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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關於買賣合同錦集8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買賣合同8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買賣合同 篇1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市 鎮 村 號(自建住宅)的房屋,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含地上附著物),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 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共 萬 仟 佰圓(小寫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付給甲方。

  第三條 特別約定:

  1·甲方保證在房子交付時,甲方在該房屋上不設有他項權,如抵押權等。 2·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築。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4·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後可以辦理房產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 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四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五條 如國家徵地,土地賠償歸乙方所有,住房面積賠償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之後,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七條 今後如乙方就此商品房出賣時,需要甲方簽字時,甲方無條件

  給予配合。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證人(簽字):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2

  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採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應商(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購買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項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

  1、乙方根據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貨物,貨物名稱、規格及數量詳見“供貨一覽表”。

  格式如下:

  注:供貨一覽表需附相關服務承諾均作為本合同附件。

  2、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二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註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及運輸費用的承擔)。

  4、保 險:_____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並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同總價款

  本合同項下貨物總價款為(大寫)_________人民幣。

  1、在簽訂此合同後的1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首次支付合同總價的_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餘款_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於貨物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驗收後的15個工作日內付清。

  2、乙方需在簽訂此合同並交貨完畢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交完畢下列檔案材料,由甲方財務處撥付款項:

  (1)由國家稅務機關監製的正式發票,包括增值稅發票、普通發票和定額髮票;

  (2)經甲方蓋章確認的發票影印件;

  (3)經甲方簽署的驗收單或區縣簽收單。

  (4)合同副本。

  3、本合同總價款是貨物設計、製造、包裝、倉儲、運輸、安裝及驗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內備品備件發生的所有含稅費用。

  4、本合同總價款包含乙方應當提供的伴隨服務/售後服務費用。

  5、本合同執行期間合同總價款不變。

  6、付款採取以下第

  (1)現金

  (2)支票

  (3)付款至指定賬戶

  開戶名:

  開戶行:

  賬號:

  第四條 權利保證

  乙方應保證買方在使用該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時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專利權、版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的起訴。一旦出現侵權,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對甲方予以賠償。

  第五條 質量保證

  1、乙方所提供的貨物應當滿足以下質量要求質量要求,則按國家有關部門最新頒佈的標準及規範為準。)

  2、乙方應保證貨物是全新、未使用過的原裝合格正品,並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效能的要求。乙方應保證其提供的貨物在正確安裝、正常使用和保養條件下,在其使用壽命內具有良好的效能。

  3、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標準規定的保護措施進行包裝。如無相關標準的,雙方約定的該包裝應適應於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鏽和防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指定地點。由於包裝不善所引起的貨物損失均由

  乙方承擔。每一包裝單元內應附詳細的裝箱單。包裝材料及包裝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4、因貨物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的,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對貨物質量進行鑑定。貨物符合標準的,鑑定費由甲方承擔;貨物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鑑定費由乙方承擔。

  5、雙方約定的貨物質量保證期為內,乙方應對由於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所發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負責,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承擔責任:

  (1)乙方同意退貨並將貨款退還給買方,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為保護退回貨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費用。

  (2)根據貨物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甲方退回貨物所遭受損失的金額,經買賣雙方商定降低貨物的價格。

  (3)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效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裝置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和/修補缺陷部分,乙方應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並負擔買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損失費用。同時,乙方應相應延長修補和/或更換件的質量保證期。

  第六條 驗收

  1、貨物的到貨驗收包括:型號、規格、數量、外觀質量、及貨物包裝是否完好。

  2、乙方應將所提供貨物的配件(含裝箱清單、使用者手冊、原廠保修卡、隨機資料)及隨機工具等交付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貨物及本款規定的單證和工具的,視為未按合同約定交貨,乙方負責補齊,因此導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3、甲方應當在到貨後的(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對貨物進行驗收;需要乙方對貨物或系統進行安裝除錯的,甲方應在貨物安裝除錯完畢後的(_________)個工作日內進行質量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甲方簽署驗收單並加蓋單位公章。

