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勞動合同範文8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合同 篇1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期限為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 ________條 第________款 第___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一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名稱: 姓名: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在合同期內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單位工作的,應協商一致並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小時。
2、無定時工時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工作時間。
3、綜合計時工時制:即經勞動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____為週期,總工時____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報酬
(一)甲、乙雙方根據本單位依法制訂的工資分配製度,約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為______元/月。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元/月。
(二)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發放_________(當月/上月)貨幣________。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障
甲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在公司所在地給乙方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保費用,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六、違反本合同的責任
(一)甲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1、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調解無效,可在法定仲裁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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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一)如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培訓: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對所產生的費用,雙方作如下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其他約定:乙方帶薪培訓15-30天后外派到其他地方工作,如因個人原因在入職三個月內離職的,公司將扣回返旅差費。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雙方作如下約定:
1、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單位相應的保密職責;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時,不得洩露、傳播、公佈、發表、傳授、轉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讓第三方知悉屬於甲方與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屬第三方的未公開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也不得使用或允許第三方使用這些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資訊;
2、乙方認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乙方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因此無須在乙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3、乙方在離開甲方後的2年內不得到與甲方相同或相近業務(專業)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公司任職;
4、在競業限制期內,甲方按乙方最後工作日底薪的_____%支付乙方競業限制補償金;
5、在競業限制期內,甲方按月於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三)本合同自簽署之日起,乙方承諾遵守《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刑法等法律規定,保守公司經營的一切商業秘密,並承擔由於侵犯商業秘密而造成的以下後果:
1、乙方違反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未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______萬元違約金,並有權將調整工作崗位或立即解除與乙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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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2、乙方違反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等值於甲方經濟損失五倍的違約金;無論違約金給付與否,甲方均有權不經預告立即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並追加經濟損失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責任。
九、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下列檔案規定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雙方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的內容稱之為必備條款,但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或多或少會遇到缺少必備條款的情形,那麼這種情況下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規範,一些重要內容是否進行了約定,對於維護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這是用人單位一方的主體資格條款,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者一方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訂立的是哪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具體從事什麼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一般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工作內容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是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基礎,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關係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工作地點的變更,往往會影響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為法律強制性規定;
(6)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對價,是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
(7)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為國家強制性規定,在勞動合同中予以強調,目的是強化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履行勞動合同的必要條件,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兜底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上述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並不能認定該勞動合同為無效。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必備條款增補在勞動合同中,或者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增加所缺少的必備條款,也可以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報酬及賠償。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鎮巴縣鹽場鎮煤礦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XXXXXXXXXXXXX (以上簡稱乙方)
為了煤礦開採有序不紊,保障煤礦生產安全,落實生產與安全的責任和義務,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我礦工作實際,在互惠互利,平等自願的原則上,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訂立如下勞動合同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此勞動合同自20xx年2月起至 20xx年2月止,合同期滿重新簽訂。
二、乙方必須經體檢,確認其身體合格,且年齡在18週歲至55週歲之間,否則甲方不予聘用、已經聘用的給予解聘。
三、乙方必須自覺接受甲方安排的安全教育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後,方能上崗作業。
四、乙方根據甲方需要自願,擔任 崗位工作,具體工作情況及工作面危險因素甲方口頭告知。
五、甲方生產正常情況下,儘量保障乙方的工作,若遇甲方政策性停產和其它特殊情況無法安排乙方的工作,乙方不得以勞動合同強行要求甲方安排工作,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六、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加班加點的由甲乙雙方自願協商解決。
七、乙方的工資按雙方約定的計件工資或定額工資執行(另簽訂書面協議或口頭約定)。
八、每月工資發放時間為次月的5—15日。
九、甲乙雙方按國家及陝西省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其中應該由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繳。
十、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管理,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十一、乙方上崗後,食宿費自理,甲方提供住宿房間和職工食堂。
十二、安全事故的處理:
1、乙方在工作中因違章操作造成本人或他人傷害事故的必須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2、乙方在上下班路線途中,必須注意安全,如無證駕駛機動車或駕駛無牌照機動車或醉酒駕車上下班的若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或其它損失,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概不承擔;若發生非上述條件的機動車事故必須由交警和社保部門認定為工傷的甲方才認可工傷。
3、乙方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非違章)造成因工受傷的,甲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和《陝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支付工傷待遇或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三、甲方必須根據規定發放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口頭告知工作面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預防措施。
十四、甲乙雙方簽訂的其它書面協議以及甲方的規章制度等,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份,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乙方因故要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應當提前半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甲方批准並完清相關手續後方可離職。否則視為乙方放棄有關權利;同時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雙方的約定,對乙方作出處理。
