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模板集錦7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公司
甲方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到乙方處工作,乙方已通知甲方,乙方將統一為其在社保中心購買社會保險,並按照規定由雙方分別繳納參保費用,甲方應負擔的費用由乙方按照規定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關規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權利義務以及不購買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因本人在本地區已購買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暫時未遷入公司。決定在社保遷入公司之前,暫不由乙方統一購買社會保險。
在此情況下,根據甲方書面申請,雙方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經甲方申請,乙方同意不強制為乙方在社保機構統一辦理社會保險。而由甲方自行決定或以個人名義在戶籍所在地參加社保,或在戶籍所在地參加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保險或其他保險。乙方將以社保補貼的形式,每月補貼100元,按月與工資一併發放給甲方。
二、在工作期間,如有需要,甲方可以書面申請乙方為其辦理社保參保手續。
甲方接到申請後,按照當地社保機構的規定,從社保機構同意受理甲方的參保的當月起統一為甲方購買社保,並從社保機構受理甲方的參保當月起停止向甲方發放社保補貼,按規定從甲方工資中代扣代繳應當由甲方負擔的參保費用。
三、甲方無論是在工作期間還是離職後,如要求乙方為其補辦在乙方工作期間未辦理社保的期間的社保,甲方需退還已從乙方處領取的全部社保補貼,並按照其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應當由其繳納的社保費用,對在補辦社保保險中社保機構按照規定要求繳納的滯納金全部由甲方負擔。
對按照規定能夠補辦的社保專案,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照前款支付的費用後,按照規定為甲方補辦社保。甲方不按前款支付和退還費用的,乙方有權拒絕補辦直至其完全履行止。對因不能補辦社保專案所導致的利益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四、雙方均認識到,由於養老保險是社保專案中的基礎險,如未購買養老保險則無法購買其他險種。在因甲方拒絕統一辦理社保期間,對因發生工傷或非工傷而造成的如在購買社保後應當由社保機構負擔的利益損失部分,由甲方自行全部負擔。
五、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xx
乙方(勞動者)姓名: 許可 性別: 男 民族:文化程度: 大學本科
籍貫: 四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
二、工作責任
(一)職務名稱:工程管理
直接上級:專案經理
本職工作:負責工程專案的日常管理和工程造價以及經濟合同的簽訂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為使乙方完成工作任務,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乙方在工作中要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愛護甲方的財產。
四、勞動報酬
1、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甲方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其支付時間為每月1日支付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適當提前發放。
2、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報酬的標準和福利待遇為:(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工資待遇為3200元/月(試用期工資待遇為轉正後工資待遇的80%)。工資待遇每一年上調一至兩次,每次上調比例為8%-10%,根據個人表現加以調整。
3、甲方在乙方試用期滿後,30日內將為乙方全額購買職工醫療保險和社會保險。
乙方在合同期限內,工作過程中,不出現重大錯誤,對工作認真負責並有良好表現,公司將給予乙方每個月400元獎勵作為年終獎在過年之前發放,第一年發70%,剩餘30%第二年累計發放,依此類推。
(備註)如乙方有相關資質證書(全國工程造價員、二級建造師等)掛靠在我公司,我公司將給予800元/月的證書補貼。
五、勞動紀律
1、乙方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管理制度。
2、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損害甲方或業主利益,不得洩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六、教育與培訓
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職業教育與就業准入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提供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甲方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法律的規定辦理。
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4、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甲方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續訂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違反方應支付對方違約賠償金20xx元。
2、乙方在合同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的,乙方如若違反本合同,需無條件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金。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經濟損失的,可不承擔違約責任。
九、社會福利
乙方在轉正後30日內,甲方按當地社會保險中等標準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每月甲方承擔全額保險費用。
十、勞動爭議處理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塗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工會或員工代表 ) 乙方( 企業 )
員工人數 : 人 企業性質 :
協商首席代表 : 協商首席代表 :
姓名 : 姓名 :
職務 : 職務 :
身份證號碼 : 身份證號碼 :
協商代表人數 : 協商代表人數 :
代表產生方式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聯絡電話 : 聯絡電話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 增強合作共事 , 促進企業發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及深圳市有關法規,規章 , 經協商一致 , 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工會是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的代表 , 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本合同由工會 ( 員工代表 ) 代表員工與企業簽訂.
第三條 甲乙雙方依法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透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五條 本合同依法生效後 , 對企業和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勞動合同
第六條 本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勞動合同由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並經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標準,不得低於本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八條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應當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員工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員工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企業與員工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或者員工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 , 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 , 按《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本企業實行 工資制度.