  4、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為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後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託收承付期間,甲方有權拒付合同約定的尾款。

  5、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後,應在_____日內負責處理並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預設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七條 伴隨服務/售後服務

  1、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三包”規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務承諾”提供服務。

  2、除前款規定外,乙方還應提供下列服務:

  (1)貨物的現場安裝、除錯和/或啟動監督;

  (2)就貨物的安裝、啟動、執行及維護等對甲方人員進行免費培訓。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合約同定期內無正當理由拒收貨物、拒付貨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千分之____計算2、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千分之____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逾期超過___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3、乙方所交付的貨物品種、型號、規格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甲方有權拒收。甲方拒收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換貨、修理後仍不能滿足要求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當退還甲方已經支付的金額,4、在乙方承諾的或國家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取兩者中最長的期限),如經乙方兩次維修或更換,貨物仍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有權退貨,乙方應退回全部貨款,並支付合同總價%的違約金。

  5、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和“服務承諾”提供伴隨服務/售後服務的,應按合同總價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6、乙方提前交的貨物、多交的貨物,如其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均應由乙方承擔。

  7、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8、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到貨物後,仍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合同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貨物的,乙方應按數補交,並承擔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貨物的,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__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乙方發貨。

  9、其它:_______________。

  10、乙方在承擔上述一項或多項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時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項違約責任並不表明甲方放棄追究乙方該項或其他違約責任。

  第九條 破產終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產或無清償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終止合同而不給乙方補償。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甲方已經採取或將要採取的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力。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轉讓

  1、對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變更,合同一方須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並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2、任何對合同條款的變更或修改均須甲乙雙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3、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條款

  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係指買賣雙方在締結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並且它的發生及其後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件,諸如戰爭、嚴重火災、水災、洪水、颱風、地震、國家政策法規的變更和修改等。

  2、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應立即將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實書面通知對方,並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 15天內提供有關相關政府部門或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檔案。

  3、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阻止、限制、延遲或干擾雙方履行本合同,本合同執行時間可根據中止的時間相應順延,免除雙方因不可抗力所延遲或阻止的部分合同的履行責任,但是,雙方應採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消除該等造成不履行的原因,並且一旦該等原因被消除,則雙方應就合同的履行及後續問題進行協商,按照該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或終止合同。

  4、一方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1、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

  3、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繼續執行。除非仲裁部分與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存在時間上的先後關係。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經營的證明檔案,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簽訂本合同時,雙方確認的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_________份交計生委財務處存檔。

  甲方(購買人): 乙方(供應商):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 系 人:_________ 聯 系 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3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在不同的範疇有著不同的含義。在法學範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為,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於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規定,並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這實際上是規定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價格風險。把風險視為價格風險,並沒有揭示出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領受合同項下的貨物或賣方出賣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風險則由違約方承擔,許多國際公約和貿易規則以及國內立法都是這樣規定。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履行不存在違約時,風險似乎就是價格風險,但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不僅僅指價格風險。風險轉移與價格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風險的真正含義應是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規定風險,不是將風險規定為價格風險。《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從國際民間習慣發展起來的貿易規則和許多國家國內立法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法國民法典》等都是從廣義上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每一種理論都影響著立法和司法實踐,如現代瑞士法和羅馬法採用訂立主義,英國法和法國法以所謂“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採用所有權主義;美國、德國、奧地利以及我國的《合同法》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採用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為合理和明智。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佔有控制並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佔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於交易的發展。因此,現代貨物買賣規則以及多數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採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採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三、風險轉移的條件