十六、此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十七、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條款(本合同中,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另行補充。若雙方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簽定日期: 年 月日
勞動合同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
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採用下列第()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雙方或一方不願續訂的,本合同終止。若乙方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依照第四十五條規定順延至情形消失時終止。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年 月 日起。乙方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並提出或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本合同自 年月 日起始,以完成 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該工作為甲方事先確定並且完成目標是確切具體的)。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工作內容:甲方安排乙方在崗位從事工作。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的內容和要求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勞動基準。
2、工作地點:
3、乙方應當提高職業技能,按相關標準及甲方依法制訂並公示的勞動規章和合同約定履行勞動義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乙方的崗位實行(標準、綜合計算、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其中,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為(常白班、 班 運轉工作制),每天工作小時,每週休息日為。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工種),應當經甲方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2、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乙方具體休息辦法和時間按甲方規定由雙方商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按規定安排補休。
3、乙方休息休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或扣減辦法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報酬
1、每月日為甲方工資發放日,工資發放形式為(現金直接發放、委託銀行發放),乙方的工資標準採用下列第()方式確定:(1)月薪制:每月為 元,具體辦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訂的相關規定執行。加班加點工資按國家規定的加班工資的計發基數標準計算。
(2)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為每月 元(實行年薪制的每月預付工資為元);績效工資考核發放辦法按乙方的業績和甲方依法制訂的相關規定考核確定。
(3)計件工資制: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訂的相關規定,乙方的定額單價為 元。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的標準應當保證本單位與乙方同崗位9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及標準以外勞動定額,應當按照法定加班工資的標準計算計件工資。
(4)其他工資分配形式:
2、乙方從事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工種、夜班勞動、高溫等作業的津貼、補貼,按國家和甲方有關規定或集體合同執行。
3、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時,必須出具工資清單,包括乙方姓名、發放時間、應付工資、實發工資、代扣和扣減工資等專案內容,由乙方簽字確認。
4、甲方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當地政府釋出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標準,透過工資集體協商以及工資正常增長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資報酬。
五、社會保險
1、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月起,甲乙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2、甲方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和個人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乙方監督。
3、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和雙方約定的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保證執行國家關於特種作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甲方應當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並在乙方離職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甲方承諾,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甲方規定的勞動安全規程和標準。
3、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應當保障乙方在工作場所內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並不視為違反本合同。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甲方應當負責及時救治,並按規定為乙方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
七、其他約定條款
1、試用期:乙方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乙方的工資待遇為元/月(或合同約定工資的 %)。
2、培訓服務期:乙方由甲方出資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雙方可依法約定服務期;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承擔的違約金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雙方約定的培訓和服務期協議為本合同的附件。
3、保密和競業限制:乙方依法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和智慧財產權的義務。乙方的保密範圍為: ,競業限制的範圍 ,競業限制的區域為,競業限制期限為月。競業限制期間,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元。
雙方約定的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為本合同附件。
4、其他(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約定:
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或重大事項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以書面方式變更本合同。
九、本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程式和經濟補償規定標準執行。
甲方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雙方依法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乙方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甲方依法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相關費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續時支付。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至少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並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用人單位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商業資訊,前者如產品配方及其他專有技術,後者指客戶情況、購銷渠道等。構成商業秘密的要件之一是用人單位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這裡的“保密措施”應作廣泛理解,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講明某項資訊對本單位有價值,勞動者不能洩露,其也屬於保密措施的一種。
上述法律並未對如何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條款、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代價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而由於企業間的競爭日益激烈,越來越多行業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保守商業秘密條款。為此,原勞動部在勞部發〔1996〕355號《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的第二部分中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條款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 篇7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員工姓名(乙方): 身份證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 1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從—— 年——月——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的約定,採取下列第1 種形式: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為 無 個月(天),從——年 ——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工種或職務)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詳見該部門經理工作職責
(三)乙方工作地點是: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四)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 為週期,總工時 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2 )種形式執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元/月(日);試用期滿工資 ——元/月(日)。
2、其他形式:以每年制定的工資標準為準。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企業人力資源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每月5日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六)因乙方過錯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並可根據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相應處理。
(七)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甲方應當按照