第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 工資支付形式.
第十四條 本企業員工月工資不得低於深圳市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第十五條 本企業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發放約定日為每月 日(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工資發放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發放.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
第十六條 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以 為基數.
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300%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 員工病假,非因工負傷的工資支付辦法
第十八條 員工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期的工資支付辦法
第十九條 獎金,津貼,補貼分配形式
第二十條 根據政府公佈的年度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企業員工工資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經協商,確定本年度員工工資增(減) %.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按下列條件,標準處理相關事宜 :
( 一 ) 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 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 小時,保證員工每週休息 日;
( 二 ) 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 , 特殊工種特殊情況的安排 : .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 , 嚴格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並依下列要求處理相關事宜 :
( 一 ) 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點理由 , 確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數 ;
( 二 ) 與甲方或參與加班的員工協商 ;
( 三 ) 乙方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時間不超過《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 甲方和員工應當給予支援.
第二十三條 員工依法享受的帶薪休假以及本集體合同約定的其他假期 : .
第五章 保險福利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員工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費的負擔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經濟效益情況 , 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費用負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情況 , 逐步發展並改善員工的文娛設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條件.
第六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二十七條 企業依照法律, 法規及規章 , 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 企業對在 工種(崗位)的員工定期作專項體檢.
第三十一條 員工在勞動過程中 , 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第三十二條 對於危害員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 , 工會有權代表或支援員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條 發生員工傷亡事故 , 或出現危及員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 , 企業應當及時處理 , 並在24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 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四條 企業禁止安排女員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五條 企業不得安排女員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三十六條 企業不得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員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三十九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 , 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制度 , 制訂培訓計劃.員工必須接受職業培訓 , 提高勞動技能.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員工培訓經費,列入成本開支.員工培訓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員工進行的職業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二條 根據實際情況 , 企業需要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當事人雙方可以簽訂《培訓協議》 , 訂明培訓時間,地點,專業,費用,培訓後的服務期,違約責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體合同的期限,履行及爭議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 ,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 , 雙方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同意變更修改條款內容的 , 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程式重新協商,並將變更修改後的內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五條 員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四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 , 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 , 依規定執行 ; 無規定的 , 雙方應進行集體協商 , 簽訂補充條款 , 並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 , 雙方應舉行集體協商 , 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 自審查登記完成之日起生效.送達15日內審查機構未提出異議的 , 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 , 另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 簽字蓋章 ) ( 簽字蓋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1.不籤勞動合同代價高昂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休息休假納入勞動合同
促使用工時間的合法化。
3.未盡告知義務可能屬“欺詐”
避免用人單位在招工中,提供虛假資訊,刻意隱瞞職業危害。
4.合同自然終止也要支付補償
除勞動者原因不能續約的外,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的補償標準與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標準完全一樣。
5.用人越久經濟補償越多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以3倍封頂,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單位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對解約時間作靈活選擇。
7.試用期最多不得超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是以勞動合同的成立為前提。
8.使用勞務派遣工難避責
一些用人單位熱衷於使用勞動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慮外,還希望能規避責任。
9.大規模“炒人”程式要合法
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10.對特殊員工不得隨意解僱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篇5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履行完畢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歸於消滅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中由於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從而使債權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達到。即使在以後能夠遵守,使債權人目的仍不能達到。因應債權人宣告解除後,及時消除或減少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並不是說一旦違約都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因此要對法定解除加以嚴格的限制,更好的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我國《合同法》將不可抗力單獨列出作為一項法定解除的條件。一方面從各國立法看,各國均未將其單獨列為一項法定解除的條件。如《德國民法典》新文字僅在第326條第5款的規定在給付障礙的情形下,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國家利用合同落空原則解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問題,確認合同解除。但這種解除不經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兒時由法官裁決。另一方面,法定解除作為一項違約救濟措施,其發生的基本條件是違約行為本身,而不是引起該違約行為的具體事由。因此在不可抗力引起一方根本違約或逾額外期限不履行的情形時,非違約方的法定解除權並非源於不可抗力本身而是源於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嚴重後果。
