)_____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章)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鑑(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__

  鑑(公)證機關(章)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一、合同約定解除權

  解除合同的條件,分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兩種,其中約定解除又可分為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權怎麼行使?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也就是說,解除權的行使,只要向對方當事人傳達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輔助。對方接到通知後,合同即發生解除的效力,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式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怎麼行使?

  根據前三點內容可知,如果購房者與售房者未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達成約定的,那麼,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前提就得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如果購房者和售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符合了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購房者或者售房者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式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總之,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解決該問題除了需要結合您自身實際情況,還需要對解除合同後的後續問題做完善。在此建議您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您自身的最大合法權益。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4

  本次合同示範文字是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在20xx年釋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基礎上,經廣泛調研多方徵求意見後修訂而成的。在修訂過程中,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介紹,隨著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物權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舊版合同示範文字內容已不能更好地滿足實際需要。而與20xx年的合同示範文字相比,新修訂的合同示範文字分為預售合同和現售合同兩個文字,更加突出平等維護買賣雙方合法權利,在明確雙方義務的基礎上,也更加註重買受人權益的保障。

  在平等維護買賣雙方合法權利、明確雙方義務的基礎上,更加註重買受人權益的保障。合同示範文字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條件和交付手續,增加了房屋交付前買受人查驗房屋的環節,明確了出賣人的保修責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細化了業主對建築物專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在預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條款,明確出賣人應將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有效防範交易風險。

  對簽訂合同過程中容易忽視的問題進行提示,引導買賣雙方對合同重要事項作出承諾和告知。合同示範文字明確由出賣人對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賣”“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問題等作出承諾,買受人對使用期間不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承重結構等作出承諾。明確出賣人將合同簽訂後發生的規劃設計變更、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情況等重要事項告知買受人的義務。增加買受人資訊保護條款,明確出賣人對買受人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引導買賣雙方自行約定,避免引發糾紛。針對法律法規規定不詳、買受人又最為關心的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完成情況,小區內車位、車庫、會所等配套設施的所有權歸屬,室內空氣質量、建築隔聲標準等房屋質量問題,合同示範文字引導買賣雙方進行約定,明晰權利義務關係。

  細化了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合同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強。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程式以及利息計算方式。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內容,對存在“一房多賣”、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等嚴重違約情形的,出賣人除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還要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或者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

  一、增加房屋交付前買受人查驗房屋環節

  二、明確出賣人保修責任和最低保修期限

  三、出賣人應將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四、買受人承諾不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承重結構等

  據住建部的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新修訂的合同示範文字有四大新特點值得關注。

  一是在平等維護買賣雙方合法權利、明確雙方義務的基礎上,更加註重買受人權益的保障。如合同示範文字增加房屋交付前買受人查驗房屋的環節,明確出賣人的保修責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細化業主對建築物專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此外,新版本預售合同中還新增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條款,明確出賣人應將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有效防範交易風險。

  二是對簽訂合同過程中容易忽視的問題進行提示,引導買賣雙方對合同重要事項作出承諾和告知。合同示範文字明確由出賣人對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賣”、“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問題等作出承諾,買受人對使用期間不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承重結構等作出承諾。

  對於以前開發商說一套做一套的手法,新預售合同也有所針對,明確要求賣方將合同簽訂和發生的規劃設計變更、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情況等重要事項告知買房人。一旦開發商侵害買房人的權益,買房人能夠更早知曉,同時也能夠更早介入,維護自己的權益。

  此外,新合同還增加了買受人資訊保護條款,明確出賣人對買受人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三是對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新預售合同也引導買賣雙方自行約定,避免引發糾紛。比如說,針對法律法規規定不詳、買受人又最為關心的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完成情況,小區內車位、車庫、會所等配套設施的所有權歸屬,室內空氣質量、建築隔聲標準等房屋質量問題,合同示範文字引導買賣雙方進行約定,明晰權利義務關係。

  四是新合同還把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進行細化,比如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程式以及利息計算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新合同還引入了懲罰性賠償金內容,對存在“一房多賣”、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等嚴重違約情形的,開發商除退還買房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更要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或者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

  針對房屋買賣中極易產生糾紛的口頭銷售承諾,新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也第一次提出了明確禁令:不得采取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5