  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麼,什麼是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佔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於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於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於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於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後,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麼,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於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於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並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誌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一些國際公約或貿易規則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也作規定,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二款對貨物特定化條件作了這樣規定,“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我國《合同法》對貨物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並沒有作出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04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這裡的置於交付地點,是否可以看作是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前提條件所作的規定?置於交付地點實際上是賣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條款所規定的義務,不應認為是對貨物特定化所作的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在賣方倉庫交貨,賣方倉庫的庫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前生產,也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後生產,在賣方尚未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庫存商品並沒有劃撥到與買方訂立的合同項下,仍是賣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確定買方的待發運商品。因此,置於交付地點的意義不是將貨物特定化。在司法實踐中,強調貨物特定化就成為很有必要很有意義的問題。因此,貨物特定化應當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這裡,賣方負有將貨物特定化,書面通知買方已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沒有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是否應無條件地由買受人承擔呢?

  品質擔保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賣方應當保證交付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要求。因為,貨物的品質直接關係到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因此,賣方的品質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只要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無論買方是否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賣方承擔。對於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買方接受,實際上是合同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條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因貨物的品質問題而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買方對貨物的驗收確認。沒有驗收確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無疑可能會是一種違約。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應是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條件。特別是在貨交承運人等情況下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並對貨物品質檢驗確認以前,發生貨物毀損滅失,這些風險由買方來承擔是極不公平和合理。

  我們認為,賣方始終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承擔責任,直到買方同意變更合同的品質條款接受賣方提供的這些品質不符合原合同品質條款的貨物。這樣,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地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賣方將不符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取得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相等對價的商業欺詐行為。而且,從交易公平來說,賣方不能因為提供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而取得品質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同等價值的對價。因此,我們認為,貨物符合約定品質要求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採用風險應於交貨時轉移這一基本原則,就應當認為賣方品質擔保是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如果賣方沒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具有商業適銷品質的貨物,不能認為賣方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雖然交貨義務與貨物交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從有利於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避免商業欺詐的原則出發,可以這樣認為,賣方交付貨物所發生的風險轉移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這些貨物的風險在賣方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說,賣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與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是兩類不同貨物的風險。賣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貨物的風險轉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所能發生。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即使在形式上是賣方交付了貨物,但仍不能認為賣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貨物。既然賣方未交付約定貨物,約定貨物的風險就不能隨著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交付,轉移到這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買方。因此,就雙方已訂立的合同來看,貨物的風險轉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確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只有這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才能轉移到買方。至於買方同意賣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前面已述,那是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這與我們要討論的貨物風險轉移,不是基於這樣一個確定的明確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說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前提條件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只有兩種:即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對貨物風險轉移有關的只有根本違約。在這種因品質問題而構成的根本違約情況下,在買方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同意接受貨物之前,貨物的風險實質仍由賣方承擔。因為一旦發生貨物毀損、滅失,任何一個理性的買方都會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或拒絕接受貨物。這樣,貨物的品質問題構成貨物風險轉移的障礙。但是,雖然第148條也是把賣方的品質擔保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我們仍以為這樣的表述是不妥當的。品質保證始終是賣方的一項義務。第148條規定最好能表述為:“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我們這裡強調的是同意而不是實際佔有、控制。強調品質保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安全與公平,而且,從貨物風險轉移這方面來保障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關於單證交付的條件問題。

  賣方交付貨物,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有關單證或資料,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要看單證或資料的性質而定。對於資料,不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障礙,應當認為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即使賣方沒有交付資料,不影響貨物風險在賣方交付貨物時轉移。

