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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精品】勞動合同範文彙編五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 篇1

  聘用人:

  甲方:xx學校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一致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1、全職員工: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為x個月;在試用期內學校及員工均有權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員工和其先前的工作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係。

  二、聘用崗位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乙方從事xx崗位工作。

  三、勞動時間

  本合同簽訂人員為全職員工,實行固定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60小時。

  四、薪資福利

  1、聘用期內:甲方根據乙方的崗位職責與工作表現於每月號支付相應的工資,甲方不得無故剋扣或拖欠乙方工資。

  2、工資標準:經甲乙雙方協商,工資額定為試用期xx元/月,轉正工資xx元/月。

  3、支付方式: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乙方。

  4、乙方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及甲方規定的其他假期。

  5、甲方可根據自身情況,對薪資福利制度等內容進行調整,調整後本協議的僱傭報酬及福利待遇等按照調整後的最新規定執行。

  五、權利與義務

  1、甲方權利義務:

  ①根據甲方自身情況制定和調整教學計劃,根據教學計劃對乙方工作完成情況、教學過程、教學質量及教學進度等方面進行檢查,並在結果基礎上對乙方進行獎懲。

  ②甲方有權瞭解乙方對教學計劃的執行情況,並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教學計劃要求進行授課。

  2、乙方權利義務

  ①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②嚴格執行甲方制定的教學計劃。

  ③課前認真備課、編寫教案,按時授課,不遲到、早退、不拖堂,保證授課時間、質量、授課態度認真細緻。

  ④上課時衣著得體,對待學生耐心親切,對家長禮貌謙遜。

  ⑤積極配合甲方檢查,達到甲方教學計劃中教學過程、教學質量和教學進度等相關要求。

  六、保密協議

  1、乙方任職期間必須嚴格遵守甲方保密及競業限制相關規定,乙方必須對工作中所接觸到的甲方資料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洩露;不得使用甲方資料為除甲方外的其他任何人或單位謀取利益,損害甲方利益。(甲方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管理體系、運營體系、知識體系、各類手冊、規章制度、檔案、教材、知識點、重點難點解析、教學講稿、PPT文稿、教案、例題、學員資料等。)

  2、本協議的競業限制期為1年,即在本協議終止、期滿或解除後1年內,乙方必須仍然遵守本章第一條的約定。

  七、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解除

  1、本合同簽訂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內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確因需要變更合同時,由雙方協商一致,並在原合同基礎上籤訂變更協議,該協議作為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協議繼續有效。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①乙方試用期間被甲方認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乙方提供資料、證書等材料含有不真實資訊的。

  ②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執行甲方教學計劃未能達到甲方要求的。

  ③甲方規章制度中規定的應當予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

  ④因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⑤嚴重違反甲方制度、嚴重失職損害甲方利益的。

  ⑥乙方患病或因工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或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⑦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換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離職,否則按自行離職處理。

  八、其他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其他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xx學校

  乙方:

  身份證號: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合同期限從 ___年___ 月 ___日至 ____年 ____月____ 日的勞動合同,雙方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 自 年 月 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 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結清以下款項:

  a) 月份工資:共計¥ 元

  b) 相應比例年終獎:共計¥ 元

  c) 經濟補償金:共計¥ 元

  d) 乙方尚欠甲方欠款及資產損失賠款:共計¥ 元;

  e) 其它:共計¥ 元;

  f) 其它扣款以員工離職交接表中所列資產移交情況為準。

  3. 甲方為乙方繳交社會保險金至 年 月 日

  4. 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 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1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6. 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7. 此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以勞動合同中“甲方”名稱填寫並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學生在校學生到企業,基本上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學校安排的教學實習:

  就是學校強制要求學生到企業實習,如果透過實習,就可以得到學分。比如法學院學生大二大三的時候安排的暑期實習,就屬於這一類。這種實習不形成勞動關係,所以雙方不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不用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對於風險較高的實習崗位,企業最好給購買適當的商業保險。

  2、課餘的勤工儉學:

  比如假期工、小時工、商場促銷等,學生從事勤工儉學的目的基本上是為了賺些零花錢或者貼補家用,和企業也沒有嚴格的管理關係,所以這種情況下屬於勞務關係,無需簽訂書面合同,無需繳納社會保險,當然,商保適當的買一些還是比較穩妥。

  3、畢業生實習:

  這一點之前並沒有引起業界注意,大家普遍認為不構成勞動關係。但是20xx年第6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裡刊登的《郭懿訴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裡的論述表現了不同的聲音:“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學生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按合同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在明知求職者系在校學生的情況下,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並向其發放勞動報酬的,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係”。

  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畢業生是否構成勞動關係還是存在爭議的,關鍵看當地裁判機構的實踐做法。在招用時,還是儘量完善手續,比如籤“三方”+實習協議,然後購買適當的.商保。

勞動合同 篇4

  喬葉今年1月任職於上海某貿易公司北京辦事處,擔任業務代表,未籤勞動合同就能剋扣工資?否!任職前談好待遇是固定工資,試用期3個月,每月1000元,轉正後每月1600元,業務費用實報實銷。到4月份他順利轉正,當月的工資為1600元。5月28日,他向辦事處經理提出辭職,經理讓他做到月底,可到了5月31日那天,經理說他不適合從事這工作,當天上午就讓他離開公司,並說好6月3日去領5月份的工資,。

  6月3日他去領工資及報銷差旅費,工資單上他5月份的工資成了250元,喬先生與經理交涉,經理拒不改變。因為經理認為當時並未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喬先生不知這事該如何處理,他還能否拿到應有的工資。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其他情形。

  喬葉雖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按照約定,喬葉5月份的工資是1600元,公司不應該剋扣他1350元,只發給他250元,經理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藉口剋扣工資是違法的,喬葉可以向勞動保障大隊舉報,也可以提起仲裁。因為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可要求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同時還可以要求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 篇5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對於每個勞動者來講,勞動合同都是很重要的。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對勞動者的權益也是一種保障。如果用人單位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