  筆者在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過程中,發現下述幾個問題是當事人爭議較大的,亦是法官裁判案件時的疑難點,試析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適用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的講話精神,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單位集資房、個人所有的私有房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實踐中,還大量存在著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以“舊村改造”名義建設的房屋,原房管局下屬的房管所以危房改造等名義開發建設的房屋,還有部分企事業單位在國家劃撥土地上違規開發的少量商品房,均向社會出售。對上述幾類房產是否適用司法解釋,實踐中認識很不統一。有人主張以開發建設者是否符合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確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條件為據確定房屋是否適用司法解釋,有人主張對司法解釋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作擴大解釋,其中包括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亦包括違規開發者,只要是向社會公開銷售,均應適用司法解釋。還有人主張以商品房開發建設用地是否為國有土地作為是否適用司法解釋的條件之一。

  筆者認為上述意見均不正確。一項法規的適用範圍,一般由其自身作出規定。上述司法解釋亦不例外。該司法解釋第一條對其適用範圍作出了規定,即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確定上述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主要是根據開發建設者是否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是否向社會公開銷售來確定。基於上述認識,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的房產之買賣不適用解釋,不管是否公開向社會出售;安居工程等國家對購買物件有限制條件的房產,不管是否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均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解釋的適用與否與開發用地是否國有、開發過程是否違規無關。對此處所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作狹義理解,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當然,為避免與行政權力的衝突,法院只應進行形式審查,對企業在實體上是否符合該類企業的法定條件,法院不作審查。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

  這是每個審判員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對行政執法和司法最有影響和意義的分類是分為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兩種。這是根據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並結合合同成立時間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的分類。鑑於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上述兩種合同的生效條件等分別作出了規定,上述合同分類問題的影響則直接及於法律適用和合同效力的認定,決定著案件審理的方向。

  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上述對合同的分類,看似直觀而易於理解,但仔細研究就發現其分類標準模糊不清,未能對所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作出兩分,是個不成功的分類。其分類好象是按工程建設的過程進行的,但並未作兩分,因為在竣工和驗收之間還有時間間隔,且上述按工程建設過程分類的原則並未得到徹底貫徹,還揉合進了竣工驗收為合格這一法律評價結果。如此,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未達合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歸於哪一類?同時,即使按上述方法分類,在面對紛繁複雜的現實生活時,還是往往產生不同的認識。如:何為竣工、何為驗收?

  對於已竣工未驗收和驗收未達合格標準的商品房,其買賣合同應按預售還是按現售處理,筆者認為,將上述商品房按現房處理、歸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現房更符合我國法律區分現房和預售的初衷:允許房地產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是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取得部分資金,且該資金必須用於工程建設;預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預售的商品房至少還在建設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國人對現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蓋好了的房子是現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產為期房。基於此,筆者主張將上述房產的買賣糾紛適用現售合同的相關規定調整,其結果是區分預售和現售以工程是否竣工為據。這其中實際隱含著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產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條件的現房這一觀念,和合法與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種類相同即適用相同的法律規範的理念。

  此外,根據筆者瞭解的建設工程和房地產管理法知識,我國法律對何為工程竣工未作解釋。根據漢語詞典的解釋,竣工為工程完了。但對何為驗收,我國法律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兩方面作了不同的規定。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專案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專案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驗收的內容為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驗收結果應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筆者認為,上述第一個驗收是建設工程質量專項驗收,其結果只說明建設工程質量狀況;第二個驗收是綜合驗收,驗收結果表明商品房是否符合進入市場的條件。商品房買賣糾紛中,要解決的問題是房產是否符合國家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要求,是否合法並符合入住條件的商品房,因此,對其中的竣工驗收應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內容理解、適用。

  最後,區分合同種類時還遇到一個程式問題:確定工程進展情況的證據資料一般掌握在開發商手中,而當了被告的開發商一般不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上述資料,法院是否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合同合法性)為由主動調查取證?或依照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將上述證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房地產開發商一方當事人?筆者認為,前一種作法法律依據不足,後一種作法可採。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對該規定所作的說明已作了較明確的闡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較強。但對於商品房現售的條件,法律和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對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述司法解釋亦未作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認識。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未依法登記領取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當然包括商品房買賣)作為強制性規定理解,則商品房現售合同生效條件應為房地產

  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但上述理解顯然與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則違規開發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備導致合同無效的其它事實,買賣即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護,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因為沒有行政法規和法律對商品房現售條件作其出限制性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筆者認為,在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我國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關的立法和司法機構作出補充。筆者主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可以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結合起來作為商品房現售合同的生效條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則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確認其無效。如此補充現有法律的漏洞。

  4、開發商逾期協助業主辦理房產權轉移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嚴格責任作為一般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為特殊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亦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開發商逾期協助業主辦理產權轉移的違約責任是否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