  對於單證來說,單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不必需的單證,如空運單、保險單證等;另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必需的單證,如提單;對於前者來說,與賣方交付貨物所附的資料一樣,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因為是否隨貨物交付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對於後者來說,應該認為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如果賣方交付貨物給承運人而未交付提單給買方,仍對貨物保留形式意義上的所有權和佔有權,買方就不能實際取得對貨物的佔有、控制權。因為,提單是貨物運輸的證明,更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擁有提單,誰就擁有提單所載明的貨物所有權,誰就有權取得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權利。我們把代表所有權憑證的提單交付,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之一,並不意味著我們在貨物風險轉移上採用所有權主義。提單交付之所以成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因為提單是否交付,關係到買方能否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關係到賣方是否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即賣方是否向買方交付貨物。在不需要憑單證提貨的貨物運輸中,買方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不存在任何障礙,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賣方已向買方交付貨物,風險當然發生轉移。因此,賣方沒有交付提單,佔有權不發生轉移。對貨物風險轉移來說,沒有交付提單,買方始終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買方投有提單,承運人不可能無單放貨給買方自找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取得提單是買方取得貨物實際佔有控制的前提條件。一般都認為,交貨應定義為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就不能認為賣方已交貨。因為沒有交付提單,實質上沒有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可以持提單提取自己交運的貨物或者將提單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賣方原意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無論貨物是否仍在運輸途中或是在承運人處買方逾期未提取貨物,只要賣方未實際交付提單類單證,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提單類單證的物權憑證性質,決定這類單證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從條文的含義來[[看,只規定了按約定未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下貨物風險的轉移情況。對於交付單證和資料沒有約定,貨物的風險轉移又將如何呢?實際上,《合同法》將賣方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分為按約定或沒有約定是沒有實質的意義。對於單證和資料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力來說,應當是從單證和資料的性質來說。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無論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都不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買方能夠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已經完成,貨物的風險隨交貨而轉移。這些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只是賣方在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上是否構成違約。對於那些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障礙的單證如提單,無論是否按約定未交付,都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即使是按照約定未交付這些單證,由於這些單證代表貨物的佔有權,表明了賣方未自願移轉實際的貨物,買方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這說明賣方未交付貨物。對於採用交付主義的立法和司法來說,賣方未交付貨物,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因此,這些單證是否交付,無論賣方是按約定還是未按約定,都影響到貨物風險的轉移。我國《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關於海上路貨的條件問題。

  海上路貨是一種特殊的貨物交易,貨物的風險轉移有其特殊性。

  所謂海上路貨,是指這樣一種貨物買賣,當賣方先把貨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船舶,然後再尋找適當的買主訂立買賣合同,這種交易就是運輸途中進行的貨物買賣,在外貿業務中稱之為海上路貨。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簡單說就是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對這類貨物交易的風險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4條也作了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自合同成立時發生。但這種風險轉移仍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賣方必須將海上路貨的貨物特定化,即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是全部貨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來說,特定化是將哪些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由買方來承擔風險責任。

  其次,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考慮到海上路貨特殊的交易流轉。因為賣方買受的可能是正在海運中的貨物,後來又把仍在海運中的貨物轉賣給買方。因此,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給承運人時就轉移給潛在的買方。上述這樣的.賣方,無法對貨物品質進行檢驗確認,而存在的品質問題又不是這樣的賣方所應承擔的。因此,從有利於海上路貨的正常流轉,促進交易和公平,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一般情況下賣方不承擔品質擔保義務。即使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付時就發生轉移,貨物交付的標誌是合同的訂立。但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而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沒有明確這類貨物買賣的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但第68條仍規定了賣方所應承擔的責任:“儘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在買賣運輸途中貨物時,賣方的品質擔保的有限度,對買方來說也是公平的。買方是在明知在途貨物的風險存在的情況仍接受賣方的要約或給賣方以要約,表明買方自願承擔在途貨物包括品質風險在內的風險。這種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可能存在品質問題的貨物。即使標的物的確存在品質問題或遺失,也不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條款。但是,如果賣方明知貨物存在品質問題或已經遺失,仍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而與買方訂立合同,這已是商業欺詐行為,違背合同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無效,貨物的風險責任也由賣方來承擔。