無論從各國的通常做法還是從法定解除自身內涵看,均沒有必要將不可抗力單獨列為法定解除提之一。我國將其單獨列出,雖很獨特,但不利於法定解除立法體系的簡潔和明確。有必要借鑑各國法律,將其加進引起嚴重後果的體系中。
(二)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
要債務。
這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毀約。而且這種毀約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前。這在英美法系上稱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的違約。包括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的預期違約在英國法院的實踐是預先違反合同即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預先申明他不打算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使自己處於一種不可能履行合同的狀況。那麼,對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且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賦予非違約方立即起訴的權利旨在使無辜的當事人遭受的損失儘快獲得補償。默示的預期違約在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09條規定,當一方有合理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約時,他可以書面形式要求對方提供正常履約的充分保證。如果對方沒有在最長不超過30天的合理時間內按當時情況提供履約的充分保證,則構成默示預期違約。由於單純地預見對方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並不意味著對方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美國法將提供保證作為其他救濟手段適用的前提,消除了主觀“預見”所帶來的隨意性限制了對合同解除權的濫用,更為合理,值得我們借鑑。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這種解除權是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而發生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催告”是大陸法系的概念,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意思表示。履行遲延以後,債權人不能馬上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還要給債務人一個催告,給債務人一個合理的寬限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在合理的寬限到來時,債務人仍不履行合同,債權人才解除合同。關於催告的方式,我國《合同法》並未明確規定。但在糾紛發生時,作出催告的負舉證責任。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能夠證明另一方已收催告通知,並且已給予了一段合理的期限。該期限是不合理的,應根據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債務的多少以及履行債務的外部條件等確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47條和
第63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的遲延履行實際上賦予了非違約方一項選擇的權利。從字面意義上講,他可以不利用寬限程式,直接宣佈解除合同,也可以給出一個寬限期,逾額外期限不履行再解除合同;從功能上講,這兩項條款正是為了確定在遲延履行在哪個時間點才構成根本違約,從而確定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時間。這種寬限期程式使等待履行的非違約方消除了相對方逾期不履行是否是以構成解除權的不確定性,
減輕了非違約方可能承擔的不當解除的風險。我國可以借鑑CISG關於本條件的相關規定,同時借鑑大陸法系關於催告的方式的規定,使我國《合同法》關於催告告別空白。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程式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或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或法院裁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從這一合同解除概念來看,合同解除程式有兩大類:一是當事人解除的程式,二是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式。
(一)、當事人解除的程式,其又可分為當事人協議解除的程式和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式。
1、當事人協議解除的程式是指當事人雙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當事人協議解除程式存在兩種方式,一種是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或在訂立合同後另行約定合同解除的條款,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另一種是協商解除,也稱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透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了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
2、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式,行使解除權的程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就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但解除權的也有限制。
(二)、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式。
這裡所說的法院裁決的程式,不是指在協議解除程式和行使解除權的程式中當事人來訴請法院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釋合同時,由法院裁決合同解除的程式。所謂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的效
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由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當事人無解除行為,只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加以裁決,因此對這種型別的合同解除只能適用法院裁決程式。
綜上所述,合同解除的形式有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也稱約定解除;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解除,也稱法定解除;法院裁決解除,也稱情事變更解除。應當肯定人民法院具有依法裁決解除合同的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解除合同之訴應當依法受理。首先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式具體言之,就是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情事變更,當事人又無解除行為,只有經過民法院行使解除,或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中,發現當事人的合同履行存在情事變更而依法裁決。當事人協議解除的程式原則上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但是否排除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管轄?對此我國法律未作這方面的規定,因此應當允許當事人選擇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方式行使其合同解除權,如當事人就約定解除條款發生爭議或雙方協商解除合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當事人就可以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因雙方解除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否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就無從解決;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的程式,雖然我國法律規定是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解除權人只需盡通知義務,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但法律並沒有排除解除權人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解除權的行為,因此也應當允許當事人選擇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方式行使其合同解除權。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對將來的效力