  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該條司法解釋中,“由於出賣人的原因”作何理解?該條司法解釋採納的是什麼歸責原則?筆者傾向於理解為過錯責任原則,理由如下:“由於出賣人的原因”,顯然不包括由於第三人的原因,如與開發商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合同關係的第三人的原因;而嚴格責任原則是不分原因,只要有違約就有責任,除非是因不可抗力。此外,該條解釋規定的是法定違約責任,責任程度與逾期付款相同而一般大於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因此,適用條件應儘量嚴格,上述認識亦是促使筆者對上述違約責任作過錯責任理解的原因。

  5、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條件。

  房屋主體質量經鑑定不合格應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規定,現在審判實踐中已是共識。但對一般房屋質量問題達到什麼程度,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實踐中卻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該條顯然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解釋和應用,但商品房質量問題到什麼程度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該條解釋的可操作性不強,依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認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為標準,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質量問題不會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其他人認為,“居住使用”不僅以安全為條件,與房屋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標準,如房屋不具備與其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程度,亦應認定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6、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締結過程中欺詐行為的認定。

  在商品房買賣活動中進行欺詐和惡意違約的要承擔最高至雙倍購房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的亮點。上述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明確了雙倍賠償在商品房買賣糾紛中的適用範圍,防止其運用的任意性,對於正確維護開發商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實踐中,因惡意違約行為客觀性較強,較易審查和認定;而對於欺詐行為如何認定,實踐中審判人員的認識不一。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中的欺詐行為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欺詐行為的規定。根據上述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欺詐行為主要可以劃分為兩類: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和虛假陳述。在上述兩種欺詐行為中,虛假陳述是作為,客觀性較強,當事人舉證不易,但法院認定不難,在此不作論述。對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何理解和認定,爭論很多。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見王教授所著《違約責任論》有關內容),有義務告知對方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應認定為故意隱瞞,並提出認定故意隱瞞的關鍵是確定是否有義務向對方陳述真實事實。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從理論上為我們確認隱瞞行為,提供了簡明和可操作的規則。但王教授未對如何認定“故意”發表意見。筆者認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隱瞞顯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過失而未告知的情況。應該承認,存在由於過失而隱瞞真實情況的可能。這就要求查明當事人的主觀情況,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真實情況,結合法律是否確定其有告知此真實情況的義務,若均是確定的,而當事人未告知,並造成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則可認定欺詐行為成立。欺詐行為一般較難認定,但筆者認為,有關的法條上有“故意”二字,就應該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認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6

  甲方(賣方):

  單位:職務:身份證號:家庭住址:郵編:電話:

  甲方(與上述甲方系夫妻關係):

  單位:職務:身份證號:家庭住址:郵編:電話:

  甲方夫妻身份證、結婚證見合同附件一

  乙方(買方):

  單位:職務:身份證號:家庭住址:郵編:電話:

  乙方(與上述乙方系夫妻關係):

  單位:職務:身份證號:家庭住址:郵編:電話:

  買方夫妻身份證、結婚證見合同附件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買賣商品房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乙方決定購買甲方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商品房位於苑幢樓第單元樓號房屋。商品房建於年月日,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屬_磚混_結構,建築層數為6層。

  第二條乙方向甲方購買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共_____平方米,共_室廳衛。(該商品房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三)。

  第三條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商品房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依法隨之轉移給乙方。

  第四條商品房總金額為共()萬___()千___()百___()拾___()(人民幣)元整。(括弧外填漢字大寫,括弧內填阿拉伯數字,發生爭議以漢字大寫為準)

  第五條乙方應當在甲乙雙方共同到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進行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日付房款%。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每日甲方支付相當於總房價0.1%的違約金。

  鑑於乙方經濟困難,甲方同意乙方在乙方居住該商品房3個月內付清房款的%。若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每日甲方支付相當於總房價0.1%的違約金。

  甲方應當在甲乙雙方共同到房產登記機關進行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日,即本條第一款日期將商品房鑰匙交付給乙方。否則從該日起,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當於總房價0.1%的違約金。

  第六條甲乙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日內攜帶有關商品房登記過戶所需的所有證件、資料、票據等,到市房產局將商品房辦理產權登記過戶給乙方。否則從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之日第日起,違約方每日向未違約方支付相當於總房價0.1%的違約金。

  該商品房登記過戶由乙方負責,甲方協助,所需契稅、評估費等過戶費用由乙方負擔。商品房無法登記過戶的,乙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甲方應當立即退還所收全部房款,並自確定不能登記過戶之日起有權要求甲方每日支付乙方相當於總房價0.1%的違約金。