  第三,合同成立是這種交易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採用訂立主義。合同未成立前,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合同訂立意味著賣方將在承運人實際佔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完成貨物的交付。這與貨物需要運輸,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就完成貨物交付在本質上並沒有區別。合同訂立,特別是透過合同訂立將承運人實際佔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由買方享有在途貨物的所有權,標誌著賣方完成了交付貨物給買方的行為,貨物的風險隨著這一交貨過程發生轉移。這一交貨過程形式上以合同訂立為標誌或者說以合同訂立為載體。因此,我們說,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在合同訂立時發生。我國《合同法》規定買賣在途貨物,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轉移,仍是採用交付主義而不是採用訂立主義。所以說,貨物的特定化仍是海上路貨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買賣合同 篇4

  合同編號:125069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鎮尹兆場村楊家社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雙方自願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林木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賣給乙方畝林木,小地名,樹種為雜木、。

  2、甲方賣給乙方林木資金共計元整,乙方先付元作為定金,剩餘資金必須在砍伐林木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資金未全部付清前不能砍伐任何一株林木,否則甲方將報告林業部門、林業森林按盜伐林木進行處置。

  3、乙方負責到林業相關部門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甲方提供給乙方此片林木林權證辦理採伐手續。

  4、乙方必須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林木砍伐結束,超過砍伐期限甲方有權對此片林木進行重新拍賣。

  5、在砍伐林木中一切安全問題由乙方自己負責。

  6、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違約,都應當承擔違約金元。

  7、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8、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手印):

  乙方(簽字手印):

  2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為了明確買賣時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自願同意簽定以下協議:

  一、買賣標的物及價款

  甲方願意將位於張家口市宣化林場範圍內規定的樹木出售給乙方,總價款 萬元人民幣。

  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承諾所有出售的樹木有完全的處分權,保證無任何權屬爭議和經濟糾紛。否則承擔乙方的所有損失。

  2、甲方負責給乙方提供採伐的便利條件。

  3、乙方負責到辦理採伐證等相關採伐手續,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如因採伐手續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4、乙方需在採伐前一次性支付甲方 萬元的樹木價款,並預先繳納5000元人民幣作為保證金。採伐完畢後,甲方驗收合格後一次性返還全部保證金。

  5、乙方負責樹木的採伐及運輸以及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6、乙方只能採伐雙方約定的樹木,甲方指定保留的樹木乙方不得采伐。否則每棵樹包賠甲方200元人民幣。

  7、採伐過程中所產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8、乙方應與20xx年 月 日前完成採伐工作,逾期按 元/天包賠甲方損失。

  9、乙方在採伐完畢後必須在2日內將採伐現場清理乾淨。否則甲方有權酌情在保證金中扣除場地清理費用。

  10、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甲乙雙方違約,雙方協商解決。

  三、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

  甲方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本著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則,雙方經過友好協商,自願簽訂本砂石骨料購銷合同,並商定如下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砂:5mm以下。石:5~20mm20~40mm、

  2、產品的質量要求

  細骨料不允許含有泥塊,其含水率應小於6%,細度模數應控

  2。4~2。9,含泥量應小於2%,含水率波動不得超過0。2%。粗骨料的抗壓強度不得低於60MPa,超徑小於5%,遜徑小於10%(用原孔篩檢驗)。針片狀顆粒含量小於18%。石子表面含水波動不得超過±0。2%。砂石骨料的其它品質指標要求按照JTGB01——20_《公路混凝土施工規範》執行。試驗取樣及檢驗方法按JTGD40—20_和有關標準執行。

  二、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滿足甲方施工高峰期至少連續5天的各級配標號混凝土澆築所需的各種規格的骨料的需求。

  2、計量方法:計量方法按乙方將砂石骨料運至甲方砂石骨料場,由甲方質檢人員進行品質檢驗合格後,方能進行收方。計量方法為砂、小石、中石按甲方人員實測自然方量為準。並現場進行收方簽字,結算憑單經甲方現場負責人稽核簽字後方可有效,乙方有關人員必須在憑單上簽字認可。經甲乙雙方簽字的憑單作為砂石骨料結算依據。砂石骨料的交貨地點為甲方的砂石骨料場。乙方運送砂石骨料的運輸單由甲方現場人員簽字驗收方可有效。