無論哪種解除,該合同自解除之時終止。合同的解除對將來發生效力,自解除之時,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消滅,原合同還未履行的,不再繼續履行。這是不言自明的。
(二)溯及力問題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但是解除以前已經作出的履行是否有效,換言之,解除前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應如何處理,這是合同解除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如果沒有溯及力,則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依然存在,當事人對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對此,法學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應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只對將來發生效力,而不溯及合同成立、生效之時,對已經履
行的部分不發生效力。我國《合同法》主要採納了第一種觀點,這一點與大陸法系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關於合同應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規定相同。因此,合同解除原則上應產生溯及力,對於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特別是在非連續性交易的合同中,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規定,有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各種權益。在因一方違約而解除的情況下,非違約方已經履行了其義務的,違約解除具有溯及力對他有利。如果合同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則意味著使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而已經履行的部分就就不發生恢復原狀的後果,從而並不能保護無過錯當事人或者非違約方的含法權益並制裁違約方。
不過,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也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特殊情況下,解除合同如果運用溯及力的原則,則對無過錯方當事人或者非違約方是不利的,甚至對第三人也不利。鑑於此,《合同法》才作了靈活的規定,即從當事人請求返還權角度進行規定。這就是說,合同解除是否返還已經履行的部分由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在因嚴重違約而解除的情況下多為非違約方,也即解除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來決定:他要求返還的,對方應返還(不能返還時進行賠償的除外);他不要求返還的,應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實踐中,不能返還而只能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的情形主要是: ①對於一些以使用標的物為內容的,如租賃等,一方在實際使用標的物經過一定期限以後,很難就已經使用和收益的部分作出返還。
②在承攬、保管、倉儲、委託、居間行紀等提供某種勞務的合同中,一方根據合同規定提供了一定的勞務,另一方接受了這些勞務,由於勞務本身是一種無形資產和利益,很難以同質量、同數量的勞務來返還。所以,這些勞務性的合同的解除只能向將來發生效力,一般無溯及力。特別是在委託中,由於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為委託人處理事務,在處理事務中常常與第三人發生了關係,如果委託合同的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時,將會使受託人基於委託人的委託而為的各種委託行為失效,使在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的各種法律關係失去基礎,這就會給善意的第三人造成損害,也影響到交易秩序的約定。因此,委託合同的解除一般不應具有溯及力。
③如果一方在接受履行以後,將標的物轉移給了善意的第三人,而當事人又迫切需要解除合同,在這些情況下,合同解除不應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以避免對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
勞動合同 篇6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文化程度
性 別
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於 年 月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 個月。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會計 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內容為:
1、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合法的原始憑證正確、及時、完整地填制會計憑證,做到記帳、算帳、報帳手續完備,同時使用會計科目準確,反映內容真實、清楚,數字正確,帳目清楚,憑證齊全。
2、記帳時注意核對憑證與交易所是否相符,各明細帳月末與總帳核對,做到帳帳相符,準確及時反映資金增減、變動及往來結算、費用開支情況。
3、按照編制有關財務報表,做到準確無誤。
4、與稅務機關進行報稅,協調與稅務機關的關係。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工作時間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為七個半小時,每週的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週六上午上半天班。甲方由於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進行加班。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基本工資為人民幣1500元/月,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將上個月的公司支付乙方工資。其中試用期間基本工資為 元。
甲方隨同支付每月工資的同時,向乙方按月支付交通補助 元,飯補 元,電話補助 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六、競業禁止及保密條款
第十一條 競業禁止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在兩年內(包括兩年)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甲方同類產品、從事同類的業務。
第十二條 保密 乙方應遵守甲方保密方面的制制度規定,對在工作中有可能接觸到甲方資訊和資料負有保密的職責,並保證不利用這些資訊與甲方競爭。
甲方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及與甲方有關聯的經營實體的管理方法、生產技術、市場推廣或財務的資訊和資料;甲方及與甲方有關聯的經營實體的客戶、產品、業務、服務或其他商務的有關資訊和資料
七、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四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五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義務兵復員退伍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一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應當向甲方支付已經收到所有工資及補助總額的10%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勞動合同 篇7
一、應屆畢業生找工作應該注意什麼
全日制學校學生入學時需要將檔案轉入學校,如果是外地學生,甚至連戶籍都需要轉入就讀學校。通俗地說,未畢業大學生的“坑”就在學校了,不能在讀書期間校外又扎“坑”,無法在外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諸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基於勞動關係的,缺乏這一基礎,社會保險也無法繳納。只有當他們從學校畢業之後,跳出了這個“坑”,才可以辦理《勞動手冊》,開始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社會保險、公積金等也可以開戶繳納了。
但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確定就業意向後如何來維繫呢,是否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就對雙方缺乏保障呢?其實並非如此。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每年都會提供《就業協議》,供用人單位和應屆畢業生確定用工意向使用。這份協議並非勞動合同,但充分保障了應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二、試用期合同簽訂程式
在求職過程中,碰到用人單位要求先試用,後簽約,有的要求試用半年或一年,然後決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同時,第十三條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等項內容。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兩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如果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總的說來,自用工之日起,企業就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內,企業隨時可以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樣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因此,如果企業提出先試用再簽約的要求,勞動者應該按照上述規定, 要求企業先簽約再試用,以免自己的權益被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