  甲方應當在甲乙雙方辦理完畢付清房款之日將商品房鑰匙交付給乙方。否則從乙方付清房款之日起,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當於總房價0.1%的違約金。甲方要將房子在過戶交屋前,將室內清掃乾淨,不能留有垃圾,廢棄物等。

  第七條甲方承諾該商品房內從未發生過任何人死亡、從未發生過惡性傷人等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從未發生過其他使社會一般人居住在該房產生精神緊張、驚恐等不利益的不法事件,否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甲方應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萬元,逾期則甲方再每日向乙方支付相當於總房價0.1%的違約金。

  該商品房所有權轉移後,甲方承諾其不欠任何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等。如發生此種情況,甲方承諾在接到乙方所稱甲方拖欠上述費用通知之日起7日內結清。否則從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第8日起,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當於總房價0.1%的違約金。

  該商品房所有權轉移過程中及轉移後,甲方承諾其他任何第三方不會對乙方所購的商品房及該房屋相關裝置、設施等提出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留置權、交納土地出讓金權利等)要求,不會要求乙方支付除房款以外其他任何價款才能使乙方達到取得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等設施、裝置的目的。如發生此情況,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甲方應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相當於總房價0.1%的違約金,直至甲方將上述妨礙乙方利益行使的事項消除。

  第八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任何一處修改須經甲乙雙方在修改處簽名捺手印認可,否則所作修改無效。

  第九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2_頁,一式_3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提交市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__月__日籤於____年__月__日籤於___我保證甲方以後不會違約,如果甲方違約,我承擔保證責任。

  甲方保證人:身份證號:單位:

  年月日

  我保證乙方以後不會違約,如果乙方違約,我承擔保證責任。

  乙方保證人:身份證號:單位: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7

  編號:

  仙桃市世紀雅園

  世紀雅園商品房買賣合同

  出賣方:世紀雅園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潘愛民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受買人購買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專案中的:

  第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商住,屬磚混結構,層高為4.2 m。

  第二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總金額人民幣

  除上述房價款外,甲方代收下列費用:1、天燃氣開戶費2200元。2、王力防盜門1000元。3、財政契稅(購房總額的2%)。4、房屋維修基金(購房總額的2%)。5、自來水開戶費654元。6、電開戶640元。7、有線電視的開戶費300元及電話開戶等。

  第三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按國家政策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

  第四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當在 20xx 年3 月 8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將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遭遇不可抗力除外)。

  第五條債務糾紛

  甲方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券債務糾紛。因甲方原因造成該商

  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務債權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條甲方關於基礎設施、供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的承諾

  1、水、電、道路於交房時投入執行;

  2、物業管理於交房時投入執行;

  3、有線電視、電話安裝到戶。

  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保修責任

  甲方對該商品房保修壹年,從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 3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甲方提供的資料交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並代為乙方辦理產權證。

  第九條乙方所購商品房僅作住宅用,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條乙方應服從甲方物業公司的統一管理,按期按規定交物業管理費。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20xx年12月10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8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一、標的物

  1、甲方所擁有的坐落於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邾城街齊安大道老水產局宿舍樓二單元6樓B座,建築面積為88平方米,其現用途為自住。

  2、甲方已於20xx年4月28日取得上述房屋的原購房合同。

  3、甲方自願將上述房屋所有權及房屋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自願購買該房屋,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所有權及房屋使用權無產權糾紛和無債權糾紛,否則,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房屋價款

  買賣雙方同意按套計價,該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整。

  三、付款方式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述方式支付房款:一次性付款,乙方於辦理該房屋付款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

  四、房屋交付

  甲方應於簽訂房屋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乙方,

  房屋內裝置、設施及裝飾按口頭協商執行。

  五、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1、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有關稅費。甲方承擔原房屋過戶稅費。

  2、甲方已裝修費用已計入房屋總價,隨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不得再另行結算。房屋交付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路費及有線電視訊號費用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後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路費及有線電視訊號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期日將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約定日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滿第二天起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甲方逾期交房達10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甲方支付已付購房款3%的違約金;乙方願繼續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滿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4、甲乙雙方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交易部門提出交易申請。

  5、乙方交付房產全款後,而甲方不能交房時,則甲方應立即退回已付房產全款,並向乙方支付總房款的5%的賠償金。

  六、因訂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爭議,包括合同效力,違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以下幾種方式解決:

  1、向新洲區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八、本合同於20xx年4月7日在武漢市新洲區心連心中介所簽訂。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備案一份,中介公司備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乙方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簽訂日期:20xx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