  2、乙方砂石骨料運輸由甲方現場負責人通知,接到通知後12小時內必須將砂石骨料運至甲方砂石骨料場。

  四、砂石骨料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價格指運至甲方砂石骨料場的價格(包括運輸費、過路費等)。

  1、砂石骨料價格:砂按每100。00元(壹佰元)/立方。各型骨料按90。00元(玖拾元)/立方計價。

  3、砂石骨料的貨款結算

  乙方憑由甲方收方人員籤認的砂石骨料運輸單到甲方核實本月砂石骨料方量。經甲方確認的當月砂石骨料方量作為結算依據。並在本工程完工後結清全部款項。

  五、對不符合要求的砂石骨料的處理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砂石骨料的品種規格和質量不符合要求規定,甲方現場驗收或收方人有權拒收不合規定的砂石骨料,乙方應承擔由此而發生的責任,其有關人員應給予配合。

  2、由於乙方提供的砂石骨料不合規定,乙方負責砂石骨料成本、運輸等的一切責任。

  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應嚴格按甲方對各種砂石骨料數量的要求供應砂石骨料,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供應。

  2、若乙方不能按時、按量、符合質量要求的提供砂石骨料時,甲方將對乙方進行當月砂石骨料總價格30%的經濟處罰,並追加乙方由此原因對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3、由於乙方違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追溯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4、甲方提供砂石骨料堆放場地,並保證堆料場道路的暢通。

  七、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2、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7

  買方(甲方):

  地址:

  賣方(乙方):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就石材買賣事宜進行協商,現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標的物

  1、名稱:

  2、花色:

  3、規格:

  4、型號:

  5、成分:

  6、產地:

  7、質量標準:

  8、計量單位:

  9、產品單價:

  10、產品數量 :

  二、合同價款與支付

  1、甲方向乙方訂貨總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

  2、合同簽訂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__元,當乙方交付產品時,甲方完成驗收後支付餘款: 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合同履行

  1、交貨方式:

  2、交貨地點:

  3、交貨日期:

  4、運輸費用:

  四、驗收

  乙方向甲方提交貨物時,甲方應派代表組織驗收,驗收的標準採用的是國家、行業標準中要求較嚴格的標準。

  五、乙方的責任

  1、產品各項資訊不符本合同規定時,甲方願意接受的,按質論價。不能利用的,乙方應負責保修、保退、保換。由於上述原因致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______%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應照數補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貨。由於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貨,則乙方應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______%的罰金。

  3、產品包裝不符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返修或重新包裝的費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裝,乙方應按不符合同規定包裝價值_______%的罰金付給甲方。

  4、產品交貨時間不符合同規定時,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償付甲方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___%的罰金。

  六、甲方的責任

  1、甲方如中途變更產品要求的,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總值_______%的罰金。

  2、甲方如中途退貨,應事先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退貨的,應由甲方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___%的罰金。

  3、甲方如未按規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應按延期付款總額_______%付給乙方,延期罰金。

  4、乙方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如甲方拒絕接貨,甲方應承擔因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

  七、特別約定

  1、產品價格如須調整,必須經雙方協商,並報請物價部門批准後方能變更。在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前,仍應按合同原訂價格執行。如乙方因價格問題而影響交貨,則每延期交貨一天,乙方應按延期交貨部分總值的_______%作為罰金付給甲方。

  2、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必須提出充分理由,經雙方協商,並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提出終止合同一方須向對方償付登出合同部分總額_______%的補償金。

  3、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如一方單獨變更、修改本合同,對方有權拒絕生產或收貨,並要求單獨變更、修改合同一方賠償一切損失。