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乙方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甲方沒有安排乙方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人力資源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八) 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人力資源規定醫療期內,甲方應當依照國家人力資源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甲方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人力資源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人力資源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人力資源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人力資源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人力資源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頂。
八、履行和變更
(一)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九、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人力資源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人力資源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勞動合同第九條第五、六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項第1目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項第4目、第5目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九條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勞動合同第七項第2目規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人力資源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 經濟補償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乙方月工資高於甲方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十一)勞動合同期滿而甲方需續延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乙方,經雙方協商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重新訂立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十、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培訓協議中的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違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試用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
天通知的,或自動離職的,以乙方日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1日工資的賠償金;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甲方違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勞動合同第九條第十項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六)任何一方的其他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法律規定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十一、爭議處理
雙方履行本勞動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他約定
(一)雙方在此之前簽訂的所有勞動合同,凡與本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應以本勞動合同為準,雙方專門針對培訓、商業秘密保護、競業限制、購房等個別事項簽訂的協議除外。
(二)乙方保證與甲方簽訂本勞動合同時,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並提供相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勞動合同。由於乙方的過錯,導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單位追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三)乙方因故辭職,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後方可離職,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包括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的轉移等手續)。
(四)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與勞動合同相關的協議是本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甲方在企業人力資源內公開發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除非該制度違反了國家人力資源法律法規或與本協議相沖突,否則視為本勞動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勞動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有牴觸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執行。
(七)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塗改或冒籤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8
一、《勞動合同法》的突破
《勞動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很多方面有所突破和進步,體現了近年來我國在勞動合同法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的成果,相信對今後的勞動合同制度和勞動關係的調整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其突破和亮點我認為較突出地體現在以下方面:
1、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以往的草案中,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多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存在掛一漏萬的弊病,特別是勞動關係是極為活躍的、變動性較強的關係。該稿採用了在總則中界定勞動關係,再運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方式,將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確定下來。不僅擴大了適用範圍,適應了今後勞動關係的發展,同時避免了列舉無法窮盡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納入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中。
2、肯定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口頭和行為默示方式
由於勞動法中規定勞動合同只能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導致實踐中大量事實勞動關係無法依法調整,勞動爭議層出不窮,勞動關係極不穩定。該稿正視了勞動關係的特殊性,在第十一條將未訂立書面合同但事實形成勞動關係的視同勞動合同並納入勞動合同法,為處理這類關係,消除這類關係帶來的隱患,保護勞動者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3、在多方面區分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該稿作了較大突破:如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合同不同的解除條件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預見性很強的合同,要求當事人嚴格履行,非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不得解除。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解除的補償金的標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特別是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些規定對鼓勵和促使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促進勞動關係的穩定,防止勞動合同的短期化現象的蔓延具有積極的意義。
4、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
非全日制的靈活就業和勞務派遣是近年來發展較快的新型勞動關係。以往由於缺少法律規制,這類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權益經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單位甚至將勞務派遣作為降低用工風險、逃避勞動法責任的形式。該稿對這兩種用工形式作了專章規定,對於促進靈活就業,防範用人單位以此侵犯勞動者權益,以及處理由此發生的勞動爭議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對幾個問題的認識
1、關於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該稿第一條為立法宗旨,“為了調整勞動關係,規範勞動合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本法。”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勞動合同法的靈魂,反映出該法的價值取向和主導思想。認識這一問題,應明確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關係以及勞動合同法的區別。由於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係兼有平等關係和隸屬關係、兼有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特徵,勞動法的性質不再屬於公法或私法的範疇,而是屬於社會法的範疇。社會法的價值目標即在於透過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以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因此,勞動法的立法宗旨突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制度是勞動法的核心,勞動合同法自然屬於勞動法,其立法宗旨當然要以勞動法為準,體現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而不是在形式上公平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事實上,勞動合同法的內容已充分體現了這一點。明確這一點,對勞動合同法的內容、理解和適用關係重大。
2、關於勞動合同的無效
由於勞動合同與經濟合同在調整關係及性質上的不同,對勞動合同的無效不應簡單地照搬合同法關於無效合同的確認,而應持謹慎的態度,嚴格限制勞動合同無效特別是全部無效的條件。該稿規定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一)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內容低於國家和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的;(二)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一種情況不當然導致勞動合同全部無效,而第二種情況規定得過於寬泛,實踐中難有統一的標準予以確認。
該稿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撤銷權,應當看到有進步意義。但勞動合同與經濟合同的不同,使得撤銷權在行使上也必然會有很大差異,特別是在撤銷權消滅的規定上,採用了合同法的規定,即在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由於勞動合同當事人存在的不平等關係,加之就業帶來的沉重壓力,勞動者要想行使撤銷權比較困難,而一旦不行使,一年的撤銷期滿,則撤銷權消滅,勞動者將不得不接受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這顯然將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另外,這一條在實際操作上的難度,也會導致這一規定的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