  4、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對方主管機關證明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並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雙方可選擇以下第()項處理:1、向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向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違約條款

  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違約方應按照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額賠償。違約不影響合同履行的,雙方應繼續履行,但是違約方還是得賠償對方相應的違約金。

  十、附則

  1、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義務履行完畢後終止。

  3、本合同共一式_______份,由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

  4、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協商,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

  負責人:

  聯絡方式: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

  開戶銀行帳號: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負責人:

  聯絡方式: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

  開戶銀行帳號: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8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根據我國《門面買賣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就下述門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門面

  轉讓門面位於 ,建築面積 平方米丙方為上述轉讓門面的所有權人和出租方。現對甲、乙雙方根據本門面買賣合同約定轉讓上述門面承租權的行為,丙方表現同意。

  原甲、丙雙方所籤門面租賃門面買賣合同的權利與義務轉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與丙方不再另行簽訂租賃門面買賣合同。本門面買賣合同生效和門面交接完畢後,甲、丙雙方之間原門面租賃門面買賣合同終止履行,權利義務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結算與支付

  丙方與甲方原租賃門面買賣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月租金為 元人民幣,現甲方剩餘租期為 月,門面轉讓前尚欠租金、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共計人民幣 元,上述欠交款項由乙方在本門面買賣合同生效後三日內支付給甲方。

  門面轉讓乙方後,甲、丙雙方原門面租賃門面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租金轉由乙方根據該門面買賣合同約定(指有關金額、時間、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負有支付義務。

  三、門面設施、裝置的歸屬

  轉讓門面現有裝修設施在轉讓後歸乙方所有。

  轉讓門面租賃期(含門面租賃門面買賣合同續簽期限)屆滿後,該門面裝修設施的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裝置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門面買賣合同執行)所有。

  乙方在接收該門面後,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在保證房屋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進行再次裝修。

  四、門面轉讓費的支付

  乙方於本門面買賣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甲方在門面買賣合同簽訂次日向乙方騰讓門面並交付鑰匙,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裝置(詳見《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債權債務的處理

  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交接條件、時間及方式

  轉讓門面定於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門面交接時,甲方應騰空非《轉讓財物交接清單》範圍內的一切設施、物品和貨物,保持門面已有裝修、裝飾、設施、裝置、門窗、牆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於使用。

  辦理門面交接手續時,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進行現場驗收,按照《轉讓財物交接清單》點驗、接收有關財物,交接完畢後,甲、乙、丙三方應共同簽署《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在丙方的現場監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門面鑰匙。門面鑰匙一經交付,轉讓門面即告驗收、交付完畢。

  轉讓門面不符合約定的交接條件時,乙方有權拒絕交接,甲方應及時整改、修復,直至符合交接條件為止。並將視為甲方逾期交付門面,由甲方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七、違約責任:

  甲方保證該門面有合法承租權並有權依法轉讓,應該按時交付門面,甲方逾期交付門面時,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交付天數× 元/天;超過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轉讓門面時,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門面買賣合同,返還已支付的門面轉讓費,和按上述約定追償違約金。

  乙方應按時接收門面和支付門面轉讓費。乙方逾期接收門面超過7天時,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門面買賣合同,不予返還已支付的門面轉讓費。乙方逾期支付門面轉讓費時,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付款天數× 元/天。

  七、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本門面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繼續履行的,門面買賣合同各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徵用拆遷門面等原因本門面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繼續履行的,則應由丙方按照本門面買賣合同約定的門面轉讓費標準補償給乙方(如乙方未按本門面買賣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門面轉讓費,則該項補償由丙方支付給甲方)。

  八、門面買賣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門面買賣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由門面買賣合同三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透過仲裁程式解決。

  九、其他規定

  原《門面租賃門面買賣合同》和《財物交接清單》為本門面買賣合同附件,是本門面買賣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本門面買賣合同由三方簽署後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簽約時間: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